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爆仓比暴富更快!400倍杠杆豪赌你敢玩吗?

“只需投入1万美元作为保证金,就可进行400万美元的外汇交易,从中赚取远超过本金的可观收益。”如果你在网上看到关于炒外汇能轻松赚钱的广告语,千万不要轻信。

近期,一些网络平台非法从事外汇按金活动,严重扰乱金融秩序,造成社会公众财产损失,影响恶劣,存在较大风险隐患。人民银行重庆营业管理部日前发布风险警示,提醒广大投资者,要擦亮眼睛,提高风险防范意识和能力,以免给自己造成重大财产损失。

杠杆交易诱骗投资者网络“炒汇”

外汇按金交易也称外汇保证金交易,一般指客户投资一定数量的资金作为保证金,按一定杠杆倍数在扩大的投资金额范围内进行外汇交易。

相比A股市场仅能做多,且每天涨跌幅10%的限制,炒汇不仅可以实现“双向交易”,还可以个人信用撬动最高400倍的“高杠杆”交易,这意味着投资人只要做准方向,只需波动0.25%就可以实现资产翻番,反之则会“爆仓”。

而高杠杆比例,堪称是一些网络投资平台诱骗投资者进行外汇保证金交易(也称网络“炒汇”)的“法宝”。

譬如:铁汇(IronFX)外汇交易平台官网宣传其总部设于塞浦路斯,受欧盟CySEC、英国FCA等机构监管。该平台宣传其投资零风险,投资者本金最多可放大500倍,获利丰厚。在此基础上,该公司通过拨打电话、参与理财博览会、发放高比例赠金等方式招揽、吸引老百姓开户投资,短时间内获得巨量客户。

从2014年10月起,不少投资者在铁汇平台投入的资金“无法提现”,终于意识到或将血本无归。2015年2月,160个中国投资者将其状告至塞浦路斯监管部门。同年11月,欧盟CySEC官方监管部门针对铁汇事件仅罚款33.5万欧元,对于广大中国投资者的资金追回一概不究。2017年3月,铁汇事件在上海浦东法院审理,涉案金额3300万元人民币,铁汇中国区运营管理人韩某、游某被判非法经营罪。

网络“炒汇”不合法

根据《关于严厉查处非法外汇期货和外汇按金交易活动的通知》(证监发字〔1994〕165号),凡未经批准的机构擅自开展外汇按金交易的,均属于违法行为。同时,客户(单位和个人)委托未经批准的机构进行外汇按金交易(无论以外币或人民币作保证金)的,也属于违法行为。

而目前,中国人民银行、银保监会、证监会、国家外汇管理局及其分支机构,尚未批准任何机构在我国境内开展或代理开展外汇按金交易业务。

人民银行重庆营业管理部相关负责人表示,网络平台非法从事外汇按金交易活动,已严重扰乱金融秩序,造成社会公众财产损失,影响恶劣。市民要充分认识到从事外汇按金交易活动的危害,提高风险防范意识和能力,谨防因交易违法造成财产损失。如果发现相关的违法犯罪活动线索,应积极向有关部门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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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步揭秘炒外汇诈骗伎俩

1、在一些股票QQ群、微信群中以分析师、老师、导师等身份接近炒股爱好者,博取信任;

2、通过QQ群、微信等推广邀约受害人到虚假平台炒外汇;

3、成功邀约后,在炒外汇群里,通过内部人员假扮客户制造炒外汇快速赢利的假象,逐步消除受害人顾虑;

4、以小投入大回报让受害人初尝甜头,并且提出分成赢利等要求,以看似符合常理的规定进一步博取受害人信任;

5、瞅准时机和受害人心理,趁机开出不用分成赢利部分等条件诱惑受害人拉人头进平台;

6、平台后台人为设定胜负概率,增加受害人亏损几率;当受害人赢利时,视情况设置重重障碍阻止取现;当受害人投入大笔资金时,甚至直接查封、冻结、删除受害人平台账户,以此非法占有受害人资金。

远离非法网络炒汇 保护自身合法权益

近年来,在国内股市等投资渠道不景气的情况下,非法网络炒汇组织以高杠杆、高收益、低风险为诱饵,通过电话、短信、网络多种宣传渠道,鼓吹境内主体参与非法网络炒汇活动。从现阶段看,大多非法网络炒汇均是以投资者血本无归和组织者人去楼空告终,在给广大投资者个人及家庭带去沉重打击的同时,也给外汇市场的健康有序发展带来了极大的危害。

一、引言

2009年9月,多名个人向浙江公安和外汇部门举报,称台州百家信公司与上海佰福金公司涉嫌非法经营外汇业务。经多部门联合调查,上海佰福金公司系日本佰富门集团业务人员河某在未经批准的情况下成立的一家炒汇业务拓展类公司,台州百家信公司实际为这家网络炒汇公司在台州的代理,两家公司在没有获得我国金融管理机构批准的情况下,通过宣传网络炒汇的高杠杆、高收益率,以电话、短信、电子邮件等方式吸收并指导客户进行跨国外汇业务买卖。一年间,两家公司共吸收506万元人民币资金,并收取至少4万多美元的手续费,致使20名客户输得血本无归。最终,法院以非法经营罪对两家公司组织开展网络炒汇的行为进行了判决。

二、关于网络炒汇

网络炒汇指借助网络平台开展的外汇买卖交易,其实质是一种外汇保证金交易。外汇保证金交易,是指投资者用自有资金作为担保,利用杠杆效应,将银行或经纪商提供的融资放大来进行外汇交易。投资者可在20-400倍的杠杆额度内自由买卖同等价值的即期外汇,操作所造成之损益,自动从上述投资账户内扣除或存入。其最大的特点是让小额投资者可以利用较小的资金,获得较大的交易额度,和全球资本一样享有运用外汇交易作为规避风险之用,并在汇率变动中创造利润机会,外汇保证金交易从本质上就是一个投资行为。近年来,随着网络交易平台的设计日益成熟且广泛运用,专门为投资者设计的网络操作平台可以使投资者直接操盘进行点击式交易,保证金交易逐渐发展为网络炒汇。

在国外发达的金融体系和完善的监管制度支撑下,外汇保证金交易作为一种风险防范和投资手段已较为普遍。在我国,1994年由国家外汇管理局等四部委联合发布的《关于严厉查处非法外汇期货和外汇按金交易活动的通知》规定,“凡未经中国证监会和国家外汇管理局批准,且未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注册的金融机构、期货经纪公司及其他机构擅自开展外汇期货和外汇按金交易,属于违法行为;客户(单位和个人)委托未经批准登记的机构进行外汇期货和外汇按金交易,无论以外币或人民币作保证金也属违法行为。未经批准,擅自从事外汇期货和外汇按金交易的双方不受法律保护”。因此,我们所说的非法网络炒汇,是指境内主体从事的、以境内各类未经批准的投资咨询类公司为中介、借助境外炒汇平台实施的网络保证金交易。从近年来国内发现的非法网络炒汇案件看,交易者从事外汇保证金交易的目的大大超过了投资的范畴,投机获取高额收益已成为其主要目的,而最终的结果往往是投资者亏得血本无归。

三、网络炒汇在我国的发展

就全球范围而言,外汇保证金属于个人理财产品中的顶级产品。德意志银行、瑞士信贷银行、花旗银行等国际各大银行的外汇保证金业务已经开展的非常成熟。在我国,外汇保证金交易主要经历了以下3个阶段:

(一)盲目发展阶段(1992-1994)

1992 年至1993 年期货市场盲目发展的过程中,多家香港外汇经纪商未经批准即到中国大陆开展外汇期货交易业务,并吸引了大量国内企业和个人的参与。由于国内绝大多数参与者并不了解外汇市场,盲目的参与导致了大量客户亏损,其中也不乏大量的国有企业。鉴于此, 1994 年8 月,证监会、外管局、工商局、公安部四部委联合发布《关于严厉查处非法外汇期货和外汇按金交易活动的通知》,明令禁止各种外汇保证金交易。不过在此期间的1993 年底,中国银监会开始允许国内银行开展面向个人的实盘外汇买卖业务。随着外汇保证金交易的取缔,外汇实盘交易成了个人投资者想要进行外汇投资的唯一途径。

(二)半开放时期(2006-2008)

到了2003 年,伴随美国外汇经纪商逐渐步入正轨,并接受监管,许多外汇经纪商不断将触角伸向中国,这也不断的刺激了中国银行业。2006年6月,中国建设银行上海分行获批面向个人投资者推出远期外汇交易业务,首次采用保证金模式。2006 年11 月,交通银行宣布,经监管部门核准,在国内同业银行中率先推出个人外汇交易新产品—“满金宝”,正式向全国范围推广。当时提供给普通投资者5 倍杠杆。2007 年2 月,中国银行发布消息,中行将携个人外汇交易新品“保证金外汇宝”正式进军外汇保证金市场。此时提供给普通投资者10 倍杠杆。2008 年3 月,民生银行高调宣布进入外汇保证金领域,并举行了规模空前的外汇保证金模拟大赛。民生银行给客户提供20 倍杠杆。至此,外汇保证金又一次在国内引起普通投资者的关注。然而,2008 年6 月,银监会发布《关于银行业金融机构开办外汇保证金交易有关问题的通知》,叫停所有银行的外汇保证金交易,理由是银行尚未能完全掌控外汇交易带来的风险。

(三)现行政策(2009年至今)

就现阶段而言,外汇保证金交易尚不受我国法律保护,国家禁止各类主体从事外汇保证金交易。

四、非法网络炒汇的特点及现状

(一)非法网络炒汇的欺诈特点

1、“名门出身”忽悠人

有的炒汇公司往往冒充境外合法正规外汇经纪公司,通过境外交易公司名称中的一个英文字母,偷梁换柱。有的被冒充的境外公司本身在所在国就属于无牌经营的非法公司。对于这类中介公司,境内投资者很难分辨,往往信以为真,一旦将资金打入这些公司的境外账户,资金安全存在着极大的隐患。

2、代理协议实为“卖身契”

客户开户时,工作人员往往会用各种方式鼓动客户“委托理财”,口头承诺公司代理客户操作一定会保本,赚的钱全部是客户的,公司不收取任何费用。一旦客户在《委托代理书》上签字,客户就等于签了“卖身契”,因为合同上大多写明“客户将账户全权委托给代理人操作,客户将为此承担一切责任”。这样一来,代理中介很可能会与别人合谋掏空客户资金,即使客户的钱被亏得一干二净,也无从申诉。

3、频繁进出赚取手续费

炒汇是双向交易,而且可当天买卖,网络炒汇公司巧妙利用这一点,不断鼓动投资者频繁操作。由于外汇市场变化快,时间紧迫,很多投资者都来不及仔细计算费用就进行了操作。投资者每操作一次,炒汇公司都会收取手续费,这样,投资者最后即使小有盈余,扣除一定的手续费和利息之后,也所剩无几甚至“反盈为亏”。

4、虚拟平台内部操作

个别欺诈性质的炒汇公司会伪造一个交易平台,客户登录的交易系统,其实就在该公司的网络服务器上。这个系统完全在炒汇公司的操纵下,不管行情如何,不管投资者如何操作,判断总是错的,总是不断赔钱。偶尔遇到客户赚钱的大行情,系统会无法登录或掉线;无论盈利还是亏损,客户均无法平仓,直至保证金基本亏损完毕系统才爆仓或自动平仓;当客户向公司讨要说法时,公司就销毁客户所有的书面资料,人去楼空。

(二)新的发展趋势

从监管部门发现的情况看,现阶段我国的非法网络炒汇还呈现出以下新的发展趋势:

一是从事网络炒汇的中介机构数量日趋增多且五花八门。从中介公司的名字上,咨询公司、外汇公司、投资公司等各类公司五花八门,近年来仅在杭州发现的就有“第三波外汇公司”、“日本121BANK-FX株式会社驻杭州代表处”、“上海晟鼎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杭州分公司”、“杭州汇天投资咨询有限公司”、“杭州欧瑞外汇公司”等十余家。这些公司大部分以投资咨询公司的名义注册成立,门槛低、投入少,即便被有关部门打击关闭,很容易就可以改头换面,另起炉灶。

这些公司代理的境外交易商也是五花八门,不仅分布于美国、英国、日本、澳大利亚、塞浦路斯、百利兹、香港等国家和地区,其中有属于境外合法正规交易公司的,也有一些在境外所在国已属于无牌经营的非法公司。如从香港证交所列出的名单来看,境外存在着一大批无牌照可疑公司在从事类似业务,境内投资者很难分辨,一旦将资金打入这些公司的境外账户,资金安全存在着极大的隐患。

二是参与者大多不具备投资经验和相关专业知识。在非法炒汇组织的鼓吹下,参与网络炒汇的人员成分日趋复杂,有刚参加工作的年轻人,也有中年家庭妇女、退休老人,但参与者普遍缺乏专业投资经验,不具备外汇交易的相关知识。此类人群的最大特点就是急于求成,往往抱着一夜暴富的目的参与网络炒汇。违法份子也往往是利用这一心理特点而将这些“投机者”引入不归路。

三是部分网络炒汇机构采取类似传销的模式。从近几年查处的非法网络炒汇案件看,部分从事违法行为的中介公司首先以待遇优厚为名,大量招募人员,在对其进行炒汇业务培训以及各类“知识”的灌输后,不仅要求员工自己必须参与网络炒汇,也对其发展客户的数量和吸收的炒汇金额提出硬性指标,其结果往往导致员工及其多名亲戚朋友最终遭受巨大的损失。

五、选择正规的外汇投资渠道

从法律角度看,擅自从事外汇保证金交易的双方权益不受法律保护,非法组织者的行为构成非法经营外汇业务行为,参与交易的投资者则构成了私自买卖外汇行为,均需受到监管部门的处罚。

就现阶段而言,适合普通投资者的外汇投资方式主要有以下三种:

一是定期外币储蓄。这是目前投资者最普遍选择的方式。它风险低,收益稳定,具有一定的流动性和收益性。而它与人民币储蓄不同,由于外汇之间可以自由兑换,不同的外币储蓄利率不一样,汇率又时刻在变化,所以投资者可以选择不同币种进行储蓄的优势。

二是外汇理财产品。相对国际市场利率,国内的美元存款利率仍然很低,但外汇理财产品的收益率能随国际市场利率的上升而稳定上升。另外,如今国内很多外汇理财产品大都期限较短,又能保持较高的收益率,投资者在稳定获利的同时还能保持资金一定的流动性。许多银行都推出了类似的产品,投资者可以根据自己的偏好选择,不需要外汇专家的帮助。

三是通过银行开展个人实盘外汇买卖。与网络炒汇这种虚盘外汇买卖相比,现阶段我国境内允许开展个人开展实盘外汇买卖。实盘外汇买卖俗称“外汇宝”,是指个人客户在银行通过柜面服务人员或其他电子金融服务方式进行的不可透支的可自由兑换外汇(或外币)间的交易,是一种有效的个人外汇资产保值增值的金融工具,目前国内很多银行均已开展这种业务。其中,交易较为活跃的组合包括欧元兑美元、美元兑日元、英镑兑美元、澳元兑美元,美元兑加元等。

总体来讲,在进行外汇投资时,投资者首先需要把握国际经济基本面的动向,对各种货币的整体走势有一个基本的判断;应掌握必要的技术面知识,尽量挑选较为熟悉的货币进行买卖和投资,并要注意止损。

近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国家外汇管理局联合发布

近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国家外汇管理局联合发布8件惩治涉外汇违法犯罪典型案例。对此,记者采访最高检第四检察厅负责人、国家外汇局管理检查司负责人,了解此次典型案例发布的背景与意义。

问:此次最高检与国家外汇局联合发布的案例有哪些特点,对于检察办案的指导意义重点体现在哪些方面?

最高检第四检察厅负责人:此次发布的案例主要针对跨境对敲型非法买卖外汇案件。跨境对敲型非法买卖外汇是当前非法买卖外汇的典型表现之一,此类案件中,人民币和外币一般不进行物理上的跨境流转,表面上看资金在境内外单向循环,实质上属于变相买卖外汇行为,扰乱了外汇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构成非法经营罪。从检察办案看,跨境对敲型非法买卖外汇犯罪主要有以下特点:一是非法操控大量资金账户进行海量交易,司法办案中需要查清实际控制使用的资金账户及用于非法买卖外汇的交易流水。二是跨境对敲手段复杂多样,此次发布的案例中,除传统的对敲外,还通过虚拟货币交易、违规改造POS机并偷运出境刷卡交易等方式实施跨境对敲,隐蔽性、专业性更强,对侦查取证、审查证据的专业要求更高。三是与部分上游犯罪勾连紧密,非法买卖外汇成为助推其他关联犯罪实施的资金通道,涉及资金出境的违法犯罪活动通常需要借助非法买卖外汇实现,对全链条惩治违法犯罪提出了新的要求。

解决检察办案中指控证明犯罪难题,把高质效办好每一个案件的基本价值追求落到实处,是这批案例典型意义的重点所在。具体包括:一是进一步加大检察机关与外汇管理部门等有关部门的协作,加强对虚拟货币交易等新情况新问题的研判和专业协作,加大对各类新型非法买卖外汇违法犯罪的依法惩治力度。二是正确把握非法买卖外汇刑事案件的证明标准,进一步提高引导取证、证据审查能力,以查清境内资金流向为重点,紧盯关联账户,全面审查银行流水、通讯记录等客观证据,结合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证人证言等言辞证据,在关联比对分析的基础上还原非法买卖外汇行为模式,准确认定案件事实。三是切实加大非法买卖外汇犯罪全链条惩治力度,在办理骗取出口退税、电信网络诈骗、网络赌博、洗钱等涉及资金出境的犯罪案件时,注重审查发现涉外汇犯罪线索,围绕资金来源、去向、用途等全面引导取证、加强证据审查,努力查清犯罪链条上的全部犯罪事实。四是强化行刑衔接,外汇管理部门在行政执法中发现涉嫌犯罪线索,及时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检察机关在办案中发现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及时向外汇管理部门提出意见建议,协同治理外汇违法犯罪。

问:这批典型案例中出现了利用虚拟货币为媒介开展非法买卖外汇的案件,办理此类犯罪应当注意哪些问题?

最高检第四检察厅负责人:在我国,虚拟货币不具有与法定货币等同的法律地位,相关业务活动属于非法金融活动。当前,越来越多的非法买卖外汇犯罪通过虚拟货币交易兑换实施。在办案中发现,以虚拟货币为交易媒介间接实现外汇与人民币的货币价值转换,系非法买卖外汇行为链条上的重要环节,应予依法惩治。对涉虚拟货币交易相关犯罪事实进行引导取证、审查判断,需要熟悉虚拟货币交易相关技术特征,以利于办案质效。此次我们选取了浙江、上海两个涉虚拟货币非法买卖外汇犯罪案件,结合案例对相关取证要点进行阐释,为办理此类案件提供引导取证及证据审查指引。同时,检察机关在办案时要充分运用检察技术辅助办案机制,弥补在信息技术等方面专业知识短板,提升办案专业化水平。

问:中央金融工作会议刚刚召开,下一步,检察机关在贯彻落实中央金融工作会议精神、防范化解金融风险方面有何工作部署?

最高检第四检察厅负责人:会同国家外汇管理局联合发布外汇违法犯罪典型案例,是检察机关贯彻落实中央金融工作会议精神的一项重要举措,我们将以此次联合发布案例为基础,会同国家外汇管理局进一步加强执法司法协作,完善执法司法标准,依法惩治各类外汇违法犯罪活动,维护外汇市场健康秩序。同时,检察机关也将结合深入学习贯彻中央金融工作会议精神,以全面加强监管、防范化解风险为重点,进一步加强金融犯罪检察工作,为金融高质量发展提供更有力司法保障,主要有三方面的考虑:一是突出重点高质效履行追诉犯罪职责,依法从严惩治非法买卖外汇、非法集资、洗钱、骗取贷款、欺诈发行证券等各类金融犯罪,以司法解释、指导性案例、典型案例、规范性文件等方式有效应对法律适用、指控证明等方面的新情况新问题,持续加大追赃挽损力度,更好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二是持续完善金融犯罪检察制度机制,建立健全金融领域行刑双向衔接工作机制,加强金融犯罪检察专业能力建设,不断提升服务保障金融高质量发展的司法保护能力。三是能动履职推动金融违法犯罪溯源治理,结合办案加强对金融案件背后深层次原因的分析研判,积极运用检察建议等方式依法促进全面加强监管,通过立法建议等方式积极参与金融法治建设,以案释法切实加强预防金融犯罪法治宣传,大力推进金融领域市场化、法治化建设。

问:能否介绍下外汇违法犯罪的主要形式和特点?

国家外汇局管理检查司负责人:随着我国对外开放程度不断加大和外汇管理体制改革的持续深入,我国外汇市场更加开放,跨境资金往来更加频繁、更加便利,市场参与主体普遍受益。目前,从促进国际收支平衡、维护外汇市场良性秩序角度,市场参与主体跨境收支应具有真实合法的交易基础,本外币兑换行为须依法依规在银行、个人本外币兑换特许业务经营机构等经批准的场所内进行。部分不法分子以盈利为目的,通过非法渠道进行本外币兑换,或虚构交易背景以欺骗手段从银行等正规渠道进行资金汇兑,严重扰乱外汇市场秩序,也为各类违法犯罪活动提供了非法资金跨境转移的通道。

随着金融科技和网络通讯手段发展,当前外汇违法犯罪呈现新的趋势和特点:一是资金跨境转移更加隐蔽。地下钱庄非法买卖外汇更多采取跨境“对敲”模式,境内划转人民币,境外划转外汇,境内外资金独立循环,有意逃避监管视线。二是资金交易更加快速庞杂。银行卡、POS机、网络支付等支付结算工具便捷、高效,不法分子在全国范围内多银行、多层账户间清洗、分散、聚合资金,虚拟货币等新型支付手段更增加了资金划转的隐匿性。三是非法信息发布传播“社交媒体化”。社交网络、直播平台充斥大量信息,境外网站、聊天软件提供私密交流工具,不法分子通过公开和私密联络发布非法资金兑换招揽广告,对接非法交易,被打击封堵后,在极短时间内更换网址卷土重来。

面对风险隐患新情况,国家外汇管理局联合司法机关,紧盯外汇违法犯罪动向,发挥执法合力,坚决惩治涉外汇违法犯罪。近两年来,国家外汇管理局配合司法机关打击非法经营等外汇违法犯罪案件200余件,行政查处非法买卖外汇、逃汇、骗购外汇等违规案件1100余起,罚没款约15亿元人民币,有力维护外汇市场良性秩序。

问:贯彻落实中央金融工作会议精神,防范化解金融风险,国家外汇管理局将做好哪些工作?

国家外汇局管理检查司负责人:中央金融工作会议强调,坚持把防控风险作为金融工作的永恒主题。外汇市场是我国金融市场重要组成部分,防范化解外部冲击风险,维护外汇市场稳健运行,是维护国家金融安全的重要方面。本次,最高人民检察院、国家外汇管理局联合选取的8起案例,是两部门综合运用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手段,行刑衔接打击涉外汇违法犯罪的显著成果,持续向市场传导外汇市场严监管信号。下一步,国家外汇管理局将切实落实中央金融工作会议部署和要求,严格执法、敢于亮剑,会同司法机关、公安机关保持对非法跨境金融活动的高压打击态势。

一是执法亮剑,坚决打击非法跨境金融活动。依托外汇非现场大数据分析,精准探查异常外汇交易,深入挖掘并向司法机关移交涉嫌外汇违法犯罪线索,参与重大复杂案情甄别研判,协助梳理补齐资金链关键证据,全力配合刑事案件侦查、审查起诉工作。

二是行刑衔接,同步查处行政违法案件。保持协同打击步调,畅通行刑双向衔接,及时接收司法机关移送的涉嫌外汇违规线索案件,依法启动行政调查处罚程序,严惩外汇违规行为。

三是惩防并举,积极开展外汇政策法规宣传教育。经常性开展外汇法规政策宣讲和典型案例通报,以警示教育片、新媒体普法短视频、图解等多种宣传方式,详解外汇管理法规政策要求,揭示外汇违法犯罪的严重后果,引导市场参与主体通过银行等合法正规渠道办理外汇业务,自觉远离地下钱庄等违法犯罪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