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ag: 出口退税

未收汇的出口货物可以申报“出口退税”嘛?

未收汇的出口货物可以申报“出口退税”嘛?

首先,出口退税和收汇是挂钩的,能否申报出口退税,首先要看该企业的出口退(免)税管理类别。

1、出口企业管类别分为一类、二类、三类、四类。

1️⃣出口企业管理类别一类、二类、三类的出口企业可以先申报出口退税,但需要在次年四月份增值税纳税申报期内收汇或符合视同收汇10类情形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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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如果该企业的纳税人出口退(免)税管理类别为四类的,申报出口退(免)税时,需报送收汇材料。因此,四类企业没有收汇是不可以申报退税的。

因为这类企业在申报出口退税时需要录入“出口货物收汇申报表”。也就是说,出口企业管理类别为四类的出口企业需要收汇(或符合视同收汇的条件)后才能申报出口退税。

收汇材料是指《出口货物收汇情况表》及举证材料。

对于已收汇的出口货物,举证材料为银行收汇凭证或者结汇水单等凭证;

出口货物为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委托出口并由受托方代为收汇,或者委托代办退税并由外贸综合服务企业代为收汇的,可提供收取人民币的收款凭证;

对于视同收汇的出口货物,举证材料按照《视同收汇原因及举证材料清单》确定,见上图。

2、出口货物确定不能收汇且不符合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9号文规定的视同收汇10类情形之一的,适用于免税政策。

3、出口企业管理类别一、二、三类的出口企业,已申报出口退税,但未在次年四月份增值税纳税申报期前收汇,且不符合视同收汇10类情形之一的,用负数申报冲减原退(免)税申报数据,收汇后可重新申报。

4、出口企业管理类别为一、二、三类的出口企业,逾期(超过次年四月份增值税纳税申报期)申报出口退税,需要收汇(或符合视同收汇的条件)后才能申报。

举2个例子:

1️⃣例1:某出口企业(出口退(免)税管理类别为一类)2024年9月出口了一笔货物,但是由于一些原因,并没有完成收汇。2025年2月,该企业准备申报出口退税。

答:这种情况,企业是可以先报退税后收汇的。但是也要注意,应当在出口退(免)税申报期截止之日前收汇。

2️⃣例2:某出口企业(出口退(免)税管理类别为二类)2024年8月出口了一笔货物,但是由于一些原因,并没有完成收汇。2025年5月,该企业准备申报出口退税。

答:由于该企业是在退(免)税申报期截止之日后申报出口货物退(免)税的,这种情形下,申报出口退(免)税时,需报送收汇材料。

此外,还有一种特殊情形,应当报送收汇材料:纳税人被税务机关发现收汇材料为虚假或冒用,自税务机关出具书面通知之日起24个月内的。

因此,出口企业尚未收汇能否申报出口退税,需要具体看该企业的分类管理类别以及申报的时间等因素。

5、收汇资料的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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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9号公告:2022年6月21日起,企业在退(免)税申报截止之日后申报出口货物退(免)税,需要在申报退(免)税时应当同时填写《出口货物收汇情况表》及提交收汇举证材料。

我国出口结汇的办法有( )

我国出口结汇的办法主要包括出口退税和正常的结汇流程。

出口退税是指对出口商品已征收的国内税部分或全部退还给出口商的一种措施。具体流程如下:

确定海关商品码:每一种商品都有一个对应的商品码,以明确此货品是否能退税,以及退税的名称、单位、代码等信息。

确定退税率:不同货物的退税率可能不同,需要根据海关商品码查询具体的退税率。

确定进项发票金额:进项发票是指从供货商处收到的发票,此发票用于计算退税依据。

销项做免税申报:出口退税主要是指退还进项增值税额,销项税额需要先计做0。

计算应退税额:根据确定的退税率和进项发票金额,可以计算出应退税额。

转出不退税额:如果退税率比征税率低,那么差额部分需要转出,实际上就是做此单业务还是需要征税的。

二、正常的结汇流程

申报:出口货物的发货人应在装货的24小时前向海关申报。

查验:海关对出口货物进行查验,以确保货物与申报信息一致。

征税与放行:如果货物需要征税,海关会按照规定进行征税。如果货物无需征税或已完税,海关会放行货物,允许其出口。

总的来说,我国出口结汇的办法包括出口退税和正常的结汇流程。出口退税是为了鼓励出口,提高我国产品的国际竞争力;而正常的结汇流程则是确保出口货物的合法性和合规性,保障国家的经济安全和利益。

取消核销单后如何收汇?

取消核销单后如何收汇?

答:“出口收汇核销单”指由国家外汇管理局制发,出口单位和受托行及解付行填写,海关凭此受理报关,外汇管理部门凭此核销收汇的有顺序编号的凭证(核销单附有存根)。纸质核销单取消后,实行无纸买单报关、报关资料。取消核销单后,外汇核销从原来以核销单为单位一个一个核销,改成以核销系统方式的批量总量核销。报关时,不需要提供核销单,也不需要预录核销单号。

外管新政后,电子口岸只需操作页面上出口退税模块-数据报送,外汇A类企业在出口收汇、进口付汇模块打印报关单;外管改革后,变逐笔核销的行为管理为总量核查的主体管理。外管A类企业,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业务,企业应当在货物进出口或收付汇业务实际发生之日起30天内,通过监测系统向所在地外汇局报送对应的预计收付汇或进出口日期等信息:(一)30天以上(不含)的预收货款、预付货款;(二)

90天以上(不含)的延期收款、延期付款;(三) 以90天以上(不含)信用证方式结算的贸易外汇收支;(四)

B、C类企业在分类监管有效期内发生的预收货款、预付货款,以及30天以上(不含)的延期收款、延期付款;(五)单笔合同项下转口贸易收支日期间隔超过90天(不含)且先收后支项下收汇金额或先支后收项下付汇金额超过等值50万美元(不含)的业务。企业可查看2012年6月30日的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货物贸易外汇管理法规有关问题的通知,查看相关细则。

取消核销单后如何收汇?

我们常说的出口退税和出口免税是一回事吗?

这两个不是一回事,出口免税是对外商的优惠,而出口退税是对国内的优惠。

1、出口免税,是指外商投资企业生产货物或购买货物后直接出口或委托出口,国家给予免征

增值税和消费税。现行外商投资企业出口免税,可分为一般贸易出口免税、加工贸易免税 和加工贸易间接出口免各三种情况。

2、出口货物退(免,Export Rebates)税,简称出口退税,其基本含义是指对出口货物退还

其在国内生产和流通环节实际缴纳的增值税、消费税。出口货物退税制度,是一个国家税 收的重要组成部分。出口退税主要是通过退还出口货物的国内已纳税款来平衡国内产品的

税收负担,使本国产品以不含税成本进入国际市场,与国外产品在同等条件下进行竞争, 从而增强竞争能力,扩大出口的创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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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收汇不及时,会影响出口退税吗(内附出口退税和收汇相关的规定)

享受出口退税的货物需要满足多个条件之一,其中之一是“必须是出口收汇的货物”。然而,在实际操作中,有一些合同需要分期付款,有的进口商资金紧张而无法按时付款,甚至有的进口商破产解散,导致出口企业无法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收汇。那么如果收汇不及时,会影响出口退税吗?关于与出口退税和收汇相关的规定有哪些呢?

收汇

一、 出口企业在申报退(免)税时,必须在退税申报期截止日期之前的增值税纳税申报期内收汇,并提供相关的收汇资料。

二、 对暂未收汇的出口货物,生产企业应在申报中填写“W”,暂时不参与免抵退税计算,待收到款项并填报收汇申报表后再进行退税计算。

三、 对于某个出口合同,如果合同约定的最终收汇日期在退税申报期限之后,出口企业应在合同约定最终收汇日期的次月增值税纳税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收汇凭证。

四、 如果在合同约定的最终收汇日期的次月增值税纳税申报期内,出口企业无法提供收汇凭证,相关出口货物将适用增值税免税政策,无法享受退税优惠。

五、 如果因境外进口商破产导致无法收汇,出口企业仍然可以申报出口退税,需要提供相关的报道材料或中国驻进口国使领馆商务处出具的证明。

六、 如果提供的收汇证明材料有问题,假如不能收汇的原因或证明材料为虚假,或者收汇凭证是冒用的,除了根据税收管理法规定进行相应处罚外,出口货物将适用增值税征税政策,并由税务稽查部门进行查处。

七、 如果出口货物的付款人与合同约定的进口商不一致,当主管税务机关发现出口企业出口货物的收汇情况存在非进口商付款等疑点时,暂不办理出口退(免)税。待税务机关核实并排除相应疑点后,方可办理退(免)税。因此,在国际贸易业务中,建议尽量避免使用代收代付行为,以避免不必要的麻烦,如洗钱嫌疑等;如果不可避免,应在收汇申报表中注明“非进口商付款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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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单、买票出口骗税,实际经营人刑事立案,出口企业停权三年

理税点评:

1、本案出口企业存在两种骗取出口退税行为,一是最为常见的买单配票配汇,即通过货代公司人员,将他人出口的不能退税的货物伪装自营出口,再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外汇与出口货物进行匹配,制造自营出口假象;二是买票骗税,即企业真实出口货物,但未缴纳过增值税,购买发票虚构已纳税款表象,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

2、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对出口企业骗取出口退税的买单、配票、配汇、虚构合同、回流资金等各个环节的事实均有查证,暂不论是否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能够反映本案公安、税务机关对骗取出口退税的办案思路清晰、成熟。

3、本案中出口企业实际经营人被刑事立案,税务根据公安提供的线索和证据材料对出口企业予以税务处罚,这反映骗税案件即使单位免于刑事处罚,仍然面临行政责任。

国家税务总局泉州市税务局稽查局

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

泉税稽罚〔2022〕87-1号

石狮华海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5816784******):

我局依法于2021年7月9日至2021年11月23日,对你公司(地址:福建省泉州市石狮市湖滨街道南环路曾坑路段*幢*号)2017年1月1日至2021年3月31日期间的相关涉税情况进行了检查,违法事实及处罚决定如下:

一、公司基本情况

你公司系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独资),成立于2008年08月26日,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纳税人识别号)为91350581678478411R,原法定代表人侯世约(男,福建石狮人,居民身份证号码:359002********2050),2018年9月21日变更法定代表人为蔡玲玲(女,福建石狮人,居民身份证号码:350582********5106),财务负责人由蔡玲玲兼任,办税人员纪美思。注册资本为人民币1,000万元整,注册生产经营地址:福建省泉州市石狮市湖滨街道南环路曾坑路段C10幢509号,经营范围:自营和代理各类商品和技术的进出口业务,但国家限定公司经营或禁止进出口的商品及技术除外;服装、饰品、针织品、纺织品、鞋帽、箱包、服装辅料、五金交电批零兼营;服装、针纺织品加工制造。(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你公司于2008年11月1日被正式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均实行查账征收,主管税务机关为国家税务总局石狮市税务局。

二、违法事实

根据石狮市公安局提供的“1206骗取出口退税案”、晋江市公安局提供的“泉州晋江5.11骗取出口退税案”相关案情线索与证据资料,结合税务机关调查取证资料,经查,你公司2017年1月1日至2021年3月31日期间,存在如下涉税违法事实:

(一)虚构出口事实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

经查实,2017年10月至2019年12月期间,你公司勾结不法货代公司或货代中介人员,以支付“买单”费用为条件,让不法货代机构或中介人员将货代公司揽收的服装等不具备退税资格的出口货物,以你公司自营出口名义申请报关出口,套取海关验讫的登记在你公司项下的15份《海关出口货物报关单》等退税单证;同时,虚构外商身份和制作虚假外销合同,并通过联系虚假国内供货企业,在无真实货物交易的情况下,采取让他人为自己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手段虚构你公司国内采购货物的事实;操控虚假“资金结算”且资金出现闭环回流;最后通过向地下钱庄或者其他个人购买外汇骗取国家外汇管理部门的出口收汇核销;旨在制造从出口货物由你公司采购、报关出口到外商付汇等一系列假象,借以掩盖“票货不符、买单配票”以骗取出口退税款的涉税违法事实,从而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1,671,712.75元,涉及15份《海关出口货物报关单》,报关总金额1,648,724美元。具体“买单配票”违法事实如下:

1.经查实,你公司于2019年2月至2019年7月期间,通过向厦门保达通物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厦门墩捷物流有限公司股东)林玉辉以报关金额每1美元支付0.01元至0.05元人民币的比例购买出口报关单信息,将外商不需要退税的出口货物申报为自己公司自营出口货物进行假报出口,共涉及14份《海关出口货物报关单》,涉及出口金额1,546,916美元。14份“买单”出口货物报关单明细如下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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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查证,上述14份《海关出口货物报关单》对应的国内采购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均采取无货虚开的“配票”方式,你公司根据出口报关单信息于2019年2月至2019年12月相应向泉州市汇凯服装织造有限公司、晋江峰城皮塑制品有限公司、晋江市本浩服装制造有限公司、泉州市圆庄服装制造有限公司、晋江市锦益服装织造有限公司、晋江培恩服装有限公司、晋江永合兴织造实业有限公司、晋江市德润服装制造有限公司等8家生产企业以支付手续费方式购买进项增值税专用发票合计119份用于申报出口退税,发票金额合计10,441,071.62元,税额合计1,509,802.14元,价税合计11,950,873.76元。经国家税务总局石狮市税务局确认,你公司已于所属期2019年3月至2019年12月间向主管税务机关国家税务总局石狮市税务局申报退税1,509,802.14元,已实际取得退税款1,509,802.14元。相关出口业务明细情况如下表(具体退税业务明细情况详见附件1:《石狮华海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向厦门保达通物流有限公司“买单”并自行“配票”骗税的明细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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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中有2份出口货物报关单(关单号码:371120190110060832、371120190110060581)涉及出口退税额242,479.98元,已于2020年1月因我局立案稽查发现出口备案单证中出口报关单重量与出口提单重量不符定性为违规退税行为,并已依法追缴入库。

2.另查实,你公司2017年10月取得货代公司—厦门冠世联航国际物流有限公司提供的1份出口报关单(关单号码:371120170118418031,出口报关金额:101,808美元),该笔业务对应的出口货物服装真实货主是石狮市凯帝服饰织造有限公司和福建天聚诚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不是你公司和你公司申报退税的出口供货企业,你公司存在利用外商不需要退税的出口货物申报为自己公司自营出口货物进行假报出口,涉及出口金额101,808美元,之后你公司根据出口报关单信息于2017年10月至11月期间向晋江市蕾星服装织造有限公司、晋江百益服装有限公司等2家生产企业以支付手续费方式购买进项增值税专用发票合计12份用于申报出口退税,发票金额合计952,415.38元,发票税额合计161,910.62元,价税合计1,114,326元。经国家税务总局石狮市税务局确认,你公司已于所属期2017年11月向主管税务机关国家税务总局石狮市税务局申报退税161,910.61元,并实际取得已退税款161,910.61元。相关出口业务明细情况如下表(具体退税业务明细情况详见附件2:《石狮华海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套用厦门冠世联航国际物流有限公司报关单信息并自行“配票”骗税的明细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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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见,你公司非法购买、套用他人15份出口货物海关报关信息,虚构货物出口事实,向退税机关申报并取得出口退税,已构成虚构出口事实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行为。

(二)虚构已纳税款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

经查实,你公司存在故意接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旨在虚构已纳税款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你公司在有真实货物出口,却无法取得小规模纳税人工厂等开具的进项增值税专用发票情况下,于2017年8月至2020年8月期间,在无实际货物交易的情况下,以支付开票手续费、让他人为自己虚开方式取得开票单位为泉州市汇凯服装织造有限公司、泉州市佳隆服装织造有限公司、泉州市瑞成服装织造有限公司、福建省华冠世家服饰有限公司、晋江市凯鼎服装制造有限公司、晋江市本浩服装制造有限公司等6家公司虚开的621份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申报出口退税,发票金额合计57,206,861.42元,发票税额合计8,622,392.66元,价税合计65,829,254.08元,对应涉及87份《海关出口货物报关单》,涉及出口金额8,369,711.45美元。经国家税务总局石狮市税务局确认,你公司利用上述虚开的621增值税专用发票于所属期2017年9月至2020年11月间向主管税务机关国家税务总局石狮市税务局申报退税8,622,392.55元,并实际取得已退税款8,622,392.55元。涉案621份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申报退税的数据汇总表与违法事实如下(具体退税业务明细情况详见附件3:《石狮华海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让他人为其虚开621份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申报退税明细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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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你公司于2017年8月到2020年8月期间,在无真实货物交易情况下,通过支付开票手续费方式(2017年8月至2018年4月为票面含税金额11.4%、2018年5月至2019年3月为票面含税金额10.7%、2019年4月至2020年8月为票面含税金额8.7%)向王名标实际控制下的泉州市汇凯服装织造有限公司、泉州市佳隆服装织造有限公司、泉州市瑞成服装织造有限公司等3家公司购买515份增值税专用发票,涉及发票金额合计47,257,823.17元,发票税额合计7,184,470.51元,价税合计54,442,293.68元;

2.你公司于2019年12月到2020年4月期间,在无真实货物交易情况下,通过中间人庄伟强介绍并支付开票手续费方式(票面含税金额9.8%)向谢红红实际经营的福建省华冠世家服饰有限公司购买56份增值税专用发票,涉及发票金额合计5,130,797.36元,发票税额合计667,003.66元,价税合计5,797,801.02元;

3.你公司于2018年8月在无真实货物交易情况下,通过中间人陈新艺介绍并支付开票手续费方式(票面含税金额11%)向施建设实际经营的晋江市凯鼎服装制造有限公司、晋江市本浩服装制造有限公司等2家公司购买50份增值税专用发票,涉及发票金额合计4,818,240.89元,发票税额合计770,918.49元,价税合计5,589,159.38元。

可见,上述出口业务中,你公司虽然有真实货物出口,但无法取得小规模纳税人工厂等开具的进项增值税专用发票,本应按税法规定申报出口免税,但是你公司为牟利故意让他人为自己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作为出口退税凭证,向退税机关申报并取得出口退税,已构成虚构已纳税款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行为。

(三)本案中,经对你公司本外币对公账户资金收付情况以及相关个人银行卡的资金交易流水进行调查,发现你公司为制造票、款一致的假象,虚构资金交易流水,完成出口退税业务所需的外汇核销、进项供货环节付款、上游原材料采购环节等所需资金付款交易,形成资金实质闭环回流现象,具体资金流向经梳理主要体现为两种情形:

(1)你公司从香港收到外汇后→转到中游出口供货企业→转到上游原材料生产企业→转到上游原材料生产企业法定代表人等个人银行卡→转到你公司控制的人头账户(蔡彬彬、吴江文、蔡啸、吕美春、侯红妮、蔡文坦、叶国鑫等个人银行卡)。

(2)你公司从香港收到外汇后→转到中游出口供货企业→中游出口供货企业法定代表人及相关人员个人银行卡→转到你公司控制的人头账户(蔡彬彬、吴江文、蔡啸、吕美春、侯红妮、蔡文坦、叶国鑫等个人银行卡)。

(四)以上违法事实有如下证据资料在案为凭:

1.石狮市公安局提供的案件证据资料:包括《石狮市公安局起诉意见书》(石公(经侦)诉字00074号)、《石狮市公安局对1206骗取出口退税案的立案决定书》(石公(经侦)立字00050号

、针对犯罪嫌疑人蔡玲玲、谢红红、庄伟强、陈金艺的《逮捕证》);公安机关对涉案人员蔡玲玲、侯世约、董玲玲、施华琛、蔡啸、白丽山、蔡丽桔、叶雪娇、蔡玉蝉、林玉辉、谢红红、庄伟强、陈金艺、王名标、施建设、陈长火、钟秋红、林小龙、洪长安等人的《讯问笔录》供述,证人蔡彬彬、吴江文等人的证言;谢红红签字确认的《福建省华冠世家服饰有限公司虚开56份增值税专用发票给华海公司的发票明细表》;陈长火、钟秋红分别签字确认的《泉州市圆庄服装制造有限公司、晋江市德润服装制造有限公司虚开12份增值税专用发票给华海公司的发票明细表》。

2.晋江市公安局针对涉案人员蒋家焕的《讯问笔录》供述,证人侯火山、张云珊等人的证言。

3.你公司向厦门保达通物流有限公司(货代公司)购买14份出口报关信息对应的出口备案单证(每单对应有出口货物报关单、装箱单、外销合同、集装箱出口申报确认单(装货单)、船东提单、购销合同、货物签收单、出口发票、进项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等9种单证复印件);你公司2017年10月取得货代公司—厦门冠世联航国际物有限公司提供的1份出口报关单信息对应的出口备案单证(包括出口货物报关单、装箱单、外销合同、集装箱出口申报确认单(装货单)、船东提单、购销合同、出口发票、进项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等8种单证复印件)。

4.你公司取得开票单位为泉州市汇凯服装织造有限公司、泉州市佳隆服装织造有限公司、泉州市瑞成服装织造有限公司、福建省华冠世家服饰有限公司、晋江市凯鼎服装制造有限公司、晋江市本浩服装制造有限公司等6家公司虚开的668份增值税专用发票对应的会计账面应付账款明细账及会计记账凭证、原始凭证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票联复印件。

5.你公司取得开票单位为晋江市本浩服装制造有限公司、晋江市凯鼎服装制造有限公司、晋江峰城皮塑制品有限公司、泉州市圆庄服装制造有限公司、晋江市锦益服装织造有限公司、晋江培恩服装有限公司、晋江永合兴织造实业有限公司、晋江市德润服装制造有限公司、晋江市蕾星服装织造有限公司、晋江百益服装有限公司等10家公司虚开的131份增值税专用发票对应的会计账面应付账款明细账及对应的付款银行水单复印件。

6.你公司取得开票单位为泉州市汇凯服装织造有限公司、泉州市佳隆服装织造有限公司、泉州市瑞成服装织造有限公司、福建省华冠世家服饰有限公司、晋江市凯鼎服装制造有限公司、晋江市本浩服装制造有限公司等6家公司虚开的668份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退税对应的91份出口报关单及出口提单等退税凭证(备注:其中4份出口报关单系向厦门保达通物流有限公司购买,对应供货企业泉州市汇凯服装织造有限公司虚开的47份发票)。

7.专案组整理的《5.13专案团伙成员社会关系表》。

8.国家税务总局石狮市税务局出具的《石狮华海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海关企业代码3511960065)退税情况证明》。

9.银行等金融机构出具的你公司对公账户(本币、外币)和涉案14家出口供货企业银行账户资金交易明细信息以及对相关涉案人员个人银行卡进行查询比对形成的《资金回流表》。

10.石狮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出具的《内资企业登记基本情况表》等工商登记信息材料、公司前后两任法定代表人侯世约、蔡玲玲身份证件。

11.国家税务总局泉州市税务局稽查局于2019年12月31日出具的《税务处理决定书》(泉税稽处〔2019〕90412号)。

12.你公司法定代表人蔡玲玲签章确认的《税务稽查工作底稿(二)》与《陈述申辩笔录》。

上述证据资料均已向你公司法定代表人、实际经营人蔡玲玲出示与告知,你公司均予确认涉税事实与数据。

三、处罚决定

你公司以假报出口等手段,构成骗取出口退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六条第二款、《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停止为骗取出口退税企业办理出口退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税发〔2008〕32号)第一条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24号)第十三条第六项的规定,经报请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批准同意后,决定依法停止为你公司办理出口退税三年。

四、告知事项

(一)因本案系报请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批准同意后决定依法停止为你公司办理出口退税三年,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国家税务总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二)如对本处罚决定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的,我局有权采取《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条规定的强制执行措施,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国家税务总局泉州市税务局稽查局

2022年4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