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chive: 2025年11月17日

取消出口收汇核销单后退税手续有哪些变化点

,国家外汇管理局、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联合出台《关于货物贸易外汇管理制度改革试点的公告》(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告第2号),规定从1日起,改革我国货物贸易外汇管理制度,取消出口收汇核销手续,并在、、、(不含)、(不含)、、6个省(市)进行试点,其试点地区企业申报退税不再提供纸质出口收汇核销单。随后,国家税务总局又出台《关于货物贸易外汇管理制度改革试点后有关问题的通知》(函643号,以下简称“《通知》”),明确了取消出口收汇核销单后的政策规定。至此,取消出口收汇核销单打破了办理出口退(免)税的传统模式,标志着我国出口货物无纸化退(免)税模式已初步形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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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点企业申报退税分清两种时限

根据《通知》要求,试点地区企业申报出口退(免)税时,不用向外汇管理部门办理出口收汇核销手续,也不必向税务部门提供纸质的出口收汇核销单以及相应的电子核销信息。对此,以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海关注明的出口日期为准,试点地区企业要分清两种情况:一是不用核销的时限。《通知》和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货物贸易外汇管理制度改革试点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39号)规定,试点地区企业1日前报关出口且截至该日尚未核销的出口业务,不再办理出口收汇核销手续。假设某试点地区企业是按申报期办理出口退(免)税并在210天内进行收汇核销的,12日出口的货物如果至12月1日还未进行核销的,可不用再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64号)规定“出口企业到期仍未提供出口收汇核销单的,出口货物已退(免)税款一律追回;未办理退(免)税的,不再办理退(免)税”的规定进行处理,在不办理出口收汇核销手续的前提下,视为正常业务申报退(免)税。二是需要核销的时限。1日前已核销的出口业务,还应按其原申报出口退(免)税的办法,提供相应的出口收汇核销单以及相关信息。如还是按申报期办理出口退(免)税并在210天内进行收汇核销的试点地区企业,假设出口货物自出口之日起满210天的时间为11月28日。那么,该企业应当在11月28日前进行收汇核销并收齐单证或电子核销信息,按国税发64号文件规定办理出口退(免)税相关事宜。否则,出口货物应视同内销征税,但已申请延期核销的除外。

税务部门审核退税区分四类问题

根据《通知》要求,试点地区税务部门对企业在试点期间报关出口的货物办理出口退(免)税,不再审核企业的纸质出口收汇核销单及相应的电子核销信息;对试点地区已经试行申报出口退(免)税免予提供纸质核销单的出口企业,税务部门也不再审核其出口收汇核销电子数据。因此,税务部门如何处理好新旧政策的衔接十分关键,以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海关注明的出口日期为准,应当区分四类问题:一是1日前出口并已核销的,应当对其纸质单证或出口收汇核销单信息进行人工审核和信息挂审,按原政策规定比对相关数据是否相符,再办理出口退(免)税(出口收汇已核销信息以试点地区国家外汇管理局分支局31日前传送给税务部门的为准)。二是1日前已办理出口收汇核销手续但未收到外汇管理部门传递的核销单信息,应在取得相关出口收汇核销单信息后,再办理出口退(免)税事宜。三是1日前已到出口收汇核销期限,但未核销或逾期核销的,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企业延期提供出口收汇核销单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89号)有关规定,分析是否属于网上核销系统、信息传输等原因造成的逾期核销。否则,对相关出口货物应视同内销征税。四是1日前其他未办理出口收汇核销手续及1日起报关出口的货物,不再审核出口收汇核销单或电子核销信息。如出口货物超过12月1日未到收汇核销期限的。

部门之间信息交换采用两种方式

虽然试点地区取消了出口货物收汇核销制度,并且企业申报出口退(免)税不再使用出口收汇核销单及信息,但是,对于税务部门“信息管税”仍然是当前加强税收管理的主要手段之一。因此,外汇部门与税务部门之间在其他方面的数据信息与企业外汇收支情况相互进行交流很有必要。根据《通知》要求,采用两种方式:一是外汇部门向税务部门提供的数据和信息。按照外汇部门对企业的分类管理信息,出口企业货物贸易收汇逐笔数据和B类、C类企业的总量核查数据。二是税务部门向外汇部门提供的信息。按照税务部门对出口企业的分类管理信息,以及检查发现的收汇异常信息和出口退税骗税企业信息,同时包括出口退税审核关注商品目录。

退税申报企业注意两方面事项

此次外汇管理制度改革,取消出口收汇核销手续,有利于出口企业从事贸易、规避外汇风险、降低社会成本和加快出口退(免)税进度。但目前出口退(免)税审核配套操作系统还未升级完善到位,现用出口退税审核系统中参数配置还要求比对出口货物收汇销核单信息。因此,在国家税务总局新审核系统未下发之前,建议试点地区企业注意两方面事项:一是对12月1日前已到出口收汇核销期限的单证,应及时到外汇管理部门或在网上核销系统中进行核销,并在所属期内做单证收齐申报退税;二是对在12月1日之后到期核销以及出口的货物,应在所属期内暂按单证不齐处理,等待税务部门新审核系统下发后,再在出口退税申报系统中撤销单证不齐标,做收齐单证申报退(免)税,但注意按单证不齐的处理必须在退(免)税申报期之内。同时,试点企业应关注当务部门发布的此方面的通知,防止操作不当或理解有误而带来税收风险。

链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企业延期提供出口收汇核销单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89号)规定,对出口企业受以来国际金融危机影响,逾期取得出口收汇核销单的,税务机关可在对出口企业其他退税单证、信息审核无误后予以办理出口货物退(免)税。试行申报出口退税免予提供纸质出口收汇核销单的出口企业,因网上核销系统、信息传输等原因致使出口企业逾期收汇核销的,税务机关经审核无误后可按有关规定办理出口货物退(免)税。

潍坊诸城农商银行推行外汇便利化 涉外企业定制专属服务

大众网记者 钟耀萱 通讯员 董红兰 潍坊报道

诸城农商银行积极响应人民银行、外汇局“优汇服务进万家”“优汇服务进百县”活动号召,始终站稳服务实体经济发展立场,充分发挥普惠金融主力军作用,依托广泛的网点布局和专业的服务优势,扎实开展外汇政策宣传服务活动,推动外汇便利化生根发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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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下步工作中,诸城农商银行将继续深化对中小微涉外企业的帮扶支持,不断加大外汇及人民币便利化政策的宣传应用力度,为进一步提升涉外经济服务质效贡献农商力量。

外汇管理局通报外汇违规案例 华夏民生等多银行上榜

中国网财经7月24日讯 据外汇局网站消息,2018年以来,国家外汇管理局深入贯彻落实十九大精神和党中央、国务院工作部署,紧紧围绕服务实体经济、防控金融风险、深化金融改革三项任务,加强外汇市场监管,依法查处各类外汇违法违规行为,严厉打击虚假、欺骗性交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492号)等相关规定,现将部分违规典型案件通报如下:

案例1:华夏银行上海分行违规办理转口贸易案

2015年11月至2016年1月,华夏银行上海分行未按规定尽职审核转口贸易真实性,在企业提交虚假提单的情况下,违规办理转口贸易购付汇业务。

该行上述行为违反《外汇管理条例》第十二条。根据《外汇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处以罚款200万元人民币,暂停对公售汇业务两年。

案例2:交通银行厦门前埔支行违规办理转口贸易案

2016年1月至8月,交通银行厦门前埔支行未按规定尽职审核转口贸易真实性,在企业提交虚假提单的情况下,违规办理转口贸易购付汇业务。

该行上述行为违反《外汇管理条例》第十二条。根据《外汇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处以罚款600万元人民币,暂停对公售汇业务三个月,并责令追究负有直接责任的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责任。

案例3:南洋商业银行(中国)杭州分行违规办理转口贸易案

2016年3月至8月,南洋商业银行杭州分行未按规定尽职审核转口贸易真实性,在企业提交失效及与交易无关提单的情况下,违规办理转口贸易付汇业务。

该行上述行为违反《外汇管理条例》第十二条。根据《外汇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处以罚没款131万元人民币。

案例4:北京银行上海分行违规办理转口贸易案

2017年7月,北京银行上海分行未按规定尽职审核转口贸易真实性,在企业重复提交提单的情况下,违规办理转口贸易付汇业务。

该行上述行为违反《外汇管理条例》第十二条。根据《外汇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处以罚没款84万元人民币。

案例5:锦州银行大连分行违规办理贸易融资案

2015年9月至10月,锦州银行大连分行凭其他企业的海关报告单为某企业违规办理贸易融资业务。

该行上述行为违反《外汇管理条例》第十二条。根据《外汇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处以罚没款52.98万元人民币。

案例6:徽商银行合肥天鹅湖支行违规办理贸易融资案

2016年9月至11月,徽商银行合肥天鹅湖支行在企业重复使用海关报关单的情况下,违规办理贸易融资业务。

该行上述行为违反《外汇管理条例》第十二条。根据《外汇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处以罚款40万元人民币。

案例7:民生银行厦门分行违规办理内保外贷案

2014年8月至2016年12月,民生银行厦门分行在办理内保外贷签约及履约付汇时,未按规定对债务人主体资格、贷款资金用途、预计还款资金来源、担保履约可能性及相关交易背景进行尽职审核和调查。

该行上述行为违反《跨境担保外汇管理规定》第十二条及第二十八条。根据《外汇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处以罚没款2240万元人民币,暂停对公售汇业务三个月。

案例8:广州银行深圳分行违规办理内保外贷案

2015年5月至2017年1月,广州银行深圳分行在办理内保外贷签约及履约付汇时,未按规定对债务人主体资格、贷款资金用途、预计还款资金来源、担保履约可能性及相关交易背景进行尽职审核和调查。

该行上述行为违反《跨境担保外汇管理规定》第十二条及第二十八条。根据《外汇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处以罚没款295.8万元人民币。

案例9:厦门国际银行泉州分行违规办理内保外贷案

2015年6月至2016年7月,厦门国际银行泉州分行在企业境外贷款已经发生不良、明知担保履约义务确定发生的情况下,违规办理内保外贷签约及履约付汇业务。

该行上述行为违反《跨境担保外汇管理规定》第十二条及第二十八条。根据《外汇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处以罚款280万元人民币。

案例10:韩亚银行广州分行违规办理内保外贷案

2015年7月至12月,韩亚银行广州分行在办理内保外贷签约及履约付汇时,未按规定对预计还款资金来源及相关交易背景进行尽职审核和调查。

该行上述行为违反《跨境担保外汇管理规定》第十二条及第二十八条。根据《外汇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处以罚没款216.26万元人民币,暂停对公售汇业务六个月,责令追究负有直接责任的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责任。

案例11:天津银行第六中心支行违规办理内保外贷案

2016年1月至2017年7月,天津银行第六中心支行在办理内保外贷签约及履约付汇时,未按规定对预计还款资金来源、担保履约可能性及相关交易背景进行尽职审核和调查。

该行上述行为违反《跨境担保外汇管理规定》第十二条及第二十八条。根据《外汇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处以罚没款740.25万元人民币。

案例12:中国银行莆田分行违规办理个人外汇业务案

2016年1月至2017年4月,中国银行莆田分行为个人分拆办理售付汇和外币现钞提取业务。

该行上述行为违反《个人外汇管理办法》第七条和第三十四条。根据《外汇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和第四十八条,处以罚款70万元人民币。

案例13:中国工商银行深圳市分行违规办理个人外汇业务案

2017年10月至2018年1月,中国工商银行深圳分行未按规定审核境内个人有效身份证件及资金性质办理个人结汇业务。

该行上述行为违反《个人外汇管理办法》第九条和第六条。根据《外汇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和第四十八条,处以罚款43万元人民币。

案例14:智付电子支付有限公司逃汇案

2016年1月至2017年10月,智付电子支付有限公司凭虚假物流信息办理跨境外汇支付业务,金额合计1558.8万美元。

该行为违反《外汇管理条例》第十二条,构成逃汇行为,严重扰乱外汇市场秩序,性质恶劣。根据《外汇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处以罚款1530.8万元人民币。

案例15:易智付科技(北京)有限公司逃汇案

2016年2月至2017年6月,易智付科技(北京)有限公司通过系统自动设置办理分拆购付汇,金额合计159万美元。

该行为违反《外汇管理条例》第十四条,构成逃汇行为,严重扰乱外汇市场秩序,性质恶劣。根据《外汇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处以罚款107.45万元人民币。

案例16:支付宝(中国)网络技术有限公司违反外汇管理规定案

2014年1月至2016年5月,支付宝(中国)网络技术有限公司超出核准范围办理跨境外汇支付业务,且国际收支申报错误。

上述行为违反《支付机构跨境外汇支付业务试点指导意见》第六条、《国际收支统计申报办法》第七条。根据《外汇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处以罚款60万元人民币。

案例17:财付通支付科技有限公司违反外汇管理规定案

2015年1月至2017年6月,财付通支付科技有限公司未经备案程序为非居民办理跨境外汇支付业务,且未按规定报送异常风险报告等资料。

上述行为违反《外汇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根据《外汇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处以罚款60万元人民币。

案例18:上海盛付通电子支付服务有限公司违反外汇管理规定案

2015年1月至2017年6月,上海盛付通电子支付服务有限公司违规办理跨境付款业务,且国际收支申报错误。

上述行为违反《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开展支付机构跨境外汇支付业务试点的通知》第九条、第六条等规定。根据《外汇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八条,处以罚款62.5万元人民币。

案例19:青岛泽瑞凯茂国际贸易有限公司逃汇案

2016年1月至12月,青岛泽瑞凯茂国际贸易有限公司虚构贸易背景,使用虚假合同、发票,对外付汇1692.89万美元。

该行为违反《外汇管理条例》第十二条和第十四条,构成逃汇行为,严重扰乱外汇市场秩序,性质恶劣。根据《外汇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处以罚款560万元人民币。

案例20:山东海科化工集团有限公司逃汇案

2016年7月,山东海科化工集团有限公司虚构转口贸易背景,使用虚假合同、发票,对外付汇2296.83万美元。

该行为违反《外汇管理条例》第九条,构成逃汇行为,严重扰乱外汇市场秩序,性质恶劣。根据《外汇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处以罚款700万元人民币。

案例21:安徽华文国际经贸股份有限公司虚假贸易融资案

2016年1月至12月,安徽华文国际经贸股份有限公司凭无效交易单证及重复使用交易单证办理贸易融资,金额合计1666.75万美元。

该行为违反《外汇管理条例》第十二条和第十四条。根据《外汇管理条例》第四十条,处以罚款525万元人民币。

案例22:南京萨穆尔医疗器械有限公司非法结汇案

2013年8月至2016年6月,南京萨穆尔医疗器械有限公司构造虚假合同办理资本金汇入并结汇3460万美元。

该行为违反《外汇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构成非法结汇行为。根据《外汇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处以罚款429.89万元人民币。

案例23:广东鹤山市睿顺销售有限公司擅自改变资本金结汇用途案

2016年12月至2017年3月,鹤山市睿顺销售有限公司虚构资金用途办理资本金汇入并结汇2541.1万港元。

该行为违反《外汇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构成擅自改变结汇资金用途行为。根据《外汇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处以罚款112.5万元人民币。

案例24:湖南籍钟某非法买卖外汇案

2013年10月至2016年10月,钟某为实现非法向境外转移资产目的,将4371.1万元人民币打入地下钱庄控制的境内账户,通过地下钱庄兑换外汇汇至其境外账户。

该行为违反《个人外汇管理办法》第三十条,构成非法买卖外汇行为。根据《外汇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处以罚款305.9万元人民币。

案例25:四川籍邓某非法买卖外汇案

2016年2月至8月,邓某为实现非法获利目的,通过地下钱庄多次将人民币与港币相互兑换,违规金额合计1362.35万元人民币。

该行为违反《个人外汇管理办法》第三十条,构成非法买卖外汇行为。根据《外汇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处以罚款204.36万元人民币。

案例26:广东籍许某私自买卖外汇案

2017年3月,许某利用其实际控制的某公司向境内企业付款6000万元人民币,私自购买美元。

该行为违反《个人外汇管理办法》第三十条,构成私自买卖外汇行为。根据《外汇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处以罚款570万元人民币。

案例27:河北籍赵某分拆逃汇案

2016年1月至2017年12月,赵某为实现非法向境外转移资产目的,利用本人及他人共计55人的个人年度购汇额度,将个人资产分拆购汇后汇往境外账户,非法转移资金合计245.31万美元。

该行为违反《个人外汇管理办法》第七条,构成逃汇行为。根据《外汇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处以罚款116万元人民币。

你知道哪些加密投资技术指标?不如用3EX AI交易轻松搞定分析

技术分析作为一种基于历史数据和图表模式来预测未来价格走势的方法,已成为许多交易者寻找投资机会的重要工具。通过精心分析蜡烛图、移动平均线、RSI等多种技术指标,交易者可以更好地把握市场趋势,从而做出更加明智的交易决策。技术指标就是研究价格走势的规律,并据此推测未来价格的可能性变化。不管是哪一种指标,最终目的都是研究多头(买方)与空头(卖方)的力量对比。下面介绍其中5种比较受欢迎且易于掌握的指标及变种。

论文外汇交易指标分析:趋势指标,ma指标,kd指标_技术分析_移动平均线

1. 移动平均线(Moving Average,MA)

移动平均线是通过计算某段时间内的平均价格而生成的曲线,通常用于识别趋势的转折点、支撑位和阻力位。当价格线(蜡烛线)在MA上方并紧贴MA时,MA起支撑作用,是买入信号。当价格线在MA下方,MA起阻力作用,形成卖出信号。注意:如果价格线偏离MA太远,价格会出现回归即靠近MA的需求。MA可以分为简单移动平均线(SMA)和指数移动平均线(EMA),EMA在SMA的基础上给与最近的价格更高的权重,因此对新趋势更加敏感。

2. 布林带(Bollinger Bands)

布林带是一个由美国技术分析师约翰·布林格(John Bollinger)开发的技术指标,由上轨(通常是SMA20)、中轨、下轨三条线组成,用于衡量资产的超买或超买情况。当价格逼近上轨线,表明市场处于超买状态,因此可能会下跌,形成卖出信号;当价格靠近下轨时,表明处于超卖,因此紧接着可能会上涨,形成买入信号。如果处于中轨线,既不超卖也不超卖,延续前面的行情(若先前上涨就继续涨,如若是下跌就继续下跌)。

3. 相对强弱指数(Relative Strength Index,RSI)

RSI也具有判断资产超买超卖的预示功能,同时还可以衡量资产价格变动的速度与强度。 RSI的计算是基于某段时间的平均涨跌幅,并将其转换为0-100的取值,而时间段通常使用14日,但是可以根据需求修改。RSI值在70以上被视为超买区域,预示着市场过度购买,存在抛售下跌的风险;RSI值在30以上被视为超卖区域,预示着市场过度卖出,存在买入上涨的信号。此外,如果RSI与价格线背离(即波动变化方向相反),价格趋势可能会反转。也就是说,原来上涨可能会变为下跌,而原来下跌可能变为上涨。

4. KDJ

类似布林带和RSI,KDJ也是一种衡量超买超买的技术指标,而且也包含三条线,分别是K、D、J,它们的取值范围在0-100区间。当K线超过80且向下交叉D线时,表明资产处于超买状态,形成下跌信号;如果K线低于20且向上交叉D线时,表明资产处于超卖状态,形成上涨信号。 J线是K与D线的差值,主要起着确认的作用。

5. 移动平均汇聚/散发指标(MACD)

MACD主要用于判断资产价格趋势的转折点和进行交易信号的生成,主要包括DEA、DIF与MACD柱状图三部分,它们都是由快速线、慢速线加工得到。金叉死叉:当DIF向上突破DEA时,预示着上升趋势,产生买入信号(金叉);当DIF向下跌破DEA时,预示着下降趋势,产生卖出信号(死叉)。MACD柱状图:当MACD柱状图位于正值时,表明快速线高于慢速线,预示上升趋势;当MACD柱状图位于负值时,表明快速线低于慢速线,预示下降趋势。如果MACD与价格线背离,预示着趋势反转。

除了上述指标,还有许多,比如WMA、VWAP、OBI、CCI、WR等等。然而,不管是哪一个指标,都是试图衡量多空力量。如果多头强,预示着上涨;如果空头更强,预示着下跌。除了上述指标,交易员还需要关注一些数据,比如交易量、资金流向、恐慌/贪婪指数等等,它们也能反映出市场力量偏向。

此外,还可以了解爆仓量、未平仓合约、多空比、资金费率、TVL、链上转账、巨鲸持仓、钱包地址数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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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汇局铜川市分局多措并举提升外汇服务质效

本报讯 (通讯员 符瑜)今年以来,外汇局铜川市分局紧扣“外贸拓展硬仗”攻坚目标,坚持服务实体经济导向,围绕创新工作机制、强化政策宣传、科技赋能企业融资三个维度精准施策,持续推动外汇服务提质增效,为铜川市外贸企业稳健发展注入强劲动能。

创新工作机制,提升外汇管理服务质效。建立铜川市外汇业务直连机制,打造由市级、县级银行一线网点和外汇局铜川市分局组成的高效政策传导与服务响应团队,建立外汇业务直连点工作群,外汇局铜川市分局根据分工安排专人负责跟踪群内信息,确保短时间对问题进行回应,缩短问题反馈链条,及时解决一线网点外汇业务难点问题。截至10月末,调研走访企业12家(次),为13家企业提供外汇业务指导,帮助企业解决难题3件。

强化政策宣导,推进汇率避险政策扩面增量。组织开展“汇率风险管理巩固年”专项活动,按季度向银行推送铜川市企业汇率避险首办户、再办户和未办户“三张清单”,推动辖区银行发挥贴近企业优势,开展企业汇率避险政策宣传培训,实现汇率风险管理知识普及常态化、精准化。截至10月末,累计开展集中宣讲、产品推介活动15场,全市新增汇率避险“首办户”2家、“再办户”1家,外汇衍生品累计签约规模达44.95万美元。

推动“境内运费外汇支付便利化应用场景”和“企业汇率风险管理服务应用场景”在铜川落地,扩大银企融资对接融资规模。截至10月末,通过平台办理境内运费外汇支付便利化业务2.23万美元,助企融资新增286万元。

外汇局铜川市分局_外汇服务应用平台_外贸拓展硬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