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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外汇管理局副局长李斌:重视科技赋能外汇管理,以科技提升外汇管理与服务水平

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 林秋彤 天津报道

6月5日,国家外汇管理局副局长李斌在2025天津五大道金融论坛上介绍了国家外汇管理局在金融与科技相互融合方面的探索与实践。

李斌介绍,近年来,国家外汇局着力推动科技与金融相互促进、双向赋能发展,推进高质量发展和应对外部风险挑战,都需要加快实现高水平科技的自立自强。不断完善外汇管理的政策框架,以科技企业、中小企业为重点,着力做好金融“五篇大文章”,积极支持科技创新发展。

具体来看,一是通过跨境融资便利化政策,为高新技术、“专精特新”企业跨境融资提供便利。开展合格境外有限合伙人(QFLP)外汇管理试点,吸引境外长期资本、耐心资本在境内开展创业投资、股权投资。

二是持续扩大贸易便利化政策覆盖面,让更多“专精特新”企业能够享受到政策的红利,提升资金使用效率。

三是在北京、上海和天津等多地开展“科汇通”试点,便利外资科研机构使用境外长期资金,为科技创新合作注入活力。此外,针对性优化薪酬、教育等配套的外汇服务,提升科技人才用汇便利化,为科技发展汇聚智力资源。

李斌还表示,为了更好促进贸易投融资便利化和支持实体经济发展,国家外汇局重视科技赋能外汇管理,以科技提升外汇管理与服务水平。

一是应用区块链技术,搭建了跨境金融服务平台,在外汇局、海关、税务、银行间建立信息交换和核验机制,为缓解中小企业跨境融资难、融资贵问题探索一条有效路径。截至今年5月末,累计协助10多万家企业获得超过4100亿美元的融资,便利企业付汇超过2.1万亿美元,取得了比较好的社会反响。2024年跨境金融服务平台入选了首批50个“数字中国”建设的典型案例。

二是运用好数字技术,优化打通外汇局与银行间的业务流程,增强监管的穿透力,做到既能为银行“减负”,又能为监管“提质”。

三是通过数字化手段简化办事流程,让数据多交互、让企业少跑路,推动外汇便利化改革措施落地见效。

四是充分运用大数据、人工智能等技术构建模型,加强非现场的监测能力,精准识别和打击外汇领域违法违规活动。针对运用加密货币等进行非法跨境资金转移问题,外汇局会同相关部门加强监管合作,运用现代科技手段不断提升监测、识别和打击涉币外汇违法违规活动的能力,有效防范跨境资金流动风险,维护外汇市场的稳定和安全。

李斌称,金融是国民经济的血脉,实现跨时间、跨空间的资源配置是金融的本质属性和基本功能。而同时,金融发展还为科技创新应用提供了巨大的需求和良好的场景。金融业的发展将为科技创新提供广阔的应用空间和舞台。

展望未来,推动科技与金融相互促进、双向赋能发展,既是促进高水平科技自立自强的必然要求,也是坚持金融服务实体经济,防范化解金融风险,推动金融强国建设的必由之路。国家外汇局将更好统筹高质量发展和高水平开放,不断促进科技企业跨境贸易和投资、融资的便利化,扩大外汇领域高水平制度型开放,更加注重科技赋能、数据赋能外汇管理,深化“数字外管”“安全外管”建设,探索构建“智慧外管”,进一步提升办事效率和行政效能,以科技赋能推动外汇管理高质量发展,助力实现中国式现代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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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消核销单后如何收汇?

取消核销单后如何收汇?

答:“出口收汇核销单”指由国家外汇管理局制发,出口单位和受托行及解付行填写,海关凭此受理报关,外汇管理部门凭此核销收汇的有顺序编号的凭证(核销单附有存根)。纸质核销单取消后,实行无纸买单报关、报关资料。取消核销单后,外汇核销从原来以核销单为单位一个一个核销,改成以核销系统方式的批量总量核销。报关时,不需要提供核销单,也不需要预录核销单号。

外管新政后,电子口岸只需操作页面上出口退税模块-数据报送,外汇A类企业在出口收汇、进口付汇模块打印报关单;外管改革后,变逐笔核销的行为管理为总量核查的主体管理。外管A类企业,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业务,企业应当在货物进出口或收付汇业务实际发生之日起30天内,通过监测系统向所在地外汇局报送对应的预计收付汇或进出口日期等信息:(一)30天以上(不含)的预收货款、预付货款;(二)

90天以上(不含)的延期收款、延期付款;(三) 以90天以上(不含)信用证方式结算的贸易外汇收支;(四)

B、C类企业在分类监管有效期内发生的预收货款、预付货款,以及30天以上(不含)的延期收款、延期付款;(五)单笔合同项下转口贸易收支日期间隔超过90天(不含)且先收后支项下收汇金额或先支后收项下付汇金额超过等值50万美元(不含)的业务。企业可查看2012年6月30日的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货物贸易外汇管理法规有关问题的通知,查看相关细则。

取消核销单后如何收汇?

我们常说的出口退税和出口免税是一回事吗?

这两个不是一回事,出口免税是对外商的优惠,而出口退税是对国内的优惠。

1、出口免税,是指外商投资企业生产货物或购买货物后直接出口或委托出口,国家给予免征

增值税和消费税。现行外商投资企业出口免税,可分为一般贸易出口免税、加工贸易免税 和加工贸易间接出口免各三种情况。

2、出口货物退(免,Export Rebates)税,简称出口退税,其基本含义是指对出口货物退还

其在国内生产和流通环节实际缴纳的增值税、消费税。出口货物退税制度,是一个国家税 收的重要组成部分。出口退税主要是通过退还出口货物的国内已纳税款来平衡国内产品的

税收负担,使本国产品以不含税成本进入国际市场,与国外产品在同等条件下进行竞争, 从而增强竞争能力,扩大出口的创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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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贸付汇新政解读

非贸付汇新政解读

解读跨国公司非贸易售付汇新政策

陆易(上海市小耘律师事务所,上海 200002)

根据笔者近年来向外商投资企业提供税务、法律及商业咨询服务的经验,跨国公司境外关联公司(以下简称“境外公司”)主要通过下列安排向境内关联公司(以下简称“境内公司”)收取非贸易项下费用:

1. 境外公司将商标、专利、专有技术等无形资产许可给境内公司使用,以此向境内公司收取特许权使用费;

2. 境外公司向集团内部公司(包括境内公司)提供统一管理服务,并根据集团统一标准向接受服务的公司收取管理费以补偿其进行统一管理活动的支出;

3. 境外公司按照服务协议向境内公司提供特定服务并收取服务费。相对于管理费而言,服务费的收取往往更具有针对性且往往与特定项目相关,例如境内公司的改扩建、员工培训、设备引进等;

4. 境外公司代境内公司在境外直接支付外籍员工工资、保险和福利费后统一向境内公司收取以确保外籍员工工资和相关费用的保密性。另外,境外公司在境外组织和安排研发、培训、广告以及软件开发等工作,并在统一垫付费用后根据一定标准向各公司(包括境内公司)分摊。

一、《通知》颁布前,跨国公司非贸易交易售付汇安排以及外汇风险

(汇发62号)《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跨国公司非贸易售付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以下简称《通知》)颁布前,由于非贸易项目下外汇管理规定不甚明确,上述安排的外汇支付风险存在很大差异,尤其2至4项的实施普遍颇为困难。

1. 境内公司向境外公司支付特许权使用费(“特许权使用费方案”)

一般情况下,只要境内公司提供《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加强对引进无形资产售付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汇管函字第092号)所述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批文或者备案证明、合同、税务凭证以及所在地外汇局列明的其他文件,境内公司可以直接向外汇指定银行申请办理有关购付汇事宜。

2. 境内公司向境外公司支付管理费(“管理费方案”)

《通知》颁布前,一方面,国家外汇管理局对于管理费支付的申请和审批程序无明确规定,另一方面管理费的金额完全取决于集团内部的“调度”。出于风险控制考虑,各地外汇局和外汇指定银行对于管理费售付汇的审批往往“心有余而力不足”,因此,管理费

Asone在跨境业务场景中有何独特作用?

跨境电商行业快速发展的背景下,汇资金的高效管理成为企业关注的焦点。国家外汇管理局推出的数字外管平台(ASOne),跨境电商企业提供了便捷的外汇管理服务。

ASOne平台

ASOne是国家外汇管理局推出的在线服务平台,在为企业和个人提供外汇业务的网上办理、进度查询、政策获取等功能。经过该平台,户可以在线申请外汇业务,询业务办理进度,取最新的外汇政策信息等。

ASOne在跨境电商中的应用

对跨境电商企业,SOne平台在下面方面发挥着独特作用

外汇业务申请与管理

跨境电商企业可以经过ASOne平台在线申请外汇业务,含外汇汇款、外汇兑换等,化了传统线下办理的复杂流程,高了效率。

Asone跨境业务作用

业务进度实时查询

企业可随时登录ASOne平台,询已提交外汇业务的办理进度,于及时追踪和管理。

政策信息获取

平台定期发布外汇管理相关的法律法规和政策信息,助企业了解最新政策,保业务合规。

ASOne平台的优势

ASOne平台为跨境电商企业提供了下面优势

操作便捷

企业无需频繁前往线下机构,过互联网即可完成外汇业务的申请和查询,省了时间和人力成本。

信息透明

业务办理的各个环节在平台上清晰可见,强了企业对外汇资金流动的掌控力。

合规保障

经过ASOne平台办理的外汇业务,符合国家外汇管理局的相关规定,低了合规风险。

ASOne平台作为国家外汇管理局推出的数字化服务工具,跨境电商企业的外汇管理中发挥着重要作用。经过该平台,业能够高效、便捷地办理外汇业务,取最新政策信息,保业务的合规性,跨境电商的稳健发展提供有力支持。

(已修改)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支持贸易新业态发展的通知

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局、外汇管理部,深圳、大连、青岛、厦门、宁波市分局;各全国性中资银行:

为促进外贸提质增效,加快跨境电子商务等贸易新业态发展,提高贸易外汇收支便利化水平,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在满足客户身份识别、交易电子信息采集、真实性审核等条件下,银行可按照《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支付机构外汇业务管理办法〉的通知》(汇发〔2019〕13号),申请凭交易电子信息为跨境电子商务和外贸综合服务等贸易新业态市场主体提供结售汇及相关资金收付服务,支付机构可凭交易电子信息为跨境电子商务市场主体提供结售汇及相关资金收付服务。

二、从事跨境电子商务的企业可将出口货物在境外发生的仓储、物流、税收等费用与出口货款轧差结算,并按规定办理实际收付数据和还原数据申报。跨境电子商务企业出口至海外仓销售的货物,汇回的实际销售收入可与相应货物的出口报关金额不一致。跨境电子商务企业按现行货物贸易外汇管理规定报送外汇业务报告。

三、境内国际寄递企业、物流企业、跨境电子商务平台企业,可为客户代垫与跨境电子商务相关的境外仓储、物流、税收等费用,代垫期限原则上不得超过12个月。涉及非关联企业代垫或代垫期限超过12个月的,应按规定报备所在地外汇局。

四、从事跨境电子商务的境内个人,可通过个人外汇账户办理跨境电子商务外汇结算。境内个人办理跨境电子商务项下结售汇,提供有交易额的证明材料或交易电子信息的,不占用个人年度便利化额度。

五、市场采购贸易项下委托第三方报关出口的市场主体,具备以下条件的,可以自身名义办理收汇:

(一)从事市场采购贸易的市场主体已在地方政府市场采购贸易联网平台(以下简称市场采购贸易平台)备案。市场采购贸易平台应能采集交易、出口全流程信息,并提供与企业、个体工商户对应的出口明细数据。

(二)经办银行具备接收、存储交易信息的技术条件,系统与市场采购贸易平台对接,采取必要的技术手段,识别客户身份,审核交易背景的真实性,防范交易信息重复使用。

六、从事市场采购贸易的境内和境外个人,可通过个人外汇账户办理符合本《通知》第五条要求的市场采购贸易外汇结算。个人办理市场采购贸易项下结汇,提供有交易额的证明材料或交易电子信息的,不占用个人年度便利化额度。

七、外贸综合服务企业可根据客户委托,代办出口收汇手续。经办银行可凭外贸综合服务企业推送的交易电子信息办理出口收汇,外汇或结汇资金直接进入委托客户的账户。外贸综合服务企业和经办银行办理上述业务时,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经办银行需满足本《通知》第一条的要求。

(二)外贸综合服务企业与委托客户签订综合服务合同(协议),并已提供报关报检、物流、退税、结算、信保等综合服务。

(三)外贸综合服务企业风险控制体系健全,具备 “交易留痕、风险可控”的技术条件。

(四)外贸综合服务企业应向委托客户明示实际成交汇率,不得利用汇率价差非法牟利。

八、外汇局通过技术手段支持企业优化外汇业务流程。贸易新业态市场主体可通过联机接口服务连接货物贸易外汇监测系统,联机查询名录状态,办理企业货物贸易外汇业务报告等;可通过银行电子单据办理国际收支申报或数字外管平台(ASONE)企业版网上办理涉外收入申报。

九、审核交易电子信息的银行和支付机构,应根据《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通过银行进行国际收支统计申报业务指引(2019年版)〉的通知》(汇发〔2019〕25号),办理实际收付数据和还原数据申报。银行和支付机构办理还原申报时,单笔金额低于等值5000美元(含),应以自身名义进行汇总还原申报。对存在出口退税、融资等需求的涉外收付款,可选择以企业名义,将同一交易对手且交易性质相同的逐笔数据汇总还原申报。银行办理跨境电子商务、市场采购贸易、外贸综合服务等相关的货物贸易和服务贸易涉外收支时,应在涉外收支申报交易附言中注明“跨境电商”“市场采购贸易”和“外贸综合服务”。

十、外汇局对跨境电子商务、市场采购贸易、外贸综合服务等贸易新业态涉外收支依法实施监督管理,开展监测、核查和检查。对异常交易主体实施重点名单管理,向银行和支付机构发布。持续对审核交易电子信息的银行和支付机构进行评估,并依法退出不符合条件的银行或支付机构。

十一、为贸易新业态提供服务的银行和支付机构,按照展业原则,应完善贸易新业态客户身份识别和管理制度,加强客户信用分类管理,持续开展客户身份识别与交易抽查验证,健全客户合规约束和分类标识机制,审慎办理重点名单内市场主体的外汇业务,指导客户合规办理外汇收支。

十二、外汇局密切跟踪贸易新业态新模式的创新发展,按照 “服务实体、便利开放、交易留痕、风险可控”的原则,主动回应市场诉求。对于符合改革发展方向、真实合理的新型贸易收支,国家外汇管理局各分局、外汇管理部可根据具体情况按程序通过集体审议解决,但不得新增行政许可。

十三、对违反本通知及相关外汇管理规定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十四、本通知有关定义:

(一)跨境电子商务是指通过互联网等信息网络从事商品或者服务贸易进出口的经营活动。

(二)市场采购贸易是指在经认定的市场集聚区采购商品,由符合条件的经营者办理出口通关手续的贸易方式。

(三)外贸综合服务企业是指具备对外贸易经营者身份,接受国内外客户委托,依法签订综合服务合同(协议),依托综合服务信息平台,代为办理包括报关报检、物流、退税、结算、信保等在内的综合服务业务和协助办理融资业务的企业。

十五、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此前规定与本通知不符的,以本通知为准。

国家外汇管理局各分局、外汇管理部接到本通知后,应及时转发辖内中心支局、支局、城市商业银行、农村商业银行、外资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各全国性中资银行接到本通知后,应及时转发所辖分支机构。执行中如遇问题,请及时向国家外汇管理局反馈。

注:根据《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进一步深化改革 促进跨境贸易投资便利化的通知》(汇发〔2023〕28号)附件4《国家外汇管理局予以修改的4件外汇管理规范性文件中部分条款》,以下内容已被修改:第五条修改为“市场采购贸易项下委托第三方报关出口的市场主体以自身名义办理收汇的,应满足以下条件:(一)从事市场采购贸易的市场主体已在地方政府市场采购贸易联网平台备案。市场采购贸易联网平台应能采集交易、出口全流程信息,并提供与企业、个体工商户对应的出口明细数据;(二)经办银行采取系统与市场采购贸易联网平台对接或通过网页登录等其他必要技术手段,识别客户身份,审核交易背景的真实性,防范交易信息重复使用”。

国家外汇管理局

2020年5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