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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华财经遭众期货公司抵制 停用风险迅速升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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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观察网 记者 陈姗 近日来,期货行业里,一场关于期货公司文华财经交易软件的“激战”悄然升级。1月10日晚间,随着多家期货公司一纸公告,陆续宣布自1月17日夜盘开始关闭文华财经交易软件,将这场对抗推向白热化阶段。

据悉,目前,文华的产品已经打入40家证券公司、146家期货公司和1510家投资管理公司。据中期协数据显示,中国期货市场2019年累计交易额达290.61万亿元。因多年深耕期货市场,文华财经在期货行业已经形成垄断地位,超过九成的期货交易客户都在使用文华财经,其产品和服务形成了较强的用户粘性和使用习惯。

期货公司纷纷表示,由于文华客户端软件不符合证监会监管穿透式监管要求,所以面临停用风险。据记者不完全统计,截止目前,至少有永安期货、南华期货、海通期货、中信期货等超过20家期货公司发布了相关公告,其中不乏头部公司。多位期货圈人士在接受经济观察网采访时表示,文华财经利用垄断公司的地位反噬合作商的利益,店大欺客,逐渐演变成当前“墙倒众人推”的局面。

风波持续发酵

这场风波发酵自一个多月前。

据了解,2019年11月20日,上期所、大商所、郑商所统一发布《关于落实穿透式监管相关要求的通知》,要求期货公司做好中继代理软件管理和认证工作,对于符合监管规定的中继代理软件,开通准入权限。

随后1月3日,广州期货在公告称,“经排查,文华财经交易软件暂不符合监管的要求,我司将继续跟进了解文华财经交易软件整改情况,若其在2020年1月21日前仍无法满足监管要求,将面临停用的风险。”随后,美尔雅期货、西部期货相继跟进。

针对各期货公司的提示性公告,文华财经回应称,实际情况是文华财经已经新出了解决方案三,并且已经发到各个期货公司,并称部分“小期货公司不想投入,拒绝升级而已。仅仅个别不想升级的小期货公司客户,会受到影响”。公告中“小期货”公司的说法似乎激怒了多家期货公司,也引起了行业的热议。虽然文华在其后的公告中似有妥协,但其公告中的措辞和强硬的态度背后,一场风波正在酝酿。

一位不愿具名业内人士表示,本次事件表面上看是穿透式监管下的合规问题,但其实最终还是钱的问题。为了落实看穿式监管的问题,文华财经给出了一系列解决方案,但是产生的成本则要转嫁给期货公司,相关收费高达百万元以上。

某期货公司金融机构事业部总经理告诉经济观察网,文华财经软件在期货行业里数一数二,其功能齐全,同时培养了具有高粘度的用户习惯,但其患上了垄断公司的病,做大之后反过来侵蚀合作商的利益。

据悉,2015年11月,文华财经报送了IPO材料,申请在创业板上市,2017年4月预披露更新,但在2018年4月终止审核。

被指“吃相难看”

“软件是做得不错,就是吃相太难看。“一位刚刚卸载了文华财经的期货交易者对经济观察网表示,该软件的收费行为已经让其不能接受。据悉,2018年9月25日,“文华财经随身行”软件发布通知,随身行APP的交易模块自2018年10月10日开始收费。收费方式有充值卡扣费和包年两个标准,充值卡扣费为0.2元/手,包年收费为720元/交易账号/年。

上述投资者还向记者爆料,文华财经这两年分割软件功能收费,APP下单要收费,模拟试用等各个环节也要收费,还被传出涉嫌倒卖数据和信息泄漏等问题。“以后或许会用文华做技术分析和复盘,下单交易还是算了吧,没有安全感了。”该投资者如是说。

也有投资者表示理解,“文华财经公司收费也是正常、合理的,毕竟别人是以盈利为目的的公司,而不是慈善。“

记者注意到,在文华财经被期货公司集体抵制同时,其他软件商闻风而动,纷纷趁机抢占市场。如同花顺、咏春纷纷发布公告,以“免费”关键词来吸引用户。各家期货公司也亮出了自家已符合监管要求的交易终端软件。

一位期货交易者对经济观察网表示,“软件使用是习惯问题,易星,快期、咏春也不错,用期货公司的软件也可以。”

至于此次文华事件给行业带来的影响,前述某期货公司金融机构事业部总经理认为,未来交易软件市场会进一步分化。一方面给了其他软件商发展的空间和机会,但之后可能很难再有哪家能再一家独大;另一方面,也给了期货公司自主研发的决心,期货公司会普遍和证券公司一样自主开发app,将个人交易模块嵌套进去。

1月17日的期限只剩下短短几天,这场关于期货公司与软件商之间的对抗将如何收尾还不得而知。截至目前,文华财经方面还未对此次事件作出回应。

期货公司集体封杀,文华财经服软愿意免费提供中台系统

文华财经在公告中首先致歉称:“在发展过程中,由于我们片面追求产品与服务的创新而忽略了最新的监管趋势,使得我们向市场提供符合监管要求产品的进度有所滞后;同时也因为我们的傲慢自大,伤害了与我们合作多年的期货公司的感情,给广大期货投资者带来了困扰,给社会造成了负面影响,对此我们向期货公司、期货投资者以及广大公众致以最诚挚的歉意。”

该公司称,根据各期货交易所2019年11月20日发布的《关于落实穿透式监管相关要求的通知》,客户通过交易终端软件下达交易指令的,期货公司应确保客户下达的交易指令直达其信息系统。由于我司提供的云端交易服务,需要部署中台系统,中台系统的服务器因为没有部署在期货公司,暂不符合监管机构的合规要求。

“公司研发团队日夜奋战、加班加点,现已完成可以符合穿透式监管要求的中台系统解决方案。为尽快推进安装部署工作,公司决定向各期货公司免费提供中台系统的全套软件产品和相关技术支持。”文华财经表示。

同时,文华财经还表示,考虑到期货公司可能因种种特殊原因无法及时安装部署中台系统,为最大程度保障客户服务的连续性,公司参照同行业其他软件的技术实现方式,推出过渡性的wh6直连版方案,并向期货公司提交了上线申请。该方案期货公司无需投入设备和网络,也不发生其他费用。

不过,新版wh6软件上线后,客户指令直连期货公司的网关,可保障基本交易功能不受影响,但投资者暂时无法使用条件单、损赢单、画线下单等需要期货公司中台系统支持的云端交易功能。

截至记者发稿,尚未有期货公司宣布恢复文华财经的接入。

有头部期货公司人士认为,即便文华财经公告了免费的方案,也很难有期货公司立刻宣布恢复接入,毕竟方案需要双方进一步讨论,对接也要时间。“他们所谓的合规性问题还有待我们测试,另外也要跟其他期货公司保持交流。”该人士称,毕竟现在已经是行业性问题了,各家期货公司可能会统一行动。

此前,澎湃新闻记者曾报道,1月10日,包括永安期货、中信期货、海通期货、浙商期货、招商期货、国泰君安期货、广发期货、南华期货、瑞达期货、方正中期期货、华泰期货、国投安信期货、光大期货、美尔雅期货、财达期货等在内的超过20家期货公司发布公告,暂停期货市场最大的交易软件——文华财经的接入交易,其中不乏业内龙头,引发期货市场震动。

不少期货公司均在公告中表示,是由于文华客户端软件不符合证监会监管穿透式监管要求,所以面临停用风险。

为解决落实上述看穿式监管的问题,文华财经在2019年底曾给出了一系列解决方案。方案一,期货公司自建文华云交易中台系统;方案二,文华财经建设运维托管云方案。方案三,需期货公司自备机房、服务器和带宽资源。但无论是哪种方案,产生的成本均要转嫁给期货公司。

随后,广州期货和美尔雅期货已分别于1月3日和1月6日陆续发布了相关提示性公告,称文华财经交易软件存在不符合监管要求的情况及可能停用。

彼时,文华财经的态度十分强硬,其1月6日的一份公告称,近期市场上流传“文华财经交易软件存在不符合监管要求的情况及可能停用”是谣言,文华方面已给出了解决方案,并已发到各家期货公司。但穿透式监管的技术需要经济投入,有的小期货公司不想投入,拒绝升级。因此,届时仅仅是个别不想升级的小期货公司的客户会受到影响。”

这一说法在期货圈内引起了强烈的反响。随着事情的发酵,在1月8日,文华财经又发布了关于穿透式监管的升级公告,称此前忽视了与期货行业上下游的沟通,导致在职责分工和投入分配两方面和期货公司产生了分歧,也给市场及投资者带来了困扰。公告特别指出,文华财经正在针对小型期货公司制定特别的方案和新版软件。正在加班加点开发,争取1月20日前完成。

据了解,就在1月10日众多期货公司发出公告前,文华财经已经向各家期货公司发出了一则通知,通知称文华财经完全按照穿透式监管规定开发的直连版wh6已经开发完成,新版wh6支持交易通讯直连期货公司的网关,不再通过文华的中转系统。显然,期货公司对此并不买账。

有大型期货公司人士分析认为,导致多家期货公司与文华财经“分手”的根本原因在于,文华财经越来越贵的收费使得期货公司的获客成本不断提高。

澎湃新闻记者获得的一份文华财经终端2020年的报价显示,与2019年价格对比,根据文华财经最近12个月的数据测算(截至到2019年10月份),新价格体系与2019相比涨价公司83家,降价公司58家。

据其官网显示,文华财经是一家创立于1996年的金融科技公司,已与40家证券公司、146家期货公司和1510家投资管理公司有合作。“文华随身行”作为文华财经向投资者和期货公司免费提供的行情、交易软件,目前移动端市场占有率高达90%。

期货交易管理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第489号

期货交易管理条例》已经2007年2月7日国务院第168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7年4月15日起施行。

总 理  温家宝

二七年三月六日

期货交易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期货交易行为,加强对期货交易的监督管理,维护期货市场秩序,防范风险,保护期货交易各方的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促进期货市场积极稳妥发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从事期货交易,包括商品和金融期货合约、期权合约交易及其相关活动,应当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 从事期货交易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禁止欺诈、内幕交易和操纵期货交易价格等违法行为。

第四条 期货交易应当在依法设立的期货交易所或者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其他交易场所进行。

禁止在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期货交易场所之外进行期货交易,禁止变相期货交易。

第五条 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对期货市场实行集中统一的监督管理。

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派出机构依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和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的授权,履行监督管理职责。

第二章 期货交易所

第六条 设立期货交易所,由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审批。

未经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批准,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设立期货交易所或者以任何形式组织期货交易及其相关活动。

第七条 期货交易所不以营利为目的,按照其章程的规定实行自律管理。期货交易所以其全部财产承担民事责任。期货交易所的负责人由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任免。

期货交易所的管理办法由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制定。

第八条 期货交易所会员应当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登记注册的企业法人或者其他经济组织。

期货交易所可以实行会员分级结算制度。实行会员分级结算制度的期货交易所会员由结算会员和非结算会员组成。

结算会员的结算业务资格由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批准。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在受理结算业务资格申请之日起3个月内做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

第九条 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七条规定的情形或者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期货交易所的负责人、财务会计人员:

(一)因违法行为或者违纪行为被解除职务的期货交易所、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的负责人,或者期货公司、证券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人员,自被解除职务之日起未逾5年;

(二)因违法行为或者违纪行为被撤销资格的律师、注册会计师或者投资咨询机构、财务顾问机构、资信评级机构、资产评估机构、验证机构的专业人员,自被撤销资格之日起未逾5年。

第十条 期货交易所应当依照本条例和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的规定,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加强对交易活动的风险控制和对会员以及交易所工作人员的监督管理。期货交易所履行下列职责:

(一)提供交易的场所、设施和服务;

(二)设计合约,安排合约上市;

(三)组织并监督交易、结算和交割;

(四)保证合约的履行;

(五)按照章程和交易规则对会员进行监督管理;

(六)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职责。

期货交易所不得直接或者间接参与期货交易。未经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审核并报国务院批准,期货交易所不得从事信托投资、股票投资、非自用不动产投资等与其职责无关的业务。

第十一条 期货交易所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健全下列风险管理制度:

(一)保证金制度;

(二)当日无负债结算制度;

(三)涨跌停板制度;

(四)持仓限额和大户持仓报告制度;

(五)风险准备金制度;

(六)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风险管理制度。

实行会员分级结算制度的期货交易所,还应当建立、健全结算担保金制度。

第十二条 当期货市场出现异常情况时,期货交易所可以按照其章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决定采取下列紧急措施,并应当立即报告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

(一)提高保证金;

(二)调整涨跌停板幅度;

(三)限制会员或者客户的最大持仓量;

(四)暂时停止交易;

(五)采取其他紧急措施。

前款所称异常情况,是指在交易中发生操纵期货交易价格的行为或者发生不可抗拒的突发事件以及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情形。

异常情况消失后,期货交易所应当及时取消紧急措施。

第十三条 期货交易所办理下列事项,应当经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批准:

(一)制定或者修改章程、交易规则;

(二)上市、中止、取消或者恢复交易品种;

(三)上市、修改或者终止合约;

(四)变更住所或者营业场所;

(五)合并、分立或者解散;

(六)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事项。

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批准期货交易所上市新的交易品种,应当征求国务院有关部门的意见。

第十四条 期货交易所的所得收益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管理和使用,但应当首先用于保证期货交易场所、设施的运行和改善。

第三章 期货公司

第十五条 期货公司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本条例规定设立的经营期货业务的金融机构。设立期货公司,应当经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批准,并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注册。

未经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批准,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设立或者变相设立期货公司,经营期货业务。

第十六条 申请设立期货公司,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规定,并具备下列条件:

(一)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人民币3000万元;

(二)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备任职资格,从业人员具有期货从业资格;

(三)有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公司章程;

(四)主要股东以及实际控制人具有持续盈利能力,信誉良好,最近3年无重大违法违规记录;

(五)有合格的经营场所和业务设施;

(六)有健全的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制度;

(七)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条件。

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根据审慎监管原则和各项业务的风险程度,可以提高注册资本最低限额。注册资本应当是实缴资本。股东应当以货币或者期货公司经营必需的非货币财产出资,货币出资比例不得低于85%。

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在受理期货公司设立申请之日起6个月内,根据审慎监管原则进行审查,做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

未经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委托或者接受他人委托持有或者管理期货公司的股权。

第十七条 期货公司业务实行许可制度,由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按照其商品期货、金融期货业务种类颁发许可证。期货公司除申请经营境内期货经纪业务外,还可以申请经营境外期货经纪、期货投资咨询以及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期货业务。

期货公司不得从事与期货业务无关的活动,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另有规定的除外。

期货公司不得从事或者变相从事期货自营业务。

期货公司不得为其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他关联人提供融资,不得对外担保。

第十八条 期货公司从事经纪业务,接受客户委托,以自己的名义为客户进行期货交易,交易结果由客户承担。

第十九条 期货公司办理下列事项,应当经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批准:

(一)合并、分立、停业、解散或者破产;

(二)变更公司形式;

(三)变更业务范围;

(四)变更注册资本;

(五)变更5%以上的股权;

(六)设立、收购、参股或者终止境外期货类经营机构;

(七)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事项。

前款第(四)项、第(七)项所列事项,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做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前款所列其他事项,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个月内做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

第二十条 期货公司办理下列事项,应当经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派出机构批准:

(一)变更法定代表人;

(二)变更住所或者营业场所;

(三)设立或者终止境内分支机构;

(四)变更境内分支机构的营业场所、负责人或者经营范围;

(五)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事项。

前款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第(五)项所列事项,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派出机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做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前款第(三)项所列事项,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派出机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个月内做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

第二十一条 期货公司或者其分支机构有《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十条规定的情形或者下列情形之一的,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应当依法办理期货业务许可证注销手续:

(一)营业执照被公司登记机关依法注销;

(二)成立后无正当理由超过3个月未开始营业,或者开业后无正当理由停业连续3个月以上;

(三)主动提出注销申请;

(四)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情形。

期货公司在注销期货业务许可证前,应当结清相关期货业务,并依法返还客户的保证金和其他资产。期货公司分支机构在注销经营许可证前,应当终止经营活动,妥善处理客户资产。

第二十二条 期货公司应当建立、健全并严格执行业务管理规则、风险管理制度,遵守信息披露制度,保障客户保证金的存管安全,按照期货交易所的规定,向期货交易所报告大户名单、交易情况。

第二十三条 从事期货投资咨询以及为期货公司提供中间介绍等业务的其他期货经营机构,应当取得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业务资格,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制定。

第四章 期货交易基本规则

第二十四条 在期货交易所进行期货交易的,应当是期货交易所会员。

第二十五条 期货公司接受客户委托为其进行期货交易,应当事先向客户出示风险说明书,经客户签字确认后,与客户签订书面合同。期货公司不得未经客户委托或者不按照客户委托内容,擅自进行期货交易。

期货公司不得向客户做获利保证;不得在经纪业务中与客户约定分享利益或者共担风险。

第二十六条 下列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期货交易,期货公司不得接受其委托为其进行期货交易:

(一)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

(二)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期货交易所、期货保证金安全存管监控机构和期货业协会的工作人员;

(三)证券、期货市场禁止进入者;

(四)未能提供开户证明材料的单位和个人;

(五)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规定不得从事期货交易的其他单位和个人。

第二十七条 客户可以通过书面、电话、互联网或者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向期货公司下达交易指令。客户的交易指令应当明确、全面。

期货公司不得隐瞒重要事项或者使用其他不正当手段诱骗客户发出交易指令。

第二十八条 期货交易所应当及时公布上市品种合约的成交量、成交价、持仓量、最高价与最低价、开盘价与收盘价和其他应当公布的即时行情,并保证即时行情的真实、准确。期货交易所不得发布价格预测信息。

未经期货交易所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发布期货交易即时行情。

第二十九条 期货交易应当严格执行保证金制度。期货交易所向会员、期货公司向客户收取的保证金,不得低于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期货交易所规定的标准,并应当与自有资金分开,专户存放。

期货交易所向会员收取的保证金,属于会员所有,除用于会员的交易结算外,严禁挪作他用。

期货公司向客户收取的保证金,属于客户所有,除下列可划转的情形外,严禁挪作他用:

(一)依据客户的要求支付可用资金;

(二)为客户交存保证金,支付手续费、税款;

(三)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条 期货公司应当为每一个客户单独开立专门账户、设置交易编码,不得混码交易。

第三十一条 期货公司经营期货经纪业务又同时经营其他期货业务的,应当严格执行业务分离和资金分离制度,不得混合操作。

第三十二条 期货交易所会员、客户可以使用标准仓单、国债等价值稳定、流动性强的有价证券充抵保证金进行期货交易。有价证券的种类、价值的计算方法和充抵保证金的比例等,由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规定。

第三十三条 银行业金融机构从事期货保证金存管、期货结算业务的资格,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审核同意后,由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批准。

第三十四条 期货交易所、期货公司、非期货公司结算会员应当按照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财政部门的规定提取、管理和使用风险准备金,不得挪用。

第三十五条 期货交易的收费项目、收费标准和管理办法由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统一制定并公布。

第三十六条 期货交易应当采用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或者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其他方式。

第三十七条 期货交易的结算,由期货交易所统一组织进行。

期货交易所实行当日无负债结算制度。期货交易所应当在当日及时将结算结果通知会员。

期货公司根据期货交易所的结算结果对客户进行结算,并应当将结算结果按照与客户约定的方式及时通知客户。客户应当及时查询并妥善处理自己的交易持仓。

第三十八条 期货交易所会员的保证金不足时,应当及时追加保证金或者自行平仓。会员未在期货交易所规定的时间内追加保证金或者自行平仓的,期货交易所应当将该会员的合约强行平仓,强行平仓的有关费用和发生的损失由该会员承担。

客户保证金不足时,应当及时追加保证金或者自行平仓。客户未在期货公司规定的时间内及时追加保证金或者自行平仓的,期货公司应当将该客户的合约强行平仓,强行平仓的有关费用和发生的损失由该客户承担。

第三十九条 期货交易的交割,由期货交易所统一组织进行。

交割仓库由期货交易所指定。期货交易所不得限制实物交割总量,并应当与交割仓库签订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交割仓库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出具虚假仓单;

(二)违反期货交易所业务规则,限制交割商品的入库、出库;

(三)泄露与期货交易有关的商业秘密;

(四)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参与期货交易;

(五)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行为。

第四十条 会员在期货交易中违约的,期货交易所先以该会员的保证金承担违约责任;保证金不足的,期货交易所应当以风险准备金和自有资金代为承担违约责任,并由此取得对该会员的相应追偿权。

客户在期货交易中违约的,期货公司先以该客户的保证金承担违约责任;保证金不足的,期货公司应当以风险准备金和自有资金代为承担违约责任,并由此取得对该客户的相应追偿权。

第四十一条 实行会员分级结算制度的期货交易所,应当向结算会员收取结算担保金。期货交易所只对结算会员结算,收取和追收保证金,以结算担保金、风险准备金、自有资金代为承担违约责任,以及采取其他相关措施;对非结算会员的结算、收取和追收保证金、代为承担违约责任,以及采取其他相关措施,由结算会员执行。

第四十二条 期货交易所、期货公司和非期货公司结算会员应当保证期货交易、结算、交割资料的完整和安全。

第四十三条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编造、传播有关期货交易的虚假信息,不得恶意串通、联手买卖或者以其他方式操纵期货交易价格。

第四十四条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违规使用信贷资金、财政资金进行期货交易。

银行业金融机构从事期货交易融资或者担保业务的资格,由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

第四十五条 国有以及国有控股企业进行境内外期货交易,应当遵循套期保值的原则,严格遵守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以及其他有关部门关于企业以国有资产进入期货市场的有关规定。

第四十六条 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对境内单位或者个人从事境外商品期货交易的品种进行核准。

境外期货项下购汇、结汇以及外汇收支,应当符合国家外汇管理有关规定。

境内单位或者个人从事境外期货交易的办法,由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会同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外汇管理部门等有关部门制订,报国务院批准后施行。

第五章 期货业协会

第四十七条 期货业协会是期货业的自律性组织,是社会团体法人。

期货公司以及其他专门从事期货经营的机构应当加入期货业协会,并缴纳会员费。

第四十八条 期货业协会的权力机构为全体会员组成的会员大会。

期货业协会的章程由会员大会制定,并报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备案。

期货业协会设理事会。理事会成员按照章程的规定选举产生。

第四十九条 期货业协会履行下列职责:

(一)教育和组织会员遵守期货法律法规和政策;

(二)制定会员应当遵守的行业自律性规则,监督、检查会员行为,对违反协会章程和自律性规则的,按照规定给予纪律处分;

(三)负责期货从业人员资格的认定、管理以及撤销工作;

(四)受理客户与期货业务有关的投诉,对会员之间、会员与客户之间发生的纠纷进行调解;

(五)依法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向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反映会员的建议和要求;

(六)组织期货从业人员的业务培训,开展会员间的业务交流;

(七)组织会员就期货业的发展、运作以及有关内容进行研究;

(八)期货业协会章程规定的其他职责。

期货业协会的业务活动应当接受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的指导和监督。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五十条 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对期货市场实施监督管理,依法履行下列职责:

(一)制定有关期货市场监督管理的规章、规则,并依法行使审批权;

(二)对品种的上市、交易、结算、交割等期货交易及其相关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三)对期货交易所、期货公司及其他期货经营机构、非期货公司结算会员、期货保证金安全存管监控机构、期货保证金存管银行、交割仓库等市场相关参与者的期货业务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四)制定期货从业人员的资格标准和管理办法,并监督实施;

(五)监督检查期货交易的信息公开情况;

(六)对期货业协会的活动进行指导和监督;

(七)对违反期货市场监督管理法律、行政法规的行为进行查处;

(八)开展与期货市场监督管理有关的国际交流、合作活动;

(九)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五十一条 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依法履行职责,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一)对期货交易所、期货公司及其他期货经营机构、非期货公司结算会员、期货保证金安全存管监控机构和交割仓库进行现场检查;

(二)进入涉嫌违法行为发生场所调查取证;

(三)询问当事人和与被调查事件有关的单位和个人,要求其对与被调查事件有关的事项做出说明;

(四)查阅、复制与被调查事件有关的财产权登记等资料;

(五)查阅、复制当事人和与被调查事件有关的单位和个人的期货交易记录、财务会计资料以及其他相关文件和资料;对可能被转移、隐匿或者毁损的文件和资料,可以予以封存;

(六)查询与被调查事件有关的单位的保证金账户和银行账户;

(七)在调查操纵期货交易价格、内幕交易等重大期货违法行为时,经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主要负责人批准,可以限制被调查事件当事人的期货交易,但限制的时间不得超过15个交易日;案情复杂的,可以延长至30个交易日;

(八)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措施。

第五十二条 期货交易所、期货公司及其他期货经营机构、期货保证金安全存管监控机构,应当向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报送财务会计报告、业务资料和其他有关资料。

对期货公司及其他期货经营机构报送的年度报告,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应当指定专人进行审核,并制作审核报告。审核人员应当在审核报告上签字。审核中发现问题的,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及时采取相应措施。

必要时,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可以要求非期货公司结算会员、交割仓库,以及期货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他关联人报送相关资料。

第五十三条 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依法履行职责,进行监督检查或者调查时,被检查、调查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配合,如实提供有关文件和资料,不得拒绝、阻碍和隐瞒;其他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给予支持和配合。

第五十四条 国家根据期货市场发展的需要,设立期货投资者保障基金。

期货投资者保障基金的筹集、管理和使用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会同国务院财政部门制定。

第五十五条 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健全保证金安全存管监控制度,设立期货保证金安全存管监控机构。

客户和期货交易所、期货公司及其他期货经营机构、非期货公司结算会员以及期货保证金存管银行,应当遵守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有关保证金安全存管监控的规定。

第五十六条 期货保证金安全存管监控机构依照有关规定对保证金安全实施监控,进行每日稽核,发现问题应当立即报告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应当根据不同情况,依照本条例有关规定及时处理。

第五十七条 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对期货交易所、期货公司及其他期货经营机构和期货保证金安全存管监控机构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其他期货从业人员,实行资格管理制度。

第五十八条 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制定期货公司持续性经营规则,对期货公司的净资本与净资产的比例,净资本与境内期货经纪、境外期货经纪等业务规模的比例,流动资产与流动负债的比例等风险监管指标做出规定;对期货公司及其分支机构的经营条件、风险管理、内部控制、保证金存管、关联交易等方面提出要求。

第五十九条 期货公司及其分支机构不符合持续性经营规则或者出现经营风险的,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可以对期货公司及其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采取谈话、提示、记入信用记录等监管措施或者责令期货公司限期整改,并对其整改情况进行检查验收。

期货公司逾期未改正,其行为严重危及期货公司的稳健运行、损害客户合法权益,或者涉嫌严重违法违规正在被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调查的,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可以区别情形,对其采取下列措施:

(一)限制或者暂停部分期货业务;

(二)停止批准新增业务或者分支机构;

(三)限制分配红利,限制向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支付报酬、提供福利;

(四)限制转让财产或者在财产上设定其他权利;

(五)责令更换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有关业务部门、分支机构的负责人员,或者限制其权利;

(六)限制期货公司自有资金或者风险准备金的调拨和使用;

(七)责令控股股东转让股权或者限制有关股东行使股东权利。

对经过整改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持续性经营规则要求的期货公司,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应当自验收完毕之日起3日内解除对其采取的有关措施。

对经过整改仍未达到持续性经营规则要求,严重影响正常经营的期货公司,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有权撤销其部分或者全部期货业务许可、关闭其分支机构。

第六十条 期货公司违法经营或者出现重大风险,严重危害期货市场秩序、损害客户利益的,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可以对该期货公司采取责令停业整顿、指定其他机构托管或者接管等监管措施。经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批准,可以对该期货公司直接负责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采取以下措施:

(一)通知出境管理机关依法阻止其出境;

(二)申请司法机关禁止其转移、转让或者以其他方式处分财产,或者在财产上设定其他权利。

第六十一条 期货公司的股东有虚假出资或者抽逃出资行为的,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应当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可责令其转让所持期货公司的股权。

在股东按照前款要求改正违法行为、转让所持期货公司的股权前,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可以限制其股东权利。

第六十二条 当期货市场出现异常情况时,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可以采取必要的风险处置措施。

第六十三条 期货公司的交易软件、结算软件,应当满足期货公司审慎经营和风险管理以及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有关保证金安全存管监控规定的要求。期货公司的交易软件、结算软件不符合要求的,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有权要求期货公司予以改进或者更换。

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可以要求期货公司的交易软件、结算软件的供应商提供该软件的相关资料,供应商应当予以配合。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对供应商提供的相关资料负有保密义务。

第六十四条 期货公司涉及重大诉讼、仲裁,或者股权被冻结或者用于担保,以及发生其他重大事件时,期货公司及其相关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自该事件发生之日起5日内向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提交书面报告。

第六十五条 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等中介服务机构向期货交易所和期货公司等市场相关参与者提供相关服务时,应当遵守期货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家有关规定,并按照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的要求提供相关资料。

第六十六条 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应当与有关部门建立监督管理的信息共享和协调配合机制。

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可以和其他国家或者地区的期货监督管理机构建立监督管理合作机制,实施跨境监督管理。

第六十七条 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期货交易所、期货保证金安全存管监控机构和期货保证金存管银行等相关单位的工作人员,应当忠于职守,依法办事,公正廉洁,保守国家秘密和有关当事人的商业秘密,不得利用职务便利牟取不正当的利益。

如何开通期权账户?

想要进入期权交易领域,第一次面对繁杂的要求可能会让人感到茫然。但别担心,让我们一步步来了解在营业部和期权平台是如何开通一个期权账户,以及需要做些什么。首先介绍下在证券或者期货公司的开户流程吧!

第一步:确认开户资格

1. 满足资金要求:在申请开户前的20个交易日内,你的证券市值和资金账户可用余额需要合计不低于50万元。这是基本的门槛。

2. 开户时间和经历要求:你需要在证券公司或期货公司开户6个月以上,并具备融资融券业务参与资格或者金融期货交易经历。

3. 掌握期权知识:通过交易所的测试,并最好有期权模拟交易经验。

4. 了解风险承受能力:你的风险承受能力需要达到一定级别,一般是C3及以上或C4及以上。

第二步:转入资金

确认你满足上述要求后,就可以开始了。首先,你需要将50万元或更多资金转入账户。

第三步:申请期权模拟账户

1. 向券商申请一个期权模拟账户,可通过工作人员或柜台申请。

2. 下载全真模拟交易软件,可以是手机应用或电脑软件。

3. 按照要求进行模拟交易,确保完成拟申请交易权限对应的交易经历。

第四步:期权考试

1. 确认你满足20个交易日50万元要求后,前往营业部进行期权考试。

2. 在交易时间去营业部,选择合适的考试时间参加考试。一般考试时间为周一到周六或周日,具体时间根据交易所而定。

3. 参加并通过逐级考试,或选择综合卷考试。考试满分100分,合格分数一般为70分。

第五步:开通期权账户

跟随工作人员的指引,配合办理开户手续。通常情况下,开户过程需要1-2个交易日。

通过以上步骤,你就可以顺利开通一个期权账户了。期权交易是一个需要理性和耐心的过程,希望你在此过程中能够获得更多的知识和经验,取得理想的投资收益。

期权模拟交易软件_开通期权账户流程_证券公司期权开户条件

接下来就是期权平台的期权开户流程了!

期权平台的开户流程一般如下:

1. 选择平台:首先你需要选择一家你信任的期权分仓平台。需要做一些调查和比较,确保选择到符合你需求和期望的平台。

2. 填写申请表:在选定平台后,通常会有在线申请表格供你填写。你需要提供个人信息、联系方式、投资经验等资料。

3. 审核和批准:平台会对你的申请进行审核,确认你的身份和符合开户条件。审核时间通常较短,一般在一个工作日内完成。

4. 签署协议:一旦审核通过,你需要签署相关的开户协议或合同。这些文件会详细说明你与平台之间的权利和义务。

5. 开通权限:账户下达后需要接受期权平台的风险回访,确保本人已经充分的了解了期权交易的风险,以便你进行期权交易。

8. 开始交易:一切就绪后,你就可以开始在期权分仓平台上进行交易了。记得遵循交易规则,并密切关注市场动态。

如果你选择在证券或期货公司开户,就可以直接开始期权交易了!但要记住,首先你需要开通股票期权交易权限。一旦开通了股票期权,你就可以交易50ETF期权、300ETF期权、500ETF期权、创业板ETF期权和深证100ETF期权等品种。不过,需要注意的是,如果你想交易其他商品期权或股指期权,就需要另外开户。

最后就是关于交易的手续费问题了,调整佣金是一个重要的步骤,可以有效降低交易成本。

一般来说,券商默认的期权交易佣金是每张5元单边左右。而期权平台相对较高,因为期权平台只针对期权交易而服务,其软件和服务的运行是需要成本的,一般会在每张7元单边左右。

期权费用主要包括佣金和过户费:

期权交易是一项复杂而激动人心的投资活动,需要谨慎的策略和充分的了解。在进行期权交易之前,最好已经深入研究了市场、了解了期权的运作方式,并且有能力承担相应的风险。记住,风险与收益并存,谨慎选择投资策略,并始终保持冷静和理性。愿你在期权交易中取得成功!

做恒生期指如何开户?

做恒生期指开户的步骤如下:

一、选择期货公司

首先,投资者需要选择一家正规的期货公司进行开户。在选择期货公司时,应考虑公司的信誉、资金实力、交易软件、客户服务等因素,确保所选公司能够满足自己的交易需求。

二、满足开户条件

资金要求:申请开户前连续5个交易日保证金账户可用资金余额不低于人民币50万元。这是为了确保投资者有足够的资金承担潜在的交易风险。

知识测试:投资者需要具备股指期货基础知识,并通过相关测试。测试分数一般要满足80分及以上,以证明投资者对恒生期指交易有基本的了解和认识。

交易经验:投资者需要具有累计10个交易日、20笔以上的股指期货仿真交易成交记录,或者最近三年内具有10笔以上的商品期货交易成交记录。这是为了验证投资者具备一定的交易经验和操作能力。

诚信记录:投资者应不存在严重不良诚信记录,且不存在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交易所业务规则禁止或者限制从事股指期货交易的情形。这是为了维护市场的公平和公正。

三、提交开户申请

满足上述条件后,投资者可以向所选期货公司提交开户申请。申请过程中,投资者需要提供身份证明、资金证明、交易经验证明等相关材料,并签署相关协议和合同。

四、审核与开户

期货公司会对投资者的开户申请进行审核,审核通过后,将为投资者开通恒生期指交易账户。投资者在收到账户信息后,即可登录交易软件进行交易。

请注意,开户过程中应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交易所规定,确保交易的合法性和安全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