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资银行结汇、售汇及付汇业务实施细则

外资银行结汇、售汇及付汇业务实施细则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外资银行结汇、售汇及付汇业务实施细则》的通知

(1996年6月18日中国人民银行银发〔1996〕202号公布)

中国人民银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经济特区分行,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经济特区分局:

为了规范外资银行结汇、售汇及付汇业务,促进人民币在经常项目下可兑换,根据《关于对外商投资企业实行银行结售汇的公告》、《结汇、售汇及付汇管理规定》及其他有关规定,中国人民银行制定了《外资银行结汇、售汇及付汇业务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现将《实施细则》(附一)及《〈外资银行结汇、售汇及付汇业务实施细则〉会计处理的有关规定》(附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请各外汇管理分局尽快转发给所辖地区各外汇指定银行分行(含外资银行)及有关单位,并将执行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及时反馈国家外汇管理局。

附:一

外资银行结汇、售汇及付汇业务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完善结汇、售汇制度,规范外资银行结汇、售汇及付汇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金融机构管理条例》和《结汇、售汇及付汇管理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外资银行系指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由国家外汇管理局核发《经营外汇业务许可证》的在中国境内的外国资本的银行、外国银行分行和中外合资银行。

第三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结售汇人民币专用帐户系指外资银行在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行开立的办理结汇、售汇业务所使用的人民币专用帐户。

第四条 外资银行只能办理外商投资企业的结汇、售汇及付汇业务、非外商投资企业贷款项下的结算业务和国家外汇管理局批准的其他结汇、售汇及付汇业务,并执行《结汇、售汇及付汇管理规定》的各项有关规定。

【注:依据《外汇指定银行办理结汇、售汇业务管理暂行办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本条已停止执行。】

第二章 结售汇人民币专用帐户的管理

第五条 经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行批准,外资银行可以在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行开立结售汇人民币专用帐户,用于结售汇业务的人民币往来。

第六条 外资银行开立结售汇人民币专用帐户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经国家外汇管理局批准办理进出口结算业务;

(二)经中国外汇交易中心批准并报国家外汇管理局备案成为中国外汇交易中心会员。

第七条 外资银行开立结售汇人民币专用帐户须提交下列文件:

(一)开立结售汇人民币专用帐户申请书;

(二)国家外汇管理局核发的《经营外汇业务许可证》;

(三)经批准成为中国外汇交易中心会员的文件。

第八条 经批准开立结售汇人民币专用帐户的外资银行可以将20%以内的注册外汇资本金或者营运资金通过银行间外汇交易市场卖出,买入人民币存放结售汇人民币专用帐户作为周转资金。

第九条 外汇局对外资银行结售汇人民币专用帐户实行余额管理。结售汇人民币专用帐户每日资金余额未经批准不得超过核定的数额。超过数额部分应当通过银行间外汇交易买成外汇,不得拆出人民币。

国家外汇管理局根据外资银行的结售汇情况核定并调整其结售汇人民币专用帐户余额。

第十条 如出现人民币资金划转不到位而产生结售汇人民币专用帐户不足清算的现象,可以通过当地从事同业拆借业务的融资中介机构代理,由与该外资银行签定结售汇日拆协议并在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行开立帐户的中资金融机构向该外资银行提供日拆资金,期限在48小时以内,以保证交易的正常运行。

第十一条 外资银行结售汇人民币专用帐户的收支范围如下:

收:售出本行外汇资本金或者营运资金的人民币款项;客户购汇所划入的人民币款项;在银行间外汇市场卖出外汇所得人民币款项。

支:客户结汇应得人民币款项;在银行间外汇市场买入外汇的人民币。

第十二条 办理结汇和售汇业务的外资银行参加中国人民银行的人民币同城票据交换系统,以建立外资银行与客户之间的人民币划转网络,进行人民币资金清算。

第十三条 外资银行参加人民币同城票据交换系统需具备以下条件:

一、有经人民币同城票据交换场考试合格的员工;

二、有与中资金融机构签定的结售汇人民币日拆协议。

第十四条 外资银行应当使用中国人民银行统一印制的结售汇人民币专用支付凭证办理结售汇人民币专用帐户的资金收付,不得将此专用凭证用于其他业务。

第十五条 外资银行应当按照中国人民银行《银行帐户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1994年10月9日公布)使用结售汇人民币专用帐户,不得利用该帐户代其他单位或个人收付、保存或转让人民币,也不得出租、出借或串用人民币专用帐户。

第三章 附则

第十六条 外资银行应当按照《进口付汇核销管理暂行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为客户办理进口付汇核销的有关手续,并配合做好与出口收汇核销有关的工作。

第十七条 为使有远期贸易合同的客户避免汇率风险,外资银行经批准可以按照有关规定办理人民币与外汇的远期买卖及其他保值业务。

第十八条 外资银行应当每日向国家外汇管理局当地分局报送《外资银行结、售汇人民币专用帐户余额日报表》和国家外汇管理局规定的报表。当每日帐户资金余额超过国家外汇管理局核定的结售汇人民币专用帐户额时,须自动报告外汇局。

第十九条 外汇局按照规定对外资银行结汇、售汇及付汇业务和结售汇人民币专用帐户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十条 对违反本细则有关规定的,外汇局可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对其处以警告、通报批评、罚款或者暂停办理结汇、售汇、付汇业务的处罚。

第二十一条 本细则由国家外汇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细则自1996年7月1日起施行,1994年4月13日公布的《外资银行人民币专用帐户暂行管理规定》同时废止。

晋察冀抗日根据地的货币政策(下)——边币与法币的联合与斗争

作者|梁丽辉 李秋生「河北金融学院马克思主义学院」

法币是国民政府在1935年11月4日至1948年8月19日指定由中央银行、中国银行(601988,股吧)、交通银行(601328,股吧)、中国农民银行四家银行发行的货币,也是国民政府以行政命令公布在全国范围内完全通用不兑现的法定货币。法币因其全国通用的法定基础和外汇作用,信用较好,是抗日战争时期的良币之一。

抗战初期和中期,国民政府在军事上虽然选择战略撤退,但法币仍发挥着货币应有的作用,还可在大后方、敌占区使用。晋察冀边区银行成立之初,虽然发行了边币的一元券和两角券,但数量极少,市场交易仍以法币为主。

既联合又斗争:妥善处理边币与法币关系

边币发行之初,对法币采取联合与维护的政策,后期采取限制和禁用的政策。之所以初期联合法币,从经济方面而言,法币有较稳固的社会基础,需要用法币给边币标价,而且边币的发行量也不能满足市场需要,仍需通过法币打击伪币。从政治方面而言,因为与国民党建立了抗日民族统一战线,也需要维护法币的地位与作用。

随着形势的发展与变化,联合法币逐渐转向了限制法币、驱逐法币。其具体过程可以分为以下几个阶段。

1938年3月边区银行成立至1938年6月

这一时期,允许法币在市面上流通。该阶段,边币也是以兑换法币的形式进行投放的。

1938年6月至1941年

在这一阶段,禁止法币在边区流通,但允许私人保存法币。法币持有人可以在交易前兑换成边币,兑换比率为1∶1。该阶段禁止法币的流通,实际上也是对法币的一种保护。

1939年至1940年,日伪在我国南方和北方攫取了大量法币,1940年秋季“大扫荡”之后,把1元法币贬值为1角、2角,并向边区各县进行了大量的投放,造成法币贬值,其目的是排挤法币市场、压缩边币市场、扩大伪“联银券”市场。

为了维护法币信用,防止日伪吸取法币,套取国民政府的外汇基金,边区政府决定停止法币在市面上流通,用边币收回法币。当然,如群众有正当理由需持法币出境,或到边沿地区法币流通的地方购买货物,可持边币兑换所需数量的法币。也就是说,该阶段法币虽然被禁止流通,但在商品交易或出境购物时,可以与边币自由兑换。这样,既可以使边币的独占发行目标早日实现,也可以防止日伪从边区吸收法币,从而使日伪不能用其已攫得的法币来掠夺边区的物资。

1941年至抗战胜利

1941年1月,国民党发动“皖南事变”,国共两党关系恶化,与此同时,国民政府大量发行法币,造成了通货膨胀,加之日伪也大量倾销法币,掠夺边区物资,故边区政府决定放弃保护法币政策,规定边区银行及税收机关停止接受法币,银行只能抛出法币。持有边币者可以无限制地到银行兑换法币,而持法币到银行换取边币者,坚决拒绝兑换。

此办法的实行,使法币立刻贬值二三成,边币逐步获得了独立自主。实质上,边币从此完全脱离了法币的控制,摆脱了对法币的依附,成为晋察冀抗日根据地内独立自主的“一元化”货币了。

抗战胜利后

抗日战争胜利后,随着解放区不断扩大,边币发行量跟不上形势发展的需要,大量法币代替伪钞侵入,边币使用范围日益缩小。这一局面的产生,是因为当时财经方针未确立,在贸易管理上对国统区出口解禁,于是边区农副产品大批流入内地,国统区煤油、纸张、洋布、洋烟等亦倾销到边区内地。在这种贸易极不平衡的形势下,法币市场逐步扩张,边币阵地日益退缩,从而引起边区各县物价上涨,边币大幅度贬值。

1946年,边区物价上涨12倍以上,国民党统治区只上涨4倍左右。边币、法币比价从1945年9月的1∶17下降到1946年4月的1∶9。在平、津、保三角地带,边币、法币比价曾出现过1.5∶1的情况。在这种情况下,边区政府认为,若单纯用行政手段禁止法币流通,硬性规定边币、法币比价是不能收到效果的,所以确定了对法币新的斗争方针,即“掌握蒋币,占领阵地;驱逐蒋币,占领阵地”。

具体做法是,在边沿地区,通过兑换,投放边币,占领阵地;在新解放城镇,宣布边币“一元化”,禁止法币流通,对商铺和市民手中的法币,限期兑换。不论在边沿区或新解放城镇,都要合理地规定边币、法币比价。银行收兑来的法币,可自由吞吐,作外汇使用和买卖。在这一方针指导下,最终边币重新占领市场,法币被淘汰。

发展根据地经济,支持抗战为目的

有准备金是边币独占发行的基本原因,成功进行货币斗争是边币独占发行的主要原因,边币的良好信用则是边币独占发行的根本原因。

边币信用的建立主要从两方面着手。一是政治方面,对群众进行广泛宣传和解释,使边区民众认识到,边区金融稳定与粉碎敌人进攻有重要的关系,要保持金融稳定;边币的发行有充足的准备金,不是随意制造流通手段;中国人不应该花日本人及汉奸政府的钱;等等。

二是经济方面,也是最主要的方面。晋察冀边区银行发行边币最主要的用途是支持财政、支持抗战,这是由边区大部处于山区而物资匮乏的特点决定的。在保证财政开支的情况下,发展根据地经济、为边区民众提供贷款、改善民生就成为边区银行的主要任务。也就是说,用银行贷款等方式尽可能地把资金投放到生产中去,用以改善民众的生活,提高边币的信用。

1940-1944年,边区银行先后颁布了《晋察冀边区银行合作贷款办法》(1940年3月20日)《晋察冀边区银行生产贷款办法》(1941年4月)《边区银行办理实业简章》(1941年12月23日)《县联社生产贷款办法》(1944年2月4日)等,为边区民众提供多种贷款,有合作贷款、生产贷款、农业贷款、工业贷款、商业贷款、救灾贷款等,并且贷款利率很低,合作贷款月利仅4厘,生产、农工矿业贷款月息5厘,商业贷款6-8厘,而国统区和敌占区一般为1分2厘。

以保定边区为例,各县主要以农业贷款为主。1939年7月,河川泛滥,敌人又掘破河堤,造成安国、高阳、蠡县、博野等冀中地区和阜平、曲阳、完县、唐县等冀西地区数十年未有的大水灾,被毁良田不下17万亩,被毁粮食不下60万石,被淹村庄1万多个,人畜伤亡惨重,灾民达300万人。

在这种情况下,1940年春,边区政府发放合作贷款300万元、赈济款100余万元、种子贷款4765石、补充耕畜6921头。贷款金额由50元至3000元不等,利率为月息4厘。1941年春,又发放生产贷款扶植农工矿业。1941年秋,日寇扫荡后,因牲畜、农具被掠夺无力生产,边区银行便发放实业贷款扶植农工商业。1944年,开展生产贷粮业务。1946年春,又发放农贷500亿元,贷粮9万多石。宋劭文的《晋察冀边区的经济建设》中记载“贷款的广泛、深入、低利、真正解决问题,这是从来的银行比不上的”。也正因如此,边币的信用逐渐建立起来并得以巩固,边币“一元化”的目标得以实现。

抗战时期第一块红色根据地——晋察冀抗日根据地的货币政策的正确制定与实施,使得边币信用最终确立,边币独占目标最终实现。这为抗战胜利提供了有力的财政支撑,为解放战争时期与国民党开展货币斗争奠定了群众基础,也为解放后人民币迅速占领市场并实现“一元化”领导提供了信用保障,因而在红色金融发展史上占有重要的历史地位。

甘肃首单担保模式下远期结汇业务成功落地

新甘肃客户端兰州讯 日前,在国家外汇管理局甘肃省分局的指导推动下,由甘肃金控临夏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提供担保服务,中国银行临夏州分行为临夏州某外贸企业办理11.2万欧元远期结汇业务,帮助该外贸企业锁定结汇汇率,规避汇率波动风险,标志着甘肃首单担保模式下远期结汇业务成功落地。

出口远期结汇_甘肃首单担保模式远期结汇业务_国家外汇管理局甘肃省分局指导远期结汇业务

国家外汇管理局甘肃省分局指导中国银行临夏州分行开展担保模式下的远期结汇业务。

据了解,在此笔远期结汇业务中,甘肃金控临夏融资担保公司发挥政策性担保功能,创新推出以保函替代企业保证金的业务模式,并将该企业纳入政府担保白名单。中国银行临夏州分行积极争取引入担保机制办理汇率避险业务,为该外贸企业核定专项授信额度,帮助企业锁定了汇率成本,有效保障了经营利润。

远期结汇业务是为规避汇率波动风险的汇率避险产品之一。在传统业务模式中,企业汇率避险需缴纳保证金,一定程度上增加企业资金占用成本。为解决这一问题,帮助企业降低汇率避险成本,国家外汇管理局甘肃省分局联系省商务厅建立“政银企”对接机制,协调担保公司为企业办理远期结售汇业务提供保证金担保服务,企业按不同期限向担保机构缴纳不高于担保额度1%的担保费,从而有效减少交易保证金对企业资金流的占用,大幅降低企业汇率避险成本。

国家外汇管理甘肃省分局将聚焦中小微企业汇率风险管理难题,深入了解企业生产经营情况,摸排汇率避险需求,指导银行引入担保机制办理汇率避险业务,支持更多中小微企业运用汇率避险工具,提高金融外汇服务能力,为全省外贸企业行稳致远保驾护航。

新甘肃·甘肃日报记者 曹立萍

肖风:数字货币的价值起源 | 区块链专题

文/万向控股有限公司副董事长、万向区块链实验室发起人肖风

比特币的上线标志着数字货币问世。本文论述了数字货币的价值起源,并从区块链技术的角度,探讨了数字货币的六大特性。

金融创新是一个经久不衰的热门话题,尤其在当今的中国。由威廉·N·戈兹曼、K·哥特·罗文霍斯特编著的讲述人类金融创新史的巨著《价值起源》开篇导论中写道:人类社会4000年以来的“这个看似令人眼花缭乱的金融创新过程的基础只是一些简单的道理”。任何金融创新都不外乎围绕这样三个基本要素来进行:一是价值的跨时期转移;二是就未来的偶然结果达成契约(或有权利是金融创新的主要原因);三是使得价值交换变得更容易的可转让性(投资者转让金融合约的权利)。而就价值可转让性而言,中国的宋朝在11世纪率先发明的“纸币”,是全球价值可转让性金融创新的开山祖师。

实物货币、金属与贵金属货币、纸币、电子货币等是从物理属性来区别货币,法定货币、私人货币是从信用属性来区别货币。自2009年1月比特币区块链上线以来,这个世界上又发明出来一种新型的货币——数字货币。数字货币从物理属性上来看,与电子货币一样也是一串串数字,但数字货币的数字又与电子货币的数字不同,它是由一行行计算机代码组成;数字货币从信用属性来看,就更别有洞天了:法定货币是主权政府信用背书,私人货币是私人机构信用背书(如腾讯在它的社区里发行的Q币,就是由腾讯公司来做信用背书),而比特币却是由一种数学算法来做信用背书。

但关于数字货币,目前业界不仅定义含糊,而且名称也不一致,数字货币、加密货币、虚拟货币这三种叫法都有。称谓的不同,其中隐藏着不同的细节。首先,虚拟货币与电子货币更相近,不一定记录在区块链或分布式账本上,它可以用中心化记账方法;而数字货币和加密货币一般专指记录在区块链或分布式账本上的货币。第二,数字货币和加密货币一般都采用密码学非对称加密方法来作隐私保护,是匿名的,而虚拟货币则多指采用中心化机构的安全保障机制,往往是非匿名的。第三,在信用背书的机制上,虚拟货币往往是依靠中心化机构比如央行来背书,数字货币往往用数学算法来背书,而加密货币既可以是数学算法来背书,也可以是中心化机构来背书。因此,从这一点判断,目前各家央行要发行的数字货币应该是更偏向于加密货币,它运行于分布式账本上,但采用的是中心化机构——央行来做信用背书。统一数字货币的名称不是本文的目的,但为方便起见,本文依约定俗成的惯例,统一称为数字货币。

货币的多层复杂含义并不只是出现在数字货币上。Currency、Money、Coin都意指货币,但在现实世界里,Currency的货币含义更多是央行层面的金融市场流动性、汇率、利率等;Money的货币含义更多是金融机构层面的资金的汇兑、支付、清结算等;Coin的货币含义更多是现钞、零钱、硬币等。在数字货币世界里也一样,比特币叫Bitcoin,加密货币叫Cryptocurrency,加密代币叫Cryptotoken。普林斯顿大学阿尔文德·纳拉亚南等几位教授写的一本区块链技术教科书就叫Bitcoin And cryptocurrency Technologies(《比特币与加密货币技术》)。为方便理解,我们也可以大致归类为:央行要发行的数字货币是cryptocurrency;公有区块链上的原生货币是coin;而各家区块链创业公司发行的代币则叫cryptotoken。

《价值起源》一书在论述宋朝发明纸币的原因时,首先提到了技术方面的因素,正是造纸术和印刷术的进步,才使得纸币的发行具有了技术基础。与此同理,数字货币的发明首先也是因为分布式网络技术的成熟及密码学理论的发展。中本聪本人没有发明任何数字货币的基础技术,他只是过往技术的集成者。技术的成熟,使得数字货币的发明水到渠成。2009年1月比特币区块链的上线具有划时代的意义,它意味着人类社会起始于20世纪90年代的数字化迁徙完成了它的第一阶段。90年代初,随着互联网TCP/IP技术的定型,再加上尼格罗蓬蒂《数字化生存》一书的出版,一般被认为这是人类社会数字化迁徙的开始。人类从农业社会走到工业社会,再从工业社会走向信息社会,数字化生存必然需要数字化的金融服务,数字货币正是数字化金融服务的伟大尝试。

数字货币将越来越成为数字世界的价值交换媒介、标价单位、记账单位和储存手段。例如,相对于现行金融体系中的股票“IPO”,区块链与数字货币体系中有“ICO”(Initial Coin Offering),叫首次代币公开预售。一家区块链创业公司,不以公司股票或债券为融资工具,而是发行自己的数字代币(coin),交换比特币、以太币等较为流行的数字货币,以达到融资创业的目的。这些代币不代表公司股权,也不代表公司债权,因此目前各国监管机构对它的公开发行往往持无异议态度。它的价值来源于你需要花费一些代币来驱动这家公司开发的应用程序,在代币发行量有算法约束的情况下,如果该公司的应用程序受到欢迎,使用者很多,则其代币的旺盛需求将推升代币的价格,代币持有者因此而能获得价格上涨的收益。

总体来看,纸币的价值起源是因为它极大地提升了金融的可转让性;数字货币的价值起源则是因为它准确、方便地表征和度量了数字化经济活动。

区块链技术的角度探讨数字货币的特性

关于数字货币的特性,以往的论述多从传统货币理论的角度或传统金融体系的角度看待,而从极客社区及区块链技术的角度看的比较少。笔者试图从极客社区及区块链技术的角度来探讨数字货币的特性,以多维视角来免除盲人摸象的认识误区。

第一,数字货币是匿名性货币。要探讨数字货币的本义,首先不能忘了数字货币产生的初心。这个初心是比特币区块链的发明人中本聪的论文题目《一个点对点电子现金系统》,数字货币的第一个特性就是电子现金。首先它是现金,具有现金的一切属性,其中最主要的属性就是匿名性;其次它是电子现金,不具有纸钞和硬币的物理结构,方便交易流通。我们熟悉的现金和中本聪设想的数字货币相比,在匿名性上是一致的。不同的是物理结构的现金完全不能被追踪,而区块链上的数字货币(电子现金)却可以被追踪,这对于央行及对合规性负有很高责任的金融机构来说,无疑具有极大的吸引力。因此可以说,匿名性是数字货币的第一要义。当技术能够支持人们在互联网上像传输信息那样方便的传输资金时,虽然人们可能会愿意为了便利性而在一定程度上牺牲一点隐私,但一定不希望其金融活动被那些无关的人,尤其是心怀恶意的人随随便便就偷窥了。

第二,数字货币是可编程货币。区块链的四大特性是:共享账本、加密算法、智能合约和共识机制。数字货币运行于区块链或分布式账本系统上,它和运行于金融机构账户系统上的电子货币的显著区别是区块链或分布式账本赋予它的可编程性。电子货币在金融机构账户上表现为一串串数字符号,交易是账户之间数字的增减。而数字货币在分布式账本上表现为一段段计算机代码,交易是账户或地址之间计算机程序与程序的交换。区块链的可编程性使得人们可以编制智能合约,一旦双方或多方事先约定的条件达成,计算机将监督合约自动执行,任何人都不可能反悔。可编程性不但让央行拥有了追踪货币流向的能力,从而可以建立在没有区块链和数字货币之前不可能拥有的精准执行货币政策、精准预测市场流动性的超级能力。同时,可编程性也能让金融交易变得自动化,省去金融机构庞大的后期结算业务的中后台部门,甚至让很多金融交易可以实时清算。这无疑极大地提升了金融交易的效率,提高了资金周转速度,削减了运营成本。

买单出口风险大,如何选择备用方案!赶紧收好这份攻略!

随着 “买单出口” 模式持续被政策严打的情况下,在此背景下,代理出口、1039市场采购贸易、自营出口成为了当前合规出口的主流途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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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述的三种合规出口操作成本、适用场景、合规关键点、操作重点等方面各有优劣,你可结合自身公司情况匹配最合适的出口途径。

自营出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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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定义:

自营出口是指具备独立进出口经营权的企业(需完成海关、外汇、税务等备案)

全程负责从订单洽谈、备货、报关报检、物流运输到收汇、退税等全流程操作,并独立承担出口业务风险与享有全部收益的合规贸易方式。

2、核心优势:

(1)全流程自主: “自主经营、自担风险、自负盈亏”。

(2)利润留存最大化:无中间商分利润。

(3)品牌加持:直接对接海外市场,利于建立市场品牌认知。

3、合规和实操要点:

(1)进出口资质完善: 整套进出口资质(商务、海关、外汇等)

(2)退税申报需 四单合一(合同、报关单、收汇水单、进项发票)

(3)商品编码申报正确,如实申报货值。

(4)汇率风险可通过远期结汇对冲,减少汇兑损失。

代理出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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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定义:

代理出口是指委托方(企业)将出口业务的报关、报检、收汇、退税等流程,委托给具备进出口经营权的代理方(专业外贸公司)办理的合规模式。

2、 核心优势:

(1)低门槛启动:无需处理出口业务的团队(如单证、报关、退税人员),不用自行办理进出口经营权、海关备案等资质,

新企业或者偶尔有出口需求的企业可快速启动,最快7天就可出运。

(2) 风险共担:代理公司会协助规避报关失误、退税延迟等风险;部分代理模式,收汇风险也是由代理方承担的。

(3)灵活降本省人力:小批量、多批次订单可很好的降低运营成本。

3、合规和实操要点:

(1)需要和代理公司签订正式的代理协议,明确双方权责(谁出口谁收汇)。

(2) 选择口碑好的代理公司。(如:达济外综)

(3)与代理公司保持流程同步,及时对接提供报关所需的单据(如发票、装箱单、合同),避免出货向海关申报延误。

1039市场采购贸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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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定义:

1039 市场采购贸易是指在经国家商务主管部门认定的 “市场集聚区” 内,由符合条件的经营主体(需提前备案)

采购单票报关商品货值不超过 15 万美元的小批量、多品种货物,通过海关监管代码 “1039” 办理出口通关手续的合规贸易方式。

2、核心优势:

(1)无票出口:增值税免征不退、允许采购无票出口,也不用申请退税。

(2)简化申报:按大类申报(如“杂项制品”),报关效率提升50%.

(3) 收汇灵活:允许个人收汇,可实现零散出口业务的合规化。

4、合规和实操要点:

(1)主体要求: 需要在试点市场进行注册个体户。

(2)主体备案:主体会在《市场采购贸易信息平台》备案,合规化管理。

(3)一体化通关:简化申报,全国一体化通关。

(4)阳光收汇:可直接由市场采购贸易经营者进行收汇结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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