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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股重磅,3家券商筹划重组合并!主力资金尾盘大幅净流入的券商股出炉

9只券商股尾盘获主力资金净流入均超300万元

券商行业再迎重大并购重组案例

11月19日晚,中金公司、信达证券、东兴证券发布《关于筹划重大资产重组的停牌公告》,3家公司正在筹划由中金公司通过向东兴证券全体A股换股股东发行A股股票、向信达证券全体A股换股股东发行A股股票的方式换股吸收合并东兴证券、信达证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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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家公司均表示,鉴于上述事项存在重大不确定性,为保证公平信息披露,维护投资者利益,避免造成公司股价异常波动,公司A股股票将于2025年11月20日(星期四)开市时起开始停牌。

截至2025年三季度末,中金公司资产超过7500亿元,信达证券、东兴证券资产均超过1000亿元,3家券商合计资产超过1万亿元。其中,中金公司获机构预测2025年业绩有望实现大幅增长,机构一致预测其2025年净利润增幅有望超过50%,东吴证券、方正证券均看好公司作为投行龙头的长期发展前景。

根据官网介绍,中央汇金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下称“中央汇金公司”)对国有重点金融企业进行股权投资,以出资额为限代表国家依法对国有重点金融企业行使出资人权利和履行出资人义务,实现国有金融资产保值增值。

股权结构显示,中金公司控股股东为中央汇金公司,东兴证券控股股东为中国东方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信达证券控股股东为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中国东方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均为中央汇金公司控股参股机构。也就是说,中金公司、东兴证券、信达证券均为中央汇金系券商。除前述公司外,中信建投、申万宏源等也均为中央汇金系券商。

9只券商股尾盘获主力资金净流入均超300万元

随着“十五五”规划建议将“加快建设金融强国”纳入顶层设计,中国证券行业正迎来全新的发展契机与历史起点。今年以来,证券行业并购重组的步伐显著提速,行业资源整合进入深化阶段。

在业内人士看来,通过并购重组等方式进行资源整合,不仅有利于券商在行业中的竞争地位提升,同时还能优化行业生态。从国泰海通证券与国联民生证券等券商行业的典型整合案例中可见,当前券商整合已呈现鲜明特征——头部券商通过强强联合实现资源聚合,区域券商依托特色业务完成差异化突围,整个行业的发展逻辑正从传统规模扩张,全面升级为核心能力跃迁。

资金流向来看,11月19日,券商行业尾盘获主力资金合计净流入近441万元,9只券商股尾盘主力资金净流入均超300万元,东北证券、广发证券、兴业证券尾盘主力资金净流入均超95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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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贸易外汇管理政策问答

服务贸易外汇管理政策问答

服务贸易外汇收支银行单证审核规定_服务贸易外汇管理政策问答_非贸易付汇

问:单笔等值5万美元以上的服务贸易外汇收支银行如何审核单证?

答:银行办理服务贸易外汇收支业务,应按照《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经常项目外汇业务指引(2020年版)〉的通知》(汇发〔2020〕14号,以下简称“14号文”)相关规定对交易单证的真实性及其与外汇收支的一致性进行合理审查,确认交易单证所列的交易主体、金额、性质等要素与其申请办理的外汇收支相一致。单笔等值5万美元以上的服务贸易外汇收支,银行应按照14号文第四十八条和第四十九条规定进行审核。

问:境内机构是否可以向国际运输或国际运输代理企业境内外汇划转运费?

答:可以。根据14号文第五十条规定,境内机构(含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内企业)向国际运输或国际运输代理企业境内外汇划转运费及相关费用,由办理境内外汇划转业务的划出方银行按展业原则审核交易单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国务院令2008年第532号)第五十二条规定,境内机构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部队等,外国驻华外交领事机构和国际组织驻华代表机构除外。

问:服务贸易项下代垫或分摊费用的期限如何理解?

答:服务贸易项下代垫或分摊费用的期限是指从代垫或分摊行为实际发生之日与偿还代垫或分摊的收付汇日期之间的期限。对于境内机构发生的期限在一年以上的或非关联关系境内外机构间代垫分摊业务,根据14号文第一百八十七条规定,可由所在地外汇局集体审议或个案审批处理。

问:14号文适用服务贸易跨境人民币业务吗?

答:服务贸易跨境人民币业务按照跨境人民币相关业务规定办理。

问:境外个人如何办理服务贸易、收益和经常转移项下购汇业务?

答:境外个人办理服务贸易、收益和经常转移项下购汇业务,应按照个人外汇管理有关规定办理。境外个人将其从境内取得的服务贸易、收益和经常转移项下的人民币收入购汇汇出的,可凭境外个人本人身份证件和有交易额的相关证明材料(含税务凭证)办理,其中,税务凭证包括由税务部门出具的《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税务备案表》(含电子备案信息)或完税证明或免税证明等材料。

问:服务贸易项下预收预付如何界定?

答:服务贸易项下预收预付是指服务费用的资金收付在服务发生前的交易行为。银行可结合具体业务性质进行判断。根据14号文第四十九条和第五十三条规定,对于服务贸易项下预收预付款,银行应确认交易真实性、合规性和合理性后办理,并按要求进行申报。

问:银行凭电子或纸质税务备案表办理服务贸易付汇业务时,申报信息填写应注意哪些方面?

答:根据14号文第五十三条规定,银行凭电子或纸质税务备案表办理服务贸易付汇业务,应在申报凭证的交易附言栏目中标明“swba+备案表编号后六位”。一笔交易对应多个税务备案表的,“swba+备案表编号后六位”用逗号间隔。其中,“swba”为大写字母,“+”号无需写在附言里。例如:wba123456或swba123456,swba456789等。

问:境内免税商品经营单位和免税商店存入和提取外币现钞,应如何办理?

答:根据14号文第八十一条规定,境内免税商品经营单位和免税商店销售免税商品的外汇交易,境内机构可以收取外币现钞;第一百五十五条规定,免税商品经营单位和免税商店销售免税商品收入的外币现钞,可以存入其经常项目外汇账户。除14号文第八十二条(一)至(四)款所列情况外,免税商品经营单位和免税商店确需提取外币现钞,应到所在地外汇局办理登记手续。

问:银行向外汇局报送的境内机构外币现钞存取数据范围具体包含哪些内容?

答:根据《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发布〈金融机构外汇业务数据采集规范(1.2版)〉的通知》(汇发〔2019〕1号)有关规定,银行报送的境内机构外币现钞存取数据范围包括:一是境内机构经由银行将机构外币现钞结汇和将机构外币现钞存入账户的数据;二是境内机构经由银行先购汇再直接提取外币现钞和从外汇账户提取外币现钞的数据。此外,兑换特许业务经营机构在银行发生的存取外币现钞数据也需向外汇局报送。

问:外币现钞账户撤销后银行报送境内机构外币现钞存取数据应注意什么?

答:根据《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精简外汇账户的通知》(汇发〔2019〕29号)有关规定,经常项目-外币现钞账户(以下简称外币现钞账户)并入经常项目-外汇结算账户管理,境内机构不再通过外币现钞账户办理提钞和存钞业务。银行报送外币现钞存取数据要求不变,对于特殊情况的外币现钞存取业务,银行应做好相关业务台账登记工作。

问:存放境外的服务贸易外汇资金调回境内同名经常项目外汇账户,银行是否需要审核交易单证?

答:经外汇局登记备案过的境外账户资金调回境内同名经常项目外汇账户,银行无需审核交易单证。根据14号文第一百六十一条和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境内机构外汇资金存放境外,应开立存放境外外汇账户,该账户开立前应向所在地外汇局申请办理开户登记手续。外汇资金从上述境外存放账户调回时,如果调回至境内的账户为同名经常项目外汇账户或外汇资金集中运营管理账户,银行可不审核交易单证,但应与境内机构确认资金性质。同时,境内机构将存放在境外的服务贸易外汇收入调回境内时,应进行国际收支统计间接申报,具体申报在“货币和存款收回-收回或调回存放境外存款本金”项下,国际收支交易编码为“801031”。

问:银行如何办理特别纳税调整下的跨国公司利润补偿外汇收支业务?

答:为便利跨国公司相关业务办理,现就银行审单和申报方式明确如下:一是企业按转让定价方式办理利润补偿外汇收支业务。银行应根据14号文规定,按照展业原则,审核税务部门或海关部门相关书面文件、利润调整协议、发票等材料,对交易的真实性、合规性及其与外汇收支的一致性进行合理审核,按原贸易方式(货物贸易或服务贸易)办理相关外汇收支业务。二是企业按成本分摊方式办理利润补偿外汇收支业务。银行应根据14号文规定,按照展业原则,审核具有相关权责条款的分销协议、财务报告及发票等材料,对交易的真实性、合规性及其与外汇收支的一致性进行合理审核,并按照“与保险无关的赔偿”申报在“424000 其他二次收入(经常转移)”项下。三是企业按其他方式办理利润补偿外汇收支业务。银行应根据14号文规定,按照展业原则审慎办理相关业务。对于单笔等值5万美元以下(含)的利润补偿外汇收支业务,银行在办理时原则上可不审核交易单证。

问:承包工程企业能否将现有境外项目所属境外账户性质转为资金集中管理账户?

答:可以。根据14号文相关规定,境内承包工程企业可根据实需,在确保项目资金使用真实合规的前提下,到所在地外汇局办理账户变更备案手续,并按要求变更收支范围、期限和限额等,将现有境外项目所属境外账户用作资金集中管理账户。

问:如何理解“非贸易非经营性用汇”范围?

答:“非贸易非经营性用汇”是专指财政资金预算内的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发生的所有用汇,根据《财政部关于非贸易非经营性用汇管理问题的通知》(财预〔2012〕410号),包括14号文第八十三条中列明的情形。

问:哪些外币现钞可以存入经常项目外汇账户?

答:根据14号文规定,境内机构按规定收取外币现钞后,应在银行办理结汇。符合下述三种情况的,可以存入经常项目外汇账户:1)按规定已提取但未使用完的经常项下外币现钞,可以存入原提取外币现钞所使用的外汇账户;2)司法和行政执法等机构的罚没款、暂扣款和专项收缴款为外币现钞的,银行可根据上述机构的相关文件直接办理存入经常项目外汇账户手续;3)免税商品经营单位和免税商店销售免税商品收入的外币现钞,可以存入其经常项目外汇账户。

问:对于已经存入经常项目外汇账户的外币现钞,境内机构在办理结汇或划转给其他境内机构时,银行是否需要在境内机构外币现钞存取系统申报?

答:不需要。对于按规定存入经常项目外汇账户的外币现钞,银行应在办理存钞时在境内机构外币现钞存取系统申报,在办理结汇或划转给其他境内机构时,银行无需再次申报。

问:如何理解《经常项目外汇业务指引(2020年版)》(以下简称《指引》)第四十九条有关关联关系中的“重大影响关系”?例如隶属于同一集团的兄弟公司是否可视为关联公司、进出口交易双方能不能算具有“重大影响关系”?

答:“重大影响关系”是指对一个企业的财务和经营政策有参与决策的权力。进出口交易双方没有参与财务和经营决策的权力,不能视为“重大影响关系”。根据国际货币基金组织相关定义,隶属于同一集团的兄弟公司可视为关联公司。

问:“非关联代垫款”是否仅限于《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支持贸易新业态发展的通知》(汇综发〔2020〕11 号) 第三条规定的内容?

答:《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支持贸易新业态发展的通知》(汇综发〔2020〕11号)第三条关于贸易新业态(境内国际寄递企业、物流企业、跨境电子商务平台企业)项下涉及的非关联代垫业务,应按规定报备所在地外汇局。其他服务贸易项下非关联代垫业务,应按《指引》第一百八十七条规定,报备所在地外汇局,所在地外汇局可根据具体情况,综合考虑非关联代垫合理性、超长期限合理性及交易基础合规性等因素,按程序通过集体审议处理,或逐级上报国家外汇管理局。

问:服务贸易项下提前购汇业务是否有提前购汇期限、是否允许跨行、是否允许同名划转?审核原则是什么?

答:根据《指引》第四十九条,对于服务贸易项下付汇,无提前购汇期限、跨行、同名划转限制,但银行应按实需原则审慎审核相关交易背景,确认交易真实性、合理性和必要性后办理。

问:服务贸易退汇是否有合理期限?

答:无期限限制。银行应根据真实合规和实需的原则,对服务贸易退汇期限的真实性、合规性和必要性进行合理审核,并在申报凭证的退款栏目中进行确认,在交易附言栏目中标明“退款”字样。对于无法原路退回的退汇,应在交易附言栏目注明“特殊退汇”。

问:服务贸易退汇是否有合理期限?

答:《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税务备案表》流水号格式为 14 位数字:年份(2位)+税务机关代码(6位)+顺序号(6 位)。

问:国际收支申报中交易附言字数有限制,多张备案表编号过长无法罗列如何解决?

答:根据《国家外汇管理局金融机构外汇业务数据采集规范(v1.2)》,交易附言字段最大长度为256个字符位,可以容纳128个汉字或者256个非汉字其他字符,可基本满足多张备案表编号录入。若确实存在交易附言无法全部录入多张备案表编号的情况,可填写主要大额备案表编号,并同时向所在地外汇局书面报告该笔业务使用的全部备案表编号。

问:关于服务贸易项下凭税务备案表付汇的,若未在交易附言中标“swba+备案表编号后六位”的是否会产生滞留数据?

答:根据《指引》第五十三条,银行凭电子或纸质税务备案表办理服务贸易付汇业务,应在申报凭证的交易附言栏目中标明“swba+备案表编号后六位”。若交易附言中未标明 “swba+备案表编号后六位”或者标明有误,不会产生滞留数据,但会影响银行外汇业务合规与审慎经营评估结果。

问:承包工程企业可在境外开立资金集中管理账户,是否有别于用于收入存放境外的境外外汇账户?

答:承包工程企业在境外开立的资金集中管理账户属于《指引》第一百六十一条规定的境外账户。此境外账户既可用于货物贸易出口收入或服务贸易外汇收入存放境外,也可用于承包工程企业资金集中管理;用于承包工程企业资金集中管理的,账户收支范围按照《指引》第一百六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管理。

问:关于存放境外规模的管理,如果企业同时申请货贸和服贸两项收入存放境外业务,是否需要分别开立不同的账户?存放规模如何管理?

答:根据《指引》第一百六十四条规定,境外账户收入和支出范围同时包含货物贸易和服务贸易,对于企业存放境外的货贸和服贸收入,无需分别开立境外账户。关于存放境外规模管理,根据《指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所在地外汇局办理开户登记时,应根据企业业务规模和实际需要,确定存放境外规模。

外币收入账务处理方法,外币业务的账务处理基本程序包括

外币收入账务处理方法

外币收入账务处理方式?

针对外币账户收款,可以这样处理:

1、收到时

借:银行存款(外币户)

贷:应收账款(外币户)

每月月末自动调汇

2、结汇时

借:银行存款(人民币户) 结汇汇率

财务费用-汇兑损益(可能是收益,也有一定概率是损失)差额

贷:银行存款(外币户) 记账汇率

收到外币时, 借:银行存款-外币账户 外币金额*汇率, 贷:预收账款、应收账款, 确认收入时, 借:预收账款、应收账款, 贷:主营业务收入, 借:主营业务成本, 贷:库存商品。

外币业务的账务处理基本程序?

在记账本位币为人民币的前提下,外币业务核算的方式有两种:

1) 外汇统账制是以本国货币为记账本位币的记账方式,即全部外币业务都要用记账本位币进行核算。

2) 外汇分账制是以原币直接记账,即出现外汇业务时,只用原币记账,没有必要折算为人民币;当涉及到两种货币的交易业务时,则用”汇兑损益”账户进行核算,分别与原币相关账户进行兑转;各自不同的外币资产、负债及兑换,均按各自不同的币种分别设置账户进行记录反映。采取这样的方式核算,月末全部都需要按市场当时外汇牌价折算成本位币编制会计报表。

有关外币兑换业务的账务处理?

一、1-6业务:  1、借:银行存款—人民币账户20万*6.72  贷:银行存款—美元账户20万*6.66  财务费用—汇兑损益20万*6.72-20万*6.66  2、借:原材料400万*6.68+584万  应交税金—应缴增值税(进项税)646万  贷:银行存款—人民币账户584万  银行存款—人民币账户646万  应付账款—美元400万*6.68  3、借:应收账款—美元600万*6.66  贷:主营业务收入600万*6.66  4、借:银行存款—美元户300万*6.65  贷:应收账款—美元300万*6.65  5、借:在建工程1200万*0.04/4*6.64  贷:长时间借款—利息1200万*0.04/4*6.64  6、借:交易性金融资产2*10万*6.63  贷:银行存款2*10万*6.63  二、3月31日:  1、借:应付账款200*6.7+400*6.68-(200+400)*6.64=28万  长时间借款1200*6.7-1200*6.64=72万  贷:银行存款800*6.7-20*6.72+300*6.65-20*6.63-(800-20+300-20)*6.64=49.6万  应收账款400*6.7+600*6.66-300*6.65-(400+600-300)*6.64=33万  财务费用-汇兑损益28+72-50*8-33=17.4万  2、借:交易性金融资产-公允价值变化 2.1*10*6.64-2*10*6.63=6.84万  贷:公允价值变化损益 2.1*10*6.64-2*10*6.63=6.84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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跨境汇款5000元要核实身份,不影响个人5万美元年度换汇额度

21世纪经济报道 记者郭聪聪

近日,中国人民银行、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中国证监会联合发布《金融机构客户尽职调查和客户身份资料及交易记录保存管理办法》(下称《管理办法》),明确自2026年1月1日起,针对跨境汇款业务,单笔人民币 5000 元或外币等值1000美元以上汇款,需核实汇款人信息的准确性。

新规发布后,不少公众关心:这是否意味着跨境汇款更困难了?个人每年5万美元的购汇额度是否会受影响?

多位银行业内人士对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表示,该规定核心是“核实”而非“限制”,旨在防范非法资金流动,不会对正常跨境汇款形成阻碍,个人5万美元的年度便利化额度政策保持不变。

《管理办法》的制定背景是新修订的《反洗钱法》自2025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为落实法律要求、应对国际反洗钱评估,三部门联合出台该办法,进一步规范金融机构客户尽职调查、客户身份资料及交易记录保存等行为。

值得明确的是,此次政策调整聚焦于反洗钱监管,并不涉及个人外汇额度的调整。

“5000元/1000美元的核查门槛,是人民银行主导的反洗钱政策,核心是加强交易身份信息的核实与传递,防范洗钱风险;而5万美元便利化额度是外汇管理政策,聚焦规范经常项目外汇收支,满足居民合理用汇需求。”一位股份制银行外汇业务人员向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解释道。

“两者监管目标不同、适用场景各异,新规的实施不会影响居民正常的跨境用汇便利。”上述业务人员补充道。

事实上,新规与现有审核操作流程是契合的。多位银行业内人士向本报记者表示,“银行此前就对一定金额的跨境外汇汇款实行客户信息核准制度,只是各家银行对额度的规定略有差异。新规落地后,银行机构不会出现业务衔接问题。”

《管理办法》在跨境汇款监管层面,主要呈现以下四大核心变化:

一是设立明确的核查金额门槛。新规要求,金融机构和从事汇兑业务的机构为客户办理境外汇款时,单笔金额达到人民币5000元或外币等值1000美元以上的,应当核实汇款人姓名、账号等核心身份信息。

北京大学法学院王新教授在接受21世纪经济报道采访时表示,相较之下,2007年施行的旧规仅要求登记、留存并向接收汇款的境外机构提供相关信息,并未设定具体金额触发点。“此举是便于金融机构在实际业务中执行,也使得监管要求更具可操作性。”

二是突出风险导向原则。新规明确,金融机构如有合理理由怀疑客户涉嫌洗钱或恐怖融资,无论金额大小,均应采取合理措施核实汇款人信息。

王新表示,这打破了“以唯金额定风险”的传统逻辑,体现了与风险相匹配的洗钱风险管理措施,将风险判断贯穿于监管全流程,能有效防范不法分子通过拆分交易来规避审查。

“值得注意的是,新规同时也体现了灵活性与平衡性。对于低风险客户与业务,允许根据情形采取适当的简化客户尽职调查措施,从而在确保反洗钱效力与保障正常跨境资金流转效率之间取得平衡。”王新补充道。

三是强化中间机构责任。当金融机构作为跨境汇款业务的中间机构时,应当完整传递汇款人和收款人信息,并识别必要信息是否缺失。若信息缺失或存疑,中间机构有权暂停甚至拒绝业务办理。

四是延长资料保存时限、扩大义务主体。相较于旧规则,新规明确客户身份资料及交易记录的保存时间从5年延长至10年,这一调整为事后的监测、调查与回溯提供了更充分的数据支持。此外,需履行客户尽职调查义务的机构范围也进一步扩大,增加了非银行支付机构、理财公司等新兴金融机构。

客户尽职调查是金融机构履行反洗钱义务的核心环节,也是识别异常交易、阻断洗钱活动的重要防线。

在当前形势下,洗钱及相关犯罪的作案手法日趋复杂隐蔽,对金融机构的风险监测与防控能力提出了更高要求。犯罪分子常通过批量开户、控制他人账户、分散取现等方式转移资金,并借助伪装业务场景、拆分交易、多层划转等手段规避监管监测。

在这一背景下,《管理办法》应运而生,旨在进一步扎紧反洗钱制度笼子。

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创新与风险管理研究中心副主任龙格指出,与2007版规范相比,新规更加突出“风险为本”原则,不仅细化了机构职责,也扩大了监管覆盖范围。新规的出台体现了我国反洗钱体系向更精准化、国际化方向发展,短期内可能增加金融机构的合规成本,但从长远来看,将有助于提升市场整体的稳健性。

事实上,部分人群因贪图操作便利或所谓“汇率优惠”,长期参与“私人换汇”,此类行为在法律上通常被界定为“非法买卖外汇”,一旦达到一定涉案金额,可能涉及刑事责任。

尤其值得注意的是,近期多地司法机关披露的案件显示,以泰达币(USDT)为代表的虚拟货币,已逐渐成为跨境“对敲”(非法汇兑)的主要工具。经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梳理发现,涉案金额普遍高达上亿元,个别案件交易流水甚至突破百亿元规模。

对于此类犯罪行为已有司法判例予以明确警示。例如,2025年北京市人民检察院在《金融检察高质效履职典型案例》中就披露,林某等五人在2023年通过名下银行卡接收非法换汇资金,利用虚拟货币完成跨境兑付,最终因非法经营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至四年不等,并处罚金。该判决已生效,彰显了司法机关严厉打击此类犯罪的决心。

贸融护航 广发银行打造“跨境服务+” 便利化服务赋能实体经济

在持续推动高水平对外开放,促进外贸稳规模、优结构的大背景下,广发银行不断创新跨境金融服务模式,优化业务流程,提升服务质效,以专业、高效、便捷的金融解决方案,全力支持外贸企业跨境经营需求,赋能跨境金融高质量发展。

“落实政策+科技赋能” 打造跨境投资“高速路”

在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扩大跨境贸易投资高水平开放试点政策框架下,广发银行成功落地“外商投资企业境内再投资免登记”便利化服务,并在北京、东莞、中山等多地取得积极成效。

以广东中山市为例,广发银行中山分行将“境内再投资免登记”政策与“资本项目收入支付数字化”服务相结合,定制“数字化+免登记”综合方案,成功为某重点外资企业办理境内再投资免登记业务,助力其使用资本金支付子公司注册资本,服务效率较以往提升超过90%。

过去,企业办理此类业务需提前完成境内再投资登记,资金接收方还须向银行提报登记业务表、营业执照、承诺函等材料;完成登记后,再通过银行柜面提交纸质支付指令、业务登记凭证、交易真实性证明等材料发起划转,全流程耗时3-5个工作日。

如今,通过广发银行“资本项目收入支付数字化+免登记便利化”综合方案,企业仅需通过企业网银在线填写支付信息,银行线上审核后即可实时完成资金划转,业务办理时间压缩至30分钟内。企业财务总监表示:“以前要跑好几趟,现在点点鼠标就搞定了,实在是太方便了。”

“跨境护航+服务升级” 畅通贸易“资金链”

广发银行各分行积极行动,在跨境结算、融资支持等多维度持续提升服务外贸企业的能力,形成协同效应。

在东莞市,广发银行东莞分行加大国际贸易融资产品供给力度,通过优化跨境融资流程、降低汇兑成本,为出口企业提供高效融资服务。针对某面临出口挑战的电子科技公司,定制“外币跨境直贷”方案,成功将客户融资成本较传统模式降低20%。该方案突破传统授信模式,充分发挥广发银行境内外联动优势,借助境外分行低成本资金和外汇掉期优势,高效提供了折合人民币500万元的融资支持,从方案设计到资金出账仅用10个工作日,有效缓解了企业资金周转压力大、融资成本高的难题。

“科技优势+精准风控” 树立企业汇率“防护盾”

为有效应对汇率风险,帮助外贸企业树立风险中性理念,广发银行发挥科技优势,积极推动外汇衍生业务线上办理,提高涉外企业汇率避险操作的便利性。

在肇庆市,某外贸企业负责人表示:“以前从询价到落地签约时间长,其间汇率波动幅度较大,订单收益不稳定;现在广发银行线上办理外汇远期签约,时效性非常强,让我们能更有效地应对汇率风险。”该企业通过广发银行网上银行办理了远期售汇业务,企业自主通过网银发起业务申请,客户询价、银行报价、客户确认价格后即可完成签约,全程线上化操作。此外,广发银行已实现外汇衍生业务全品种线上办理,为服务实体经济发展、助力企业国际化进程提供了有力支持。

“一户百币+综合服务” 解决企业收付汇难题

在非美货币结算服务方面,广发银行作为25家银行间外汇市场做市商之一,可提供涵盖非美主流币种直接清算、小币种跨境结算及非美货币外汇避险等场景服务。特别是,在办理非美货币结售汇及汇率避险业务方面,广发银行支持办理包括港币、日元、欧元、新西兰元等在内的13种非美货币的即期结售汇与外汇买卖。

在杭州市,某5A级物流企业的跨境业务子公司业务以B2B海运为主,服务覆盖马来西亚、新加坡、泰国、越南、柬埔寨、印度尼西亚、菲律宾等国家,需频繁使用当地货币支付货款。针对企业的小币种付汇需求,广发银行推荐了“小币种结算(一户百币)”产品。企业通过其在广发银行开立账户,即可直接高效办理小币种付汇业务。借助该功能,企业成功向供应商支付了泰铢、菲律宾比索、越南盾、马来西亚林吉特等本地货币,顺利解决了小币种付汇痛点。

广发银行将持续依托数字金融能力,不断优化跨境投融资与贸易结算服务流程,推动跨境金融服务与国家便利化政策的深度融合。通过深化“政策+科技+场景”的创新模式,为企业提供更高效、更灵活、成本更优的跨境资金管理综合解决方案,为构建更高水平开放型经济新格局贡献金融力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