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ag: 资金管理

通过港股通投资港股的一些技术细节 | 猫猫看市

众所周知,当前内地投资者投资港股,最主要的渠道就是直接通过港股通购买港股的股票。今天,就让我们来看看在通过港股通投资港股时,会涉及到的一些有意思的技术细节。

正所谓“投资不仅需要宏大叙事,也需要无数细节”,缺乏细节的投资者,在投资中是容易吃亏的。希望这里探讨的技术细节,能让投资者更多获利。

港股通股票和非港股通股票比较

目前,港股通的范围没有扩大到所有港股。因此,投资者在使用港股通时,难免会思考一个问题:这种限制对投资有何影响?

对此,我曾经花了不少时间,研究了港股各种股票的情况,对比了港股通标的和非港股通标的。简单来说,有以下几条结论:

一、大型和优秀的公司,绝大多数在港股通中。因此,通过港股通投资,可以满足至少90%左右的主要投资需求。

二、非港股通股票的质量,平均来说,比港股通股票要差不少。尤其一些财务非常薄弱,甚至有老千股股票嫌疑的公司,大多数都在非港股通股票中。

三、有一部分资质不错的公司,不在港股通范围内。而且,由于这些公司不能被内地资本购买,它们的估值往往更低。

总结来说,港股通的范围限制,确实会让最优秀的投资者少赚一些钱,但是也会让很多投资者躲避港股中的坑。

同时,对于有在港资金的投资者,他们有在非港股通股票中“捡漏”的机会,但也多了许多“掉到坑里”的风险:风险和收益可以说都成比例上升了。

股票被踢出港股通的风险

港股通有限投资范围带来的另一个问题是,当投资者购买股票以后,如果股票被踢出港股通,那么投资者就会面临“不能加仓、不能摊薄成本、只能卖出”的尴尬。

而如果这种尴尬,再叠加一个上市公司低位私有化,那么体验感就会很糟糕:虽然看对了标的,也做到了长期持有,甚至准备逆势补仓,但是股价到了低位不能加仓,最后还给低价私有化了。

正因如此,投资者在通过港股通购买港股时,一定要考虑股票被踢出港股通的风险,一定要考虑低价私有化的风险,而且尽量要分散投资,以防上述两项判断有所失误。

通过交易解决分红时效问题的利弊

不同于A股,当前港股企业分红,到账的速度往往很慢。投资者经常会发现,在股票除息日以后,要1到2个月,分红的现金才能到账。

解决这个问题的一个方法,是在除息日前一天、也就是股权登记日,把手上的股票卖掉;然后在第二天,再以除息以后的价格,把同样的股数买回来。

如此,得到的价差,在理论上就等于股票分红。

对于费用而言,坐地收息必然会导致股息税,这是一个确定的成本。而通过交易价差提前收息,则会带来港股通换汇损失、手续费、印花税、各项其他税费、交易波动等各项成本。

至于二者孰优孰劣,其实很难评价。简单来说,对于股息率越高、波动率越低、成交量越大的股票,通过交易提前得到分红就越有利,反之则坐地收息更有利。

港股通交易中的换汇问题

港股通会给投资者带来的一个隐型成本,就是在每次交易时,投资者都需要换汇。而对于香港本地的资金来说,则没有这个麻烦。

简单来说,当投资者通过港股通买入股票时,人民币会自动兑换为港币;反之则港币会自动兑换为人民币。

而由于港币与人民币的买卖价格之间,会有一个微小的价差,因此每次交易,投资者都会承担这个价差。

一般来说,这个换汇价差并不大。以2025年7月18日深交所公布的深港通数据,结算汇兑比率中的买入(港币)价为0.91541,卖出价为0.91539,价差实在很低,不需要特别关注。

不过,当国际外汇市场剧烈波动时,这个数字则会大幅上升,值得投资者注意。因此,在通过港股通交易时,如果买入时机等得起,那么投资者可以考虑避开国际汇率大幅波动的时期,如此更为有利。

当然,在绝大多数情况下,考虑到股票预期收益率巨大的波动方差(做得对可以赚几倍、做错了可能赔上百分之几十),因此,为了外汇市场巨幅波动时增加的一些汇率成本,就刻意改变股票交易时间,似乎也并不明智。

通过融资融券解决卖出港股买入A股的时效问题

最后说一个小技巧,就是在港股通卖出股票以后,如何当时就能买回A股股票。

目前,港股通的制度设置,是卖出港股以后,需要等2个交易日以后资金才可以买入A股。对于瞬息万变的股票市场,2个交易日实在有些太长了。

那么,如何在卖出港股以后,当时就能买入A股呢?我们可以巧妙地借助融资融券制度。

简单来说,如果投资者拥有一些A股作为融资融券的抵押物,那么他就可以在卖出港股的同时,用融资融券在A股买入最多等金额的A股股票。

然后,等2个交易日以后,港股通的资金回到A股,再用这笔钱把A股融资的金额还上。

如此,等于利用融资融券资金做了一个资金过桥。而由于之间只间隔2个交易日,股票价格波动的风险不大,因此使用融资融券资金做过桥导致A股账户加杠杆,由此带来的波动可能导致爆仓风险,也非常小。

如此,投资者就可以完美实现港股通股票和A股股票的无缝对接,代价仅仅是几天的资金成本而已。

以上,就是我们在通过港股通投资港股时,会遇到的一些技术细节。掌握这些细节,就能让投资者更好地在投资中获利。

中国人民银行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境内企业境外上市资金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分行;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分局;国家开发银行,各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各股份制商业银行:

为深化资本项目管理改革,提升境内企业跨境融资便利化水平,扎实推进金融服务实体经济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现就境内企业境外上市资金管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注册在境内的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境内企业)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备案,直接境外发行上市或发行境外存托凭证(以下统称境外上市)的相关资金管理事宜,适用本通知。

二、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外汇管理局及其分支机构对境内企业境外上市涉及的业务登记、账户开立与使用、跨境收支、资金汇兑等行为实施监督、管理与检查。

三、境内企业境外上市,应在境外上市首个交易日起或超额配售完成后30个工作日内,持下列材料到其注册所在地省级/计划单列市区域内银行(以下简称所在地银行)申请办理境外上市登记:

(一)书面申请,并附《境外上市登记表》(见附件1);

(二)中国证监会关于境内企业境外上市相关备案材料(按中国证监会要求无需事前备案的除外);

(三)境外发行或超额配售完成的公告文件。

银行审核上述材料无误后,在国家外汇管理局数字外管平台(以下简称系统)银行版资本项目相关模块为境内企业办理登记,并打印境外上市业务登记凭证,加盖银行业务印章后交境内企业。

四、境内企业境外上市发生如下变更情形后,应持书面申请、最新填写的《境外上市登记表》及变更事项相关证明材料、主管部门关于变更事项的相关备案或批复文件(如有)等,到所在地银行申请办理境外上市变更登记:

(一)境外上市的境内企业名称、注册地址、持有流通股的境内股东信息等发生变更;

(二)完成境外股份注销,将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以下简称可转换债券)转为股票,资本公积、盈余公积、未分配利润转增股本等导致资本变动;

(三)境内股东增持、减持、转让、受让境外股份后导致境外上市的境内企业股权结构发生变化;

(四)境外上市前境内股东持有的内资股、境外上市后在境内增发的内资股、外资股东持有的未上市流通股份,经中国证监会备案进行H股“全流通”;

(五)增发(含超额配售、向境内特定对象发行证券购买资产等)股份。

其中,第(四)项、第(五)项应在变更事项完成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申请办理境外上市变更登记。第(一)项至第(三)项情形可在办理第(四)项、第(五)项变更登记时一并办理。

五、境内企业回购其境外股份,可使用境外资金和境内资金。境内企业使用境内资金的,应持书面申请并附《境外上市登记表》、回购相关交易真实性证明等材料,在拟回购前20个工作日内,向其注册所在地国家外汇管理局分局申请办理变更登记。所在地国家外汇管理局分局审核材料无误后,在系统为境内企业办理登记并打印回购业务登记凭证,加盖行政许可专用章后交境内企业,境内企业凭回购业务登记凭证在所在地银行办理相关资金汇兑。由境内汇出境外用于回购的资金如有剩余或回购未达成,不得改变用途,应及时汇回境内。

六、境内企业(不含银行)境外上市相关资金汇兑应通过资本项目-结算账户(账户代码为2103,收支范围见附件2),或境内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办理。境内企业因境外上市业务需新开立资本项目-结算账户的,应凭境外上市业务登记凭证办理。

七、境内企业境外上市募集资金,原则上应及时调回境内。如留存境外开展境外直接投资、境外证券投资、境外放款等业务,应在境外上市发行结束或超额配售完成之日前获得业务主管部门批复或备案文件,并应符合相关跨境资金管理规定。

以人民币计价发行的募集资金遵守《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进一步完善人民币跨境业务政策促进贸易投资便利化的通知》(银发﹝2018﹞3号)相关要求。

境内企业境外上市募集资金以外币调回的,应汇回至资本项目-结算账户存放和使用,可自主结汇。以人民币调回的,可汇回至资本项目-结算账户或境内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存放和使用。

境外上市募集资金用途应与招股说明文件或公司债券募集说明文件、股东通函、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决议等公开披露的文件(以下简称公开披露文件)所列相关内容一致。

八、境内企业境外发行可转换债券或非参与型优先股,参照外债管理规定办理外债登记、开户、汇兑等。境内企业将可转换债券转为股票的,应按规定办理外债变更或注销登记及境外上市变更登记。

九、境内企业从境外证券市场退市的,应持书面申请、退市公告等真实性证明材料到所在地银行申请办理境外上市登记注销。

十、境内企业境外上市后,其境内股东减持境外上市股份的,应在减持前或减持后30个工作日内,持下列材料到境内股东所在地银行申请办理减持登记:

(一)境内股东书面申请,并附《境外持股变动登记表》(见附件3);

(二)关于减持事项的董事会或股东大会等企业有关权力机构决议(如有);

(三)参与H股“全流通”的境内股东,应提供参加H股“全流通”业务的中国证监会备案材料,以及原非境外上市股份转境外上市股份的相关证明材料;

(四)需经财政部门、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等相关部门批准的,应提供相关部门的批准文件。

银行审核上述材料无误后,在系统为境内股东办理登记,并通过系统打印减持业务登记凭证,加盖银行业务印章后交境内股东。

十一、境内股东增持境内企业境外股份,应在拟增持前20个工作日内,持下列材料向所在地国家外汇管理局分局申请办理增持登记:

(一)境内股东书面申请,并附《境外持股变动登记表》;

(二)需经有关部门批准或备案的,应提供批准或备案文件;

(三)关于增持事项的董事会或股东大会等企业有关权力机构决议(如有);

(四)前述材料不一致或不能说明交易真实性时,要求提供的补充材料。

所在地国家外汇管理局分局审核材料无误后,在系统为境内股东办理登记并打印增持业务登记凭证,加盖行政许可专用章后交境内股东,境内股东凭增持业务登记凭证在所在地银行办理相关资金汇兑。

境内股东汇出境外用于增持的资金如有剩余或交易未达成,不得改变用途,应及时汇回境内。

十二、境内企业境外上市后,境内股东增减持等业务相关资金汇兑应通过居民境外证券与衍生品账户(账户代码为2403,收支范围见附件2)或境内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办理。境内股东因增减持业务需新开立居民境外证券与衍生品账户的,应凭增减持业务登记凭证办理。

十三、境内股东因减持、转让境内企业境外股份等所得资金,原则上应及时调回境内。以外币调回的,应汇回至居民境外证券与衍生品账户存放和使用。以人民币调回的,可汇回至居民境外证券与衍生品账户或境内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存放和使用。

十四、境内企业及其境内股东因办理境外上市相关业务需要,可在境外开立账户,专项用于境外上市业务。

十五、境内企业及其境内股东在境内办理境外上市相关资金即期结汇、购汇及外汇衍生产品交易,应通过具有结售汇业务资格的金融机构,并遵循实需交易和套期保值原则。

十六、境外上市境内企业的国有股东需将减持该境内企业境外上市股份的收入上缴全国社会保障基金(以下简称社保基金)的,应当由该境内企业代为办理。该境内企业应持国有股东需上缴社保基金的减持收入情况说明(包括减持应得资金测算说明和应缴、拟缴资金数额等)、境外上市业务登记凭证等材料,通过其资本项目-结算账户或境内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将相关资金直接划转至财政部在境内银行开立的对应账户。

十七、境内企业向境外监管部门、交易所、承销机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支付与其境外上市相关的合理费用,原则上应从境外上市募集资金中扣减。需从境内汇出的,应持下列材料向所在地银行申请办理:

(一)境外上市业务登记凭证;

(二)能够说明汇出(含购汇汇出)境外金额及对应事项的支付清单及相关证明材料;

(三)境外机构应向境内税务部门缴税的,需提供代扣境外企业或个人税款等相关完税证明。

十八、H股“全流通”业务相关资金划转应通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相关账户进行。中国结算应在境内银行开立H股“全流通”专用外汇账户(账户代码为2417),中国结算香港子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香港)可开立境外外汇专用账户,用于H股“全流通”业务相关资金划转,账户收支范围见附件2。参与H股“全流通”的上市公司对境内股东的分红款应通过中国结算直接在境内以人民币形式派发。

十九、本通知所提境内企业、境内股东、相关境内金融机构及中国结算应按照《国际收支统计申报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42号公布)、《金融机构外汇业务数据采集规范(1.4版)》(汇发﹝2025﹞38号文印发)、《人民币跨境收付信息管理系统管理办法》(银发﹝2017﹞126号文印发)及相关规定,及时办理国际收支统计申报,报送账户、结售汇及收付等相关信息。

境内企业参加H股“全流通”的,境内证券公司应及时将逐笔涉外收付信息、业务编号等登记信息报送至中国结算或中国结算H股“全流通”专用外汇账户开户行。中国结算应在开户行协助下完成H股“全流通”涉外资金集中收付数据和还原数据申报。

二十、相关金融机构应严格按照本通知要求,在业务登记、账户开立与使用、资金汇兑、上市费用境外扣减等方面做好真实性和合规性审核,切实履行反洗钱、反恐怖融资、反逃税义务,并应完整保存相关申请及登记备案等材料备查。

二十一、本通知要求报送的相关申请及登记备案材料均需提供具有法律效力的中文文本。具有中文及其他文字等多种文本的,以具有法律效力的中文文本为准。

二十二、境内企业、境内股东及相关境内金融机构等违反本通知的,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外汇管理局及其分支机构可依法采取责令改正、监管谈话、出具警示函等监管措施,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进行行政处罚。

二十三、境内金融机构境外上市资金管理相关事宜参照本通知办理,对银行类和保险类金融机构境外上市募集资金调回结汇等另有规定的除外。

二十四、境内企业境外间接上市相关资金管理,另行规定。

二十五、本通知由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外汇管理局负责解释。

二十六、本通知自2026年4月1日起实施。《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境外上市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14﹞54号)、《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全面推开H股“全流通”改革所涉外汇管理工作的批复》(汇复﹝2020﹞1号)同时废止。此前有关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附件1  境外上市登记表

附件2  境外上市相关账户管理一览表

附件3  境外持股变动登记表

中国人民银行

国家外汇管理局

2025年12月24日

国家外汇管理局 直接投资外汇管理信息系统_境内企业境外上市登记办理_境内企业境外上市资金管理

银发〔2025〕252号中国人民银行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境内企业境外上市资金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中国人民银行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境内企业境外上市资金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分行;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分局;国家开发银行,各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各股份制商业银行:

为深化资本项目管理改革,提升境内企业跨境融资便利化水平,扎实推进金融服务实体经济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现就境内企业境外上市资金管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注册在境内的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境内企业)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备案,直接境外发行上市或发行境外存托凭证(以下统称境外上市)的相关资金管理事宜,适用本通知。

二、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外汇管理局及其分支机构对境内企业境外上市涉及的业务登记、账户开立与使用、跨境收支、资金汇兑等行为实施监督、管理与检查。

三、境内企业境外上市,应在境外上市首个交易日起或超额配售完成后30个工作日内,持下列材料到其注册所在地省级/计划单列市区域内银行(以下简称所在地银行)申请办理境外上市登记:

(一)书面申请,并附《境外上市登记表》(见附件1);

(二)中国证监会关于境内企业境外上市相关备案材料(按中国证监会要求无需事前备案的除外);

(三)境外发行或超额配售完成的公告文件。

银行审核上述材料无误后,在国家外汇管理局数字外管平台(以下简称系统)银行版资本项目相关模块为境内企业办理登记,并打印境外上市业务登记凭证,加盖银行业务印章后交境内企业。

四、境内企业境外上市发生如下变更情形后,应持书面申请、最新填写的《境外上市登记表》及变更事项相关证明材料、主管部门关于变更事项的相关备案或批复文件(如有)等,到所在地银行申请办理境外上市变更登记:

(一)境外上市的境内企业名称、注册地址、持有流通股的境内股东信息等发生变更;

(二)完成境外股份注销,将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以下简称可转换债券)转为股票,资本公积、盈余公积、未分配利润转增股本等导致资本变动;

(三)境内股东增持、减持、转让、受让境外股份后导致境外上市的境内企业股权结构发生变化;

(四)境外上市前境内股东持有的内资股、境外上市后在境内增发的内资股、外资股东持有的未上市流通股份,经中国证监会备案进行H股“全流通”;

(五)增发(含超额配售、向境内特定对象发行证券购买资产等)股份。

其中,第(四)项、第(五)项应在变更事项完成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申请办理境外上市变更登记。第(一)项至第(三)项情形可在办理第(四)项、第(五)项变更登记时一并办理。

五、境内企业回购其境外股份,可使用境外资金和境内资金。境内企业使用境内资金的,应持书面申请并附《境外上市登记表》、回购相关交易真实性证明等材料,在拟回购前20个工作日内,向其注册所在地国家外汇管理局分局申请办理变更登记。所在地国家外汇管理局分局审核材料无误后,在系统为境内企业办理登记并打印回购业务登记凭证,加盖行政许可专用章后交境内企业,境内企业凭回购业务登记凭证在所在地银行办理相关资金汇兑。由境内汇出境外用于回购的资金如有剩余或回购未达成,不得改变用途,应及时汇回境内。

六、境内企业(不含银行)境外上市相关资金汇兑应通过资本项目-结算账户(账户代码为2103,收支范围见附件2),或境内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办理。境内企业因境外上市业务需新开立资本项目-结算账户的,应凭境外上市业务登记凭证办理。

七、境内企业境外上市募集资金,原则上应及时调回境内。如留存境外开展境外直接投资、境外证券投资、境外放款等业务,应在境外上市发行结束或超额配售完成之日前获得业务主管部门批复或备案文件,并应符合相关跨境资金管理规定。

以人民币计价发行的募集资金遵守《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进一步完善人民币跨境业务政策促进贸易投资便利化的通知》(银发﹝2018﹞3号)相关要求。

境内企业境外上市募集资金以外币调回的,应汇回至资本项目-结算账户存放和使用,可自主结汇。以人民币调回的,可汇回至资本项目-结算账户或境内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存放和使用。

境外上市募集资金用途应与招股说明文件或公司债券募集说明文件、股东通函、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决议等公开披露的文件(以下简称公开披露文件)所列相关内容一致。

八、境内企业境外发行可转换债券或非参与型优先股,参照外债管理规定办理外债登记、开户、汇兑等。境内企业将可转换债券转为股票的,应按规定办理外债变更或注销登记及境外上市变更登记。

九、境内企业从境外证券市场退市的,应持书面申请、退市公告等真实性证明材料到所在地银行申请办理境外上市登记注销。

十、境内企业境外上市后,其境内股东减持境外上市股份的,应在减持前或减持后30个工作日内,持下列材料到境内股东所在地银行申请办理减持登记:

(一)境内股东书面申请,并附《境外持股变动登记表》(见附件3);

(二)关于减持事项的董事会或股东大会等企业有关权力机构决议(如有);

(三)参与H股“全流通”的境内股东,应提供参加H股“全流通”业务的中国证监会备案材料,以及原非境外上市股份转境外上市股份的相关证明材料;

(四)需经财政部门、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等相关部门批准的,应提供相关部门的批准文件。

银行审核上述材料无误后,在系统为境内股东办理登记,并通过系统打印减持业务登记凭证,加盖银行业务印章后交境内股东。

十一、境内股东增持境内企业境外股份,应在拟增持前20个工作日内,持下列材料向所在地国家外汇管理局分局申请办理增持登记:

(一)境内股东书面申请,并附《境外持股变动登记表》;

(二)需经有关部门批准或备案的,应提供批准或备案文件;

(三)关于增持事项的董事会或股东大会等企业有关权力机构决议(如有);

(四)前述材料不一致或不能说明交易真实性时,要求提供的补充材料。

所在地国家外汇管理局分局审核材料无误后,在系统为境内股东办理登记并打印增持业务登记凭证,加盖行政许可专用章后交境内股东,境内股东凭增持业务登记凭证在所在地银行办理相关资金汇兑。

境内股东汇出境外用于增持的资金如有剩余或交易未达成,不得改变用途,应及时汇回境内。

十二、境内企业境外上市后,境内股东增减持等业务相关资金汇兑应通过居民境外证券与衍生品账户(账户代码为2403,收支范围见附件2)或境内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办理。境内股东因增减持业务需新开立居民境外证券与衍生品账户的,应凭增减持业务登记凭证办理。

十三、境内股东因减持、转让境内企业境外股份等所得资金,原则上应及时调回境内。以外币调回的,应汇回至居民境外证券与衍生品账户存放和使用。以人民币调回的,可汇回至居民境外证券与衍生品账户或境内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存放和使用。

十四、境内企业及其境内股东因办理境外上市相关业务需要,可在境外开立账户,专项用于境外上市业务。

十五、境内企业及其境内股东在境内办理境外上市相关资金即期结汇、购汇及外汇衍生产品交易,应通过具有结售汇业务资格的金融机构,并遵循实需交易和套期保值原则。

十六、境外上市境内企业的国有股东需将减持该境内企业境外上市股份的收入上缴全国社会保障基金(以下简称社保基金)的,应当由该境内企业代为办理。该境内企业应持国有股东需上缴社保基金的减持收入情况说明(包括减持应得资金测算说明和应缴、拟缴资金数额等)、境外上市业务登记凭证等材料,通过其资本项目-结算账户或境内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将相关资金直接划转至财政部在境内银行开立的对应账户。

十七、境内企业向境外监管部门、交易所、承销机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支付与其境外上市相关的合理费用,原则上应从境外上市募集资金中扣减。需从境内汇出的,应持下列材料向所在地银行申请办理:

(一)境外上市业务登记凭证;

(二)能够说明汇出(含购汇汇出)境外金额及对应事项的支付清单及相关证明材料;

(三)境外机构应向境内税务部门缴税的,需提供代扣境外企业或个人税款等相关完税证明。

十八、H股“全流通”业务相关资金划转应通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相关账户进行。中国结算应在境内银行开立H股“全流通”专用外汇账户(账户代码为2417),中国结算香港子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香港)可开立境外外汇专用账户,用于H股“全流通”业务相关资金划转,账户收支范围见附件2。参与H股“全流通”的上市公司对境内股东的分红款应通过中国结算直接在境内以人民币形式派发。

十九、本通知所提境内企业、境内股东、相关境内金融机构及中国结算应按照《国际收支统计申报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42号公布)、《金融机构外汇业务数据采集规范(1.4版)》(汇发﹝2025﹞38号文印发)、《人民币跨境收付信息管理系统管理办法》(银发﹝2017﹞126号文印发)及相关规定,及时办理国际收支统计申报,报送账户、结售汇及收付等相关信息。

境内企业参加H股“全流通”的,境内证券公司应及时将逐笔涉外收付信息、业务编号等登记信息报送至中国结算或中国结算H股“全流通”专用外汇账户开户行。中国结算应在开户行协助下完成H股“全流通”涉外资金集中收付数据和还原数据申报。

二十、相关金融机构应严格按照本通知要求,在业务登记、账户开立与使用、资金汇兑、上市费用境外扣减等方面做好真实性和合规性审核,切实履行反洗钱、反恐怖融资、反逃税义务,并应完整保存相关申请及登记备案等材料备查。

二十一、本通知要求报送的相关申请及登记备案材料均需提供具有法律效力的中文文本。具有中文及其他文字等多种文本的,以具有法律效力的中文文本为准。

二十二、境内企业、境内股东及相关境内金融机构等违反本通知的,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外汇管理局及其分支机构可依法采取责令改正、监管谈话、出具警示函等监管措施,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进行行政处罚。

二十三、境内金融机构境外上市资金管理相关事宜参照本通知办理,对银行类和保险类金融机构境外上市募集资金调回结汇等另有规定的除外。

二十四、境内企业境外间接上市相关资金管理,另行规定。

二十五、本通知由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外汇管理局负责解释。

二十六、本通知自2026年4月1日起实施。《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境外上市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14﹞54号)、《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全面推开H股“全流通”改革所涉外汇管理工作的批复》(汇复﹝2020﹞1号)同时废止。此前有关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附件1  境外上市登记表

附件2  境外上市相关账户管理一览表

附件3  境外持股变动登记表

中国人民银行

国家外汇管理局

2025年12月24日

国家外汇管理局 直接投资外汇管理信息系统_境内企业境外上市资金管理_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外汇管理局通知

央行、国家外汇管理局发布《关于境内企业境外上市资金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

观点网讯:12月26日,中国人民银行与国家外汇管理局联合发布《关于境内企业境外上市资金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进一步便利境内企业在境外金融市场高效融资。

《通知》主要内容包括:一是统一本外币资金管理政策。明确境外上市募集资金、减持或转让股份等所得可以外币或人民币调回,参与H股“全流通”的上市主体对境内股东的分红款应在境内以人民币形式派发。

二是便利企业在境内使用募集资金和管理汇率风险。明确境外上市募集资金以外币调回的可自主结汇使用,上市主体在境内可自主选择汇率风险管理途径。

三是简化管理程序,放宽登记时限要求。支持以银行为主为企业直接办理境内企业境外上市登记,适当放宽发行上市、增发、减持等登记时限要求。

四是进一步规范募集资金管理。明确境外上市募集资金、减持或转让股份所得资金原则上应汇回境内,股东因增持汇出资金如有剩余或交易未达成时,应及时汇回境内。允许符合一定条件的企业将募集资金留存境外使用。

下一步,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外汇管理局将继续加大金融支持实体经济力度,持续优化跨境资金管理政策,提升跨境投融资便利化水平,为经济高质量发展提供有力支撑。

中国人民银行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境内企业境外上市资金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银发〔2025〕252号)

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分行;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分局;国家开发银行,各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各股份制商业银行:

为深化资本项目管理改革,提升境内企业跨境融资便利化水平,扎实推进金融服务实体经济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现就境内企业境外上市资金管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注册在境内的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境内企业)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备案,直接境外发行上市或发行境外存托凭证(以下统称境外上市)的相关资金管理事宜,适用本通知。

二、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外汇管理局及其分支机构对境内企业境外上市涉及的业务登记、账户开立与使用、跨境收支、资金汇兑等行为实施监督、管理与检查。

三、境内企业境外上市,应在境外上市首个交易日起或超额配售完成后30个工作日内,持下列材料到其注册所在地省级/计划单列市区域内银行(以下简称所在地银行)申请办理境外上市登记:

(一)书面申请,并附《境外上市登记表》(见附件1);

(二)中国证监会关于境内企业境外上市相关备案材料(按中国证监会要求无需事前备案的除外);

(三)境外发行或超额配售完成的公告文件。

银行审核上述材料无误后,在国家外汇管理局数字外管平台(以下简称系统)银行版资本项目相关模块为境内企业办理登记,并打印境外上市业务登记凭证,加盖银行业务印章后交境内企业。

四、境内企业境外上市发生如下变更情形后,应持书面申请、最新填写的《境外上市登记表》及变更事项相关证明材料、主管部门关于变更事项的相关备案或批复文件(如有)等,到所在地银行申请办理境外上市变更登记:

(一)境外上市的境内企业名称、注册地址、持有流通股的境内股东信息等发生变更;

(二)完成境外股份注销,将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以下简称可转换债券)转为股票,资本公积、盈余公积、未分配利润转增股本等导致资本变动;

(三)境内股东增持、减持、转让、受让境外股份后导致境外上市的境内企业股权结构发生变化;

(四)境外上市前境内股东持有的内资股、境外上市后在境内增发的内资股、外资股东持有的未上市流通股份,经中国证监会备案进行H股“全流通”;

(五)增发(含超额配售、向境内特定对象发行证券购买资产等)股份。

其中,第(四)项、第(五)项应在变更事项完成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申请办理境外上市变更登记。第(一)项至第(三)项情形可在办理第(四)项、第(五)项变更登记时一并办理。

五、境内企业回购其境外股份,可使用境外资金和境内资金。境内企业使用境内资金的,应持书面申请并附《境外上市登记表》、回购相关交易真实性证明等材料,在拟回购前20个工作日内,向其注册所在地国家外汇管理局分局申请办理变更登记。所在地国家外汇管理局分局审核材料无误后,在系统为境内企业办理登记并打印回购业务登记凭证,加盖行政许可专用章后交境内企业,境内企业凭回购业务登记凭证在所在地银行办理相关资金汇兑。由境内汇出境外用于回购的资金如有剩余或回购未达成,不得改变用途,应及时汇回境内。

六、境内企业(不含银行)境外上市相关资金汇兑应通过资本项目-结算账户(账户代码为2103,收支范围见附件2),或境内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办理。境内企业因境外上市业务需新开立资本项目-结算账户的,应凭境外上市业务登记凭证办理。

七、境内企业境外上市募集资金,原则上应及时调回境内。如留存境外开展境外直接投资、境外证券投资、境外放款等业务,应在境外上市发行结束或超额配售完成之日前获得业务主管部门批复或备案文件,并应符合相关跨境资金管理规定。

以人民币计价发行的募集资金遵守《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进一步完善人民币跨境业务政策  促进贸易投资便利化的通知》(银发﹝2018﹞3号)相关要求。

境内企业境外上市募集资金以外币调回的,应汇回至资本项目-结算账户存放和使用,可自主结汇。以人民币调回的,可汇回至资本项目-结算账户或境内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存放和使用。

境外上市募集资金用途应与招股说明文件或公司债券募集说明文件、股东通函、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决议等公开披露的文件(以下简称公开披露文件)所列相关内容一致。

八、境内企业境外发行可转换债券或非参与型优先股,参照外债管理规定办理外债登记、开户、汇兑等。境内企业将可转换债券转为股票的,应按规定办理外债变更或注销登记及境外上市变更登记。

九、境内企业从境外证券市场退市的,应持书面申请、退市公告等真实性证明材料到所在地银行申请办理境外上市登记注销。

十、境内企业境外上市后,其境内股东减持境外上市股份的,应在减持前或减持后30个工作日内,持下列材料到境内股东所在地银行申请办理减持登记:

(一)境内股东书面申请,并附《境外持股变动登记表》(见附件3);

(二)关于减持事项的董事会或股东大会等企业有关权力机构决议(如有);

(三)参与H股“全流通”的境内股东,应提供参加H股“全流通”业务的中国证监会备案材料,以及原非境外上市股份转境外上市股份的相关证明材料;

(四)需经财政部门、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等相关部门批准的,应提供相关部门的批准文件。

银行审核上述材料无误后,在系统为境内股东办理登记,并通过系统打印减持业务登记凭证,加盖银行业务印章后交境内股东。

十一、境内股东增持境内企业境外股份,应在拟增持前20个工作日内,持下列材料向所在地国家外汇管理局分局申请办理增持登记:

(一)境内股东书面申请,并附《境外持股变动登记表》;

(二)需经有关部门批准或备案的,应提供批准或备案文件;

(三)关于增持事项的董事会或股东大会等企业有关权力机构决议(如有);

(四)前述材料不一致或不能说明交易真实性时,要求提供的补充材料。

所在地国家外汇管理局分局审核材料无误后,在系统为境内股东办理登记并打印增持业务登记凭证,加盖行政许可专用章后交境内股东,境内股东凭增持业务登记凭证在所在地银行办理相关资金汇兑。

境内股东汇出境外用于增持的资金如有剩余或交易未达成,不得改变用途,应及时汇回境内。

十二、境内企业境外上市后,境内股东增减持等业务相关资金汇兑应通过居民境外证券与衍生品账户(账户代码为2403,收支范围见附件2)或境内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办理。境内股东因增减持业务需新开立居民境外证券与衍生品账户的,应凭增减持业务登记凭证办理。

十三、境内股东因减持、转让境内企业境外股份等所得资金,原则上应及时调回境内。以外币调回的,应汇回至居民境外证券与衍生品账户存放和使用。以人民币调回的,可汇回至居民境外证券与衍生品账户或境内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存放和使用。

十四、境内企业及其境内股东因办理境外上市相关业务需要,可在境外开立账户,专项用于境外上市业务。

十五、境内企业及其境内股东在境内办理境外上市相关资金即期结汇、购汇及外汇衍生产品交易,应通过具有结售汇业务资格的金融机构,并遵循实需交易和套期保值原则。

十六、境外上市境内企业的国有股东需将减持该境内企业境外上市股份的收入上缴全国社会保障基金(以下简称社保基金)的,应当由该境内企业代为办理。该境内企业应持国有股东需上缴社保基金的减持收入情况说明(包括减持应得资金测算说明和应缴、拟缴资金数额等)、境外上市业务登记凭证等材料,通过其资本项目-结算账户或境内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将相关资金直接划转至财政部在境内银行开立的对应账户。

十七、境内企业向境外监管部门、交易所、承销机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支付与其境外上市相关的合理费用,原则上应从境外上市募集资金中扣减。需从境内汇出的,应持下列材料向所在地银行申请办理:

(一)境外上市业务登记凭证;

(二)能够说明汇出(含购汇汇出)境外金额及对应事项的支付清单及相关证明材料;

(三)境外机构应向境内税务部门缴税的,需提供代扣境外企业或个人税款等相关完税证明。

十八、H股“全流通”业务相关资金划转应通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相关账户进行。中国结算应在境内银行开立H股“全流通”专用外汇账户(账户代码为2417),中国结算香港子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香港)可开立境外外汇专用账户,用于H股“全流通”业务相关资金划转,账户收支范围见附件2。参与H股“全流通”的上市公司对境内股东的分红款应通过中国结算直接在境内以人民币形式派发。

十九、本通知所提境内企业、境内股东、相关境内金融机构及中国结算应按照《国际收支统计申报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42号公布)、《金融机构外汇业务数据采集规范(1.4版)》(汇发﹝2025﹞38号文印发)、《人民币跨境收付信息管理系统管理办法》(银发﹝2017﹞126号文印发)及相关规定,及时办理国际收支统计申报,报送账户、结售汇及收付等相关信息。

境内企业参加H股“全流通”的,境内证券公司应及时将逐笔涉外收付信息、业务编号等登记信息报送至中国结算或中国结算H股“全流通”专用外汇账户开户行。中国结算应在开户行协助下完成H股“全流通”涉外资金集中收付数据和还原数据申报。

二十、相关金融机构应严格按照本通知要求,在业务登记、账户开立与使用、资金汇兑、上市费用境外扣减等方面做好真实性和合规性审核,切实履行反洗钱、反恐怖融资、反逃税义务,并应完整保存相关申请及登记备案等材料备查。

二十一、本通知要求报送的相关申请及登记备案材料均需提供具有法律效力的中文文本。具有中文及其他文字等多种文本的,以具有法律效力的中文文本为准。

二十二、境内企业、境内股东及相关境内金融机构等违反本通知的,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外汇管理局及其分支机构可依法采取责令改正、监管谈话、出具警示函等监管措施,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进行行政处罚。

二十三、境内金融机构境外上市资金管理相关事宜参照本通知办理,对银行类和保险类金融机构境外上市募集资金调回结汇等另有规定的除外。

二十四、境内企业境外间接上市相关资金管理,另行规定。

二十五、本通知由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外汇管理局负责解释。

二十六、本通知自2026年4月1日起实施。《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境外上市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14﹞54号)、《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全面推开H股“全流通”改革所涉外汇管理工作的批复》(汇复﹝2020﹞1号)同时废止。此前有关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中国人民银行

国家外汇管理局

2025年12月24日

橡胶保证金多少?橡胶期货的保证金要求如何影响投资者的资金管理?

橡胶期货保证金的相关解析

在期货交易中,保证金是一个至关重要的概念。对于橡胶期货而言,其保证金的数额并非固定不变,而是受到多种因素的影响。

首先,橡胶期货保证金的多少取决于交易所的规定。不同的期货交易所可能会设定不同的初始保证金水平。一般来说,交易所会根据市场的波动情况、橡胶期货合约的价值等因素来综合确定保证金的标准。

其次,期货公司也会在交易所规定的基础上,对橡胶期货保证金进行一定比例的上浮。这是为了控制风险,确保投资者在交易过程中有足够的资金来应对可能出现的亏损。

橡胶期货的保证金要求对投资者的资金管理产生着显著的影响。

一方面,如果保证金要求较高,那么投资者在开仓时就需要投入更多的资金。这意味着投资者可用于其他投资的资金相对减少,资金的灵活性受到一定限制。但从另一个角度看,较高的保证金要求也有助于降低投资者的杠杆倍数,从而减少因过度杠杆而导致的巨大风险。

另一方面,如果保证金要求较低,投资者开仓所需资金较少,资金的利用效率看似提高,但同时也意味着杠杆倍数增大。在市场行情不利时,可能会面临更大的亏损风险,甚至可能导致保证金不足而被强制平仓。

为了更直观地展示不同保证金水平对投资者资金管理的影响,我们来看下面的表格:

保证金水平开仓资金需求杠杆倍数潜在风险资金灵活性

较多

较低

较小

较差

较少

较高

较大

较好

投资者在进行橡胶期货交易时,应当充分了解保证金要求,并结合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和资金状况,制定合理的投资策略和资金管理计划。不能仅仅因为保证金要求低而盲目开仓,也不应因保证金要求高而错失投资机会。而是要综合考虑市场情况、自身的投资目标和风险偏好,以实现稳健的投资回报。

总之,橡胶期货保证金的多少以及其对资金管理的影响,是投资者在进行橡胶期货交易时必须认真研究和谨慎对待的重要因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