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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发〔2025〕252号中国人民银行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境内企业境外上市资金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中国人民银行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境内企业境外上市资金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分行;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分局;国家开发银行,各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各股份制商业银行:

为深化资本项目管理改革,提升境内企业跨境融资便利化水平,扎实推进金融服务实体经济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现就境内企业境外上市资金管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注册在境内的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境内企业)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备案,直接境外发行上市或发行境外存托凭证(以下统称境外上市)的相关资金管理事宜,适用本通知。

二、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外汇管理局及其分支机构对境内企业境外上市涉及的业务登记、账户开立与使用、跨境收支、资金汇兑等行为实施监督、管理与检查。

三、境内企业境外上市,应在境外上市首个交易日起或超额配售完成后30个工作日内,持下列材料到其注册所在地省级/计划单列市区域内银行(以下简称所在地银行)申请办理境外上市登记:

(一)书面申请,并附《境外上市登记表》(见附件1);

(二)中国证监会关于境内企业境外上市相关备案材料(按中国证监会要求无需事前备案的除外);

(三)境外发行或超额配售完成的公告文件。

银行审核上述材料无误后,在国家外汇管理局数字外管平台(以下简称系统)银行版资本项目相关模块为境内企业办理登记,并打印境外上市业务登记凭证,加盖银行业务印章后交境内企业。

四、境内企业境外上市发生如下变更情形后,应持书面申请、最新填写的《境外上市登记表》及变更事项相关证明材料、主管部门关于变更事项的相关备案或批复文件(如有)等,到所在地银行申请办理境外上市变更登记:

(一)境外上市的境内企业名称、注册地址、持有流通股的境内股东信息等发生变更;

(二)完成境外股份注销,将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以下简称可转换债券)转为股票,资本公积、盈余公积、未分配利润转增股本等导致资本变动;

(三)境内股东增持、减持、转让、受让境外股份后导致境外上市的境内企业股权结构发生变化;

(四)境外上市前境内股东持有的内资股、境外上市后在境内增发的内资股、外资股东持有的未上市流通股份,经中国证监会备案进行H股“全流通”;

(五)增发(含超额配售、向境内特定对象发行证券购买资产等)股份。

其中,第(四)项、第(五)项应在变更事项完成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申请办理境外上市变更登记。第(一)项至第(三)项情形可在办理第(四)项、第(五)项变更登记时一并办理。

五、境内企业回购其境外股份,可使用境外资金和境内资金。境内企业使用境内资金的,应持书面申请并附《境外上市登记表》、回购相关交易真实性证明等材料,在拟回购前20个工作日内,向其注册所在地国家外汇管理局分局申请办理变更登记。所在地国家外汇管理局分局审核材料无误后,在系统为境内企业办理登记并打印回购业务登记凭证,加盖行政许可专用章后交境内企业,境内企业凭回购业务登记凭证在所在地银行办理相关资金汇兑。由境内汇出境外用于回购的资金如有剩余或回购未达成,不得改变用途,应及时汇回境内。

六、境内企业(不含银行)境外上市相关资金汇兑应通过资本项目-结算账户(账户代码为2103,收支范围见附件2),或境内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办理。境内企业因境外上市业务需新开立资本项目-结算账户的,应凭境外上市业务登记凭证办理。

七、境内企业境外上市募集资金,原则上应及时调回境内。如留存境外开展境外直接投资、境外证券投资、境外放款等业务,应在境外上市发行结束或超额配售完成之日前获得业务主管部门批复或备案文件,并应符合相关跨境资金管理规定。

以人民币计价发行的募集资金遵守《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进一步完善人民币跨境业务政策促进贸易投资便利化的通知》(银发﹝2018﹞3号)相关要求。

境内企业境外上市募集资金以外币调回的,应汇回至资本项目-结算账户存放和使用,可自主结汇。以人民币调回的,可汇回至资本项目-结算账户或境内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存放和使用。

境外上市募集资金用途应与招股说明文件或公司债券募集说明文件、股东通函、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决议等公开披露的文件(以下简称公开披露文件)所列相关内容一致。

八、境内企业境外发行可转换债券或非参与型优先股,参照外债管理规定办理外债登记、开户、汇兑等。境内企业将可转换债券转为股票的,应按规定办理外债变更或注销登记及境外上市变更登记。

九、境内企业从境外证券市场退市的,应持书面申请、退市公告等真实性证明材料到所在地银行申请办理境外上市登记注销。

十、境内企业境外上市后,其境内股东减持境外上市股份的,应在减持前或减持后30个工作日内,持下列材料到境内股东所在地银行申请办理减持登记:

(一)境内股东书面申请,并附《境外持股变动登记表》(见附件3);

(二)关于减持事项的董事会或股东大会等企业有关权力机构决议(如有);

(三)参与H股“全流通”的境内股东,应提供参加H股“全流通”业务的中国证监会备案材料,以及原非境外上市股份转境外上市股份的相关证明材料;

(四)需经财政部门、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等相关部门批准的,应提供相关部门的批准文件。

银行审核上述材料无误后,在系统为境内股东办理登记,并通过系统打印减持业务登记凭证,加盖银行业务印章后交境内股东。

十一、境内股东增持境内企业境外股份,应在拟增持前20个工作日内,持下列材料向所在地国家外汇管理局分局申请办理增持登记:

(一)境内股东书面申请,并附《境外持股变动登记表》;

(二)需经有关部门批准或备案的,应提供批准或备案文件;

(三)关于增持事项的董事会或股东大会等企业有关权力机构决议(如有);

(四)前述材料不一致或不能说明交易真实性时,要求提供的补充材料。

所在地国家外汇管理局分局审核材料无误后,在系统为境内股东办理登记并打印增持业务登记凭证,加盖行政许可专用章后交境内股东,境内股东凭增持业务登记凭证在所在地银行办理相关资金汇兑。

境内股东汇出境外用于增持的资金如有剩余或交易未达成,不得改变用途,应及时汇回境内。

十二、境内企业境外上市后,境内股东增减持等业务相关资金汇兑应通过居民境外证券与衍生品账户(账户代码为2403,收支范围见附件2)或境内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办理。境内股东因增减持业务需新开立居民境外证券与衍生品账户的,应凭增减持业务登记凭证办理。

十三、境内股东因减持、转让境内企业境外股份等所得资金,原则上应及时调回境内。以外币调回的,应汇回至居民境外证券与衍生品账户存放和使用。以人民币调回的,可汇回至居民境外证券与衍生品账户或境内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存放和使用。

十四、境内企业及其境内股东因办理境外上市相关业务需要,可在境外开立账户,专项用于境外上市业务。

十五、境内企业及其境内股东在境内办理境外上市相关资金即期结汇、购汇及外汇衍生产品交易,应通过具有结售汇业务资格的金融机构,并遵循实需交易和套期保值原则。

十六、境外上市境内企业的国有股东需将减持该境内企业境外上市股份的收入上缴全国社会保障基金(以下简称社保基金)的,应当由该境内企业代为办理。该境内企业应持国有股东需上缴社保基金的减持收入情况说明(包括减持应得资金测算说明和应缴、拟缴资金数额等)、境外上市业务登记凭证等材料,通过其资本项目-结算账户或境内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将相关资金直接划转至财政部在境内银行开立的对应账户。

十七、境内企业向境外监管部门、交易所、承销机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支付与其境外上市相关的合理费用,原则上应从境外上市募集资金中扣减。需从境内汇出的,应持下列材料向所在地银行申请办理:

(一)境外上市业务登记凭证;

(二)能够说明汇出(含购汇汇出)境外金额及对应事项的支付清单及相关证明材料;

(三)境外机构应向境内税务部门缴税的,需提供代扣境外企业或个人税款等相关完税证明。

十八、H股“全流通”业务相关资金划转应通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相关账户进行。中国结算应在境内银行开立H股“全流通”专用外汇账户(账户代码为2417),中国结算香港子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香港)可开立境外外汇专用账户,用于H股“全流通”业务相关资金划转,账户收支范围见附件2。参与H股“全流通”的上市公司对境内股东的分红款应通过中国结算直接在境内以人民币形式派发。

十九、本通知所提境内企业、境内股东、相关境内金融机构及中国结算应按照《国际收支统计申报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42号公布)、《金融机构外汇业务数据采集规范(1.4版)》(汇发﹝2025﹞38号文印发)、《人民币跨境收付信息管理系统管理办法》(银发﹝2017﹞126号文印发)及相关规定,及时办理国际收支统计申报,报送账户、结售汇及收付等相关信息。

境内企业参加H股“全流通”的,境内证券公司应及时将逐笔涉外收付信息、业务编号等登记信息报送至中国结算或中国结算H股“全流通”专用外汇账户开户行。中国结算应在开户行协助下完成H股“全流通”涉外资金集中收付数据和还原数据申报。

二十、相关金融机构应严格按照本通知要求,在业务登记、账户开立与使用、资金汇兑、上市费用境外扣减等方面做好真实性和合规性审核,切实履行反洗钱、反恐怖融资、反逃税义务,并应完整保存相关申请及登记备案等材料备查。

二十一、本通知要求报送的相关申请及登记备案材料均需提供具有法律效力的中文文本。具有中文及其他文字等多种文本的,以具有法律效力的中文文本为准。

二十二、境内企业、境内股东及相关境内金融机构等违反本通知的,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外汇管理局及其分支机构可依法采取责令改正、监管谈话、出具警示函等监管措施,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进行行政处罚。

二十三、境内金融机构境外上市资金管理相关事宜参照本通知办理,对银行类和保险类金融机构境外上市募集资金调回结汇等另有规定的除外。

二十四、境内企业境外间接上市相关资金管理,另行规定。

二十五、本通知由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外汇管理局负责解释。

二十六、本通知自2026年4月1日起实施。《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境外上市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14﹞54号)、《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全面推开H股“全流通”改革所涉外汇管理工作的批复》(汇复﹝2020﹞1号)同时废止。此前有关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附件1  境外上市登记表

附件2  境外上市相关账户管理一览表

附件3  境外持股变动登记表

中国人民银行

国家外汇管理局

2025年12月24日

国家外汇管理局 直接投资外汇管理信息系统_境内企业境外上市资金管理_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外汇管理局通知

新手提醒:股指期货的交割需要注意哪些?

财顺小编本文主要介绍股指期货提醒:股指期货的交割需要注意哪些?股指期货的交割是合约到期时履行义务的关键环节,与商品期货的实物交割不同,股指期货采用现金交割方式,无需实际交付标的资产(如股票)。

股指期货提醒:股指期货的交割需要注意哪些?来源-财顺说期权

一、明确交割时间与规则

最后交易日与交割日

股指期货合约的最后交易日通常为合约到期月份的第三个周五(遇法定节假日顺延),交割日与最后交易日为同一日。例如,IF(沪深300股指期货)2409合约的最后交易日是2024年9月20日(若9月20日为周五且非节假日)。

注意:个人投资者无法持有合约进入交割日,必须在最后交易日前平仓;机构投资者可参与交割,但需符合交易所规定。

交割结算价

股指期货的现金交割以最后交易日标的指数的收盘价作为结算价(例如沪深300指数、中证500指数等)。

关键:结算价决定多空双方的最终盈亏,与合约持仓至交割日的投资者直接相关。

二、个人投资者的核心限制:禁止进入交割月

根据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中金所)规则,个人投资者不得持有股指期货合约进入交割月,必须在最后交易日前(通常为最后交易日的前一交易日)自行平仓。

强制平仓风险:若个人投资者未在最后交易日前平仓,期货公司有权在最后交易日强制平仓,可能因市场波动导致额外亏损或手续费增加。

建议:提前1-2个交易日平仓,避免最后交易日交易拥堵或价格异常波动。

三、交割前的风险管理

市场波动风险

接近最后交易日时,市场可能因结算价预期出现异常波动(如“轧差”行为),投资者需提前调整仓位,避免大额亏损。

流动性风险

临近交割月,合约流动性可能下降(尤其是远月合约),平仓时可能面临滑点或成交困难,需提前规划。

保证金变化

部分期货公司可能在交割月前提高保证金比例,投资者需预留充足资金,避免因保证金不足被强制平仓。

四、交割日的交易规则

交易时间调整

部分股指期货在交割日当天的交易时间可能缩短(例如仅上午交易),需以交易所公告为准。例如,中金所规定股指期货最后交易日交易时间为9:30-11:30(上午),下午无交易。

结算流程自动化

现金交割无需投资者手动操作,交易所会根据结算价自动完成多空双方的盈亏结算,资金直接划转至账户。

五、特殊情况处理

节假日顺延

若最后交易日恰逢法定节假日,则顺延至下一交易日。例如,若第三个周五为国庆假期,则最后交易日顺延至节后第一个交易日。

异常情况处理

若交割日出现标的指数异常波动(如停牌、数据错误等),交易所可能调整结算价计算方式或延迟交割,需关注交易所公告。

华林证券跌2.02%,成交额3.66亿元,主力资金净流出3035.29万元

2月11日,华林证券盘中下跌2.02%,截至14:20,报19.37元/股,成交3.66亿元,换手率0.69%,总市值522.99亿元。

资金流向方面,主力资金净流出3035.29万元,特大单买入1332.04万元,占比3.64%,卖出2470.95万元,占比6.76%;大单买入5874.44万元,占比16.07%,卖出7770.82万元,占比21.25%。

华林证券今年以来股价涨26.35%,近5个交易日涨2.70%,近20日跌4.11%,近60日涨26.35%。

今年以来华林证券已经1次登上龙虎榜,最近一次登上龙虎榜为1月8日,当日龙虎榜净买入-2.05亿元;买入总计1.50亿元 ,占总成交额比7.53%;卖出总计3.55亿元 ,占总成交额比17.86%。

资料显示,华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位于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深南大道9668号华润置地大厦C座32-33层,成立日期1997年6月18日,上市日期2019年1月17日,公司主营业务涉及证券经纪、投资银行、信用业务、资产管理、证券自营等。主营业务收入构成为:财富管理业务60.28%,自营业务26.39%,其他业务11.54%,投资银行业务0.98%,资产管理业务0.81%。

华林证券所属申万行业为:非银金融-证券Ⅱ-证券Ⅲ。所属概念板块包括:纳入富时罗素、西部大开发、转融券标的、融资融券、深股通等。

截至9月30日,华林证券股东户数5.28万,较上期减少5.46%;人均流通股51138股,较上期增加5.78%。2025年1月-9月,华林证券实现营业收入12.00亿元,同比增长18.08%;归母净利润4.40亿元,同比增长45.66%。

分红方面,华林证券A股上市后累计派现8.91亿元。近三年,累计派现2.59亿元。

机构持仓方面,截止2025年9月30日,华林证券十大流通股东中,国泰中证全指证券公司ETF(512880)位居第五大流通股东,持股697.90万股,相比上期增加279.81万股。香港中央结算有限公司位居第六大流通股东,持股672.30万股,相比上期增加34.12万股。南方中证500ETF(510500)位居第七大流通股东,持股396.86万股,相比上期减少10.43万股。华宝中证全指证券公司ETF(512000)位居第八大流通股东,持股362.70万股,相比上期增加41.67万股。国泰海通中证500指数增强A(014155)位居第九大流通股东,持股198.75万股,为新进股东。华商信用增强债券A(001751)退出十大流通股东之列。

国家外汇管理局:国内房地产市场形势已发生变化,相关外汇管理措施有必要加以优化调整

日前,国家外汇管理局发布《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深化跨境投融资外汇管理改革有关事宜的通知》(汇发〔2025〕43号,以下简称《通知》),国家外汇管理局副局长、新闻发言人李斌就《通知》相关内容回答了记者提问。

问:《通知》出台的背景是什么?

答:为贯彻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精神,落实中央金融工作会议关于做好金融“五篇大文章”的决策部署,近年来,国家外汇管理局按照系统集成、稳妥有序的思路持续深化改革、扩大开放,在充分调研了解银行、企业、个人有关外商直接投资(FDI)、跨境融资、资本项目收入支付等外汇业务意见建议的基础上制定《通知》,不断提升跨境投融资便利化水平,助力吸引和利用外资,促进金融服务实体经济高质量发展。

问:《通知》在深化外商直接投资(FDI)外汇管理改革方面有哪些安排?

答:一是取消外商直接投资(FDI)前期费用基本信息登记。境外投资者在境内设立FDI企业前需要汇入前期费用的,可直接开立相关账户并汇入资金。

二是取消FDI企业境内再投资登记。FDI企业以外汇资本金及其结汇所得人民币资金开展境内再投资,被投资企业或股权出让方无需办理接收境内再投资登记,相关资金可直接划转至相关账户。此项政策前期已在部分省市试点,运行良好,现推广至全国实施。

三是允许FDI项下外汇利润境内再投资。明确FDI企业境内合法产生的外汇形式利润、境外投资者合法取得的外汇利润,可以在境内进行再投资。

四是便利非企业科研机构吸引利用外资。明确境内非企业科研机构接收境外资金,参照FDI企业办理相关登记和汇兑手续。此为前期在部分省市实施的“科汇通”试点,现推广至全国。

问:《通知》在深化跨境融资外汇管理改革方面有哪些具体举措?

答:一是扩大科创类企业跨境融资便利,将全国范围内高新技术、“专精特新”和科技型中小企业跨境融资便利化额度统一提高至等值1000万美元,将部分依托“创新积分制”遴选的符合条件的企业的跨境融资便利化额度提高至等值2000万美元。

二是简化参与跨境融资便利化业务的企业签约登记管理要求,不再要求相关企业在签约登记环节提供上一年度或最近一期经审计的财务报告。

问:《通知》在资本项目收入支付方面带来哪些便利?

答:一是缩减资本项目外汇收入及其结汇所得人民币在境内支付使用的负面清单,取消不得用于购买非自用住宅性质房产的限制。

二是优化资本项目外汇收入支付便利化业务。允许银行依据客户合规经营情况和风险等级等,自行决定事后随机抽查的比例和频率,提升企业便利化业务体验,助力优化外资来华投资兴业环境。

三是便利境外个人境内购房结汇支付。将在粤港澳大湾区试点实施的港澳居民购房结汇支付便利推广至全国。境外个人在满足房地产主管部门和各地购房资格条件下,可以在取得房地产主管部门的购房备案证明文件之前,凭购房合同或协议先行在银行办理购房所涉外汇资金结汇支付,后续再向银行补交购房备案证明文件。

问:缩减资本项目外汇收入及其结汇所得人民币在境内支付使用的负面清单有何考虑?

答:现行资本项目外汇收入及其结汇所得人民币在境内支付使用的负面清单中,包括不得用于购买非自用的住宅性质房产。该项政策是在房地产市场过热背景下,各部门先后出台一系列针对房地产企业和行业的调控政策。国家外汇管理局从防范“热钱”投机炒作角度,配合出台了“非房地产企业的资本金、外债等资金不得用于建设、购买非自用房地产”的措施,为房地产市场阶段性平稳健康发展发挥了积极作用。

近年来,国内房地产市场形势已发生变化,房地产行业相关宏观调控措施已优化调整。基于此,相关外汇管理措施有必要加以优化调整,以适应新形势新要求,助力房地产市场稳健发展。

问:优化境外个人境内购房结汇支付政策有何考虑?

答:《通知》出台前,境外个人境内购房办理资金结汇支付,需提供房地产主管部门出具的购房备案证明文件,而房地产企业或二手房出让方通常要求先收到首付款才办理网签。为解决业务实际办理中的困难问题,在深入调研基础上,国家外汇管理局针对港澳居民在粤港澳大湾区内地城市购房试点实施“先结后补”便利措施,即购房者在取得房地产主管部门的购房备案证明文件之前,可先凭购房合同或协议先行办理结汇支付,后续再补交备案证明文件。相关试点取得积极反响和效果。

为满足更多境外个人在境内工作、生活等合理购房需求,推动区域融合和人才流动,国家外汇管理局此次将粤港澳大湾区试点实施的结汇支付便利化政策推广至全国。需要强调的是,境外个人境内购房结汇支付便利仅是在银行办理资金结汇支付时的审核程序优化,并未改变现行境外个人境内购房政策。享受政策便利的前提是境外个人符合房地产主管部门和各地购房资格条件。

外汇核销怎样办理?

外汇核销怎样办理?

1.第一步要取得核销单、报关单及形式发票:

货物出口后,物资处按电子口岸卡信息使用电子口岸卡到外管局网站网上申领空白核销单(一份报关单对一份核销单)及形式发票(每份核销单对应一张形式发票)。申报时核销单依然空白,只是加盖了海关和外管局的章(见核销单样式)。具体需要联系物资处褚新宇取得以上所需资料。

2.第二步确认核销所需金额及取得收汇水单(收汇核销专用联):

根据取得的核销单、报关单及形式发票确认本次核销所需的金额,然后联系相应的国外项目会计,将本次所需的核销款汇入国内省中行待核查账户。银行收到外汇后会电话通知单位收款信息,此时我们需告知银行此笔为贸易款,收到银行电话通知后的两天内去办理核销单号申报及取得收汇水单,具体办理流程如下:

(1)携带中行财务印鉴和电子口岸卡到省中行国际结算部,找孟菁菁领取出口收汇核销专用联信息申报表(一式两联,分白联和黄联),然后在申报表内填入核销单号。然后将申报表交给管理申报录入的经办人员进行录入申报。

(2)申报录入之后将黄联交给收汇水单打印人员,经打印人员核对信息无误后将收汇水单打印出来,由打印人员盖章后即完成收汇水单办理程序,然后将收汇水单和核销单放置一起。

(3)然后必须将待核查账户用于核销的款项转出,即结汇(一般转入中行汇支行下的美元账户内,具体根据江处的安排进行结汇),结汇需要填出口收汇说明(一式三联),填写时在其他贸易项下填写需要结汇的相应的币种金额,然后填写转入的账户账号并加盖财务印鉴,然后交给专门办理结汇的人员,由于待核查账户没回单柜,需要等回单出来将回单取回即办理完成。

3.第三步去外管局进行核销:

所需资料除以上所取得的核销单、报关单、形式发票及收汇水单,还需打印一份批次核销报告表或逐笔核销报告表(如果报关单是一单的就用逐笔核销报告表,两单以上含两单的用批次核销报告表),并加盖公章,将所准备的全部资料放置一起,到外管局二楼交给经常项目窗口进行核销(我们属于省直,在那备留的盒子为91号盒),交给外管局后一般需要等3—5天才能核销完毕,然后根据时间将核销单取回即完成整个核销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