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头寸的定义

头寸的定义

1、头寸(position)也称为“头衬”就是款项的意思,是金融界及商业界的流行用语。如果银行在当日的全部收付款中收入大于支出款项,就称为“多头寸”,如果付出款项大于收入款项,就称为“缺头寸”。对预计这一类头寸的多与少的行为称为”轧头寸”。到处想方设法调进款项的行为称为“调头寸”。如果暂时未用的款项大于需用量时称为“头寸松”,如果资金需求量大于闲置量时就称为“头寸紧”。

2、头寸是金融行业常用到的一个词,在金融、证券、股票、期货交易中经常用到。

比如在期货交易中建仓时,买入期货合约后所持有的头寸叫多头头寸,简称多头;卖出期货合约后所持有的头寸叫空头头寸,简称空头。商品未平仓多头合约与未平仓空头合约之间的差额就叫做净头寸。只是在期货交易中有这种做法,在现货交易中还没有这种做法。

在外币交易中,“ 建立头寸”是开盘的意思。开盘也叫敞口,就是买进一种货币,同时卖出另一种货币的行为。开盘之后,长了(多头)一种货币,短了(空头)另一种货币。选择适当的汇率水平以及时机建立头寸是盈利的前提。如果入市时机较好,获利的机会就大;相反,如果入市的时机不当,就容易发生亏损。净头寸就是指开盘后获取的一种货币与另一种货币之间的交易差额。

另外在金融同业中还有扎平头寸、头寸拆借等说法。

头寸日有分很多种的:第一头寸日(期货交割过程的第一日)等等,多数就是指对款项动用的当日。

3. 头寸有两种含义

(1).

money market

∶中国旧时指银行钱庄等所拥有的款项。收多付少叫头寸多,收少付多叫头寸缺,结算收付差额叫轧(ga)头寸,借款弥补差额叫拆头寸

(2).∶指市场上货币流通数量,即银根。如银根松说头寸松,银根紧也说头寸紧通常所说的是指第二种,即现金的量.

头寸到底是什么?一文搞懂!

头寸到底是什么?一文搞懂!

嘿,朋友们!今天咱们来聊聊一个在金融界和商业界经常出现的词——头寸。其实,头寸这个词在日常生活中可能不太常见,但在金融圈子里可是个热门词哦!那么,头寸到底是什么意思呢?咱们一起来看看吧!

头寸的基本含义

首先,头寸在金融界和商业界中,其实就是款项的意思。简单来说,就是你手里有多少钱。如果银行在一天内的收入比支出多,那就叫“多头寸”;反之,如果支出比收入多,那就叫“缺头寸”。这种预计头寸多少的行为叫做“轧头寸”,而到处想办法调进款项的行为则叫“调头寸”。如果暂时未用的款项大于需求量,就叫“头寸松”;反之,就叫“头寸紧”。

头寸在期货交易中的应用

在期货交易中,头寸也是一个非常重要的概念。比如,当你买入期货合约后持有的头寸就叫“多头头寸”,简称多头;而当你卖出期货合约后持有的头寸就叫“空头头寸”,简称空头。商品未平仓多头合约与未平仓空头合约之间的差额就叫做净头寸。不过,这种做法在期货交易中常见,但在现货交易中还没有这种说法。

头寸在外币交易中的应用

在外币交易中,“建立头寸”其实就是开盘的意思。开盘也叫敞口,就是买进一种货币的同时卖出另一种货币的行为。开盘后,你长了一种货币,短了另一种货币。选择适当的汇率水平和时机建立头寸是盈利的前提。如果入市时机好,获利的机会就大;反之,如果入市时机不当,就容易发生亏损。净头寸就是指开盘后获取的一种货币与另一种货币之间的交易差额。

头寸的其他说法

在金融同业中,还有“扎平头寸”和“头寸拆借”等说法。这些术语虽然听起来很专业,但其实都是金融界的一些常见操作。

头寸日

头寸日也有很多种,比如第一头寸日(期货交割过程的第一日)等等。多数情况下,头寸日就是指对款项动用的当日。

头寸的两种含义

其实,头寸有两种含义:

第一种是中国旧时指银行钱庄等所拥有的款项。收多付少叫头寸多,收少付多叫头寸缺,结算收付差额叫轧(ga)头寸,借款弥补差额叫拆头寸。

第二种是指市场上货币流通数量,即银根。如银根松说头寸松,银根紧也说头寸紧。通常我们说的是第二种含义,即现金的量。

总结

总的来说,头寸在金融界和商业界中是一个非常重要的概念,涉及到款项的动用和交易。希望这篇文章能帮你更好地理解头寸的含义和用法!如果你有任何问题或想法,欢迎在评论区留言哦!

头寸在期货交易中的应用_头寸是什么意思_什么是头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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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咖齐聚,共论债券市场高质量发展

大河网讯 汇聚各方力量、智慧,倾听行业声音、论断。12月8日,作为2023(第十八届)大河财富中国论坛的专场活动,2023债券市场高质量发展论坛在郑州举行。

本次论坛以“新挑战 新作为”为主题,来自国内知名投资机构、评级机构、增信机构以及发债平台等领域的500余名行业人士共聚一堂,通过主题演讲、发债企业专场交流会、投资人会客厅等活动,共同探讨债券市场发展趋势和未来挑战,为河南债券市场高质量发展增添新动力。

助力河南债券市场高质量发展

债券市场是资本市场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我国社会资金融通的重要途径。10月份召开的中央金融工作会议指出,要促进债券市场高质量发展。近年来,中国债券市场发展迅速,已跃居世界第二大债券市场。河南作为经济大省,进一步发展债券市场具有重要意义。

河南债券市场发展白皮书发布_河南债券市场高质量发展论坛_尹哲 债市

河南日报社总编辑孙德中

河南日报社总编辑孙德中在致辞中介绍,河南日报社作为河南省新闻宣传战线的主力军、主阵地、排头兵,在推动河南债券市场高质量发展方面,既是忠实的记录者、宣传者,也是积极的参与者、践行者。近年来,河南日报社与时代大潮同行、与技术创新同进,在体制机制、平台建设、内容创新、技术引领等多方面加快改革步伐,加大媒体在垂直领域改革力度,筑牢党媒的传播力、引导力、影响力、公信力。

特别是大河财立方,作为报社媒体融合的先锋队,以“财媒+金融”为战略支点,聚焦垂直领域,提升数据能力,助推产业经济,打通资金与资产,搭桥投资与融资,为河南金融业高质量发展蓄势赋能。

“今天举行的2023债券市场高质量发展论坛,是在河南省地方金融监管局、河南证监局、河南省财政厅等有关部门指导下,河南日报社增强服务债券市场的一次有益尝试。河南发债路演平台启动、《河南省债券市场发展白皮书》发布等最新成果,将对助推债券市场高质量发展起到重要作用。”孙德中表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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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原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 李明

“在省财政厅、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支持帮助下,按照‘政府引导、市场运作、会员管理’原则,我们正在牵头设立河南省债券投资稳定发展基金,填补我省债券市场投资维护工具的空白。”作为本次论坛的主办方之一,中原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李明在致辞时表示,同时,推动建设河南省债券市场数字化监测云平台,并将于今年年底前上线,实现对全省债券市场风险动态监测预警。希望汇聚各方智慧和力量,携手打造河南债券市场的良好生态圈,共同推进河南省债券市场的改革和创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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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党组成员、副局长 张云定

河南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党组成员、副局长张云定介绍,今年以来,伴随河南省经济恢复性增长,各项金融指标回稳向好,债券发行取得了不错的成绩,发行规模持续提升。前三季度,河南省非金融企业信用债发行规模3180.10亿元(不含境外债),同比增长37.55%,增长率位居中部六省第一。“下一步,河南将加强资本市场诚信建设,营造良好区域金融信用环境。同时,大力培育优质发债主体,推动城投平台等地方国企加快向实体化、市场化转型;推动建设债券大数据舆情监控平台,加强对河南债券市场的分析研究,搭建河南发债企业与债券市场投资机构、服务机构对接平台,为河南债券高质量发展保驾护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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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财政厅二级巡视员 张志涛

“2023年以来,河南省财政运行稳中有进、稳中向好,财政收入保持恢复性增长。我们统筹好发展和安全,加强地方债务管理,稳步推进融资平台公司市场化转型,并指导省属金融企业加强资本管理和负债约束,有效管控相关领域债务风险。”河南省财政厅二级巡视员张志涛表示,河南各级财政部门将积极发挥财政职能作用,提质增效加强政府债券管理,谋划储备一批高质量、高收益的专项债券项目,支持形成河南发展新动能、新优势,为河南债券市场发展加力提效。

为服务河南实体经济注入金融新动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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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泰联合证券副总裁 周继卫

“华泰证券专注区域深耕,高度重视河南区域投行业务的开展。”华泰联合证券副总裁周继卫表示,2022年度,华泰证券河南区域债券承销总额449.69亿元,股权募集资金总额40.74亿元,在证券公司中均排名第2。未来,华泰证券将进一步深化与河南市场的合作关系,聚焦省内重点领域及重点项目,持续提供系统、迅捷的专业金融服务。同时,积极协调集团资源,引资入豫、融资兴豫,在多领域展开密切合作,共享发展机遇,实现互利共赢,为河南实体经济的高质量发展贡献力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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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夏银行投资银行部总经理 薛增家

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投资银行部总经理薛增家在致辞中表示,华夏银行作为中国债券市场的亲历者和见证人,始终秉承“实业投行、价值投行、交易投行”的定位,做有担当、负责任的金融机构。2020年以来,华夏银行先后勇担金融支持防疫工作、助力河南债市复苏、帮助发行人打开直接融资渠道、降低财务费用,总分行深入贯彻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战略。近三年在河南省累计承销发行债券近800亿元,服务发行人数十家,引入豫外竞标资金超千亿元。“当前,高质量发展的号角已经响起,债券市场也迈入新发展阶段,华夏银行将继续紧跟国家和区域政策导向,敢打硬仗、勇于创新,融入大局、服务实体,持续专注为河南省区域经济高质量发展注入金融新动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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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宾接连登场,激发智慧、碰撞思想

此次论坛不仅是一场行业盛事,更是一场思想碰撞、智慧对接的盛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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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诚信国际信用评级有限公司董事长、中国宏观经济论坛(CMF)副主席 闫衍

中诚信国际信用评级有限公司董事长、中国宏观经济论坛(CMF)副主席闫衍以《稳增长与去风险需要更积极的财政政策》为题作报告。他介绍,2019年以来,积极财政为主基调,“积极程度”存在差异。2023年财政政策有三个“加力”与两个“偏慢”,积极财政仍有发力空间。当前多重压力下,2024年财政政策应更加积极,支出上持续发力,政策上强化落实,运行中严防风险。应继续合理把握政府部门尤其是中央政府加杠杆空间,在保障财政可持续的前提下不宜扩张过快,从“债务—资产”转化效率角度优化组合赤字、专项债等工具,助力突破“弱现实”困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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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泰证券研究所副所长 张继强

华泰证券研究所副所长张继强认为,中国经济面临的核心问题是从高增长到高质量的制度设计转变,社会激励机制正在重新建立。当务之急是控制债务、地产等潜在风险。“短期内,需要中央政府增加财政支出以提供对冲力量。长期来看,随着土地财政的减弱,如何构建新的财税体系是一个关键问题,核心是建立以产业为核心的资金循环,推动地方政府从投资型转向服务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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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邮基金总经理 张志名

“2021年到现在,是第四个阶段,中国债券市场进入了迷茫期。这种迷茫更多来自市场对全球经济发展不确定性预期,进而映射到整个债券市场。”中邮基金总经理张志名认为,在这一背景下,地方政府应该更加积极作为,通过地方政府主体信用扩张来对冲实体企业资产负债表的收缩,依托优质国企和政府信用,促使发行交易重新确定地方一揽子债券的利率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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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中豫信用增进有限公司总经理 岳思正

河南中豫信用增进有限公司总经理岳思正介绍,增信业务方面,中豫信增实现了业务全覆盖、产品全链条,2023年增信规模占全省增信担保机构增信债券总额的68.59%;投资业务,明确“一级市场保发行、二级市场稳估值”目标,今年以来,累计投资131笔、规模达186.93亿元。下一步,要持续扩大增信支持,预计未来3年增信规模达到500亿元左右,将为河南债券市场高质量发展贡献“信增”力量。

此外,河南能源集团有限公司党委常委、常务副总经理宋录生就《挑战、诚信、回归》作主题演讲,为与会者带来了富有洞见的专题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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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债券市场发展白皮书》首次发布

此次论坛既有思想理念的交流碰撞,又有重磅报告的首次发布——《河南省债券市场发展白皮书》在会上正式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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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介绍,该白皮书由河南省财政厅、河南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河南监管局、河南日报社指导,中原资产、中诚信国际、大河财立方共同编制,梳理了2022年河南省经济、财政、债务状况,全省境内外债券发行和企业信用评级情况,并与中部其他五省进行横向对比,旨在剖析河南省未来经济增长的动能所在,推动河南省企业加强债券市场直接融资和信用建设。

河南发债路演平台正式启动

河南债券市场发展白皮书发布_尹哲 债市_河南债券市场高质量发展论坛

此外,论坛现场还举行了河南发债路演平台启动仪式。该平台由河南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指导,大河财立方、中豫信增、河南资产、华泰证券、华夏银行郑州分行、DM查债通、森浦QB共同发起设立。未来,该平台将搭建线上线下双通道,通过债券产品推介会、融资对接会、投资者恳谈会、邀请投资者实地调研、参加论坛等形式,实时传递政府政策,展示河南经济发展成果和企业经营情况,强化投资者信心。

此次论坛由河南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指导,河南日报社、民建河南省委会、中原资产主办,中豫信增、华泰证券、华夏银行、中诚信国际联合主办,河南日报社财经全媒体中心、大河财立方承办,寰擎信息(DM)、森浦qeubee支持。论坛旨在搭建河南省企业与全国投资机构、行业专家合作交流平台,进一步畅通河南省企业发债渠道,推动债券市场高质量发展,助力“信用河南”建设。

论坛当日下午还举行了两场交流会:投资人会客厅和河南发债企业专场交流会。投资人会客厅以“机遇与抉择:地方国资发展新路径”为主题,举行圆桌论坛,邀请国内知名投资人和发债企业分享观点和经验。河南发债企业专场交流会聚焦省内平台企业,为它们提供一个展示成果的机会。(李东宝)

中国人民银行 国家外汇管理局发布《关于跨国公司本外币一体化资金池业务有关事宜的通知》

为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届四中全会精神,扩大高水平对外开放,在总结前期跨国公司本外币一体化资金池试点经验的基础上,2025年12月26日,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外汇管理局联合发布《关于跨国公司本外币一体化资金池业务有关事宜的通知》(银发〔2025〕251号,以下简称《通知》),在全国范围内推广跨国公司本外币一体化资金池业务。《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通知》内容包括:一是建立本外币一体化资金池政策框架。将本外币资金池业务纳入统一管理,鼓励企业以本币开展资金池业务。同时明确由各地国家外汇局分局“一个窗口”对外,为企业办理资金池业务备案登记等,减少企业“脚底成本”。二是便利跨国公司跨境归集划转资金。设定与资金池成员企业所有者权益相挂钩的外债和境外放款集中额度,支持跨国公司额度内自主高效调配使用资金。三是完善资金池业务事中事后监督管理。明确跨国公司和合作银行资金池业务办理规范,要求各地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国家外汇局分局加强统计监测,开展非现场核查与现场检查,切实防范跨境资金流动风险。

下一步,中国人民银行和国家外汇管理局将不断优化跨国公司跨境资金管理政策,提升跨境贸易和投融资便利化水平,助力金融服务实体经济高质量发展。

附:《关于跨国公司本外币一体化资金池业务有关事宜的通知(银发〔2025〕251号)》

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分行,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分局,国家开发银行,各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各股份制商业银行:

为进一步便利跨国公司集团资金归集使用,深化高水平金融开放,支持实体经济高质量发展,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外汇管理局在总结前期部分地区试点经验的基础上,决定在全国范围内推广跨国公司本外币一体化资金池业务。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本通知所称跨国公司,是指以资本联结为纽带,由境内外母公司、子公司、参股公司及其他成员企业或机构等组成的企业联合体。跨国公司本外币一体化资金池业务(以下简称资金池业务),是指跨国公司根据自身经营和管理需要,集中运营管理境内外本外币资金,开展资金归集和余缺调剂、经常项目资金集中收付和轧差净额结算等业务。

金融机构、地方政府融资平台公司和房地产企业不得参与资金池业务,财务公司作为主办企业的除外。

二、成员企业,是指参与资金池业务,在跨国公司内部存在直接或间接持股关系,或者与主办企业属同一母公司控股的各家境内外公司及其分公司。跨国公司指定一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境内成员企业作为主办企业,由其负责履行主体业务备案、实施、数据报送、情况反馈等职责。

三、开展资金池业务的跨国公司需满足下列条件:

(一)具备真实业务需求。

(二)具有完善的跨境资金管理架构、内控制度。

(三)建立相应的内部管理电子系统。

(四)境内全部成员企业上年度本外币国际收支规模合计金额不低于等值70亿元人民币,境内全部成员企业上年度营业收入合计金额不低于100亿元人民币,境外全部成员企业上年度营业收入合计金额不低于等值20亿元人民币。

(五)近两年无重大跨境收付业务违法违规行为。成立不满两年的企业,自成立之日起无重大跨境收付业务违法违规行为。

(六)主办企业及其他成员企业在贸易外汇收支名录内的,货物贸易分类结果应为A类。

(七)境内外成员企业合计不得少于三家。

(八)境外成员企业为境内企业投资设立的,应符合国家有关境外投资的管理规定。

(九)境内成员企业未被列入跨境人民币业务重点监管名单。

主办企业货物贸易分类结果降为B、C类时,主办企业所在地国家外汇局分局通知跨国公司变更主办企业;其他成员企业货物贸易分类结果降为B、C类时,主办企业应终止其业务,并参照本通知第六条进行成员企业变更。

主办企业为财务公司的,应同时遵守行业管理部门的规定。

四、跨国公司应当选择主办企业所在地省级区域内符合下列条件的境内银行作为办理资金池业务的合作银行(以下简称合作银行):

(一)具有国际结算能力和结售汇业务资格,近两年执行银行外汇业务合规与审慎经营评估B类(含)以上。

(二)近两年开展跨境收付及结售汇业务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三)有完善的反洗钱内控制度和措施,在履行反洗钱义务方面无重大缺陷。

(四)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外汇局规定的其他审慎监管条件。

合作银行在持续经营中不符合上述条件的,仅能为已开展资金池业务的客户办理已备案业务,不得为原资金池客户新增业务类别或新增资金池客户。

五、跨国公司开展资金池业务,应向主办企业所属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国家外汇局分局(以下统称国家外汇局省级分局)申请办理备案登记,申请材料可由主办企业或主办企业委托的一家合作银行提交主办企业所在地国家外汇局分局。申请材料包括:

(一)基本材料。

1.申请书,包括跨国公司及主办企业基本情况、拟开展的业务种类、境内全部成员企业上年度本外币国际收支规模、境内外全部成员企业经审计的上年度营业收入情况、近两年跨境收付业务违法违规情况、境内外全部成员企业名单、主办企业及其他成员企业股权结构情况及货物贸易企业分类情况、境内企业投资设立境外成员企业的合规情况、拟选择的合作银行情况、跨境资金管理架构、内控管理及其系统建设情况等。

2.跨国公司对主办企业开展资金池业务的授权书。

3.主办企业与其他成员企业签订的资金池业务协议或跨国公司出具的明确各方权利义务且各方均同意的证明材料。

4.主办企业与合作银行签署的《跨国公司本外币一体化资金池业务办理确认书》(见附件1)。

5.主办企业及境内其他成员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6.境外成员企业注册文件。注册文件为非中文的,需同时提供中文翻译件。

7.主办企业为财务公司的,需提供金融业务许可证及经营范围批准文件。

8.主办企业委托合作银行办理备案登记的委托授权书(如有)。

以上第2项材料应加盖跨国公司公章(如有),第3项材料应加盖主办企业与其他成员企业或跨国公司公章(如有),其余材料均应加盖主办企业公章。

(二)专项材料。

1.申请办理外债额度集中管理的:申请书中列表说明参加外债额度集中的境内成员企业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地、每家境内成员企业经审计的上年度所有者权益状况、拟集中外债额度,并提供贡献外债额度成员企业经审计的上年度资产负债表复印件。

2.申请办理境外放款额度集中管理的:申请书中列表说明参加境外放款额度集中的境内成员企业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地、每家境内成员企业经审计的上年度所有者权益状况、拟集中境外放款额度,并提供贡献境外放款额度成员企业经审计的上年度资产负债表复印件。

3.申请办理经常项目资金集中收付和轧差净额结算的:申请书中列表说明参加经常项目资金集中收付和轧差净额结算的境内成员企业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地。

以上专项材料均应加盖主办企业公章。

(三)如前述基本材料和专项材料存在不清晰、不准确等情况,需要对内容进行核实的,国家外汇局省级分局可以要求完善申请材料或作出书面解释说明。

国家外汇局省级分局会同当地中国人民银行分行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完成备案手续,并出具备案通知书(见附件2)。

主办企业应在出具备案通知书后一年内开立国内资金主账户并实际开展资金池业务,否则备案通知书自出具后满一年之日起失效。

六、跨国公司开展资金池业务期间,发生下列变更情形的,主办企业应在变更之日起30日内向国家外汇局省级分局申请办理变更备案登记,申请材料可由主办企业或主办企业委托的一家合作银行提交主办企业所在地国家外汇局分局。申请材料包括:

(一)合作银行变更的:

1.变更合作银行申请,包括拟选择的合作银行情况,原账户余额的处理方式等。

2.加盖银行业务公章的原账户余额对账单(新增合作银行的无需提供)。

3.主办企业与变更后合作银行签署的《跨国公司本外币一体化资金池业务办理确认书》。

(二)主办企业、业务种类、外债和境外放款额度等变更的,参照本通知第五条提交与变更事项有关材料。

国家外汇局省级分局应按照相关规定,会同当地中国人民银行分行对变更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完成变更备案手续,并出具变更备案通知书。

成员企业发生变更如不涉及外债和境外放款额度的,主办企业应在变更之日起30日内报告合作银行,同时提交备案通知书复印件、变更所涉企业的相关情况说明、涉及变更事项的证明材料(如变更后的营业执照等)。合作银行根据主办企业申请事项,在“数字外管”平台银行版及人民币跨境收付信息管理系统(RCPMIS)相关模块中办理变更手续。

七、跨国公司拟停止办理资金池业务的,主办企业应在处理完毕相关债权债务、关闭国内资金主账户后,向国家外汇局省级分局申请办理注销备案登记,申请材料可由主办企业或主办企业委托的一家合作银行提交主办企业所在地国家外汇局分局。申请材料包括:

(一)申请书,包括资金池业务外债额度及境外放款额度集中、涉外收付款及结售汇、国内资金主账户关闭等相关情况。

(二)备案通知书原件。

国家外汇局省级分局应按照相关规定,会同当地中国人民银行分行对注销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完成注销备案手续,并收回备案通知书原件。

八、跨国公司开展外债额度集中业务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跨国公司任一时点外债风险加权余额不得超过其外债集中额度。

跨国公司外债集中额度=(主办企业经审计的上年度所有者权益+Σ境内成员企业经审计的上年度所有者权益*集中比例)*跨境融资杠杆率*宏观审慎调节参数。

跨国公司外债风险加权余额=Σ本外币外债余额+Σ外币外债余额*汇率风险折算因子。

初始时期,跨境融资杠杆率为2,宏观审慎调节参数为1.75,汇率风险折算因子为0.5。

财务公司作为主办企业的,不得参与外债额度集中。

(二)境内成员企业可自行决定部分集中的外债额度,每年度最多调整一次。未被集中的外债额度,成员企业可以按照相关规定,通过自身外债账户办理外债业务。

(三)在集中的外债额度内,主办企业以自身为实际借款人借入外债,或以成员企业为实际借款人代理其借入外债的,应通过主办企业的国内资金主账户办理。

外债额度集中业务项下涉外收付款币种原则上应保持一致,不得进行人民币和外币间的跨币种套利。

(四)备案通知书出具后,主办企业所在地国家外汇局分局应在国家外汇局相关信息系统中按照经备案的外债集中额度,为主办企业办理一次性外债登记。

九、跨国公司开展境外放款额度集中业务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跨国公司任一时点境外放款风险加权余额不得超过其境外放款集中额度。

跨国公司境外放款集中额度=(主办企业经审计的上年度所有者权益+Σ境内成员企业经审计的上年度所有者权益*集中比例)*境外放款杠杆率*境外放款宏观审慎调节系数。

跨国公司境外放款风险加权余额=Σ本外币境外放款余额+Σ外币境外放款余额*币种转换因子。

初始时期,境外放款杠杆率为1,境外放款宏观审慎调节系数为0.8,币种转换因子为0.5。

财务公司作为主办企业的,不得参与境外放款额度集中。

(二)境内成员企业可自行确定境外放款额度的集中比例,每年度最多调整一次。未被集中的境外放款额度,成员企业可以按照相关规定,通过自身境外放款专户办理境外放款业务。

(三)在集中的境外放款额度内,主办企业以自身为实际放款人进行境外放款或以成员企业为实际放款人代理其进行境外放款的,应通过主办企业的国内资金主账户办理。

境外放款额度集中业务项下涉外收付款币种原则上应保持一致,不得进行人民币和外币间的跨币种套利。

境外放款资金用途不得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得变相规避境外直接投资、证券投资等管理要求,不得直接或间接用于借款人经营范围之外支出。

(四)备案通知书出具后,主办企业所在地国家外汇局分局应在国家外汇局相关信息系统中按照经备案的境外放款集中额度,为主办企业办理一次性境外放款额度登记。

十、跨国公司开展经常项目资金集中收付或轧差净额结算业务应符合下列规定:

经常项目资金集中收付,是指主办企业通过国内资金主账户集中代理境内成员企业办理经常项目收支。

经常项目轧差净额结算,是指主办企业通过国内资金主账户集中核算其境内外成员企业经常项目项下应收应付资金,合并一定时期内收付交易为单笔交易的操作方式。原则上每个自然月轧差净额结算不少于一次。

跨国公司可根据经营需要,通过主办企业办理经常项目资金集中收付或轧差净额结算业务。备案通知书出具后,主办企业所在地国家外汇局分局应在国家外汇局相关信息系统中为主办企业办理经常项目资金集中和轧差结算收支业务登记。

境内成员企业按照规定,需凭《货物贸易外汇业务登记表》办理的业务,应按相关规定办理,不得参加经常项目资金集中收付和轧差净额结算。

跨国公司停止办理经常项目资金集中收付和轧差净额结算业务的,主办企业应在停办后30日内告知合作银行,并自行或委托合作银行向所在地国家外汇局分局报告。

十一、合作银行为跨国公司资金池主办企业和其他成员企业办理经常项目资金集中收付和轧差净额结算业务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适用优质企业贸易外汇收支便利化政策、跨境贸易高水平开放试点以及更高水平贸易投资便利化试点(以下简称便利化政策)措施:

(一)合作银行应为满足相应便利化政策规定的试点银行。

(二)跨国公司资金池主办企业和其他成员企业原则上均是相应便利化政策试点优质企业,主办企业为财务公司或自身无贸易涉外收支的除外。

跨国公司主办企业和其他成员企业开展经常项目资金集中收付和轧差净额结算的外汇业务时,应遵守便利化政策有关规定,在外汇数据报送交易附言中注明“贸易便利试点”或“高水平便利试点”。

十二、主办企业应在合作银行开立国内资金主账户,办理资金池业务。同时,可根据经营需要,选择一家境外成员企业,在合作银行开立境外机构境内外汇或人民币账户(NRA账户),集中运营管理境外成员企业资金。

国内资金主账户可以是多币种(含人民币)账户,开户数量不予限制,但应符合审慎监管要求;国内资金主账户允许日间及隔夜透支;透支资金只能用于对外支付,收到资金后应优先偿还透支款。

十三、国内资金主账户收支范围如下:

(一)收入范围。

1.境内成员企业的经常项目收入。

2.境内成员企业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不参与集中的人民币外债资金存放账户除外)、经常项目账户、资本金账户、资本项目结算账户资金划入。

3.集中额度内融入的外债和收回的境外放款本息。

4.购汇存入(经常项目项下对外支付购汇、境外放款或偿还外债购汇所得资金)。

5.存款本息。

6.同一主办企业其他国内资金主账户资金划转收入。

7.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外汇局规定的其他收入。

除另有规定外,跨国公司境内成员企业从境内存款性金融机构借入的外汇贷款不得进入国内资金主账户,用于偿还外债、境外放款、进口付汇等的除外。

(二)支出范围。

1.境内成员企业的经常项目支出。

2.向境内成员企业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经常项目账户、资本金账户、资本项目结算账户划出。

3.集中额度内境外放款和偿还外债本息。

4.结汇用于符合规定的境内支出。

5.存款划出。

6.交纳存款准备金。

7.同一主办企业其他国内资金主账户资金划转支出。

8.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外汇局规定的其他支出。

十四、主办企业通过国内资金主账户借入的外债资金,在不违反相关监管规则的前提下,如成员企业自行支付,人民币外债资金可由国内资金主账户划至成员企业国内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外币外债资金可由国内资金主账户直接划至成员企业外债账户办理相关业务。

十五、国内资金主账户可集中办理经常、直接投资、外债和境外放款项下结售汇。

境内成员企业归集至主办企业的外商直接投资项下外汇资金(包括外汇资本金、资本项目结算账户资金),以及主办企业在经备案的集中额度内融入的外币外债资金和收回的外币境外放款本息,在国内资金主账户内可以按照意愿结汇方式或支付结汇方式办理结汇手续,结汇所得人民币资金可不进入资本项目-结汇待支付账户,仍存放国内资金主账户。

十六、主办企业在办理国内资金主账户内资本项目收入支付使用时,可在承诺支付使用所涉交易真实合规的前提下,直接在合作银行办理,无需事前逐笔向合作银行提供真实性证明材料。

十七、主办企业可以通过国内资金主账户办理境外成员企业与境外主体间本外币集中收付业务,该业务占用主办企业经备案的外债集中额度(操作细则见附件3)。

十八、国内资金主账户开立和资金使用应符合中国人民银行和国家外汇局有关规定,国内资金主账户归集的资本项下资金境内使用需遵照资本项目收入使用负面清单有关管理要求。

十九、主办企业通过国内资金主账户进行经常项目收付以及结售汇,包括集中收付和轧差净额结算等,合作银行应按展业原则办理相关手续。对于资金性质不明确的,合作银行应当要求主办企业提供相关单证。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仍需按规定提交纸质或电子税务备案表。

主办企业按照相关规定,需凭《货物贸易外汇业务登记表》办理的业务,应到所在地国家外汇局分局办理登记手续。

主办企业及境内其他成员企业应按货物贸易外汇管理规定,及时、准确通过“数字外管”平台互联网端货物贸易相关模块进行贸易信贷、贸易融资等业务报告。

二十、主办企业通过国内资金主账户融入和偿还外债资金、融出和收回境外放款资金、办理经常项目资金集中收付或轧差净额结算等业务时,应严格按照相关规定进行涉外收付款统计申报,并报送相关账户信息。

主办企业通过国内资金主账户办理经常项下资金集中收付或轧差净额结算等业务境内划转时,应参照涉外收付款还原申报的相关规定进行境内划转实际收付数据和还原数据申报。

主办企业为财务公司或指定申报主体的,还应进行对外金融资产负债及交易统计申报。

二十一、合作银行应与跨国公司联合制定资金池业务的管理制度,包括但不限于业务模式、操作流程、内控制度、组织架构、系统建设、风险防控措施、数据监测方式以及技术服务保障方案等内容,并留存备查。

合作银行应认真履行人民币跨境收付信息管理系统数据报送义务,及时、完整、准确地向人民币跨境收付信息管理系统报送资金池业务基础信息、本外币跨境收支、账户及余额等相关信息。

合作银行应审核企业报送的业务数据,按规定及时、完整、准确地报送相关账户信息、涉外收付款统计申报、境内资金划转、结售汇等数据。

合作银行、主办企业应分别留存充分证明其交易真实、合法的相关文件和单证等五年备查。

合作银行需建立监测评估机制,定期对资金池业务进行评估,协助做好非现场监测。办理资金池业务时,应按照“了解客户”“了解业务”“尽职审查”等展业原则进行真实性和合规性审核,并切实履行反洗钱义务。发现异常情况及时向所在地中国人民银行分行和国家外汇局分局报告。

二十二、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国家外汇局分局应加强对跨国公司资金池业务的事中事后监管,切实履行管理职责:

(一)做好银行、企业业务指导工作。督促银行建立操作规程和内控制度,提供必要的技术服务保障。必要时可要求主办企业对资金池业务的合规性等进行专项审计。

(二)强化非现场监测与现场核查检查。充分利用跨境资金流动监测与分析系统、资本项目信息系统等,建立参与资金池业务的跨国公司名单,全面分析资金池业务相关涉外收付款、结售汇及账户管理等情况,加强业务监测分析,视情况开展现场核查检查。

(三)定期或不定期进行风险评估。根据具体情节和评估结果,对业务风险较高的跨国公司和合作银行进行约谈、发放风险提示函或要求其限期整改;对于涉嫌违规的,立案查处。

二十三、跨国公司和合作银行开展资金池业务违反本通知、外汇管理和跨境人民币相关规定的,由主办企业所在地中国人民银行分行、国家外汇局分局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处理。

二十四、按照本通知开展资金池业务的跨国公司,原则上不得办理其他跨境资金池业务。

已开展其他跨境资金池业务且取得本通知资金池业务备案的,设置一年过渡期,过渡期内需完成对其他跨境资金池业务所涉资金及账户清理。过渡期结束后,跨国公司按照本通知规定开展资金池业务。

二十五、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请中国人民银行计划单列市分行以上分支机构、国家外汇局省级分局以适当方式通知到辖区内中国人民银行及国家外汇局分支机构、城市商业银行、外资银行及其他开办跨境人民币业务的金融机构。

中国人民银行

国家外汇管理局

2025年12月24日

跨国公司本外币资金池试点经验_国家外汇管理局 直接投资外汇管理信息系统_跨国公司本外币一体化资金池业务

国泰君安完成港元即期交易 券商外汇交易落地

北京(CNFIN.COM/XINHUA08.COM)–据路透援引交易人士消息称,国泰君安在4月9日上午交易时段,与交易对手完成一笔港元即期交易,意味着非银行金融机构进入银行间外汇市场的创新之举终于落地开花。

这是中国银行间外汇市场向非银行金融机构开放后的首笔交易。交易人士称,上述事件有里程碑的意义,外汇市场未来会更加开放。

去年12月初,国泰君安证券获得了外汇局下发的结售汇业务资格,这是国内券商首次获得该项资格,获准经营的结售汇业务包括即期结售汇业务和人民币与外汇衍生产品业务。

今年1月,国泰君安和嘉实基金获准成为银行间外汇市场会员,可从事即期交易。在此之前,中国银行间外汇市场目前共有人民币外汇即期会员442家,主要包括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城市商业银行、外资银行、企业财务公司等。

2014年10月,《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调整金融机构进入银行间外汇市场有关管理政策的通知(征求意见稿)》下发。银行间外汇市场的参与主体拟扩大至全部境内金融机构,还包括货币经纪公司。

征求意见稿指出,境内金融机构经国家外汇管理局批准取得即期结售汇业务资格和代客人民币对外汇衍生产品业务资格后,在满足交易、清算、信息等相关技术规范条件下,可以成为银行间外汇市场会员开展人民币对外汇即期和衍生品交易,国家外汇管理局不实施事前入市资格审核。

银行间外汇市场的参与主体扩展至“境内金融机构”,意味着券商、信托、保险公司等也有望进入银行间外汇市场。不过,征求意见稿当中强调,非银行金融机构只能与银行间外汇市场做市商开展交易。

业内人士认为,原先银行间外汇市场参与主体偏单一,以银行为主,会存在利益诉求一致、对市场的看法趋同的问题。扩大外汇市场参与主体,让券商、保险等机构参与进来,对汇率的市场化是有好处的,对成交量和交易风格的改变也是有益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