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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杰品股:市场有望开门红|封面天天见·数字财富论

问:上周三沪指高开,盘中窄幅震荡,收盘上涨,你怎么看?

答:2025年最后一个交易日市场涨跌不一,沪指逆市飘红,创业板指收跌1.23%表现最差。盘面上个股涨少跌多,航天航空、航空机场、教育板块表现较好。截至收盘,两市涨停57只,跌停6只。技术上看,沪指仍收于5日均线之上,两市合计成交20452亿元环比萎缩;60分钟图显示,仅沪指收于5小时均线之上,各股指60分钟MACD指标均保持死叉状态;从形态来看,沪指11连阳收官,全年上涨18.41%,而创业板指全年上涨近50%领涨各股指,值得注意的是,沪指和创业板指均收于2007年与2015年高点连线附近,这也为2026年走势铺垫了更多可能,由于2025年两市成交突破400万亿,在量价配合下,此轮慢牛行情有望继续贯穿整个2026年。期指市场,各期指合约累计成交增加、持仓减少,各合约负溢价水平整体有所增加。综合来看,历史上看元旦节后A股首日上涨是大概率事件,且5日累计上涨概率更高,市场有望喜提开门红。

资产:上周三按计划以18.5元均价买入雪人集团30万股;以14.6元均价买入东方日升40万股。目前持有华创云信(600155)90万股,太极股份(002368)33万股,大东南(002263)230万股,南都电源(300068)68万股,盛和资源(600392)45万股,重庆路桥(600106)120万股,先导智能(300450)15万股,通富微电(002156)18万股,中兴通讯(000063)23万股,东方日升(300118)40万股,雪人集团(002639)30万股。资金余额1534486.92元,总净值85431086.92元,盈利42615.54%。

周一操作计划:盛和资源、重庆路桥、东方日升、雪人集团、南都电源、中兴通讯、通富微电、先导智能、太极股份、大东南、华创云信拟持股待涨。

胡佳杰

央行、国家外汇管理局发布《关于境内企业境外上市资金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

观点网讯:12月26日,中国人民银行与国家外汇管理局联合发布《关于境内企业境外上市资金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进一步便利境内企业在境外金融市场高效融资。

《通知》主要内容包括:一是统一本外币资金管理政策。明确境外上市募集资金、减持或转让股份等所得可以外币或人民币调回,参与H股“全流通”的上市主体对境内股东的分红款应在境内以人民币形式派发。

二是便利企业在境内使用募集资金和管理汇率风险。明确境外上市募集资金以外币调回的可自主结汇使用,上市主体在境内可自主选择汇率风险管理途径。

三是简化管理程序,放宽登记时限要求。支持以银行为主为企业直接办理境内企业境外上市登记,适当放宽发行上市、增发、减持等登记时限要求。

四是进一步规范募集资金管理。明确境外上市募集资金、减持或转让股份所得资金原则上应汇回境内,股东因增持汇出资金如有剩余或交易未达成时,应及时汇回境内。允许符合一定条件的企业将募集资金留存境外使用。

下一步,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外汇管理局将继续加大金融支持实体经济力度,持续优化跨境资金管理政策,提升跨境投融资便利化水平,为经济高质量发展提供有力支撑。

中国人民银行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境内企业境外上市资金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银发〔2025〕252号)

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分行;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分局;国家开发银行,各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各股份制商业银行:

为深化资本项目管理改革,提升境内企业跨境融资便利化水平,扎实推进金融服务实体经济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现就境内企业境外上市资金管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注册在境内的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境内企业)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备案,直接境外发行上市或发行境外存托凭证(以下统称境外上市)的相关资金管理事宜,适用本通知。

二、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外汇管理局及其分支机构对境内企业境外上市涉及的业务登记、账户开立与使用、跨境收支、资金汇兑等行为实施监督、管理与检查。

三、境内企业境外上市,应在境外上市首个交易日起或超额配售完成后30个工作日内,持下列材料到其注册所在地省级/计划单列市区域内银行(以下简称所在地银行)申请办理境外上市登记:

(一)书面申请,并附《境外上市登记表》(见附件1);

(二)中国证监会关于境内企业境外上市相关备案材料(按中国证监会要求无需事前备案的除外);

(三)境外发行或超额配售完成的公告文件。

银行审核上述材料无误后,在国家外汇管理局数字外管平台(以下简称系统)银行版资本项目相关模块为境内企业办理登记,并打印境外上市业务登记凭证,加盖银行业务印章后交境内企业。

四、境内企业境外上市发生如下变更情形后,应持书面申请、最新填写的《境外上市登记表》及变更事项相关证明材料、主管部门关于变更事项的相关备案或批复文件(如有)等,到所在地银行申请办理境外上市变更登记:

(一)境外上市的境内企业名称、注册地址、持有流通股的境内股东信息等发生变更;

(二)完成境外股份注销,将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以下简称可转换债券)转为股票,资本公积、盈余公积、未分配利润转增股本等导致资本变动;

(三)境内股东增持、减持、转让、受让境外股份后导致境外上市的境内企业股权结构发生变化;

(四)境外上市前境内股东持有的内资股、境外上市后在境内增发的内资股、外资股东持有的未上市流通股份,经中国证监会备案进行H股“全流通”;

(五)增发(含超额配售、向境内特定对象发行证券购买资产等)股份。

其中,第(四)项、第(五)项应在变更事项完成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申请办理境外上市变更登记。第(一)项至第(三)项情形可在办理第(四)项、第(五)项变更登记时一并办理。

五、境内企业回购其境外股份,可使用境外资金和境内资金。境内企业使用境内资金的,应持书面申请并附《境外上市登记表》、回购相关交易真实性证明等材料,在拟回购前20个工作日内,向其注册所在地国家外汇管理局分局申请办理变更登记。所在地国家外汇管理局分局审核材料无误后,在系统为境内企业办理登记并打印回购业务登记凭证,加盖行政许可专用章后交境内企业,境内企业凭回购业务登记凭证在所在地银行办理相关资金汇兑。由境内汇出境外用于回购的资金如有剩余或回购未达成,不得改变用途,应及时汇回境内。

六、境内企业(不含银行)境外上市相关资金汇兑应通过资本项目-结算账户(账户代码为2103,收支范围见附件2),或境内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办理。境内企业因境外上市业务需新开立资本项目-结算账户的,应凭境外上市业务登记凭证办理。

七、境内企业境外上市募集资金,原则上应及时调回境内。如留存境外开展境外直接投资、境外证券投资、境外放款等业务,应在境外上市发行结束或超额配售完成之日前获得业务主管部门批复或备案文件,并应符合相关跨境资金管理规定。

以人民币计价发行的募集资金遵守《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进一步完善人民币跨境业务政策  促进贸易投资便利化的通知》(银发﹝2018﹞3号)相关要求。

境内企业境外上市募集资金以外币调回的,应汇回至资本项目-结算账户存放和使用,可自主结汇。以人民币调回的,可汇回至资本项目-结算账户或境内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存放和使用。

境外上市募集资金用途应与招股说明文件或公司债券募集说明文件、股东通函、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决议等公开披露的文件(以下简称公开披露文件)所列相关内容一致。

八、境内企业境外发行可转换债券或非参与型优先股,参照外债管理规定办理外债登记、开户、汇兑等。境内企业将可转换债券转为股票的,应按规定办理外债变更或注销登记及境外上市变更登记。

九、境内企业从境外证券市场退市的,应持书面申请、退市公告等真实性证明材料到所在地银行申请办理境外上市登记注销。

十、境内企业境外上市后,其境内股东减持境外上市股份的,应在减持前或减持后30个工作日内,持下列材料到境内股东所在地银行申请办理减持登记:

(一)境内股东书面申请,并附《境外持股变动登记表》(见附件3);

(二)关于减持事项的董事会或股东大会等企业有关权力机构决议(如有);

(三)参与H股“全流通”的境内股东,应提供参加H股“全流通”业务的中国证监会备案材料,以及原非境外上市股份转境外上市股份的相关证明材料;

(四)需经财政部门、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等相关部门批准的,应提供相关部门的批准文件。

银行审核上述材料无误后,在系统为境内股东办理登记,并通过系统打印减持业务登记凭证,加盖银行业务印章后交境内股东。

十一、境内股东增持境内企业境外股份,应在拟增持前20个工作日内,持下列材料向所在地国家外汇管理局分局申请办理增持登记:

(一)境内股东书面申请,并附《境外持股变动登记表》;

(二)需经有关部门批准或备案的,应提供批准或备案文件;

(三)关于增持事项的董事会或股东大会等企业有关权力机构决议(如有);

(四)前述材料不一致或不能说明交易真实性时,要求提供的补充材料。

所在地国家外汇管理局分局审核材料无误后,在系统为境内股东办理登记并打印增持业务登记凭证,加盖行政许可专用章后交境内股东,境内股东凭增持业务登记凭证在所在地银行办理相关资金汇兑。

境内股东汇出境外用于增持的资金如有剩余或交易未达成,不得改变用途,应及时汇回境内。

十二、境内企业境外上市后,境内股东增减持等业务相关资金汇兑应通过居民境外证券与衍生品账户(账户代码为2403,收支范围见附件2)或境内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办理。境内股东因增减持业务需新开立居民境外证券与衍生品账户的,应凭增减持业务登记凭证办理。

十三、境内股东因减持、转让境内企业境外股份等所得资金,原则上应及时调回境内。以外币调回的,应汇回至居民境外证券与衍生品账户存放和使用。以人民币调回的,可汇回至居民境外证券与衍生品账户或境内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存放和使用。

十四、境内企业及其境内股东因办理境外上市相关业务需要,可在境外开立账户,专项用于境外上市业务。

十五、境内企业及其境内股东在境内办理境外上市相关资金即期结汇、购汇及外汇衍生产品交易,应通过具有结售汇业务资格的金融机构,并遵循实需交易和套期保值原则。

十六、境外上市境内企业的国有股东需将减持该境内企业境外上市股份的收入上缴全国社会保障基金(以下简称社保基金)的,应当由该境内企业代为办理。该境内企业应持国有股东需上缴社保基金的减持收入情况说明(包括减持应得资金测算说明和应缴、拟缴资金数额等)、境外上市业务登记凭证等材料,通过其资本项目-结算账户或境内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将相关资金直接划转至财政部在境内银行开立的对应账户。

十七、境内企业向境外监管部门、交易所、承销机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支付与其境外上市相关的合理费用,原则上应从境外上市募集资金中扣减。需从境内汇出的,应持下列材料向所在地银行申请办理:

(一)境外上市业务登记凭证;

(二)能够说明汇出(含购汇汇出)境外金额及对应事项的支付清单及相关证明材料;

(三)境外机构应向境内税务部门缴税的,需提供代扣境外企业或个人税款等相关完税证明。

十八、H股“全流通”业务相关资金划转应通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相关账户进行。中国结算应在境内银行开立H股“全流通”专用外汇账户(账户代码为2417),中国结算香港子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香港)可开立境外外汇专用账户,用于H股“全流通”业务相关资金划转,账户收支范围见附件2。参与H股“全流通”的上市公司对境内股东的分红款应通过中国结算直接在境内以人民币形式派发。

十九、本通知所提境内企业、境内股东、相关境内金融机构及中国结算应按照《国际收支统计申报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42号公布)、《金融机构外汇业务数据采集规范(1.4版)》(汇发﹝2025﹞38号文印发)、《人民币跨境收付信息管理系统管理办法》(银发﹝2017﹞126号文印发)及相关规定,及时办理国际收支统计申报,报送账户、结售汇及收付等相关信息。

境内企业参加H股“全流通”的,境内证券公司应及时将逐笔涉外收付信息、业务编号等登记信息报送至中国结算或中国结算H股“全流通”专用外汇账户开户行。中国结算应在开户行协助下完成H股“全流通”涉外资金集中收付数据和还原数据申报。

二十、相关金融机构应严格按照本通知要求,在业务登记、账户开立与使用、资金汇兑、上市费用境外扣减等方面做好真实性和合规性审核,切实履行反洗钱、反恐怖融资、反逃税义务,并应完整保存相关申请及登记备案等材料备查。

二十一、本通知要求报送的相关申请及登记备案材料均需提供具有法律效力的中文文本。具有中文及其他文字等多种文本的,以具有法律效力的中文文本为准。

二十二、境内企业、境内股东及相关境内金融机构等违反本通知的,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外汇管理局及其分支机构可依法采取责令改正、监管谈话、出具警示函等监管措施,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进行行政处罚。

二十三、境内金融机构境外上市资金管理相关事宜参照本通知办理,对银行类和保险类金融机构境外上市募集资金调回结汇等另有规定的除外。

二十四、境内企业境外间接上市相关资金管理,另行规定。

二十五、本通知由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外汇管理局负责解释。

二十六、本通知自2026年4月1日起实施。《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境外上市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14﹞54号)、《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全面推开H股“全流通”改革所涉外汇管理工作的批复》(汇复﹝2020﹞1号)同时废止。此前有关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中国人民银行

国家外汇管理局

2025年12月24日

期指总持仓回落 交割日多空出手“含蓄”

20日,期指IF1406合约交割日,主力合约最终收报2132.8点,涨幅0.31%。分析人士认为,市场对经济后期走势信心不足,期指难有上涨动力,但打新的影响渐渐趋弱,期指下方空间也将有限,震荡格局或难被打破。

交割日低位震荡

从期指走势来看,本周期指三跌两涨,周K线收阴。周一,期指延续上周的反弹走势,重心上移。周二开始拐头向下,一路跌破多条均线并向前期低点逼近。周二至周四,期指开始弱势调整,围绕2150点上下震荡。周五,IF1406合约交割日,期指低位窄幅震荡,日内波动幅度较小。

从期现溢价来看,伴随期指的弱势调整,主力合约除周一小幅贴水5.3点外,其余四个交易日均呈现升水态势,显示多头抵抗较为顽强。周二至周四,主力合约依次升水3.3、4.0、3.7点,周五,IF1406合约与和现货沪深300指数间正溢价3.9点。

中金所网站显示,沪深300股指期货IF1406合约的交割结算价为2129.81点。此外,IF1408合约6月23日上市交易,挂盘基准价为2133.4点。

多空仍手握筹码

持仓异动方面,本周期指四合约总持仓量依然保持上涨趋势,多空对峙的局面依然未完结,增仓下行过程中空头略占优势。周一,期指总持仓量突破18万手,周二周三,机构主力移仓大战进行中,持仓量继续攀升。但成交量却大幅萎缩,成交持仓比值在低位徘徊,多空双方对峙气氛升温,大行情一触即发。周四,总持仓再创历史新高,达18.9万手,盘中突破21万手持仓。

截至周五收盘,中金所持仓排名显示,IF1407合约前20名多头席位增持5472手至7.60万手,前20名空头席位增持9559手至9.83万手。具体席位上,永安期货增持多单1099手;海通期货大增空单3450手;中信期货增持空单2214手。期指四合约总持仓量回落至17.87万手。

上海中期分析师陶勤英表示,从持仓变化来看,日内有部分期指空头止盈离场的迹象,但多头做多信心有限,因此期指缺乏反弹动力。期指总持仓量有较大幅度的回落,这可能是由于1406合约到期所致。从当前市场情绪来看,多空间的意见分歧依然较大,多空因素的错综复杂,导致双方均有博弈的筹码,高持仓的现象或将持续。

陶勤英认为,虽然最新经济数据表现不错,政策红利频频出现,但由于市场对经济后期走势信心不足,加之炒新股冻结资金规模较大造成股市短期“缺血”,期指难有上涨动力,但政策预期升温有望为股指提供支撑,预计期指震荡格局将难被打破。

外汇基础知识 什么是远期外汇交易?

通过这个名字我们可以猜到远期外汇交易是外汇众多交易方式中的一种,确实如此。但具体什么才是远期外汇交易,我们还需要在这篇文章中进行了解。

远期外汇交易主要是指,在外汇市场上进行远期外汇买卖的一种交易行为,也是即期交易的对称。而与之相对应的外汇期货交易有一定相似之处,但也有很多的差别。

远期外汇交易有下面的优点和缺点:

1.合同签订后,双方不需要立即支付外汇或本币,而是在以后的某个时间再支付。

2.买卖基金的数额和规模比较大。

3.买卖的目的主要是为了保值,避免外汇汇率波动的风险。

4.外汇银行与客户签订的合同,由外汇经纪人担保。

5.客户应存入一定数额的保证金或抵押物。

远期外汇交易作用:

远期外汇交易是由于国际贸易的需要而产生的。其主要功能是规避国际贸易中的汇率风险。在国际贸易活动中,进出口商期望在未来某一特定日期支付或收取一定数量的外汇。为了避免汇率波动导致外汇支出增加或外汇收入减少,C1公司可以根据最预期的外汇现金流量进行远期外汇交易。并达到套期保值的目的。

无论是哪种外汇交易模式,都有自己的局限性和优点,所以当你了解了远期外汇交易模式后,应该就能知道自己是否适合这种交易模式,实际上,远期外汇交易还是有非常多的人选择的。

远期外汇交易之所以受到投资者的喜爱,大概就是因为它的规避国际贸易中的汇率风险这一功能吧。想想也是,风险是每一位投资者都很害怕但又不得不承担的东西,如果有一个投资可以规避这个风险,自然会很受欢迎。但是希望投资者们在选择这一个投资者方式的时候,还是要保持理性,因为它也只是规避了众多风险中的一个而已。

以上是关于“外汇基础知识 什么是远期外汇交易?”的全部内容,想要了解更多资讯请关注中亿财经网。

“直线”与“曲线”并行,证券公司从事直接投资热情高涨

近日,清科研究中心近日发布《中国证券公司直接投资业务研究报告》,探究证券公司以自有资金及募集资金从事直接投资业务的不同模式,我们注意到,2009年颁布的《证券公司直接投资业务试点指引》(下简称“试点指引”)下发前后,证券公司以自有资金从事直接投资业务采取了以下两种模式:

图1证券公司自有资金从事直接投资模式

证券公司从事直接投资模式一:证券公司以自有资金直接投资于私募股权投资机构

2004年11月,规模为1.00亿欧元的中国—比利时直接股权投资基金(下简称“中比基金”)成立,基金管理机构为海富产业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下简称“海富产业基金”),由中国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和比利时富通基金管理公司合资组建。海通证券在中比基金中占股10.0%,并在海富产业基金中占股67.0%。

2008年6月,中信证券启动了中信产业投资及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下简称“中信产业基金”)的组建工作。成立之初,中信产业基金注册资本为1.00亿元人民币,中信证券在其中占股71.0%。2010年12月,中信证券及其他投资者对中信产业基金进行增资,中信产业基金注册资本增至18.00亿元,中信证券在其中的占股比例降低至35.0%。

2011年4月,华泰证券发布公告,出资900.00万元参与金浦产业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下简称“金浦产业投资”)增资,占其增值后注册资本7.5%。另外,华泰证券也对金浦产业投资所管理的上海金融发展投资基金投资10.00亿元,其中首期将投资3.00亿元。

表2证券公司直接参股及控股股权投资机构情况

证券公司从事直接投资模式二:证券公司根据“试点指引”以自有资金设立全资直投子公司

证券公司若想通过上文提到的直接投资于私募股权投资机构方式开展股权投资业务,需获得证监会的特别批复,因此采取这一模式的证券公司并不多见,比较普遍的做法是根据“试点指引”申请以自有资金设立全资直投子公司。已经获得直投试点资格的34家证券公司均采取这种方式设立了全资直投子公司,可用于直接投资的资本量共计人民币239.10亿元。

2011年,证券公司直接投资机构设立直投基金政策放行,允许证券公司成立直投基金,募集并管理客户资金进行股权投资。截止至2011年9月,已有6家券商直投机构参与设立直投基金8支。此外,多数券商直投公司已经启动了设立直接投资基金的筹备工作,基金目标投资者群体将以机构投资者为主。

表2中国券商直投参与设立直投基金情况一览(截止至2011年9月)

在《证券公司直接投资业务监管指引》(下简称“监管指引”)下发之前,曾有证券公司直投机构在获得证监会批准后与其他出资方联合设立直接投资基金及基金管理机构,但当时并无其他政策文件明确允许券商直投机构设立直投基金,相关申请由证监会“一事一议”审批。“监管指引”的下发正式给予了证券公司直投机构申请成立基金和管理机构的许可,文件一经颁布,各券商直投机构闻风而动。根据当前证券公司直接投资机构设立私募股权投资管理机构及基金相关案例,清科研究中心总结出以下三种模式:

图2证券公司直接投资机构设立私募股权投资机构及基金模式

券商直投设立私募股权投资机构及基金模式一:出资设立私募股权投资机构,但不在其所管理基金中出资

例如,2009年7月,中国国际金融公司旗下全资直投子公司中金佳成与上海国际集团共同出资设立金浦产业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下简称“金浦公司”),公司注册资本2.00亿元人民币,两家股东分别持股50.0%。但是,中金佳成只对金浦公司进行了出资,并未持有该机构所管理的上海金融发展投资基金份额。2011年,中金佳成已经转让其所持金浦公司股份,不再在该公司中占有份额。

券商直投设立私募股权投资机构及基金模式二:与其他机构共同出资设立私募股权投资管理机构,并在其所管理基金中出资

例如,2009年9月,中信证券旗下全资直投子公司金石投资与北京市农业投资公司共同出资设立北京金石农业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下简称“金石农业管理中心”),此外,金石投资和北京市农业投资公司作为有限合伙人、金石农业管理中心作为普通合伙人共同设立北京农业产业投资基金(有限合伙),其中,金石投资和北京市农业投资公司各自承诺出资2.00亿元,金石农业管理中心承诺出资2,000.00万元。

除与其他机构合作发起设立新的私募股权投资机构外,证券公司直投机构也可以通过参股已设立的私募股权投资机构的方式开展股权投资业务。例如,2008年3月,湘投控股发起成立湘江产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2011年2月,招商证券旗下直接投资子公司招商资本有限责任公司参与增资,更名为“招商湘江产业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招商资本持有该公司40.0%股份。同时,招商资本出资3.00亿元,以增资方式入股湘江产业投资基金有限责任公司(下简称“湘江产业基金”)。

券商直投设立私募股权投资机构及基金模式三:独立出资设立私募股权投资管理机构,并在其所管理基金中出资

截止至2011年10月,中金佳成是唯一一家采取这一模式的证券公司直投机构,该公司独立募集成立中金佳泰(天津)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并成立中金佳合(天津)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负责基金管理。券商直投机构采取这一模式的优势在于可以保持在旗下直接投资管理机构的治理和投资决策方面具有话语权,但与此同时,机构需独立承担基金募集工作,对其募资能力构成考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