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跨境电商出口收汇管理分析及建议

跨境电子商务是指分属不同关境的交易主体,通过电子商务平台达成交易,进行支付结算,并通过跨境物流送达商品、完成交易的一种国际商业活动。近年来,我国跨境电子商务发展势头迅猛,据统计,2021年中国跨境电商市场规模达到14.2万亿元,较2017年增长了76.18%,年均增速超过15%。在跨境电商交易中出口规模远大于进口,2017年至2021年,跨境电商出口占比均超过75%。随着跨境电子商务的兴起,针对其资金流与货物流不完全匹配的情况,如何对跨境电子商务出口收汇进行有效管理应是当前亟待研究的课题。

跨境电商出口收汇一般流程

(一)通过阿里巴巴境内电商平台买卖,由阿里巴巴综服企业代理出口收汇。阿里巴巴注册“E达通”综服企业,企业在E达通注册账号,每年向阿里巴巴平台支付一定年费,E达通为阿里巴巴平台企业提供“一站式”通关、报关、结汇、退税、物流、金融等外贸综合服务,企业借助阿里巴巴平台和境外买家签订合同,阿里巴巴平台为境外买家提供“信保订单”业务,即境外买家通过平台下单后,先将货款支付给阿里巴巴第三方平台,境内企业收到订单后开始备货并通过物流公司将商品运至境外客户手中,并将装箱单、提单、发票等邮寄给“E达通”进行代理报关。境外客户确认收货后,外汇资金由阿里巴巴平台账户转入企业在“E达通”开立的虚拟子账户,由“E达通”办理结汇,将结汇人民币资金支付给境内出口企业。境内出口企业收到人民币的周期大约在出口后15个工作日左右。

(二)企业借助境内阿里巴巴平台宣传产品,自主出口收汇。通过阿里巴巴“E达通”办理出口,企业回款时间长,出口退税较慢,有时“E达通”代理的一家企业单证出现问题,还影响其他企业的出口退税时间。因此,有进出口经营权的电商出口企业,选择每年向阿里巴巴平台缴纳年费,只为通过阿里巴巴平台,进行产品的宣传、展示、推广、询盘,提升公司产品搜索量和点击率,同时获取境外客户信息,了解同行业产品价格信息。

(三)境内企业以一般贸易出口报关,通过境外亚马逊平台销售回款。境内企业注册为亚马逊平台会员,通过平台销售自己的产品。以一般贸易方式出口货物到该企业在境外租赁的仓库,然后再定期按销售情况运至亚马逊仓库。线上成交后,买方将资金支付给亚马逊平台,亚马逊平台通过物流发货至买方,买方收到货款确认后,亚马逊平台将资金通过离岸账户汇至境内企业国内外汇账户。亚马逊平台向境内企业收取服务货、仓储费、快递费等费用。利用境外平台销售的优点是产品出口后,通过境外平台销售,企业还可以赚取零售价和出口价之间的价差,企业利润较高。

(四)通过外贸综服企业出口收汇。一般为“一般贸易+跨境电商平台销售+海外仓储”模式,由综服公司代理报关出口并收汇,出口收汇账期一般为3至6个月。

跨境电商出口收汇回流渠道分析

(一)境内卖家银行账户直接收款。这种模式是指跨境电商平台与境内卖家开设账户的网上银行直连,境外买家通过平台对接的境外银行或者支付机构的入口进行支付,货款直接到达卖家的网上银行账户。视境内卖家绑定的账户不同,货款可能进入卖家在境外银行开立的境外外汇账户、在境内银行开立的经常性外汇账户或是在获批可进行人民币跨境支付业务许可的人民币账户。这种模式下,电商平台需要分别对接不同的境内银行和境外合作银行并取得其网银系统的授权。

(二)通过第三方支付机构通道收款。这种模式是指境内卖家通过跨境电商平台绑定的第三方支付机构为通道进行跨境收款。第三方支付机构解决跨境电商平台单独对接各银行的难题,降低了平台开发成本以及平台使用费率,为用户提供了更加友好的跨境支付操作界面,而且可以在买家和卖家的交易中发挥货款监管的作用,因此第三方支付机构通道是目前大多数的跨境电商出口平台上境内卖家使用的收款模式。

(三)跨境电商平台全球收款服务。这种模式较为典型是跨境电商平台亚马逊的“全球收款服务”,卖家无须开设外国银行账户或第三方支付机构账户,即可使用本地货币接收全球付款,直接存入其国内银行账户。这种模式实际上是跨境电商平台为卖家提供综合的收款和结汇服务。但目前这项服务的收费较高,同时也可能涉及跨境支付业务试点的市场准入资格和平台资金沉淀合规风险问题,尚未得到普遍应用。

跨境电商管理需要关注之处

(一)资金流大于货物流,有悖货物贸易总量核查监管规则。以某商贸公司为例,该企业在亚马逊平台进行销售。产品海关出口报关价格为33美元/个,而该产品在美国亚马逊平台销售,零售价为90美元/个。除了付给亚马逊平台服务费、仓储费以及快递费等大约30美元,企业实际获得60美元销售收入需回流至国内。而企业出口报关价格为33美元,造成资金流与货物流不匹配,有悖目前的货物贸易资金流与货物流总量匹配核查监管规则。

(二)沉淀外汇资金易产生信用风险。通过电商平台进行收汇、结汇,平台支付系统一般会规定相应的结算周期,加上电商平台开展的各类“信保”业务,所产生的资金在平台支付系统停留,因此不可避免地成为沉淀资金。国际贸易过程中,物流环节多,各种原因导致的资金在途时间长,如果电商平台的外汇沉淀资金达到一定规模,可能产生支付风险和信用风险。

(三)真实性审核难,存在异常资金流动和洗钱风险。电商支付系统以网络为基础,提供代收汇、结汇业务,不对网上交易双方的货物和价格真实性进行核实。买卖双方可以通过制造虚假交易,便能在电商支付系统完成资金分散转移,达到逃避监管的目的。随着洗钱手法的日趋复杂化和专业化,一些不法资金可假借贸易背景,通过电子交易进行跨境转移,使通过电商支付系统进行外汇资金的洗钱也成为可能。

政策建议

(一)用货物贸易差异化管理思路监管跨境电子商务出口。对跨境电子商务,可以运用货物贸易差异化管理思路,对第三方支付机构实行单独的监测管理,适当提高物流和资金流数据不匹配的管理容忍度,同时不断积累和丰富监测管理手段。

(二)加强平台支付管理,防范沉淀资金信用风险。加强电商支付平台外币备用金专用账户报备管理。对客户外汇沉淀资金与电商平台自有外汇资金进行区分,避免因资金沉淀产生的孳息归属争议问题,定期开展对沉淀资金的审计工作,确保沉淀资金的安全,防范资金风险。建议参照货物贸易外汇管理分类监管的原则,对第三方支付机构实行分类管理。

(三)加强准入和监测,发挥联动作用,防范异常资金流动。严格把控市场准入,从经营资格、业务范围、外汇政策监管等方面建立电商支付系统准入、退出机制。要求电商平台对企业定期开展资质评估,对订单、合同、发票等交易资料的真实性定期开展审核,并向外汇管理部门提交审核报告。建立跨境电商联合监管机制,加强外汇、海关、税务、工商部门联动,形成监管合力,实现数据共享,提升联动监管效果。

货物贸易外汇业务

对于同一笔离岸转手买卖业务原则上应在同一家银行办理收支结算规定的”同一家银行”该如何把握?

一是银行办理离岸转手买卖外汇收支业务,应注重审核交易的真实性、合理性和逻辑性。对于不在同一家银行办理的特殊业务,银行应对不在同一家银行办理的原因和合理性进行评估,并在交易附言中进行标注以及事后向外汇局报告。

二是同一离岸转手买卖本身包括买入和卖出两笔交易。原则上要求在同一银行审核,是为了便于两笔交易信息的核实和跟踪,有利于银行从业务全流程角度进行审核。《经常项目外汇业务指引(2020 年版)》(以下简称《指引》)中同一家银行原则上在同一总行范围下,能够共享买入和卖出收支信息,如总行的信用证中心和企业开户行视同同一家银行。

如同一笔离岸转手买卖业务不在同一家银行办理,后手银行申报时是否需要通知前手银行修改涉外收支申报交易附言,并由后手银行自业务办理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所在地外汇局报告?

如同一笔离岸转手买卖业务不在同一家银行办理,企业应在业务发生前如实向银行说明,或者在后手银行申报时向前手银行说明申请修改交易附言。对于不在同一家银行办理的特殊离岸转手买卖业务,收汇和付汇经办银行均有责任对企业业务模式、不能在同一家银行办理的合理性进行展业审核,并加强相互协调沟通,收汇和付汇经办银行均应在涉外收支申报交易附言中注明”特殊离岸转手”并向外汇局报告。

银行对特殊离岸转手买卖业务报告的具体形式?

银行自办理特殊离岸转手买卖业务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所在地外汇局进行书面报告,报告的内容一般包括企业主体信息(名称、组织机构代码)、特殊业务类别(非同一家银行或非同一币种)、收入金额或支出金额及其原因。

银行按规定办理主体不一致业务时,在涉外收支申报交易附言中标注”非报关人”字样。但有时在申报截止日之前银行拿不到报关单,应如何处理?

银行应按照”了解客户””了解业务””尽职审查”的展业原则,加强对客户背景、交易模式等调查,确认交易的真实性和逻辑合理性。银行在审核过程中,可通过与企业核实、合理判断等方式,确定收付汇和进出口主体是否一致,是否需要标注”非报关人”。如果办理业务当时无法准确填报,银行事后业务跟踪中发现存在主体不一致情况的,应及时修改申报信息,在交易附言中标注”非报关人”字样。

请问涉及海关特殊监管区域保税货物的境内仓单转卖业务中,对于境内仓单是否有具体要求?

银行在办理涉及海关特殊监管区域保税货物的境内仓单转卖业务时,应按照”了解客户””了解业务””尽职审查” 的展业原则,加强对客户背景、交易模式、交易目的等调查,审核境内仓单转卖收支的真实性、合理性和逻辑性,并在涉外收支申报交易附言中标注”境内仓单转卖”字样。境内仓单的出具应符合中国法律法规的规定,无针对外汇业务办理的特殊要求。

如何界定企业”符合规定的收付汇单位与进出口单位不一致的情况”?

根据《指引》和《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货物贸易外汇管理法规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12〕38 号),符合规定的收付汇单位与进出口单位不一致的情况,包括但不限于:因企业分立、合并等原因导致进出口与收付汇主体不一致;捐赠进口项下进口与付汇主体不一致;符合条件的市场采购贸易项下委托第三方报关出口、以自身名义办理收汇;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内机构采取的货物流与资金流不对应的交易方式;经外汇局认定的其他进出口与收付汇主体不一致的情况等。

对于其他委托境外加工、第三国采购货物等新型国际贸易外汇收支,如何办理?

涉及货物不进出我国关境但资金跨境收付的委托境外加工、第三国采购货物等贸易外汇收支业务,银行可按照展业原则和《指引》第十一条等规定并结合业务具体情况,确认外汇收支的真实性、合理性和逻辑性后办理。在涉外收付款申报时,申报为未纳入海关统计的货物贸易。

银行该如何合规办理具有出口背景的国内外汇贷款购汇偿还手续?对报告形式是否有具体要求?

贷款银行应按照展业原则,对企业出口收汇以及外汇资金情况的进行审核,确认购汇偿还的必要性与合理性,审慎为企业办理具备出口背景的国内外汇贷款购汇偿还手续,并于每月初5个工作日内向所在地外汇局书面报告。对购汇还贷报告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企业主体信息(名称、组织机构代码)、购汇偿还事项(贷款类型)、金额以及必要性说明(银行购汇评估)等。

《货物贸易外汇管理指引实施细则》第二十条规定金融机构在办理贸易外汇收支过程中,发现企业存在异常或可疑行为的,应及时向外汇局报告。这与《指引》第十八条对企业可疑行为的判定标准是否一致?

一是《货物贸易外汇管理指引实施细则》第二十条是指金融机构在办理贸易外汇收支过程中,包括客户尽调、日常业务办理、事后跟踪等,发现企业存在与货物贸易收支相关的各类异常或可疑行为的,如涉嫌通过构造交易、虚假交易或未按规定收付汇等,应及时向外汇局进行书面报告。

二是《指引》第十八条是指银行在对进口报关电子信息核验时,发现法规列明的四类可疑情况如涉嫌重复使用报关单、涉嫌使用虚假报关信息等,应在货物贸易外汇监测系统中对相关企业进行标识,该标识向所有银行开放,提醒其他银行关注,特别是为标识企业办理业务时参考。由于该标识企业已在系统中标注,故无需向外汇局另行书面报告。

试点银行可以推荐企业参与便利化试点,满足哪些条件的企业可以获得推荐?

试点银行应按照所在地分局制定的《关于开展贸易外汇收支便利化试点的指导意见(试行)》中关于试点企业的 条件,并结合本行内控要求,选择参与试点企业。试点企业应守法经营、诚信合规、无不良记录,并具有较强的便利化客观需求,具体企业由试点银行推荐。

请问对于企业货物贸易收入结汇,是否可不通过经常项目外汇结算账户办理?

可以。企业真实合规的货物贸易收入,可直接结汇或通过经常项目外汇账户办理结汇。

目前只靠单家银行的技术手段无法满足核查电子单据”真实性、合规性以及使用的唯一性”要求,能否下发可操作性强的电子单据、电子信息资料审核的流程与要点?

根据《指引》第十一条,银行办理货物贸易外汇收支业务,应按照展业原则审核。电子单证和纸质单证本身无本质差别,均需核实真实性、合规性和使用的唯一性。在目前不具备全国统一的电子单据核验的条件下,银行可在现有纸质单证审核的基础上,结合本行实际,从客户尽调、业务评估等方面完善电子单证的操作规范。

银行和支付机构按规定凭交易电子信息办理跨境电商货物贸易外汇收支业务时,如何确定客户是否为年度内货物贸易收汇或付汇累计金额超过等值 20 万美元的非名录企业?

外汇局每月通过货物贸易外汇监测系统(银行版)公布年度内货物贸易收汇或付汇累计金额超过等值20万美元,以及收汇或付汇累计金额超过等值18万美元且不足等值20万美元的非名录企业名单。

具体查询和下载路径为:国家外汇管理局数字外管平台->货物贸易外汇监测系统(银行版)->”企业信息查询”->”非名录企业名单查询模块”。银行和支付机构可将上述名单与自身企业客户名单进行比对。

对年度货物贸易收汇或付汇累计金额大于等值20万美元(不含)的跨境电商企业,银行和支付机构是否需要先督促企业办理名录登记后,再为其办理收付汇业务?

一是银行和支付机构按照《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的通知》(汇发〔2019〕13号)凭交易电子信息办理货物贸易外汇收支业务时,对于年度货物贸易收汇或付汇累计金额超过等值20万美元的小微跨境电商企业,原则上应要求企业先办理名录登记,再为其办理收付汇业务。目前企业申请名录登记可通过线上和现场两种渠道办理。

二是外汇局每月公布年度内货物贸易收汇或付汇累计金额超过等值18万美元且不足等值20万美元的非名录企业名单,银行和支付机构可将上述名单与自身企业客户名单进行比对,及时提醒此区间的企业办理”贸易外汇收支企业”名录登记,以免影响客户后续业务的办理。

银行为非名录小微跨境电商企业办理20万美元以下货物贸易外汇收支,外汇局如何进行管理?

一是银行按照《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的通知》(汇发〔2019〕13号),凭交易电子信息办理货物贸易外汇收支业务时,对于年度货物贸易收汇或付汇累计金额低于等值20万美元的小微跨境电商企业,可免于办理名录登记。除上述规定外,小微跨境电商企业办理货物贸易外汇收支,应当办理名录登记,且银行按照《经常项目外汇业务指引(2020 年版)》(以下简称《指引》) 第十一条等规定为其办理相应的贸易外汇收支。

二是外汇局可每日监测辖内银行为非名录企业办理业务情况,发现异常或涉嫌违规的,如未按规定为非名录企业办理货物贸易外汇收支,将依法进行核实和处理。

企业通过”国家政务服务平台”或”国家外汇管理局数字外管平台”申请办理贸易外汇收支企业名录登记,是否仍需携带申请材料原件至外汇局进行现场核验?

否。目前企业名录登记业务可全流程网上办理,对于企业线上提交申请且符合法规要求的情况下,企业无需携带申请材料原件至外汇局进行现场核验,企业应对线上提交材料的真实合法性负责。

企业申请名录登记时,如何填写《贸易外汇收支企业名录登记申请表》中有关企业类别的栏目?

一是对于”是否海关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报关注册企业”和”是否对外贸易经营权企业”栏目,企业按申请名录登记时的实际情况填写,其中,”是否海关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报关注册企业”栏目,以企业是否取得海关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资质为准;”是否对外贸易经营权企业”栏目,以企业是否向商务部门备案为准。企业是否取得海关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资质和对外贸易经营权,不是名录登记的必要条件。

二是对于贸易新业态类别,企业可根据实际主营业务情况填写,其中,外贸综合服务企业是指具备对外贸易经营者身份,接受国内外客户委托,依法签订综合服务合同(协议),依托综合服务信息平台,代为办理包括报关报检、物流、退税、 结算、信保等在内的综合服务业务和协助办理融资业务的企业。市场采购贸易指在经认定的市场集聚区采购商品,由符合条件的经营者办理出口通关手续的贸易方式。市场采购贸易企业是指为市场采购贸易方式出口货物进行报关或收汇的企业。跨境电商是指通过互联网等信息网络从事商品或者服务贸易进出口的经营活动。

企业如何向外汇局进行名录信息变更报告?

企业可通过现场、邮寄、邮件或传真等方式向所在地外汇局报告名录登记变更事项,报告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企业主体信息、变更事项以及变更前后的内容,报告需加盖企业印章,外汇局留存相关材料 5 年备查。

Asone在跨境业务场景中有何独特作用?

跨境电商行业快速发展的背景下,汇资金的高效管理成为企业关注的焦点。国家外汇管理局推出的数字外管平台(ASOne),跨境电商企业提供了便捷的外汇管理服务。

ASOne平台

ASOne是国家外汇管理局推出的在线服务平台,在为企业和个人提供外汇业务的网上办理、进度查询、政策获取等功能。经过该平台,户可以在线申请外汇业务,询业务办理进度,取最新的外汇政策信息等。

ASOne在跨境电商中的应用

对跨境电商企业,SOne平台在下面方面发挥着独特作用

外汇业务申请与管理

跨境电商企业可以经过ASOne平台在线申请外汇业务,含外汇汇款、外汇兑换等,化了传统线下办理的复杂流程,高了效率。

Asone跨境业务作用

业务进度实时查询

企业可随时登录ASOne平台,询已提交外汇业务的办理进度,于及时追踪和管理。

政策信息获取

平台定期发布外汇管理相关的法律法规和政策信息,助企业了解最新政策,保业务合规。

ASOne平台的优势

ASOne平台为跨境电商企业提供了下面优势

操作便捷

企业无需频繁前往线下机构,过互联网即可完成外汇业务的申请和查询,省了时间和人力成本。

信息透明

业务办理的各个环节在平台上清晰可见,强了企业对外汇资金流动的掌控力。

合规保障

经过ASOne平台办理的外汇业务,符合国家外汇管理局的相关规定,低了合规风险。

ASOne平台作为国家外汇管理局推出的数字化服务工具,跨境电商企业的外汇管理中发挥着重要作用。经过该平台,业能够高效、便捷地办理外汇业务,取最新政策信息,保业务的合规性,跨境电商的稳健发展提供有力支持。

赋能千企出海!中国银行松江支行持续优化跨境金融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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持续优化跨境产品和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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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外,卓昕瑞在业务开展中有保函需求,但受困于传统保函业务纸质流转效率低下,业务开展受限。中行上海市松江支行通过提供在线保函业务,高效满足了企业需求。

近年来,中行上海市分行始终服务高水平对外开放,持续优化跨境产品和服务,拓展多种跨境服务场景,不断增强经营主体的便利度和获得感。

服务区域内超千家跨境结算客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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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服务经营主体顺畅完成跨境结算业务,中国银行上海市松江支行紧跟跨境金融改革步伐,切实提升区域企业金融服务质效。在获悉某交通设备制造企业因拓展国内市场暂时无法归还前期借入外债、急需办理外债展期登记手续后,该行充分运用外债下放银行登记的便利化新政,为企业制定全流程登记服务方案,通过优化材料和流程显著提升业务办理效率,助力企业成为上海地区首批成功享受外债新政红利的市场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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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跨境电商、海外仓等外贸新业态新模式不断涌现,日渐成为外贸保稳提质的重要抓手。对此,中行上海市分行充分发挥全球化优势,不断优化数字化金融产品供给,大力发展外贸新业态跨境结算业务,持续加强线上信贷产品创新,全力支持外贸新业态高质量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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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毅骏介绍,下一步,中行上海市松江支行将继续加快数字化产品创新,依托“中银跨境e商通”系列产品,为跨境电商各类主体提供无缝对接的线上化结算服务,大幅降低跨境结算成本,有效满足跨境电商小额、高频业务结算需求。另外,为助力海外仓企业发展,支行将加强产品服务在海外仓领域的创新运用,为企业提供便利高效的全球账户、经营租赁保函、贷款融资、现金管理、财产货物运输保险等综合金融服务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