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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贸易外汇管理政策问答

服务贸易外汇管理政策问答

服务贸易外汇收支银行单证审核规定_服务贸易外汇管理政策问答_非贸易付汇

问:单笔等值5万美元以上的服务贸易外汇收支银行如何审核单证?

答:银行办理服务贸易外汇收支业务,应按照《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经常项目外汇业务指引(2020年版)〉的通知》(汇发〔2020〕14号,以下简称“14号文”)相关规定对交易单证的真实性及其与外汇收支的一致性进行合理审查,确认交易单证所列的交易主体、金额、性质等要素与其申请办理的外汇收支相一致。单笔等值5万美元以上的服务贸易外汇收支,银行应按照14号文第四十八条和第四十九条规定进行审核。

问:境内机构是否可以向国际运输或国际运输代理企业境内外汇划转运费?

答:可以。根据14号文第五十条规定,境内机构(含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内企业)向国际运输或国际运输代理企业境内外汇划转运费及相关费用,由办理境内外汇划转业务的划出方银行按展业原则审核交易单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国务院令2008年第532号)第五十二条规定,境内机构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部队等,外国驻华外交领事机构和国际组织驻华代表机构除外。

问:服务贸易项下代垫或分摊费用的期限如何理解?

答:服务贸易项下代垫或分摊费用的期限是指从代垫或分摊行为实际发生之日与偿还代垫或分摊的收付汇日期之间的期限。对于境内机构发生的期限在一年以上的或非关联关系境内外机构间代垫分摊业务,根据14号文第一百八十七条规定,可由所在地外汇局集体审议或个案审批处理。

问:14号文适用服务贸易跨境人民币业务吗?

答:服务贸易跨境人民币业务按照跨境人民币相关业务规定办理。

问:境外个人如何办理服务贸易、收益和经常转移项下购汇业务?

答:境外个人办理服务贸易、收益和经常转移项下购汇业务,应按照个人外汇管理有关规定办理。境外个人将其从境内取得的服务贸易、收益和经常转移项下的人民币收入购汇汇出的,可凭境外个人本人身份证件和有交易额的相关证明材料(含税务凭证)办理,其中,税务凭证包括由税务部门出具的《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税务备案表》(含电子备案信息)或完税证明或免税证明等材料。

问:服务贸易项下预收预付如何界定?

答:服务贸易项下预收预付是指服务费用的资金收付在服务发生前的交易行为。银行可结合具体业务性质进行判断。根据14号文第四十九条和第五十三条规定,对于服务贸易项下预收预付款,银行应确认交易真实性、合规性和合理性后办理,并按要求进行申报。

问:银行凭电子或纸质税务备案表办理服务贸易付汇业务时,申报信息填写应注意哪些方面?

答:根据14号文第五十三条规定,银行凭电子或纸质税务备案表办理服务贸易付汇业务,应在申报凭证的交易附言栏目中标明“swba+备案表编号后六位”。一笔交易对应多个税务备案表的,“swba+备案表编号后六位”用逗号间隔。其中,“swba”为大写字母,“+”号无需写在附言里。例如:wba123456或swba123456,swba456789等。

问:境内免税商品经营单位和免税商店存入和提取外币现钞,应如何办理?

答:根据14号文第八十一条规定,境内免税商品经营单位和免税商店销售免税商品的外汇交易,境内机构可以收取外币现钞;第一百五十五条规定,免税商品经营单位和免税商店销售免税商品收入的外币现钞,可以存入其经常项目外汇账户。除14号文第八十二条(一)至(四)款所列情况外,免税商品经营单位和免税商店确需提取外币现钞,应到所在地外汇局办理登记手续。

问:银行向外汇局报送的境内机构外币现钞存取数据范围具体包含哪些内容?

答:根据《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发布〈金融机构外汇业务数据采集规范(1.2版)〉的通知》(汇发〔2019〕1号)有关规定,银行报送的境内机构外币现钞存取数据范围包括:一是境内机构经由银行将机构外币现钞结汇和将机构外币现钞存入账户的数据;二是境内机构经由银行先购汇再直接提取外币现钞和从外汇账户提取外币现钞的数据。此外,兑换特许业务经营机构在银行发生的存取外币现钞数据也需向外汇局报送。

问:外币现钞账户撤销后银行报送境内机构外币现钞存取数据应注意什么?

答:根据《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精简外汇账户的通知》(汇发〔2019〕29号)有关规定,经常项目-外币现钞账户(以下简称外币现钞账户)并入经常项目-外汇结算账户管理,境内机构不再通过外币现钞账户办理提钞和存钞业务。银行报送外币现钞存取数据要求不变,对于特殊情况的外币现钞存取业务,银行应做好相关业务台账登记工作。

问:存放境外的服务贸易外汇资金调回境内同名经常项目外汇账户,银行是否需要审核交易单证?

答:经外汇局登记备案过的境外账户资金调回境内同名经常项目外汇账户,银行无需审核交易单证。根据14号文第一百六十一条和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境内机构外汇资金存放境外,应开立存放境外外汇账户,该账户开立前应向所在地外汇局申请办理开户登记手续。外汇资金从上述境外存放账户调回时,如果调回至境内的账户为同名经常项目外汇账户或外汇资金集中运营管理账户,银行可不审核交易单证,但应与境内机构确认资金性质。同时,境内机构将存放在境外的服务贸易外汇收入调回境内时,应进行国际收支统计间接申报,具体申报在“货币和存款收回-收回或调回存放境外存款本金”项下,国际收支交易编码为“801031”。

问:银行如何办理特别纳税调整下的跨国公司利润补偿外汇收支业务?

答:为便利跨国公司相关业务办理,现就银行审单和申报方式明确如下:一是企业按转让定价方式办理利润补偿外汇收支业务。银行应根据14号文规定,按照展业原则,审核税务部门或海关部门相关书面文件、利润调整协议、发票等材料,对交易的真实性、合规性及其与外汇收支的一致性进行合理审核,按原贸易方式(货物贸易或服务贸易)办理相关外汇收支业务。二是企业按成本分摊方式办理利润补偿外汇收支业务。银行应根据14号文规定,按照展业原则,审核具有相关权责条款的分销协议、财务报告及发票等材料,对交易的真实性、合规性及其与外汇收支的一致性进行合理审核,并按照“与保险无关的赔偿”申报在“424000 其他二次收入(经常转移)”项下。三是企业按其他方式办理利润补偿外汇收支业务。银行应根据14号文规定,按照展业原则审慎办理相关业务。对于单笔等值5万美元以下(含)的利润补偿外汇收支业务,银行在办理时原则上可不审核交易单证。

问:承包工程企业能否将现有境外项目所属境外账户性质转为资金集中管理账户?

答:可以。根据14号文相关规定,境内承包工程企业可根据实需,在确保项目资金使用真实合规的前提下,到所在地外汇局办理账户变更备案手续,并按要求变更收支范围、期限和限额等,将现有境外项目所属境外账户用作资金集中管理账户。

问:如何理解“非贸易非经营性用汇”范围?

答:“非贸易非经营性用汇”是专指财政资金预算内的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发生的所有用汇,根据《财政部关于非贸易非经营性用汇管理问题的通知》(财预〔2012〕410号),包括14号文第八十三条中列明的情形。

问:哪些外币现钞可以存入经常项目外汇账户?

答:根据14号文规定,境内机构按规定收取外币现钞后,应在银行办理结汇。符合下述三种情况的,可以存入经常项目外汇账户:1)按规定已提取但未使用完的经常项下外币现钞,可以存入原提取外币现钞所使用的外汇账户;2)司法和行政执法等机构的罚没款、暂扣款和专项收缴款为外币现钞的,银行可根据上述机构的相关文件直接办理存入经常项目外汇账户手续;3)免税商品经营单位和免税商店销售免税商品收入的外币现钞,可以存入其经常项目外汇账户。

问:对于已经存入经常项目外汇账户的外币现钞,境内机构在办理结汇或划转给其他境内机构时,银行是否需要在境内机构外币现钞存取系统申报?

答:不需要。对于按规定存入经常项目外汇账户的外币现钞,银行应在办理存钞时在境内机构外币现钞存取系统申报,在办理结汇或划转给其他境内机构时,银行无需再次申报。

问:如何理解《经常项目外汇业务指引(2020年版)》(以下简称《指引》)第四十九条有关关联关系中的“重大影响关系”?例如隶属于同一集团的兄弟公司是否可视为关联公司、进出口交易双方能不能算具有“重大影响关系”?

答:“重大影响关系”是指对一个企业的财务和经营政策有参与决策的权力。进出口交易双方没有参与财务和经营决策的权力,不能视为“重大影响关系”。根据国际货币基金组织相关定义,隶属于同一集团的兄弟公司可视为关联公司。

问:“非关联代垫款”是否仅限于《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支持贸易新业态发展的通知》(汇综发〔2020〕11 号) 第三条规定的内容?

答:《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支持贸易新业态发展的通知》(汇综发〔2020〕11号)第三条关于贸易新业态(境内国际寄递企业、物流企业、跨境电子商务平台企业)项下涉及的非关联代垫业务,应按规定报备所在地外汇局。其他服务贸易项下非关联代垫业务,应按《指引》第一百八十七条规定,报备所在地外汇局,所在地外汇局可根据具体情况,综合考虑非关联代垫合理性、超长期限合理性及交易基础合规性等因素,按程序通过集体审议处理,或逐级上报国家外汇管理局。

问:服务贸易项下提前购汇业务是否有提前购汇期限、是否允许跨行、是否允许同名划转?审核原则是什么?

答:根据《指引》第四十九条,对于服务贸易项下付汇,无提前购汇期限、跨行、同名划转限制,但银行应按实需原则审慎审核相关交易背景,确认交易真实性、合理性和必要性后办理。

问:服务贸易退汇是否有合理期限?

答:无期限限制。银行应根据真实合规和实需的原则,对服务贸易退汇期限的真实性、合规性和必要性进行合理审核,并在申报凭证的退款栏目中进行确认,在交易附言栏目中标明“退款”字样。对于无法原路退回的退汇,应在交易附言栏目注明“特殊退汇”。

问:服务贸易退汇是否有合理期限?

答:《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税务备案表》流水号格式为 14 位数字:年份(2位)+税务机关代码(6位)+顺序号(6 位)。

问:国际收支申报中交易附言字数有限制,多张备案表编号过长无法罗列如何解决?

答:根据《国家外汇管理局金融机构外汇业务数据采集规范(v1.2)》,交易附言字段最大长度为256个字符位,可以容纳128个汉字或者256个非汉字其他字符,可基本满足多张备案表编号录入。若确实存在交易附言无法全部录入多张备案表编号的情况,可填写主要大额备案表编号,并同时向所在地外汇局书面报告该笔业务使用的全部备案表编号。

问:关于服务贸易项下凭税务备案表付汇的,若未在交易附言中标“swba+备案表编号后六位”的是否会产生滞留数据?

答:根据《指引》第五十三条,银行凭电子或纸质税务备案表办理服务贸易付汇业务,应在申报凭证的交易附言栏目中标明“swba+备案表编号后六位”。若交易附言中未标明 “swba+备案表编号后六位”或者标明有误,不会产生滞留数据,但会影响银行外汇业务合规与审慎经营评估结果。

问:承包工程企业可在境外开立资金集中管理账户,是否有别于用于收入存放境外的境外外汇账户?

答:承包工程企业在境外开立的资金集中管理账户属于《指引》第一百六十一条规定的境外账户。此境外账户既可用于货物贸易出口收入或服务贸易外汇收入存放境外,也可用于承包工程企业资金集中管理;用于承包工程企业资金集中管理的,账户收支范围按照《指引》第一百六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管理。

问:关于存放境外规模的管理,如果企业同时申请货贸和服贸两项收入存放境外业务,是否需要分别开立不同的账户?存放规模如何管理?

答:根据《指引》第一百六十四条规定,境外账户收入和支出范围同时包含货物贸易和服务贸易,对于企业存放境外的货贸和服贸收入,无需分别开立境外账户。关于存放境外规模管理,根据《指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所在地外汇局办理开户登记时,应根据企业业务规模和实际需要,确定存放境外规模。

国家外汇局九箭齐发 促进跨境贸易收支便利化 支持外贸稳定发展

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获悉,为进一步深化贸易外汇管理改革,便利市场经营主体办理跨境贸易业务,国家外汇局发布了《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进一步便利外汇资金结算 支持外贸稳定发展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

《通知》从推动便利化政策优化扩围、支持贸易新业态等创新业务健康发展、提升服务贸易企业资金使用效率三方面推出九项便利化政策举措,通过丰富外汇政策供给,培育外贸新动能,提升外汇支持外贸稳定发展的服务质效。

跨境贸易高水平开放试点将扩面升级

推动便利化政策优化扩围方面,国家外汇局推出了四项政策:

一是扩大跨境贸易高水平开放试点地区范围,在现有试点地区的基础上,进一步覆盖更多有实需、经营主体合规状况良好且符合国家战略发展方向的地区。

记者获悉,2022年以来,跨境贸易高水平开放试点政策取得良好成效,目前已扩围至11地,累计办理经常项下试点业务约1.7万亿美元,推动经常项目外汇业务“减单证、简流程”,显著提升诚信合规企业的资金结算效率。《通知》借鉴前期经验,进一步扩大试点地区范围,支持重点区域创新发展。

例如,长飞光纤光缆股份有限公司有关负责人告诉记者,纳入跨境贸易高水平开放试点后,境内母公司和境外子公司间贸易收支可进行轧差净额结算,仅支付差额部分。企业预计每年可轧差业务量最多达3亿~5亿元人民币,有望释放亿元以上往来资金,降低公司运营成本,助力公司拓展海外市场。

二是拓宽跨境贸易高水平开放试点轧差净额结算业务种类,支持货款与货物贸易相关运输、仓储、维修、赔偿等服务费用之间的轧差净额结算,降低资金结算费用。

国家外汇局调研发现,随着外贸企业经营模式更加多元,实践中出现货款与相关运输、仓储、维修、赔偿等经常项下费用间的轧差结算需求。此外,保费、清关费等货物运输相关费用间亦存在轧差需求。《通知》在跨境贸易高水平开放试点政策中,进一步拓展货款与相关服务费用等轧差结算种类,降低企业跨境汇款的频次和成本。

三是进一步简化跨国公司经常项目资金集中收付和轧差净额结算手续,对于被纳入跨境贸易高水平开放试点企业或优质企业贸易外汇收支便利化政策企业的跨国公司,支持银行按展业原则为其便捷办理经常项目外汇业务,更好释放外汇便利化政策集成效能。

根据现行规定,纳入资金池的跨国公司可以申请开展经常项目资金集中收付和轧差净额结算,但有的企业已经同时享受跨境贸易高水平开放试点企业或优质企业贸易外汇收支便利化政策,希望能集成两项政策优势,进一步简化单证审核流程和材料,本次《通知》回应了行业诉求,进一步节省企业准备材料的时间成本。

四是便利优质企业涉外员工薪酬用汇。企业涉外员工存在工资、奖金、补贴等薪酬类资金跨境购付汇及收结汇等需求。

目前,个人办理薪酬相关业务,需向银行提交在职证明、薪酬流水等材料,《通知》为优质企业提供配套增值服务,支持银行依据优质企业提供的薪酬材料,核定薪酬结购汇金额,为企业涉外员工便捷办理相关业务。

例如,苏州某科技公司相关负责人告诉记者,作为国家级高新技术企业,其外籍管理人员需定期将人民币薪酬购汇汇至境外。新政出台后,银行可为企业涉外员工提供定制化的薪酬结算便捷服务,根据企业发放薪酬清单核定薪酬结购汇金额,单笔业务办理效率提升90%以上。

更多贸易新业态主体有望享受便利化政策

支持贸易新业态等创新业务健康发展方面,国家外汇局推出了三项政策:

一是鼓励将更多贸易新业态主体纳入便利化政策范畴。随着贸易新业态蓬勃发展,越来越多的中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借助跨境电商和外综服平台开展跨境贸易,并希望享受更加便利的贸易结算政策。但由于相关主体业务规模小等因素,由银行逐家纳入优质企业便利化政策的尽调成本较高。《通知》发挥优质电商平台和外综服企业的推荐增信作用,推动银行将更多贸易新业态相关的中小型企业纳入优质企业范围,适用更加便利的贸易资金结算政策。

二是优化外贸综合服务企业外汇资金结算。目前,银行一般根据合同、报关单等审核材料,办理跨境贸易资金结算。对于商品调价、货物退款等情形,报关单金额往往与收汇金额不匹配,且一笔收汇往往对应多笔出口订单,审核耗时较长。同时,相关主体需要支付境外仓储、物流及税收等费用,存在以收抵支的实际需求。

为顺应跨境电商交易高频、海量、线上化的特点,《通知》充分发挥外综服企业掌握中小微商户线上销售情况,以及为其提供报关、物流等服务的优势,引导银行转变传统审单方式,根据外综服企业提供的订单、物流等线上生成的电子交易信息,实现在线自动办理跨境电商收付汇及轧差业务,进一步提升资金结算效率。

例如,广州韵通外贸综合服务有限公司有关负责人告诉记者,新政支持银行批量自动审核该公司线上推送的电子订单、物流信息,无需企业提交纸质单据,百万级订单量的跨境电商收款入账结算时长将大幅缩短至9分钟左右。企业因此节省了人力和时间成本,享受到更加高效、便捷的外汇资金结算服务。

三是完善经常项目特殊外汇业务处置机制。随着对外开放进程持续加深,外贸企业用汇需求趋于复杂化、个性化。鉴于此,《通知》督导银行对企业等境内机构适用经常项目特殊外汇业务处置制度,按照“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通过多维度展业,高效办理经常项下具有真实、合规交易背景,但不常见、个性化、复杂化的创新外汇业务,切实解决银行“不敢办、不想办”的问题,全面保障外贸企业等经营主体经常项下真实合法的用汇权益。

进一步提升服务贸易企业资金使用效率

提升服务贸易企业资金使用效率方面,国家外汇局推出了两项政策:

一是放宽服务贸易代垫业务管理。根据现行规定,除优质企业外,只有具有关联关系的境内外机构间发生的服务费用代垫可在银行直接办理。考虑到在开展对外贸易的过程中,境内外机构间代垫报关、仓储、物流等服务费用的情形比较常见,《通知》进一步简化相关资金结算手续,明确境内企业与交易对手方间代收代付货物运输、仓储、维修等费用,可直接在银行便利办理相关资金收付。

《通知》明确,银行审核业务真实性和合理性后,可为境内机构办理贸易相关服务费用代垫业务,一类具有贸易往来的境内外机构间代垫货物运输、仓储、维修、报关、检验、税收、保险等费用,另一类是境内国际寄递企业、物流企业、跨境电子商务平台企业为客户代垫跨境电子商务相关的境外仓储、物流、税收等费用。

二是便利承包工程企业境外资金集中管理。随着对外开放进程持续推进,境外承包工程成为我国企业“走出去”参与国际合作的重要形式和途径,项目的数量和规模不断增加,企业集中使用和管理境外资金的需求也愈发强烈。

根据现行规定,承包工程企业可以在境外集中管理同一国家(地区)不同工程项目的境外资金。新政支持承包工程企业在境外开立资金集中管理账户,实现对不同国家地区、不同项目资金的集中调配和灵活使用,有效盘活海外工程项目的“沉淀”资金,减少企业资金周转时间,提升企业汇率风险管理能力。

例如,中国水电建设集团国际工程有限公司相关负责人告诉记者,作为一家服务“一带一路”建设的承包工程企业,中国水电在全球100多个国家设计和建造基础工程设施。《通知》支持跨国、跨地区集中管理调配境外项目资金,可以有效解决海外工程资金分布不均衡的矛盾,从而降低外部融资需求,也有助于统筹管理汇率风险。

他还透露,《通知》实施后可降低企业海外资金占压约5亿元人民币,预计每年可减少汇兑损失约3000万元人民币。

国家外汇局:推动跨境贸易高水平开放试点优化扩围

中新经纬10月29日电 “国家外汇管理局”微信号29日消息,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进一步促进跨境贸易收支便利化,提升外汇支持外贸稳定发展的服务质效,日前,国家外汇管理局发布《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进一步便利外汇资金结算 支持外贸稳定发展的通知》(汇发〔2025〕47号,以下简称《通知》)。

《通知》主要内容包括三方面:

一是推动便利化政策优化扩围。推动跨境贸易高水平开放试点优化扩围,在现有试点地区的基础上,进一步覆盖更多有实需、经营主体合规状况良好且符合国家战略发展方向的地区。拓宽试点企业经常项下资金轧差净额结算业务种类,支持货款与货物贸易相关运输、仓储、维修、赔偿等服务费用之间的轧差净额结算,降低资金结算费用。进一步简化优质跨国公司经常项目资金集中收付和轧差净额结算手续,支持银行按展业原则为其便捷办理经常项目外汇业务,更好释放外汇便利化政策集成效能。支持银行根据优质企业提供的薪酬材料,核定薪酬结购汇金额,为企业涉外员工便捷办理相关业务。

二是支持贸易新业态等创新业务健康发展。发挥优质电商平台和外贸综合服务企业的推荐增信作用,推动银行将更多贸易新业态相关的中小型企业纳入优质企业范围,适用更加便利的贸易资金结算政策。引导银行转变传统审单方式,凭外贸综合服务企业提供的订单、物流等线上生成的电子交易信息,通过系统自动批量审核,为贸易新业态主体便捷办理收付汇。督导银行建立经常项目特殊外汇业务处置机制,对于境内机构具有真实、合法交易背景的经常项目外汇业务,按照“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高效办理经常项下个性化、复杂化的创新外汇业务。

三是提升服务贸易企业资金使用效率。放宽服务贸易代垫业务管理,明确境内企业与交易对手方间代收代付货物运输、仓储、维修等费用,可直接在银行便利办理相关资金收付。支持承包工程企业跨国家、跨地区集中调配使用资金,有效盘活海外工程项目的“沉淀”资金,切实降低企业财务成本,助力高质量共建“一带一路”。

国家外汇局表示,下一步将继续深化外汇管理改革,进一步便利经营主体跨境贸易收支,不断提升跨境资金结算质效,切实服务实体经济高质量发展。(中新经纬APP)

刚刚,国家外汇局重磅发布!

支持外贸稳定发展政策_跨境贸易外汇便利化_国家外汇管理局的待遇

10月29日消息,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进一步促进跨境贸易收支便利化,提升外汇支持外贸稳定发展的服务质效,日前,国家外汇管理局发布《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进一步便利外汇资金结算 支持外贸稳定发展的通知》(汇发〔2025〕47号,以下简称《通知》)。《通知》主要内容包括:

一是推动便利化政策优化扩围。推动跨境贸易高水平开放试点优化扩围,在现有试点地区的基础上,进一步覆盖更多有实需、经营主体合规状况良好且符合国家战略发展方向的地区。拓宽试点企业经常项下资金轧差净额结算业务种类,支持货款与货物贸易相关运输、仓储、维修、赔偿等服务费用之间的轧差净额结算,降低资金结算费用。进一步简化优质跨国公司经常项目资金集中收付和轧差净额结算手续,支持银行按展业原则为其便捷办理经常项目外汇业务,更好释放外汇便利化政策集成效能。支持银行根据优质企业提供的薪酬材料,核定薪酬结购汇金额,为企业涉外员工便捷办理相关业务。

二是支持贸易新业态等创新业务健康发展。发挥优质电商平台和外贸综合服务企业的推荐增信作用,推动银行将更多贸易新业态相关的中小型企业纳入优质企业范围,适用更加便利的贸易资金结算政策。引导银行转变传统审单方式,凭外贸综合服务企业提供的订单、物流等线上生成的电子交易信息,通过系统自动批量审核,为贸易新业态主体便捷办理收付汇。督导银行建立经常项目特殊外汇业务处置机制,对于境内机构具有真实、合法交易背景的经常项目外汇业务,按照“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高效办理经常项下个性化、复杂化的创新外汇业务。

三是提升服务贸易企业资金使用效率。放宽服务贸易代垫业务管理,明确境内企业与交易对手方间代收代付货物运输、仓储、维修等费用,可直接在银行便利办理相关资金收付。支持承包工程企业跨国家、跨地区集中调配使用资金,有效盘活海外工程项目的“沉淀”资金,切实降低企业财务成本,助力高质量共建“一带一路”。

下一步,国家外汇管理局将继续深化外汇管理改革,进一步便利经营主体跨境贸易收支,不断提升跨境资金结算质效,切实服务实体经济高质量发展

我国积极有序扩大债券市场对外开放!成效如何?国家外汇局解读→

近年来,我国主动有序推动金融业开放,持续拓展金融开放的广度和深度,一系列开放举措助力加快形成更大范围、更宽领域、更深层次的全面开放新格局。在债券市场方面,一系列制度安排为全球资本提供了多元化的投融资渠道,这些制度安排成效如何,有哪些创新性举措?

中国债券市场开放_中国外汇市场什么时候开放_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制度优化

国家外汇管理局资本项目管理司副司长王蕾介绍称,近年来采取“小步稳跑”方式,不断优化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制度。目前,我国债券市场规模位居全球第二,金融市场广度和深度不断提升。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制度优化_中国债券市场开放_中国外汇市场什么时候开放

国家外汇管理局资本项目管理司副司长 王蕾:我国债券市场开放的起点比较高,实践中也较好地满足境外投资者配置人民币债券的需求。人民币在全球跨境交易使用中的占比稳步提升,国际影响力逐步增强,是全球投资者多元化资产配置的重要选择。

中国债券市场开放_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制度优化_中国外汇市场什么时候开放

数据显示,截至2024年10月末,境外机构持有银行间市场债券4.25万亿元,共有1153家境外机构主体入市,其中590家通过直接投资渠道入市,829家通过“债券通”渠道入市,266家同时通过两个渠道入市。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制度优化_中国债券市场开放_中国外汇市场什么时候开放

国家外汇管理局资本项目管理司副司长 王蕾:近年来,国家外汇局在深化金融市场开放外汇管理改革过程中,着力推动不同渠道汇兑管理规则一致化,营造对境外投资者更友好的投融资环境。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制度优化_中国外汇市场什么时候开放_中国债券市场开放

王蕾表示,今年以来,我国经济运行总体平稳,高质量发展扎实推进,近期一揽子增量政策相继落实落地,经济回升向好态势持续巩固,为投资者提供了稳定的宏观环境,未来外资投资我国金融市场仍具有稳定、可持续的增长空间。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制度优化_中国债券市场开放_中国外汇市场什么时候开放

国家外汇管理局资本项目管理司副司长 王蕾:国家外汇局继续会同相关部门,积极支持更多各类境外机构来华发行人民币债券;继续推动QFII(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RQFII(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与CIBM(银行间债券市场直接入市)等开放渠道的汇兑管理规则统一,逐步形成外资投资人民币资产简明统一的外汇管理政策框架,提升人民币债券对外资的吸引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