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chive: 2025年11月30日

外汇市场供求基本平衡 外汇局将继续促资本市场开放

根据国家外汇管理局10月25日发布的数据,前三季度,按美元计价,银行结汇14663亿美元,售汇13901亿美元,结售汇顺差762亿美元。其中,上半年结售汇顺差786亿美元,三季度小幅逆差24亿美元。国家外汇管理局副局长、新闻发言人王春英表示,前三季度我国外汇市场供求保持基本平衡。

王春英在23日举行的国新办发布会上表示,在国内基本面支撑下,中国国际收支运行的平衡性好于预期,人民币汇率的稳健性好于预期,外汇市场交易的理性程度好于预期,跨境双向的投资活跃度好于预期。从下半年来看,外汇市场稳定发展的态势更加稳固,主要指标的运行情况呈现稳中向好态势。她表示,展望未来,在国内经济、政策、市场等因素支撑下,中国外汇市场有条件延续平稳发展态势。

今年以来,外汇局出台多项举措促进资本市场双向开放。在便利境外投资者参与国内资本市场方面,外汇局持续推进了股票、债券以及外汇市场对外开放,完善市场化交投机制。与此同时,在便利境内投资者方面,为更好满足境内投资者全球资产配置需求,近期外汇局启动了新一轮QDII额度发放,共计30多亿美元,涉及基金公司、证券公司、信托公司、理财子公司等18家机构。

谈及未来的政策安排,王春英表示,外汇局将继续围绕深化改革、扩大开放、服务实体来稳步推进资本市场开放。“我们也将会同有关部门共同研究推进资本市场开放政策和渠道整合,把现行管道式的、分市场的、区域性的开放模式逐步转向统一的制度规则性开放,提高跨境投融资交易的便利。”王春英说。

关于改革完善并严格实施上市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令

第 107 号

《关于改革完善并严格实施上市公司退市制度的若干意见》已经2014年2月7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第24次主席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4年11月16日起施行。

主 席  肖 钢

2014年10月15日

关于改革完善并严格实施上市

公司退市制度的若干意见

上市公司退市是指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终止上市交易。上市公司退市制度是资本市场重要的基础性制度。一方面,上市公司基于实现发展战略、维护合理估值、稳定控制权以及成本效益法则等方面的考虑,认为不再需要继续维持上市地位,或者继续维持上市地位不再有利于公司发展,可以主动向证券交易所申请其股票终止交易。另一方面,证券交易所为维护公开交易股票的总体质量与市场信心,依照规则要求交投不活跃、股权分布不合理、市值过低而不再适合公开交易的股票终止交易,特别是对于存在严重违法违规行为的公司,证券交易所可以依法强制其股票退出市场交易。

要充分尊重并保护市场主体基于其意思自治作出的退市决定,而不是将退市与否作为评判一家公司好坏的绝对标准。进一步改革完善并严格执行退市制度,有利于健全资本市场功能,降低市场经营成本,增强市场主体活力,提高市场竞争能力,有利于实现优胜劣汰,惩戒重大违法行为,引导理性投资,保护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资本市场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的有关要求,根据《证券法》的有关规定,按照市场化、法治化、常态化的原则,现就退市制度改革实施有关事项提出如下意见:

一、健全上市公司主动退市制度

(一)确立主动退市的途径和方式。上市公司通过对上市地位维持成本收益的理性分析,或者为充分利用不同证券交易场所的比较优势,或者为便捷、高效地对公司治理结构、股权结构、资产结构、人员结构等实施调整,或者为进一步实现公司股票的长期价值,可以依据《证券法》和证券交易所规则实现主动退市。

上市公司在履行必要的决策程序后,可以主动向证券交易所提出申请,撤回其股票在该交易所的交易,并决定不再在交易所交易。

上市公司在履行必要的决策程序后,可以主动向证券交易所提出申请,撤回其股票在该交易所的交易,并转而申请在其他交易场所交易或者转让。

上市公司向所有股东发出回购全部股份或者部分股份的要约,导致公司股本总额、股权分布等发生变化不再具备上市条件的,其股票按照证券交易所规则退出市场交易。

上市公司股东向所有其他股东发出收购全部股份或者部分股份的要约,导致公司股本总额、股权分布等发生变化不再具备上市条件的,其股票按照证券交易所规则退出市场交易。

除上市公司股东外的其他收购人向所有股东发出收购全部股份或者部分股份的要约,导致公司股本总额、股权分布等发生变化不再具备上市条件的,其股票按照证券交易所规则退出市场交易。

上市公司因新设合并或者吸收合并,不再具有独立主体资格并被注销,其股票按照证券交易所规则退出市场交易。

上市公司股东大会决议解散的,其股票按照证券交易所规则退出市场交易。

(二)明确主动退市公司的内部决策程序。上市公司拟决定其股票不再在交易所交易,或者转而申请在其他交易场所交易或者转让的,应当召开股东大会作出决议,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并须经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在召开股东大会前,上市公司应当充分披露退市原因及退市后的发展战略,包括并购重组安排、经营发展计划、重新上市安排等。独立董事应当针对上述事项是否有利于公司长远发展和全体股东利益充分征询中小股东意见,在此基础上发表独立意见,独立董事意见应当与股东大会通知一并公布。上市公司应当聘请财务顾问为主动退市提供专业服务、发表专业意见并予以披露。

全面要约收购上市公司股份、实施以上市公司为对象的公司合并、上市公司全面回购股份以及上市公司自愿解散,应当按照上市公司收购、重组、回购等监管制度及公司法律制度严格履行实施程序。

(三)规范主动退市申请与决定程序。申请其股票退出市场交易,或者转而申请在其他交易场所交易或者转让的上市公司应当在股东大会作出终止上市决议后的15个交易日内,向证券交易所提交退市申请。退市申请至少应当包括股东大会决议、退市申请书、退市后去向安排的说明、异议股东保护的专项说明及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材料。证券交易所应当自上市公司提交退市申请之日起5个交易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并通知公司;决定受理的,应当自受理上市公司提交的退市申请之日起15个交易日内,重点从保护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权益的角度,在审查决策程序合规性的基础上,作出同意或者不同意其股票终止上市交易的决定。

因全面要约收购上市公司股份、实施以上市公司为对象的公司合并、上市公司全面回购股份以及上市公司自愿解散,导致公司股票退出市场交易的,证券交易所应当在上市公司公告回购或者收购结果、完成合并交易、作出解散决议之日起15个交易日内,作出终止其股票上市的决定。

建立上市公司主动退市的专门报告制度。证券交易所应当在作出同意或者不同意上市公司主动退市决定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以及上市公司退出市场交易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将上市公司主动退市情况报告证监会。

(四)健全主动退市的配套政策措施。完善上市公司收购制度,丰富要约收购履约保证形式,研究建立包括触发条件、救济程序等内容的余股强制挤出制度。完善上市公司股份回购制度,允许上市公司公开发行优先股以回购发行在外的普通股。制定上市公司吸收合并专门制度规范。研究丰富并购融资工具。完善非上市公众公司并购重组制度,对包括退市公司在内的非上市公众公司并购重组的条件、程序、披露要求等作出规范。

上市公司在出现股价低于每股净资产等情形时部分乃至全面回购股份,导致公司股票退出市场交易的,公司可以申请再次公开发行证券,或者向其选择的证券交易所申请重新上市。存在强制退市可能的上市公司在触及强制退市指标前,实施主动退市,在消除可能导致强制退市的情形后,可以重新申请上市。涉嫌欺诈发行的公司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在受到证监会行政处罚前,按照公开承诺回购或者收购全部新股,赔偿中小投资者经济损失,及时申请其股票退出市场交易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证券交易所可以通过设定差异化的上市年费、提高信息披露要求等经济或者自律方式,加大存在强制退市可能的上市公司维持上市地位的成本,引导其主动退出交易所市场。

二、实施重大违法公司强制退市制度

(五)对欺诈发行公司实施暂停上市。上市公司因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申请或者披露文件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不符合发行条件的发行人骗取了发行核准,或者对新股发行定价产生了实质性影响,受到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因涉嫌欺诈发行罪被依法移送公安机关的,证券交易所应当依法作出暂停其股票上市交易的决定。

(六)对重大信息披露违法公司实施暂停上市。上市公司因信息披露文件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受到证监会行政处罚,并且因违法行为性质恶劣、情节严重、市场影响重大,在行政处罚决定书中被认定构成重大违法行为,或者因涉嫌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被依法移送公安机关的,证券交易所应当依法作出暂停其股票上市交易的决定。

(七)对重大违法暂停上市公司限期实施终止上市。对于上述因受到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因涉嫌犯罪被依法移送公安机关而暂停上市的公司,在证监会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或者移送决定之日起一年内,证券交易所应当作出终止其股票上市交易的决定。

(八)重大违法暂停上市公司终止上市的例外情形。对于上述因受到证监会行政处罚被暂停上市的公司,在证券交易所作出终止公司股票上市交易决定前,该行政处罚决定被依法撤销,且证监会不能重新作出本意见第(五)条、第(六)条规定的行政处罚决定,或者因对违法行为性质的认定发生根本性变化,被依法变更的,公司可以向证券交易所申请恢复上市。对于上述因涉嫌犯罪被依法移送公安机关而暂停上市的公司,在证券交易所作出终止公司股票上市交易决定前,公安机关决定不予立案或者撤销案件,或者人民检察院作出不予起诉决定,或者司法机关作出无罪判决或者免于刑事处罚,而证监会不能依法作出本意见第(五)条、第(六)条规定的行政处罚决定的,公司可以向证券交易所申请恢复上市。在证券交易所作出终止公司股票上市交易决定后,出现上述规定情形的,公司可以向证券交易所申请重新上市。

对于上述因信息披露违法被暂停上市的公司,在证券交易所作出终止公司股票上市交易决定前,全面纠正违法行为、及时撤换有关责任人员、对民事赔偿责任承担作出妥善安排的,公司可以向证券交易所申请恢复上市。

证券交易所应当在规定期限内作出同意其股票恢复上市的决定。

三、严格执行不满足交易标准要求的强制退市指标

证券交易所应当在继续严格执行其上市规则等文件中已经规定的各项相关退市指标的基础上,及时补充并适时调整完善以下指标:

(九)关于股本总额、股权分布的退市指标。因股本总额发生变化不再具备上市条件,在证券交易所规定的期限内仍不能达到上市条件的上市公司,证券交易所应当依法终止其股票上市交易。证券交易所可以针对不同板块,在上市条件中规定不同的股本总额要求。

社会公众持股比例不足公司股份总数25%的上市公司,或者股本总额超过人民币4亿元,社会公众持股比例不足公司股份总数10%的上市公司,在证券交易所规定的期限内仍不能达到上市条件的,证券交易所应当终止其股票上市交易。证券交易所应当制定基于单一股东最低持股量及股东人数最低要求等能够动态反映股权分布状况的退市指标。

(十)关于股票成交量的退市指标。上市公司股票流动性严重不足,已经不再适合公开交易,证券交易所应当及时终止其上市交易。证券交易所可以针对不同板块,在综合分析该板块股票交易总体情况的基础上,对于一定期限内股票累计成交量的最低限额作出具体规定,并根据实施效果,适时予以调整。

(十一)关于股票市值的退市指标。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不含停牌交易日)每日收盘价均低于股票面值的,证券交易所应当终止其上市交易。

四、严格执行体现公司财务状况的强制退市指标

证券交易所应当在继续严格执行其上市规则等文件中已经规定的各项相关退市指标的基础上,及时补充并适时调整完善以下指标:

(十二)关于公司净利润、净资产、营业收入、审计意见类型的退市指标。上市公司因净利润、净资产、营业收入、审计意见类型或者追溯重述后的净利润、净资产、营业收入等触及规定标准,其股票被暂停上市交易后,公司披露的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财务会计报告存在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的净利润孰低者为负值、期末净资产为负值、营业收入低于证券交易所规定数额或者被会计师事务所出具保留意见、无法表示意见、否定意见的审计报告等情形之一的,证券交易所应当终止其股票上市交易。

(十三)关于未在规定期限内依法如实披露的退市指标。公司在证券交易所规定的期限内,未改正财务会计报告中的重大差错或者虚假记载的,证券交易所应当终止其股票上市交易。法定期限届满后,公司在证券交易所规定的期限内,依然未能披露年度报告或者半年度报告的,证券交易所应当终止其股票上市交易。公司因净利润、净资产、营业收入、审计意见类型或者追溯重述后的净利润、净资产、营业收入等触及规定标准,其股票被暂停上市交易,不能在法定期限内披露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的年度报告的,证券交易所应当终止其股票上市交易。

五、完善与退市相关的配套制度安排

(十四)严格执行恢复上市程序。证券交易所应当明确暂停上市公司提出恢复上市申请及证券交易所作出相应决定的时限要求。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恢复上市申请或不符合恢复上市条件的,证券交易所应当终止其股票上市交易。提交的申请材料不全且逾期未补充的,证券交易所应当及时作出终止其股票上市交易的决定。

(十五)限制相关主体股份减持行为。上市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申请或者披露文件,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被证监会立案稽查的,在形成案件调查结论前,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股份的股东及其他持有法律、行政法规、证监会规定、证券交易所规则规定的限售股的股东或者自愿承诺股份限售的股东,应当遵守在公开募集及上市文件或者其他文件中作出的公开承诺,暂停转让其拥有权益的股份。上市公司发行新股申请或者披露文件,或者构成借壳上市的重大资产重组申请或者相关披露文件出现上述情形的,在形成案件调查结论前,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重组方及其一致行动人、上市公司购买资产对应经营实体的股份或者股权持有人,及其他持有法律、行政法规、证监会规定、证券交易所规则规定的限售股的股东或者自愿承诺股份限售的股东,应当遵守在信息披露文件或者其他文件中作出的公开承诺,暂停转让其拥有权益的股份。证券交易所和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应当采取相应措施,确保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重组方及其他承诺主体切实履行上述承诺。

(十六)设立“退市整理期”。对于股票已经被证券交易所决定终止上市交易的强制退市公司,证券交易所应当设置“退市整理期”,在其退市前给予30个交易日的股票交易时间。在股票被证券交易所决定终止上市交易前,经董事会决议通过并已公告筹划重大资产重组事项的强制退市公司应当召开股东大会,对公司股票是否进入“退市整理期”交易进行表决,证券交易所应当按照股东大会决议对公司股票是否进入“退市整理期”交易作出安排。“退市整理期”公司的并购重组行政许可申请将不再受理;已经受理的,应当终止审核。证券交易所应当建立参与“退市整理期”股票交易的投资者适当性制度。

(十七)明确公司退市后的去向及交易安排。主动退市公司可以选择在证券交易场所交易或者转让其股票,或者依法作出其他安排。

强制退市公司股票应当统一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设立的专门层次挂牌转让。

(十八)明确重新上市条件及程序。主动退市公司可以随时向其选择的证券交易所提出重新上市申请。强制退市公司在证券交易所规定的间隔期届满后,可以向其选择的证券交易所提出重新上市申请。退市公司拟申请重新上市的,应当召开股东大会,对申请重新上市事项作出决议,股东大会决议须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证券交易所应当制定退市公司重新上市的具体规定,在条件、程序、信息披露、交易安排等方面,可以区分主动退市公司与强制退市公司,以及强制退市公司所触及强制退市指标的不同作出差异化安排。

六、加强退市公司投资者合法权益保护

(十九)认真贯彻执行投资者保护的总体性要求。保护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是退市制度的重要政策目标,也是退市工作的重中之重。要在退市工作的各个环节,认真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资本市场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保护工作的意见》的要求。

(二十)强化上市公司退市前的信息披露义务。证券交易所应当依照《证券法》及其配套的证券监管规定,有针对性地完善主动退市公司、强制退市公司的信息披露规则。上市公司退市前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持续披露其股票可能暂停或者终止上市交易的提示性公告。严厉打击虚假陈述、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违法行为。

(二十一)完善主动退市公司异议股东保护机制。主动退市公司应当在其公司章程中对主动退市股东大会表决机制以及对决议持异议股东的回购请求权、现金选择权等作出专门安排。

(二十二)明确重大违法公司及相关责任主体的民事赔偿责任。上市公司存在本意见规定的重大违法行为,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相关责任主体,应当按照《证券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资本市场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保护工作的意见》的规定,赔偿投资者损失;或者根据信息披露文件中的公开承诺内容或者其他协议安排,通过回购股份等方式赔偿投资者损失。

七、进一步落实退市工作责任

(二十三)认真做好政策配套和监测应对工作。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要按照简政放权、监管转型的要求,积极稳妥推进股票发行注册制改革和公司并购重组制度改革,营造与退市市场化、法治化、常态化要求相适应的政策环境。要鼓励依法开展并购方式、并购工具创新。要加强舆论宣传,引导各类市场主体正确认识和理解退市的本质及其基本功能,树立退市的正确理念。要针对有条件、有意愿实施主动退市的上市公司,做好政策说明与指导工作。要在上市公司日常监管中,密切关注上市公司的财务状况、交易状况、合规状况,持续跟踪存在强制退市可能的上市公司,通过实地走访、现场检查等方式,及时掌握情况,有效形成预判,提前制定上市公司退市风险应急处置预案。要与证券交易场所、国务院有关部门、地方政府建立更为顺畅的信息通报、共享机制,对于存在强制退市可能的上市公司,应当提前将有关情况通报地方政府。

(二十四)切实加强退市实施工作的统筹和协调。要建立健全退市工作协调机制,及时制定各方联动的工作方案。要进一步加强与地方政府、国务院有关部门的沟通协调,积极推动地方政府将上市公司退市维稳工作有机纳入地方维稳工作机制和工作体系,配合地方政府妥善做好职工、债权人、股东及其他利益相关方的安置安抚、解释疏导与纠纷处置等工作,维护上市公司的经营秩序、财产安全与社会稳定。要高度重视舆情监测和舆论引导,及时掌握媒体及市场各方的反应,并通过有理有据、务实高效的措施综合应对处理。要及时分析、研判退市制度执行过程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采取有效措施,切实加以解决。

(二十五)证券交易所应当依法履行退市工作职责。证券交易所是实施退市制度的责任主体,应当按照本意见的要求,及时完善上市规则及其配套规则,并严格执行。对于应当退市的公司,必须采取有效措施,“出现一家、退市一家”,坚决维护退市制度的严肃性和权威性。证券交易所应当督促退市公司依法及时、准确、完整地披露与退市有关的信息。证监会要切实加强对证券交易所的监督检查,确保本意见各项工作要求的严格执行和落实。

本意见自2014年11月16日起施行。

附件:上市公司退市情形一览表

上市公司退市情形一览表

序号

主动退市

上市公司在履行必要的决策程序后,主动向证券交易所提出申请,撤回其股票在该交易所的交易,并决定不再在交易所交易

上市公司在履行必要的决策程序后,主动向证券交易所提出申请,撤回其股票在该交易所的交易,并转而申请在其他交易场所交易或者转让

上市公司向所有股东发出回购全部股份或者部分股份的要约,导致公司股本总额、股权分布等发生变化不再具备上市条件,其股票按照证券交易所规则退出市场交易

上市公司股东向所有其他股东发出收购全部股份或者部分股份的要约,导致公司股本总额、股权分布等发生变化不再具备上市条件,其股票按照证券交易所规则退出市场交易

除上市公司股东外的其他收购人向所有股东发出收购全部股份或者部分股份的要约,导致公司股本总额、股权分布等发生变化不再具备上市条件,其股票按照证券交易所规则退出市场交易

上市公司因新设合并或者吸收合并,不再具有独立主体资格并被注销,其股票按照证券交易所规则退出市场交易

上市公司股东大会决议解散,其股票按照证券交易所规则退出市场交易

强制退市

上市公司因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申请或者披露文件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不符合发行条件的发行人骗取了发行核准,或者对新股发行定价产生了实质性影响,受到证监会行政处罚被暂停上市后,在证监会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日起一年内,被证券交易所作出终止公司股票上市交易的决定

上市公司因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申请或者披露文件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不符合发行条件的发行人骗取了发行核准,或者对新股发行定价产生了实质性影响,涉嫌欺诈发行罪被依法移送公安机关而暂停上市,在证监会作出移送决定之日起一年内,被证券交易所作出终止公司股票上市交易的决定

10

上市公司因信息披露文件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受到证监会行政处罚,并在行政处罚决定书中被认定构成重大违法行为而暂停上市,在证监会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日起一年内,被证券交易所依据其股票上市规则作出终止公司股票上市交易的决定

11

上市公司因信息披露文件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涉嫌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被依法移送公安机关而暂停上市,在证监会作出移送决定之日起一年内,被证券交易所依据其股票上市规则作出终止公司股票上市交易的决定

12

上市公司股本总额发生变化不再具备上市条件,且在证券交易所规定的期限内仍不能达到上市条件

13

上市公司社会公众持股比例不足公司股份总数的25%,或者公司股本总额超过4亿元,社会公众持股比例不足公司股份总数的10%,且在证券交易所规定的期限内仍不能达到上市条件

14

上市公司股票在一定期限内累计成交量低于证券交易所规定的最低限额

15

上市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不含停牌交易日)每日股票收盘价均低于股票面值

16

上市公司因净利润、净资产、营业收入、审计意见类型或者追溯重述后的净利润、净资产、营业收入等触及规定标准,其股票被暂停上市后,公司披露的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财务会计报告显示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的净利润孰低者为负值

17

上市公司因净利润、净资产、营业收入、审计意见类型或者追溯重述后的净利润、净资产、营业收入等触及规定标准,其股票被暂停上市后,公司披露的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财务会计报告显示期末净资产为负值

18

上市公司因净利润、净资产、营业收入、审计意见类型或者追溯重述后的净利润、净资产、营业收入等触及规定标准,其股票被暂停上市后,公司披露的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财务会计报告显示营业收入低于证券交易所规定数额

19

上市公司因净利润、净资产、营业收入、审计意见类型或者追溯重述后的净利润、净资产、营业收入等触及规定标准,其股票被暂停上市后,公司披露的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财务会计报告被会计师事务所出具否定意见、无法表示意见或者保留意见

20

上市公司在证券交易所规定期限内,未改正财务会计报告中的重大差错或者虚假记载

21

法定期限届满后,上市公司在证券交易所规定的期限内,依然未能披露年度报告或者半年度报告

22

上市公司因净利润、净资产、营业收入、审计意见类型或者追溯重述后的净利润、净资产、营业收入等触及规定标准,其股票被暂停上市,不能在法定期限内披露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的年度报告

23

上市公司股票被暂停上市后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恢复上市申请

24

上市公司股票被暂停上市后其向交易所提交的恢复上市申请材料不全且逾期未补充

25

上市公司股票被暂停上市后其恢复上市申请未获证券交易所同意

26

上市公司被法院宣告破产

27

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十种技术指标的选股方法,史上最全!

这里就会运用到以前学过很多的知识点;如技术指标类,KDJMACD,ZBCD,VOL,SAR,BOLL等等指标,另外技术分析类,如K线,均线等等,因为现在行情属于指数行情,自然大部分个股都在进行调整,所以我们规避的就是涨幅已高的股票.那么就按照以前学过的知识找。

第一、距离选股

我们要找的是K线位于均线之上,且K线距离均线很近的,一般是K线靠近5日均线延续整理的股票较为理想,当然也会出现不完美的选股方式.如下图:

第二、 MACD指标选股

技术指标必须要达到MACD红柱持续放大,或绿柱缩小,且MACD的DIF从下往上,上穿DEA,整体处于底部反身向上股票,最好是MACD处于白线界面之下.如下图:

第三 、KDJ指标选股

KDJ必须要是低位运行,且J值在底部上穿其他两值,趋势向上发散的股票。如下图:

第四、 BOLL指标选股

股价靠近BOLL的中轨或下轨的股票,其靠近下轨的股票优先,因为这样票很安全,不会导致追高,而中轨固然可行,但依然存在风险,但指标无完美,根据其他指标选定即可。

第五、 VOL指标选股

VOL量能,规避放出天量的股票,如,同比明显是放天量,不要拿一天的量能来相提并论

我举了两个列,一个天量呈现阳量性质,一个是天量呈现阴量性质,为了就是要大家更好的区分,以免得导致自己疑惑不解,为何不找这样的票呢?如果是阳量天量,那么主力肯定仓位非常重,而散户获利盘肯定也非常大,所以很容易进行调整,所以有追高的风险.而不找阴量天量的股票,原因是主力放出天量阴线,固然该股肯定是有出货嫌疑.如下图:

第六、 SAR指标选股

SAR选股,股价必须要站在圈线之上,且圈线最好是处于红圈状态,并且是连续红圈,出现一到两个都属于反抽性质。并且股价站在圈线之上,其圈线趋势必须要向上,这种类型的票必定大涨。

第七、 ZBCD指标选股

ZBCD选股,选出ZBCD的抄底线处于白线界面之下的股票安全可靠:如下图

第八、均线选股

选择K线基本已突破所有均线的股票,或许突破两到三根,或全部突破者为优先,但是这里要注意一个重点,不要选那些涨幅很大的股票,选那些近期涨幅不大,且跌幅也不大,整体处于底部震荡整理的走势,相信只要主力建仓,那么就不回套自己,我们就可以达到提前布局的好处,先知先觉享受拉升的喜悦。如下图:

第九、 K线选股

选择小阳小阴底部逐步攀升的股票,这里也要注意一个重点,最好不要是中阳以上的阳线或中阳,切记以小阳小阴为主。并且这些小阳小阴的K线最好是在均线之上,这中股票很容易拉出大阳线。在我研究学中,把这中形态叫做“K线推动战法”如图:

第十、 趋势线选股方法

以画图作线为主,倘若该股突破一根趋势线,那么就表明该股将会大幅拉升,上升通道打开,如图:

MACD指标选股_股票各种技术指标_技术指标选股

若觉得小编文章有意思,可关注公众号越声策略(yslc188),可获取更多的股票投资策略和技巧,干货满满!

(本资料仅供参考,不构成投资建议,投资时应审慎评估)

外汇保证金交易开放|中国外汇市场发展-法律框架与监管

随着全球化进程的加速和中国经济的持续,外汇市场的对外开放已成为我国金融市场改革的重要组成部分。中国政府逐步推进外汇市场改革,允许部分符合条件的机构和个人参与外汇保证金交易等衍生品交易活动。这一政策调整不仅是对市场需求的回应,更是中国融入全球经济体系、提升金融市场效率的重要举措。从法律框架的角度探讨中国外汇保证金交易开放的现状、影响及未来发展趋势。

外汇保证金交易?

外汇保证金交易是一种金融衍生品交易形式,允许投资者以较小的资金控制更大的头寸,从而放大投资收益或亏损。具体而言,投资者无需支付全部的外汇交易金额,而是通过缴纳一定比例的保证金来撬动更大的交易规模。这种机制使得投资者能够在短时间内实现资本增值,但也伴随着较高的风险。

外汇保证金交易开放|中国外汇市场发展-法律框架与监管 图1

外汇保证金交易开放|中国外汇市场发展-法律框架与监管 图1

在中国,外汇保证金交易曾长期受到严格限制。根据相关规定,只有具备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FII)或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RFII)资格的外资机构,以及部分内资银行和非银行金融机构方可参与外汇衍生品交易。随着中国金融市场对外开放步伐的加快,监管层面对外汇保证金交易的态度逐渐放宽。

外汇保证金交易开放的法律依据与政策背景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以下称“条例”)第十八条规定,境内机构和个人可以依法参与外汇市场交易。2019年,国家外汇管理局发布《关于完善银行间外汇市场有关管理规定的通知》,进一步明确了银行间外汇市场的准入条件和交易机制。

与此《期货交易管理条例》和《衍生品交易管理办法》等相关法规为外汇保证金交易提供了法律依据。根据这些法规,外汇保证金交易作为一种衍生品交易形式,需在特定的金融市场上进行,并接受相关监管部门的监管。

中国政府通过出台多项政策支持外汇市场发展。2021年发布的《关于进一步优化跨境人民币融资有关政策的通知》,明确提出鼓励银行为符合条件的企业和个人提供外汇衍生品服务。这些政策的实施,为外汇保证金交易的开放提供了制度保障。

外汇保证金交易开放的影响

1. 对金融市场的影响

允许更多主体参与外汇保证金交易,将增强中国外汇市场的流动性和价格发现功能。通过引入多样化的市场参与者,可以更有效反映汇率走势的真实需求,促进市场合理定价。

2. 对企业与个人投资者的影响

对于企业而言,开放的外汇保证金交易市场提供了更多的风险管理工具,帮助企业更好应对汇率波动风险。外贸企业在签订跨境贸易合可以通过外汇衍生品锁定汇率,避免因汇率波动导致的损失。

对于个人投资者而言,参与外汇保证金交易提供了一种新的投资渠道,但也对投资者的专业能力提出了更高要求。由于衍生品交易具有较高的杠杆效应和复杂性,投资者需具备一定的市场知识和风险控制能力。

3. 对监管框架的影响

随着外汇保证金交易市场的开放,相关监管部门也需要不断完善监管体系。如何防范市场操纵、确保交易透明度、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等问题都需要进一步明确。

外汇保证金交易发展的法律挑战

1. 法律制度的完善

尽管目前我国已出台了一系列法律法规支持外汇市场发展,但仍需进一步细化相关规则。如何规范外汇衍生品的交易行为、防范系统性风险等,需要更加具体的法律规定。

2. 风险管理机制的建设

外汇保证金交易开放|中国外汇市场发展-法律框架与监管 图2

外汇保证金交易开放|中国外汇市场发展-法律框架与监管 图2

在允许更多主体参与外汇保证金交易的监管部门应加强风险监测和管理体系建设。建立统一的风险预警机制,确保市场运行的稳定性和安全性。

3. 投资者教育与保护

由于外汇保证金交易具有高杠杆特性,普通投资者往往缺乏足够的风险意识。相关机构应加强对投资者的教育,帮助其理解市场的运作机制和潜在风险。

中国外汇保证金交易的开放是金融市场深化改革的重要体现,也是提升我国在国际金融体系中地位的关键步骤。通过完善法律框架、加强市场监管和优化政策环境,可以进一步推动外汇市场的健康发展,为国内外投资者提供更多元化的选择和服务。

随着中国金融市场对外开放的深化,外汇保证金交易有望成为更多主体参与市场活动的重要工具。在享受改革红利的也需要高度关注潜在风险,确保市场发展的稳健性和可持续性。

(本文所有信息均为虚构,不涉及真实个人或机构。)

怎么买期货了

做期货到哪开户_期货交易入门步骤_期货基础知识学习

购买期货需要一定的金融知识和风险意识,以下是基本步骤和注意事项,供你参考:

一、了解期货基础

什么是期货

期货是标准化合约,约定未来某一时间以特定价格买卖某种资产(如商品、股指、外汇等)。与股票不同,期货有到期日,且自带杠杆(保证金交易)。

期货的风险

杠杆风险:用少量保证金交易大额合约,收益和亏损都会被放大。

波动风险:价格波动可能导致保证金不足,被强制平仓。

到期风险:合约到期需交割或平仓,不能长期持有。

二、购买期货的步骤

1. 开立期货账户

选择正规期货公司:需在受监管的机构开户(国内如中信期货、永安期货等)。

提交资料:身份证、银行卡、风险测评等,部分国家/地区还需通过期货交易考试。

签署协议:明确交易规则、费用、风险等。

2. 学习与模拟交易

学习基础知识:了解合约规则、保证金计算、交易时间等。

模拟交易:用模拟账户练习,熟悉操作和风险管理(如文华财经、同花顺等软件支持模拟)。

3. 选择交易品种

商品期货:原油、黄金、大豆、铜等。

金融期货:股指期货(如沪深300)、国债期货、外汇期货等。

根据自身熟悉度选择:新手建议从流动性高、波动较小的品种开始。

4. 制定交易计划

方向判断:做多(看涨)或做空(看跌)。

仓位管理:根据账户资金和风险承受能力,决定开仓手数(避免重仓)。

止损止盈:预设亏损和盈利目标,避免情绪化交易。

5. 下单交易

交易软件:通过期货公司提供的软件(如文华财经、博易大师)或手机APP下单。

下单类型:

市价单:立即以当前价格成交。

限价单:设定特定价格成交。

止损单:触发条件后自动平仓。

6. 监控持仓与结算

盯盘:关注价格波动和保证金比例,避免爆仓。

平仓:到期前主动平仓,或持有至交割(个人投资者通常不参与实物交割)。

每日结算:交易所每日结算盈亏,盈利可提现,亏损需补足保证金。

三、费用与成本

手续费:包括交易所手续费和期货公司佣金(通常按手数收取)。

保证金:按合约价值的一定比例缴纳(例如10%)。

滑点成本:市场波动大时,实际成交价可能与预期有偏差。

四、注意事项

新手建议:

先模拟交易,熟悉规则后再实盘操作。

从最小交易单位(1手)开始,避免杠杆过度放大风险。

风险控制:

单笔亏损不超过总资金的2%。

永远不止损。

持续学习:关注宏观经济、行业新闻、技术分析等。

五、常见问题

Q:需要多少资金才能交易期货?

A:不同品种门槛不同,例如国内玉米期货1手保证金约3000元,股指期货可能需10万元以上。

Q:期货可以长期持有吗?

A:不能,合约有到期日,需在到期前平仓或移仓至下一个合约。

如果对具体操作仍有疑问,建议咨询专业期货顾问或系统学习相关课程,切勿盲目跟风交易。期货市场风险极高,入市需谨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