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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收汇的出口货物可以申报“出口退税”嘛?

未收汇的出口货物可以申报“出口退税”嘛?

首先,出口退税和收汇是挂钩的,能否申报出口退税,首先要看该企业的出口退(免)税管理类别。

1、出口企业管类别分为一类、二类、三类、四类。

1️⃣出口企业管理类别一类、二类、三类的出口企业可以先申报出口退税,但需要在次年四月份增值税纳税申报期内收汇或符合视同收汇10类情形之一。

出口企业管理类别四类收汇要求_it结汇的银行水单没有核销号_未收汇出口退税申报条件

2️⃣如果该企业的纳税人出口退(免)税管理类别为四类的,申报出口退(免)税时,需报送收汇材料。因此,四类企业没有收汇是不可以申报退税的。

因为这类企业在申报出口退税时需要录入“出口货物收汇申报表”。也就是说,出口企业管理类别为四类的出口企业需要收汇(或符合视同收汇的条件)后才能申报出口退税。

收汇材料是指《出口货物收汇情况表》及举证材料。

对于已收汇的出口货物,举证材料为银行收汇凭证或者结汇水单等凭证;

出口货物为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委托出口并由受托方代为收汇,或者委托代办退税并由外贸综合服务企业代为收汇的,可提供收取人民币的收款凭证;

对于视同收汇的出口货物,举证材料按照《视同收汇原因及举证材料清单》确定,见上图。

2、出口货物确定不能收汇且不符合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9号文规定的视同收汇10类情形之一的,适用于免税政策。

3、出口企业管理类别一、二、三类的出口企业,已申报出口退税,但未在次年四月份增值税纳税申报期前收汇,且不符合视同收汇10类情形之一的,用负数申报冲减原退(免)税申报数据,收汇后可重新申报。

4、出口企业管理类别为一、二、三类的出口企业,逾期(超过次年四月份增值税纳税申报期)申报出口退税,需要收汇(或符合视同收汇的条件)后才能申报。

举2个例子:

1️⃣例1:某出口企业(出口退(免)税管理类别为一类)2024年9月出口了一笔货物,但是由于一些原因,并没有完成收汇。2025年2月,该企业准备申报出口退税。

答:这种情况,企业是可以先报退税后收汇的。但是也要注意,应当在出口退(免)税申报期截止之日前收汇。

2️⃣例2:某出口企业(出口退(免)税管理类别为二类)2024年8月出口了一笔货物,但是由于一些原因,并没有完成收汇。2025年5月,该企业准备申报出口退税。

答:由于该企业是在退(免)税申报期截止之日后申报出口货物退(免)税的,这种情形下,申报出口退(免)税时,需报送收汇材料。

此外,还有一种特殊情形,应当报送收汇材料:纳税人被税务机关发现收汇材料为虚假或冒用,自税务机关出具书面通知之日起24个月内的。

因此,出口企业尚未收汇能否申报出口退税,需要具体看该企业的分类管理类别以及申报的时间等因素。

5、收汇资料的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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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9号公告:2022年6月21日起,企业在退(免)税申报截止之日后申报出口货物退(免)税,需要在申报退(免)税时应当同时填写《出口货物收汇情况表》及提交收汇举证材料。

跨境财税丨跨境外贸卖家须知!我国的出口货物收汇管理制度

我国对出口货物收汇是有一套管理制度,通过海关对出口货物的监管,监督出口单位的收汇是否按照规定上缴国家。出口收汇管理我国采用的是外汇核销形式,外汇局及其分支是出口收汇核销的管理部门,监督、管理出口单位和银行的出口收汇相关行为,同时为出口企业办理出口收汇核销手续。

在出口货物时,企业应当向外汇局申领“出口收汇核销单”,企业在向海关办理出口报关、向银行办理出口收汇、向外汇管理机关办理出口收汇核销、向税务机关办理出口退税申报,都需要核销单加以佐证,它是跟踪、监督出口单位出口后收汇核销和出口单位办理货物出口手续的重要凭证之一。核销单自领单之日起应在两个月以内报关使用,在正式使用前需加盖企业公章。核销单由货物发货人或发货人委托的代理人填写,外管局会凭借海关签注的出口外汇核销单和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收汇核销联机其香港电子数据核销收汇。

这里提醒有出口退税需求的企业要在出口退(免)税申报期限内完成收汇,如果未按期收汇但符合《视同收汇原因及举证材料清单》所列原因的,留存好《出口货物收汇情况表》及举证材料,即可视同收汇。除了四类企业申请免退税申报时需要提供收汇证明材料(注:四类企业必须先收汇才能申请退税),其他类型企业收汇材料留存备查即可。

视同收汇原因及举证材料清单:

1、因国外商品市场行情变动的,提供有关商会出具的 证明或有关交易所行情报价资料;由于客观原因无法提供 的,提供进口商相关证明材料;

2、因出口商品质量原因的,提供进口商的有关函和 进口国商检机构的证明;由于客观原因无法提供进口国商检 机构证明的,提供进口商的检验报告等证明材料,或者货物、 原材料生产商等第三方证明材料;

3、因动物及鲜活产品变质、腐烂、非正常死亡或损耗 的,提供进口商的有关函件和进口国商检机构的证明;由于 客观原因确实无法提供商检证明的,提供进口商相关证明材 料、货物运输等第三方证明材料;

4、因自然灾害、战争等不可抗力因素的,提供报刊等 新闻媒体的报道材料或中国驻进口国使领馆商务处出具的证明;

5、因进口商破产、关闭、解散的,提供以下任一资料:报刊等新闻媒体的报道材料中国驻进口国使领馆商务处出 具的证明、进口商所在地破产清算机构出具的证明、债权申报证明;

6、因进口国货币汇率变动的,提供报刊等新闻媒体刊 登或人民银行公布的汇率资料;

7、因溢短装的,提供提单或其他正式货运单证等商业单证;

8、因出口合同约定全部收汇最终日期在申报退(免)税截止期限以后的,提供出出口合同;9、因无法收汇而取得出口信用保险赔款的,提供相关出口信用保险合同、保险理赔单据、赔款入账流水等资料;

10、因其他原因的,提供合理的佐证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