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跨境电商出口收汇管理分析及建议

跨境电子商务是指分属不同关境的交易主体,通过电子商务平台达成交易,进行支付结算,并通过跨境物流送达商品、完成交易的一种国际商业活动。近年来,我国跨境电子商务发展势头迅猛,据统计,2021年中国跨境电商市场规模达到14.2万亿元,较2017年增长了76.18%,年均增速超过15%。在跨境电商交易中出口规模远大于进口,2017年至2021年,跨境电商出口占比均超过75%。随着跨境电子商务的兴起,针对其资金流与货物流不完全匹配的情况,如何对跨境电子商务出口收汇进行有效管理应是当前亟待研究的课题。

跨境电商出口收汇一般流程

(一)通过阿里巴巴境内电商平台买卖,由阿里巴巴综服企业代理出口收汇。阿里巴巴注册“E达通”综服企业,企业在E达通注册账号,每年向阿里巴巴平台支付一定年费,E达通为阿里巴巴平台企业提供“一站式”通关、报关、结汇、退税、物流、金融等外贸综合服务,企业借助阿里巴巴平台和境外买家签订合同,阿里巴巴平台为境外买家提供“信保订单”业务,即境外买家通过平台下单后,先将货款支付给阿里巴巴第三方平台,境内企业收到订单后开始备货并通过物流公司将商品运至境外客户手中,并将装箱单、提单、发票等邮寄给“E达通”进行代理报关。境外客户确认收货后,外汇资金由阿里巴巴平台账户转入企业在“E达通”开立的虚拟子账户,由“E达通”办理结汇,将结汇人民币资金支付给境内出口企业。境内出口企业收到人民币的周期大约在出口后15个工作日左右。

(二)企业借助境内阿里巴巴平台宣传产品,自主出口收汇。通过阿里巴巴“E达通”办理出口,企业回款时间长,出口退税较慢,有时“E达通”代理的一家企业单证出现问题,还影响其他企业的出口退税时间。因此,有进出口经营权的电商出口企业,选择每年向阿里巴巴平台缴纳年费,只为通过阿里巴巴平台,进行产品的宣传、展示、推广、询盘,提升公司产品搜索量和点击率,同时获取境外客户信息,了解同行业产品价格信息。

(三)境内企业以一般贸易出口报关,通过境外亚马逊平台销售回款。境内企业注册为亚马逊平台会员,通过平台销售自己的产品。以一般贸易方式出口货物到该企业在境外租赁的仓库,然后再定期按销售情况运至亚马逊仓库。线上成交后,买方将资金支付给亚马逊平台,亚马逊平台通过物流发货至买方,买方收到货款确认后,亚马逊平台将资金通过离岸账户汇至境内企业国内外汇账户。亚马逊平台向境内企业收取服务货、仓储费、快递费等费用。利用境外平台销售的优点是产品出口后,通过境外平台销售,企业还可以赚取零售价和出口价之间的价差,企业利润较高。

(四)通过外贸综服企业出口收汇。一般为“一般贸易+跨境电商平台销售+海外仓储”模式,由综服公司代理报关出口并收汇,出口收汇账期一般为3至6个月。

跨境电商出口收汇回流渠道分析

(一)境内卖家银行账户直接收款。这种模式是指跨境电商平台与境内卖家开设账户的网上银行直连,境外买家通过平台对接的境外银行或者支付机构的入口进行支付,货款直接到达卖家的网上银行账户。视境内卖家绑定的账户不同,货款可能进入卖家在境外银行开立的境外外汇账户、在境内银行开立的经常性外汇账户或是在获批可进行人民币跨境支付业务许可的人民币账户。这种模式下,电商平台需要分别对接不同的境内银行和境外合作银行并取得其网银系统的授权。

(二)通过第三方支付机构通道收款。这种模式是指境内卖家通过跨境电商平台绑定的第三方支付机构为通道进行跨境收款。第三方支付机构解决跨境电商平台单独对接各银行的难题,降低了平台开发成本以及平台使用费率,为用户提供了更加友好的跨境支付操作界面,而且可以在买家和卖家的交易中发挥货款监管的作用,因此第三方支付机构通道是目前大多数的跨境电商出口平台上境内卖家使用的收款模式。

(三)跨境电商平台全球收款服务。这种模式较为典型是跨境电商平台亚马逊的“全球收款服务”,卖家无须开设外国银行账户或第三方支付机构账户,即可使用本地货币接收全球付款,直接存入其国内银行账户。这种模式实际上是跨境电商平台为卖家提供综合的收款和结汇服务。但目前这项服务的收费较高,同时也可能涉及跨境支付业务试点的市场准入资格和平台资金沉淀合规风险问题,尚未得到普遍应用。

跨境电商管理需要关注之处

(一)资金流大于货物流,有悖货物贸易总量核查监管规则。以某商贸公司为例,该企业在亚马逊平台进行销售。产品海关出口报关价格为33美元/个,而该产品在美国亚马逊平台销售,零售价为90美元/个。除了付给亚马逊平台服务费、仓储费以及快递费等大约30美元,企业实际获得60美元销售收入需回流至国内。而企业出口报关价格为33美元,造成资金流与货物流不匹配,有悖目前的货物贸易资金流与货物流总量匹配核查监管规则。

(二)沉淀外汇资金易产生信用风险。通过电商平台进行收汇、结汇,平台支付系统一般会规定相应的结算周期,加上电商平台开展的各类“信保”业务,所产生的资金在平台支付系统停留,因此不可避免地成为沉淀资金。国际贸易过程中,物流环节多,各种原因导致的资金在途时间长,如果电商平台的外汇沉淀资金达到一定规模,可能产生支付风险和信用风险。

(三)真实性审核难,存在异常资金流动和洗钱风险。电商支付系统以网络为基础,提供代收汇、结汇业务,不对网上交易双方的货物和价格真实性进行核实。买卖双方可以通过制造虚假交易,便能在电商支付系统完成资金分散转移,达到逃避监管的目的。随着洗钱手法的日趋复杂化和专业化,一些不法资金可假借贸易背景,通过电子交易进行跨境转移,使通过电商支付系统进行外汇资金的洗钱也成为可能。

政策建议

(一)用货物贸易差异化管理思路监管跨境电子商务出口。对跨境电子商务,可以运用货物贸易差异化管理思路,对第三方支付机构实行单独的监测管理,适当提高物流和资金流数据不匹配的管理容忍度,同时不断积累和丰富监测管理手段。

(二)加强平台支付管理,防范沉淀资金信用风险。加强电商支付平台外币备用金专用账户报备管理。对客户外汇沉淀资金与电商平台自有外汇资金进行区分,避免因资金沉淀产生的孳息归属争议问题,定期开展对沉淀资金的审计工作,确保沉淀资金的安全,防范资金风险。建议参照货物贸易外汇管理分类监管的原则,对第三方支付机构实行分类管理。

(三)加强准入和监测,发挥联动作用,防范异常资金流动。严格把控市场准入,从经营资格、业务范围、外汇政策监管等方面建立电商支付系统准入、退出机制。要求电商平台对企业定期开展资质评估,对订单、合同、发票等交易资料的真实性定期开展审核,并向外汇管理部门提交审核报告。建立跨境电商联合监管机制,加强外汇、海关、税务、工商部门联动,形成监管合力,实现数据共享,提升联动监管效果。

出口收汇考核试行办法

国家外汇管理局、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关于下发《出口收汇考核试行办法》的通知

(1999年5月1日国家外汇管理局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汇发〔1999〕103号公布)

国家外汇管理局各分局,北京、重庆外汇管理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外经贸委(厅、局)(含深圳市贸发局),各外贸中心,各部委直属公司:

为在扩大出口的同时提高出口质量,打击逃套汇行为,防止国家外汇流失,对进出口企业出口收汇进行考核,国家外汇管理局、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联合制定了《出口收汇考核试行办法》,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本办法从1999年5月1日开始执行。第一次季度考核的时间从5月上旬推迟到6月上旬进行,出口收汇率的考核期仍为1999年1月1日至3月31日,交单率的考核期仍为1998年10月1日至1998年12月31日。请各分局将第一次考核结果按规定及时上报总局,考核结果仅供外汇局内部掌握,不对外公布。从1999年8月的第二次考核起,所有的做法均按本办法的规定执行。

各外汇局在核销工作中应当按有关规定认真地核定进出口企业申报的预计收汇期、收汇额等各数据项,做好数据录入及统计工作,保证计算机系统的运行状况良好,确保出口收汇核销数据的质量和准确。

请在认真领会《出口收汇考核试行办法》精神的同时,积极做好对外宣传工作。收到此文后,各外汇局应当尽快转发至所辖分支局、外汇指定银行(含外资银行)和相关单位,各外经贸部门转发所辖外贸公司。

一九九九年三月二十三日

出口收汇考核试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完善出口收汇管理,督促企业出口足额收汇、及时核销,防止逃套汇行为,保持国家国际收支平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出口收汇核销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拥有进出口权的各类企业(以下简称”进出口企业”),包括外贸公司(含中外合资外贸公司)、自营进出口生产企业和科研院所、商业物资公司、对外承包劳务企业、加工贸易企业、边贸企业、旅游小额贸易企业等。

第三条 出口收汇考核采取季度考核和年度评定相结合的办法。考核评定结果实行通报、公布制度。通报的范围为外经部门、海关、银行和税务部门。

第四条 国家外汇管理局及其分支局(含北京、重庆外汇管理部,以下简称”外汇局”)负责具体考核、评定工作的组织与实施。

第二章 考核指标

第五条 出口收汇率是考核出口收汇的主要指标。

第六条 出口收汇率系指在一个考核期内应当收汇核销的出口额已经收汇核销的金额与该考核期内应当收汇核销的出口额的出口额之比,计算公式如下:

考期内应当收汇核销的出口额中已经收汇核销的金额

(即:已收汇核销额+不以货币形态表现的收汇

核销额+经批准的差额核销额)

出口收汇率=-----------------------X100%

考期内应当收汇核销的出口额

每一个考核期内应当收汇核销的出口额,不计算以住考核期内应收而未收汇核销的出口额。

同时,下列收汇核销金额不计入本考核期的已收汇核销的金额:

(一)以往考核期内应收而未收,而在本考核期内才收汇核销的;

(二)未到预计收汇期的;

(三)实际收汇金额超过出口额(成交总价)的部分。

第七条 交单率达到规定标准是评定进出口企业出口收汇等级的基本条件。

交单率系指在一个考核期内所领取的出口收汇核销单(以下简称核销单)中以交回存根份数与该考核期内所领取的核销单份数减去已注销份数(不含挂失份数)之比,其计算公式为

考核期内领取的核销单中已交回的存根份数

交单率=-------------------------X100%

考核期内领取核销单份数-其中注销份额(不含挂失份数)

第三章 考核方法

第八条 出口收汇考核分为季度考核和年度判定。季度考核的考核期为一个季度,在每年的五月、八月和十一月上旬进行,分别对当年第一、二、三季度的出口收汇率及上年第四季度和当年第一、二季度的交单率进行考核。年度评定的考核期为一个年度,在每年的二月上旬进行,对前年第四季度和上年一、二、三季度的交单率以及上年全年的出口收汇率进行考核。

第九条 出口收汇考核标准:

1、出口收汇率考核标准为70%,并在此基础上划为四个档次:

(1)出口收汇率达到或超过95%;

(2)出口收汇率在70%(含70%)至95%之间;

(3)出口收汇率在50%(含50%)至70%之间;

(4)出口收汇率低于50%。

2、交单率考核标准为80%。

第十条 年度评定时根据考核结果评定进出口企业的出口收汇等级。

1、出口收汇率达到或超过95%的,评为”出口收汇荣誉企业”;

2、出口收汇率在70%(含70%)至95%之间的,评为”出口收汇达标企业”;

3、出口收汇率在50%(含50%)至70%之间,评为”出口收汇风险企业”;

4、出口收汇率低于50%的,评为”出口收汇高风险企业”;

评定进出口企业出口收汇等级的基本条件是交单率必须达到80%,如交单率达不到80%,一律评为”出口收汇高风险企业”。

第十一条 出口收汇考核标准由国家外汇管理局和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根据不同时期的具体情况进行调整。

第十二条 出口收汇考核实行分级负责制。

国家外汇管理局、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负责对中央进出口企业的季度考核和年度评定工作。

国家外汇管理局各分支局与同级外经贸主管部门负责对所辖地区进出口企业进行季度考核和年度评定工作。

第十三条 各外汇局应当在每次考核后当月15日前对辖内各进出口企业的出口收汇核销各项数字进行统计计算,填写《进出口企业出口收汇考核表》和《地区出口收汇考核统计表》上报上一级外汇局,并将《进出口企业出口收汇考核表》发送同级外经贸主管部门。

各省级外汇局应当在每次考核后当月20日前,汇总本局及所辖分支局的《进出口企业收汇考核表》和《地区出口收汇考核统计表》,填写汇总后的《进出口企业出口收汇考核表》和《地区出口收汇考核统计表》上报国家外汇管理局,在上报两种汇总考核表的同时,还应当将这两种汇总考核表的电子数据通过外汇局系统通讯网络上报国家外汇管理局,另外,各省级外汇局将汇总后的《进出口企业出口收汇考核表》发送同级外经贸主管部门。

第十四条 出口收汇考核、评定结果的通报及公布。

国家外汇管理局、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负责按季度将各中央进出口企业的《进出口企业出口收汇考核表》进行通报;将各地区(含中央进出口企业)年度评定中的”出口收汇荣誉企业”和”出口收汇高风险企业”进行通报在有关媒体予以公布。

各省级外汇局、外经贸主管部门负责按季度将辖内各进出口企业的《进出口企业出口收汇考核表》进行通报;将年度评定中的”出口收汇荣誉企业”和”出口收汇高风险企业”进行通报并在有关媒体予以公布。

第四章 奖惩

第十五条 外汇局及外经贸主管部门对年度评定结果中不同出口收汇等级的进出口企业进行奖惩:

(一)”出口收汇荣誉企业”,享受优惠政策,在管理环节上简化手续;

(二)对”出口收汇风险企业”和”出口收汇高风险企业”,银行发放贷款时应从严掌握;

(三)对”出口收汇风险企业”提出警告;

(四)一个年度评定为”出口收汇高风险企业”或连续两个年度评定为”出口收汇风险企业”的,由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或其授权的外经贸主管部门暂停其进出口业务经营权。

第十六条 对”出口收汇风险企业”及”出口收汇高风险企业”,外汇局和外经贸主管部门将重点跟踪检查,对确有违反外汇管理规定行为的进出口企业,由外汇局和外经贸主管部门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第十七条 对外商投资企业根据上述规定监管。对有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及有关法规的,外汇局和外经贸主管部门依法进行处罚。

第十八条 外汇局对季度考核结果的奖惩措施比照本办法第十五条的第(一)(二)(三)款和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的规定执行。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国家外汇管理局和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以前规定与本办法相抵触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1999年5月1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