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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泰君安、海通证券,最新公告!

12月13日,国泰君安海通证券召开股东大会,审议国泰君安拟以发行A股股票、H股股票方式换股吸收合并海通证券并募集配套资金(以下简称“本次交易”)的相关22项议案。

而就在前一日晚间,两家公司均发布了关于本次交易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涉及共11名相关自然人、4家机构买卖国泰君安和海通证券A股股票。其中,国泰君安副总裁韩志达、国泰君安总审计师赵宏均出现在买卖名单上,引发关注。

国泰君安副总裁韩志达总审计师赵宏买卖股票行为解释_国泰君安 证券_国泰君安海通证券换股吸收合并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股票情况核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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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内容显示,韩志达、赵宏称,其所持国泰君安的股票来源均为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且交易国泰君安股票行为均发生在担任国泰君安相关职务之前。在自查期间买卖国泰君安股票的行为,是基于个人和家庭的资金需求而进行的操作,与本次重大资产重组无关。

同时,韩志达、赵宏均承诺在本次重大资产重组实施完毕之前,不再买卖国泰君安、海通证券股票。不存在泄露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的有关信息或者建议他人买卖国泰君安、海通证券股票或操纵国泰君安、海通证券股票等禁止交易的行为。

根据《证券法》第四十条规定,证券交易场所、证券公司和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的从业人员,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参与股票交易的其他人员,在任期或者法定限期内,不得直接或者以化名、借他人名义持有、买卖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也不得收受他人赠送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任何人在成为前款所列人员时,其原已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必须依法转让。

不过针对证券公司的证券从业人员实施股权激励,《证券法》第四十条明确,实施股权激励计划或者员工持股计划的证券公司的从业人员,可以按照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规定持有、卖出本公司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

11人均称买卖行为与本次重大资产重组无关

12月12日,国泰君安、海通证券均发布公告,对本次交易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国泰君安和海通证券A股股票的情况进行了核查,涉及11名相关自然人买卖国泰君安和海通证券A股股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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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体来看,除韩志达、赵宏外,还包括海通证券境外法律顾问高伟绅律师行顾问律师吕娜的配偶周洋、国泰君安法律顾问北京市海问律师事务所律师孙奕的父亲孙加华、海通证券法律顾问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律师助理徐忆琳的父亲徐伟程、海通证券审计机构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计员苏安南、海通证券审计机构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高级经理谭学渊的配偶李辰扬、国泰君安独立财务顾问东方证券业务副总监金执翰的父亲金伟平、国泰君安员工黄文欣的父亲黄冠土以及国泰君安监事沈赟的母亲熊晓华。

据悉,本次交易的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股票情况的自查期间为国泰君安、海通证券首次披露本次交易事项或就本次交易申请股票停牌(孰早)前六个月至《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换股吸收合并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报告书(草案)》首次披露之前一日止,即自2024年3月5日起至2024年11月21日期间。

根据公告,韩志达于2024年5月15日,卖出13.86万股国泰君安A股股票,于2024年7月17日起担任国泰君安副总裁,交易国泰君安股票行为发生在其担任国泰君安副总裁之前。截至目前,韩志达还持有7.14万股限售股。

赵宏于2024年10月16日、17日,分别卖出2万股、5.27万股国泰君安A股股票,于2024年10月30日起担任国泰君安总审计师,交易国泰君安股票行为发生在其担任国泰君安总审计师之前。截至目前,赵宏还持有32万股流通股和20.23万股限售股。

证券从业人员信息公示显示,韩志达于2012年10月登记为保荐代表人,执业机构为国泰君安;赵宏于2004年6月登记为一般证券业务人员,执业机构为国泰君安。

两人均称,本人在上述自查期间买卖国泰君安股票的行为,是基于本人和家庭的资金需求而进行的操作,与本次重大资产重组无关,不存在利用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的内幕信息买卖国泰君安股票的情形。且自查期间,除上述情况外,本人及直系亲属等相关人员不存在其他买卖国泰君安、海通证券股票的行为。在本次重大资产重组实施完毕之前,不再买卖国泰君安、海通证券股票。承诺前述说明真实、准确、完整,若违反上述承诺,将承担法律后果及因此而给上市公司及其股东造成的一切损失。

其余九人也均表示,在上述自查期间买卖海通证券股票的行为,完全基于公开市场和个人独立判断,纯属个人投资行为,与本次重大资产重组无关,不存在利用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的内幕信息进行交易的情形。

财务、法律核查意见:不构成内幕交易行为

除前述11个自然人外,国泰君安、海通证券、东方证券、中银证券也均出具自查报告,说明自查期间买卖国泰君安和海通证券A股股票的情况。其中,东方证券为国泰君安的独立财务顾问、中银证券为海通证券的独立财务顾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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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家机构均表示,已经制定并执行信息隔离管理制度,在存在利益冲突的业务之间设置了隔离墙,防止内幕信息不当流通。买卖交易国泰君安与海通证券股票是相关部门依据自身独立投资研究做出的决策,属于日常市场化行为,与本次重大资产重组不存在关联关系,不涉及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交易的情形。且除上述情况外,不存在其他买卖国泰君安、海通证券A股股票的行为。

据东方证券、中银证券出具的独立财务顾问核查意见,以及北京市海问律师事务所、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出具的法律顾问核查意见显示,四家机构均认为,基于本次交易的内幕信息知情人核查范围及相关机构和人员的自查情况,并在上述内幕信息知情人出具的自查报告、相关说明与承诺以及访谈确认信息真实、准确、完整的前提下,上述相关机构及人员在自查期间买卖国泰君安和/或海通证券A股股票的行为不构成内幕交易行为,其买卖股票行为不会对本次交易构成实质性法律障碍。

国泰君安证券换股吸并海通证券是当前受关注度最高的一单证券业并购案。作为迄今为止中国资本市场史上规模最大的“A+H”双边市场吸收合并,这桩并购案正马不停蹄地推进:“十一”假期后,公告交易预案;11月21日,正式披露交易草案,明确合并重组诸多细节;12月13日,两家公司召开股东大会。

根据草案,国泰君安将配套募集不超过100亿元资金,其中,计划用于合并后公司国际化业务、交易投资业务、补充营运资金的募集资金均不超过30亿元,拟用于数字化转型建设的资金不超过10亿元。

招商证券非银金融首席分析师郑积沙表示,合并完成后,新主体净资产将位列行业首位,“投资—投研—投行”联动有望带来更多项目交叉推荐,实现跨越式发展,向“具备国际竞争力和市场引领力的一流投资银行”目标迈进。

连连国际进口付汇业务上线 帮助外贸企业“提效率、降成本”

10月18日,连连国际对外宣布连连外贸支付正式上线进口付汇业务,通过与银行等金融机构的合作,为进口贸易企业提供便捷、高效、低成本的购付汇服务,以推进跨境贸易便利化,巩固外贸稳增长。

疫情的反复、全球化与区域化不断博弈、外部需求收缩、世界经济复苏依然脆弱……,今年来,外贸环境的不确定不稳定因素明显增多。而得益于经济韧性强、长期向好的基本面没有变,稳增长政策措施靠前发力,我国外贸依旧强劲。同时,在积极促进出口、扩大进口的背景之下,我国贸易结构也发生了细微变化。据海关统计数据,今年前8个月,我国货物贸易进出口总值27.3万亿元,同比增长10.1%。其中,进口11.82万亿元。《2021中国进口发展报告》也指出,进口贸易在新发展格局中的作用将进一步凸显。

当前,我国进口潜力正在逐步释放。但随着全球贸易竞争、国际汇率波动加剧,诸多进口企业在跨境结算过程中依旧面临许多难题,包括线下操作流程繁杂、到账时效较慢、汇率波动风险等等。

非贸易付汇_连连外贸支付进口付汇_连连国际跨境贸易解决方案

连连国际相关负责人表示,在深入了解进口企业外汇需求之后,连连国际依托发展成熟的跨境全链路收付兑能力和境内外双边持牌资质,积极协同合作伙伴创新推出了进口付汇业务,使得进口企业可通过连连一个账户便能轻松完成人民币购汇与付汇,真正实现购付汇的“线上化、提效率、到账快、汇率可控”。

首先,线上化。以往跨境贸易企业办理付汇业务一般需携带相关进口贸易纸质材料到线下银行网点办理,排队等待、耗时较长。连连进口付汇业务实现全流程线上化操作,只需要绑定海关电子口岸IC卡,在线导入报关单,即可在线发起购付汇流程,无需更多材料,提升工作效率。

其次,到账快。连连同时具有国内支付牌照和跨境支付资质,并协同合作伙伴合规地以跨境付款、本地出金的方式,实现更便捷快速的付汇到账。

此外,汇率可控。企业可实时查看汇率,并锁定超优汇率发起购付汇,有效规避由于汇率变动给企业带来的潜在损失;同时,相对较低的手续费可助力企业降本增效。

在加快构建新发展格局、实现更高水平对外开放的背景下,我国监管部门相继出台多项举措推进贸易外汇收支便利化改革,提高跨境贸易结算效率。今年4月人民银行和外汇局发布的《关于做好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金融服务的通知》明确指出,“提升贸易便利化水平。将优质企业贸易外汇收支便利化政策推广至全国,稳步开展更高水平贸易投资人民币结算便利化试点,鼓励银行将更多优质中小企业纳入便利化政策范畴。进一步拓宽结算渠道,支持符合条件的非银行支付机构和银行凭交易电子信息,为跨境电子商务、外贸综合服务等贸易新业态相关市场主体提供高效、低成本的跨境资金结算服务。”

资料显示,通过多年的深耕,连连国际已建立起为用户需求而生的全链路跨境贸易解决方案。针对进出口企业遇到开设离岸账户流程复杂、收费高、缺少合规收付兑渠道易被冻卡、资金收付周期长、换汇流程繁琐等一系列支付困境,连连国际旗下的进出口收付兑产品——连连外贸支付始终紧跟市场需求的变化,并基于连连全球多个国家和地区的60余张支付类牌照及资质及自身支付专业能力的积累,为进出口企业打造了专业、高效、安全的收付兑服务,以帮助全球外贸企业在出海全链路中实现降本增效,更好地融入全球贸易链。

连连国际表示,可以看到,疫情期间,中国外贸展现了强劲韧性,为国民经济平稳运行作出积极贡献。连连国际将持续深入各个外贸行业及产业带,依托自身长期服务不同行业企业所积累下来的深刻洞察及丰富经验,为外贸及相关企业量身定制打造收付兑解决方案,以实际行动帮助外贸企业保订单、稳预期、拓市场,全力促进我国外贸平稳发展。

外汇业务的核算原则

外汇业务的核算原则

外汇业务的核算原则

1.外币账户采用双币记账

即在反映外币业务时,在将外币折算为记账本位币入账的同时,还要在账簿上用业务发生的成交货币(原币)入账,以真实全面地反映一笔外汇业务的实际情况.

2.外币核算采用折算入账

企业发生外币业务时,应当将有关外币金额折合为记账本位币金额记账,除另有规定外,所有与外币业务有关的账户,应当采用业务发生时的汇率,也可以采用发生期期初的汇率折合.

3.汇兑损益的账务处理

企业因向外汇指定银行结售或购入外汇时,按银行买入价卖出价进行交易与市场的汇价产生的汇率差额,作为外币兑换损益计入扩兑损益.

4.外币账户月末余额的账务处理

企业各外币账户的期末余额要以期末市场汇率折合为记账本位币的金额,以如实反映该外币按月末汇率折算为记账本位币后的实际期末余额,并将折算的期末余额与原记账本位币余额的差额按规定记入该账户和汇兑损益账户.

5.外币分账制的账务处理

对于经营多种货币信贷或融资租赁业务的企业,也可以根据业务的需要,采用分账制.即企业对外币业务的日常核算时按照外币原币进行记账,分别对不同的外币币种核算其所实现的损益,编制各种货币币种的出纳报表,并在资产负债表中一次性地将各外币会计报表折算为记账本位币表示的会计报表,据以编制企业的汇总会计报表.

A股重磅,3家券商筹划重组合并!主力资金尾盘大幅净流入的券商股出炉

9只券商股尾盘获主力资金净流入均超300万元

券商行业再迎重大并购重组案例

11月19日晚,中金公司、信达证券、东兴证券发布《关于筹划重大资产重组的停牌公告》,3家公司正在筹划由中金公司通过向东兴证券全体A股换股股东发行A股股票、向信达证券全体A股换股股东发行A股股票的方式换股吸收合并东兴证券、信达证券。

中央汇金系券商并购重组_并购重组概念股票_券商重大资产重组

3家公司均表示,鉴于上述事项存在重大不确定性,为保证公平信息披露,维护投资者利益,避免造成公司股价异常波动,公司A股股票将于2025年11月20日(星期四)开市时起开始停牌。

截至2025年三季度末,中金公司资产超过7500亿元,信达证券、东兴证券资产均超过1000亿元,3家券商合计资产超过1万亿元。其中,中金公司获机构预测2025年业绩有望实现大幅增长,机构一致预测其2025年净利润增幅有望超过50%,东吴证券、方正证券均看好公司作为投行龙头的长期发展前景。

根据官网介绍,中央汇金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下称“中央汇金公司”)对国有重点金融企业进行股权投资,以出资额为限代表国家依法对国有重点金融企业行使出资人权利和履行出资人义务,实现国有金融资产保值增值。

股权结构显示,中金公司控股股东为中央汇金公司,东兴证券控股股东为中国东方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信达证券控股股东为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中国东方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均为中央汇金公司控股参股机构。也就是说,中金公司、东兴证券、信达证券均为中央汇金系券商。除前述公司外,中信建投、申万宏源等也均为中央汇金系券商。

9只券商股尾盘获主力资金净流入均超300万元

随着“十五五”规划建议将“加快建设金融强国”纳入顶层设计,中国证券行业正迎来全新的发展契机与历史起点。今年以来,证券行业并购重组的步伐显著提速,行业资源整合进入深化阶段。

在业内人士看来,通过并购重组等方式进行资源整合,不仅有利于券商在行业中的竞争地位提升,同时还能优化行业生态。从国泰海通证券与国联民生证券等券商行业的典型整合案例中可见,当前券商整合已呈现鲜明特征——头部券商通过强强联合实现资源聚合,区域券商依托特色业务完成差异化突围,整个行业的发展逻辑正从传统规模扩张,全面升级为核心能力跃迁。

资金流向来看,11月19日,券商行业尾盘获主力资金合计净流入近441万元,9只券商股尾盘主力资金净流入均超300万元,东北证券、广发证券、兴业证券尾盘主力资金净流入均超950万元。

中央汇金系券商并购重组_券商重大资产重组_并购重组概念股票

服务贸易外汇管理政策问答

服务贸易外汇管理政策问答

服务贸易外汇收支银行单证审核规定_服务贸易外汇管理政策问答_非贸易付汇

问:单笔等值5万美元以上的服务贸易外汇收支银行如何审核单证?

答:银行办理服务贸易外汇收支业务,应按照《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经常项目外汇业务指引(2020年版)〉的通知》(汇发〔2020〕14号,以下简称“14号文”)相关规定对交易单证的真实性及其与外汇收支的一致性进行合理审查,确认交易单证所列的交易主体、金额、性质等要素与其申请办理的外汇收支相一致。单笔等值5万美元以上的服务贸易外汇收支,银行应按照14号文第四十八条和第四十九条规定进行审核。

问:境内机构是否可以向国际运输或国际运输代理企业境内外汇划转运费?

答:可以。根据14号文第五十条规定,境内机构(含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内企业)向国际运输或国际运输代理企业境内外汇划转运费及相关费用,由办理境内外汇划转业务的划出方银行按展业原则审核交易单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国务院令2008年第532号)第五十二条规定,境内机构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部队等,外国驻华外交领事机构和国际组织驻华代表机构除外。

问:服务贸易项下代垫或分摊费用的期限如何理解?

答:服务贸易项下代垫或分摊费用的期限是指从代垫或分摊行为实际发生之日与偿还代垫或分摊的收付汇日期之间的期限。对于境内机构发生的期限在一年以上的或非关联关系境内外机构间代垫分摊业务,根据14号文第一百八十七条规定,可由所在地外汇局集体审议或个案审批处理。

问:14号文适用服务贸易跨境人民币业务吗?

答:服务贸易跨境人民币业务按照跨境人民币相关业务规定办理。

问:境外个人如何办理服务贸易、收益和经常转移项下购汇业务?

答:境外个人办理服务贸易、收益和经常转移项下购汇业务,应按照个人外汇管理有关规定办理。境外个人将其从境内取得的服务贸易、收益和经常转移项下的人民币收入购汇汇出的,可凭境外个人本人身份证件和有交易额的相关证明材料(含税务凭证)办理,其中,税务凭证包括由税务部门出具的《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税务备案表》(含电子备案信息)或完税证明或免税证明等材料。

问:服务贸易项下预收预付如何界定?

答:服务贸易项下预收预付是指服务费用的资金收付在服务发生前的交易行为。银行可结合具体业务性质进行判断。根据14号文第四十九条和第五十三条规定,对于服务贸易项下预收预付款,银行应确认交易真实性、合规性和合理性后办理,并按要求进行申报。

问:银行凭电子或纸质税务备案表办理服务贸易付汇业务时,申报信息填写应注意哪些方面?

答:根据14号文第五十三条规定,银行凭电子或纸质税务备案表办理服务贸易付汇业务,应在申报凭证的交易附言栏目中标明“swba+备案表编号后六位”。一笔交易对应多个税务备案表的,“swba+备案表编号后六位”用逗号间隔。其中,“swba”为大写字母,“+”号无需写在附言里。例如:wba123456或swba123456,swba456789等。

问:境内免税商品经营单位和免税商店存入和提取外币现钞,应如何办理?

答:根据14号文第八十一条规定,境内免税商品经营单位和免税商店销售免税商品的外汇交易,境内机构可以收取外币现钞;第一百五十五条规定,免税商品经营单位和免税商店销售免税商品收入的外币现钞,可以存入其经常项目外汇账户。除14号文第八十二条(一)至(四)款所列情况外,免税商品经营单位和免税商店确需提取外币现钞,应到所在地外汇局办理登记手续。

问:银行向外汇局报送的境内机构外币现钞存取数据范围具体包含哪些内容?

答:根据《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发布〈金融机构外汇业务数据采集规范(1.2版)〉的通知》(汇发〔2019〕1号)有关规定,银行报送的境内机构外币现钞存取数据范围包括:一是境内机构经由银行将机构外币现钞结汇和将机构外币现钞存入账户的数据;二是境内机构经由银行先购汇再直接提取外币现钞和从外汇账户提取外币现钞的数据。此外,兑换特许业务经营机构在银行发生的存取外币现钞数据也需向外汇局报送。

问:外币现钞账户撤销后银行报送境内机构外币现钞存取数据应注意什么?

答:根据《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精简外汇账户的通知》(汇发〔2019〕29号)有关规定,经常项目-外币现钞账户(以下简称外币现钞账户)并入经常项目-外汇结算账户管理,境内机构不再通过外币现钞账户办理提钞和存钞业务。银行报送外币现钞存取数据要求不变,对于特殊情况的外币现钞存取业务,银行应做好相关业务台账登记工作。

问:存放境外的服务贸易外汇资金调回境内同名经常项目外汇账户,银行是否需要审核交易单证?

答:经外汇局登记备案过的境外账户资金调回境内同名经常项目外汇账户,银行无需审核交易单证。根据14号文第一百六十一条和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境内机构外汇资金存放境外,应开立存放境外外汇账户,该账户开立前应向所在地外汇局申请办理开户登记手续。外汇资金从上述境外存放账户调回时,如果调回至境内的账户为同名经常项目外汇账户或外汇资金集中运营管理账户,银行可不审核交易单证,但应与境内机构确认资金性质。同时,境内机构将存放在境外的服务贸易外汇收入调回境内时,应进行国际收支统计间接申报,具体申报在“货币和存款收回-收回或调回存放境外存款本金”项下,国际收支交易编码为“801031”。

问:银行如何办理特别纳税调整下的跨国公司利润补偿外汇收支业务?

答:为便利跨国公司相关业务办理,现就银行审单和申报方式明确如下:一是企业按转让定价方式办理利润补偿外汇收支业务。银行应根据14号文规定,按照展业原则,审核税务部门或海关部门相关书面文件、利润调整协议、发票等材料,对交易的真实性、合规性及其与外汇收支的一致性进行合理审核,按原贸易方式(货物贸易或服务贸易)办理相关外汇收支业务。二是企业按成本分摊方式办理利润补偿外汇收支业务。银行应根据14号文规定,按照展业原则,审核具有相关权责条款的分销协议、财务报告及发票等材料,对交易的真实性、合规性及其与外汇收支的一致性进行合理审核,并按照“与保险无关的赔偿”申报在“424000 其他二次收入(经常转移)”项下。三是企业按其他方式办理利润补偿外汇收支业务。银行应根据14号文规定,按照展业原则审慎办理相关业务。对于单笔等值5万美元以下(含)的利润补偿外汇收支业务,银行在办理时原则上可不审核交易单证。

问:承包工程企业能否将现有境外项目所属境外账户性质转为资金集中管理账户?

答:可以。根据14号文相关规定,境内承包工程企业可根据实需,在确保项目资金使用真实合规的前提下,到所在地外汇局办理账户变更备案手续,并按要求变更收支范围、期限和限额等,将现有境外项目所属境外账户用作资金集中管理账户。

问:如何理解“非贸易非经营性用汇”范围?

答:“非贸易非经营性用汇”是专指财政资金预算内的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发生的所有用汇,根据《财政部关于非贸易非经营性用汇管理问题的通知》(财预〔2012〕410号),包括14号文第八十三条中列明的情形。

问:哪些外币现钞可以存入经常项目外汇账户?

答:根据14号文规定,境内机构按规定收取外币现钞后,应在银行办理结汇。符合下述三种情况的,可以存入经常项目外汇账户:1)按规定已提取但未使用完的经常项下外币现钞,可以存入原提取外币现钞所使用的外汇账户;2)司法和行政执法等机构的罚没款、暂扣款和专项收缴款为外币现钞的,银行可根据上述机构的相关文件直接办理存入经常项目外汇账户手续;3)免税商品经营单位和免税商店销售免税商品收入的外币现钞,可以存入其经常项目外汇账户。

问:对于已经存入经常项目外汇账户的外币现钞,境内机构在办理结汇或划转给其他境内机构时,银行是否需要在境内机构外币现钞存取系统申报?

答:不需要。对于按规定存入经常项目外汇账户的外币现钞,银行应在办理存钞时在境内机构外币现钞存取系统申报,在办理结汇或划转给其他境内机构时,银行无需再次申报。

问:如何理解《经常项目外汇业务指引(2020年版)》(以下简称《指引》)第四十九条有关关联关系中的“重大影响关系”?例如隶属于同一集团的兄弟公司是否可视为关联公司、进出口交易双方能不能算具有“重大影响关系”?

答:“重大影响关系”是指对一个企业的财务和经营政策有参与决策的权力。进出口交易双方没有参与财务和经营决策的权力,不能视为“重大影响关系”。根据国际货币基金组织相关定义,隶属于同一集团的兄弟公司可视为关联公司。

问:“非关联代垫款”是否仅限于《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支持贸易新业态发展的通知》(汇综发〔2020〕11 号) 第三条规定的内容?

答:《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支持贸易新业态发展的通知》(汇综发〔2020〕11号)第三条关于贸易新业态(境内国际寄递企业、物流企业、跨境电子商务平台企业)项下涉及的非关联代垫业务,应按规定报备所在地外汇局。其他服务贸易项下非关联代垫业务,应按《指引》第一百八十七条规定,报备所在地外汇局,所在地外汇局可根据具体情况,综合考虑非关联代垫合理性、超长期限合理性及交易基础合规性等因素,按程序通过集体审议处理,或逐级上报国家外汇管理局。

问:服务贸易项下提前购汇业务是否有提前购汇期限、是否允许跨行、是否允许同名划转?审核原则是什么?

答:根据《指引》第四十九条,对于服务贸易项下付汇,无提前购汇期限、跨行、同名划转限制,但银行应按实需原则审慎审核相关交易背景,确认交易真实性、合理性和必要性后办理。

问:服务贸易退汇是否有合理期限?

答:无期限限制。银行应根据真实合规和实需的原则,对服务贸易退汇期限的真实性、合规性和必要性进行合理审核,并在申报凭证的退款栏目中进行确认,在交易附言栏目中标明“退款”字样。对于无法原路退回的退汇,应在交易附言栏目注明“特殊退汇”。

问:服务贸易退汇是否有合理期限?

答:《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税务备案表》流水号格式为 14 位数字:年份(2位)+税务机关代码(6位)+顺序号(6 位)。

问:国际收支申报中交易附言字数有限制,多张备案表编号过长无法罗列如何解决?

答:根据《国家外汇管理局金融机构外汇业务数据采集规范(v1.2)》,交易附言字段最大长度为256个字符位,可以容纳128个汉字或者256个非汉字其他字符,可基本满足多张备案表编号录入。若确实存在交易附言无法全部录入多张备案表编号的情况,可填写主要大额备案表编号,并同时向所在地外汇局书面报告该笔业务使用的全部备案表编号。

问:关于服务贸易项下凭税务备案表付汇的,若未在交易附言中标“swba+备案表编号后六位”的是否会产生滞留数据?

答:根据《指引》第五十三条,银行凭电子或纸质税务备案表办理服务贸易付汇业务,应在申报凭证的交易附言栏目中标明“swba+备案表编号后六位”。若交易附言中未标明 “swba+备案表编号后六位”或者标明有误,不会产生滞留数据,但会影响银行外汇业务合规与审慎经营评估结果。

问:承包工程企业可在境外开立资金集中管理账户,是否有别于用于收入存放境外的境外外汇账户?

答:承包工程企业在境外开立的资金集中管理账户属于《指引》第一百六十一条规定的境外账户。此境外账户既可用于货物贸易出口收入或服务贸易外汇收入存放境外,也可用于承包工程企业资金集中管理;用于承包工程企业资金集中管理的,账户收支范围按照《指引》第一百六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管理。

问:关于存放境外规模的管理,如果企业同时申请货贸和服贸两项收入存放境外业务,是否需要分别开立不同的账户?存放规模如何管理?

答:根据《指引》第一百六十四条规定,境外账户收入和支出范围同时包含货物贸易和服务贸易,对于企业存放境外的货贸和服贸收入,无需分别开立境外账户。关于存放境外规模管理,根据《指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所在地外汇局办理开户登记时,应根据企业业务规模和实际需要,确定存放境外规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