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chive: 2026年2月21日

期指总持仓回落 交割日多空出手“含蓄”

20日,期指IF1406合约交割日,主力合约最终收报2132.8点,涨幅0.31%。分析人士认为,市场对经济后期走势信心不足,期指难有上涨动力,但打新的影响渐渐趋弱,期指下方空间也将有限,震荡格局或难被打破。

交割日低位震荡

从期指走势来看,本周期指三跌两涨,周K线收阴。周一,期指延续上周的反弹走势,重心上移。周二开始拐头向下,一路跌破多条均线并向前期低点逼近。周二至周四,期指开始弱势调整,围绕2150点上下震荡。周五,IF1406合约交割日,期指低位窄幅震荡,日内波动幅度较小。

从期现溢价来看,伴随期指的弱势调整,主力合约除周一小幅贴水5.3点外,其余四个交易日均呈现升水态势,显示多头抵抗较为顽强。周二至周四,主力合约依次升水3.3、4.0、3.7点,周五,IF1406合约与和现货沪深300指数间正溢价3.9点。

中金所网站显示,沪深300股指期货IF1406合约的交割结算价为2129.81点。此外,IF1408合约6月23日上市交易,挂盘基准价为2133.4点。

多空仍手握筹码

持仓异动方面,本周期指四合约总持仓量依然保持上涨趋势,多空对峙的局面依然未完结,增仓下行过程中空头略占优势。周一,期指总持仓量突破18万手,周二周三,机构主力移仓大战进行中,持仓量继续攀升。但成交量却大幅萎缩,成交持仓比值在低位徘徊,多空双方对峙气氛升温,大行情一触即发。周四,总持仓再创历史新高,达18.9万手,盘中突破21万手持仓。

截至周五收盘,中金所持仓排名显示,IF1407合约前20名多头席位增持5472手至7.60万手,前20名空头席位增持9559手至9.83万手。具体席位上,永安期货增持多单1099手;海通期货大增空单3450手;中信期货增持空单2214手。期指四合约总持仓量回落至17.87万手。

上海中期分析师陶勤英表示,从持仓变化来看,日内有部分期指空头止盈离场的迹象,但多头做多信心有限,因此期指缺乏反弹动力。期指总持仓量有较大幅度的回落,这可能是由于1406合约到期所致。从当前市场情绪来看,多空间的意见分歧依然较大,多空因素的错综复杂,导致双方均有博弈的筹码,高持仓的现象或将持续。

陶勤英认为,虽然最新经济数据表现不错,政策红利频频出现,但由于市场对经济后期走势信心不足,加之炒新股冻结资金规模较大造成股市短期“缺血”,期指难有上涨动力,但政策预期升温有望为股指提供支撑,预计期指震荡格局将难被打破。

外汇基础知识 什么是远期外汇交易?

通过这个名字我们可以猜到远期外汇交易是外汇众多交易方式中的一种,确实如此。但具体什么才是远期外汇交易,我们还需要在这篇文章中进行了解。

远期外汇交易主要是指,在外汇市场上进行远期外汇买卖的一种交易行为,也是即期交易的对称。而与之相对应的外汇期货交易有一定相似之处,但也有很多的差别。

远期外汇交易有下面的优点和缺点:

1.合同签订后,双方不需要立即支付外汇或本币,而是在以后的某个时间再支付。

2.买卖基金的数额和规模比较大。

3.买卖的目的主要是为了保值,避免外汇汇率波动的风险。

4.外汇银行与客户签订的合同,由外汇经纪人担保。

5.客户应存入一定数额的保证金或抵押物。

远期外汇交易作用:

远期外汇交易是由于国际贸易的需要而产生的。其主要功能是规避国际贸易中的汇率风险。在国际贸易活动中,进出口商期望在未来某一特定日期支付或收取一定数量的外汇。为了避免汇率波动导致外汇支出增加或外汇收入减少,C1公司可以根据最预期的外汇现金流量进行远期外汇交易。并达到套期保值的目的。

无论是哪种外汇交易模式,都有自己的局限性和优点,所以当你了解了远期外汇交易模式后,应该就能知道自己是否适合这种交易模式,实际上,远期外汇交易还是有非常多的人选择的。

远期外汇交易之所以受到投资者的喜爱,大概就是因为它的规避国际贸易中的汇率风险这一功能吧。想想也是,风险是每一位投资者都很害怕但又不得不承担的东西,如果有一个投资可以规避这个风险,自然会很受欢迎。但是希望投资者们在选择这一个投资者方式的时候,还是要保持理性,因为它也只是规避了众多风险中的一个而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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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线”与“曲线”并行,证券公司从事直接投资热情高涨

近日,清科研究中心近日发布《中国证券公司直接投资业务研究报告》,探究证券公司以自有资金及募集资金从事直接投资业务的不同模式,我们注意到,2009年颁布的《证券公司直接投资业务试点指引》(下简称“试点指引”)下发前后,证券公司以自有资金从事直接投资业务采取了以下两种模式:

图1证券公司自有资金从事直接投资模式

证券公司从事直接投资模式一:证券公司以自有资金直接投资于私募股权投资机构

2004年11月,规模为1.00亿欧元的中国—比利时直接股权投资基金(下简称“中比基金”)成立,基金管理机构为海富产业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下简称“海富产业基金”),由中国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和比利时富通基金管理公司合资组建。海通证券在中比基金中占股10.0%,并在海富产业基金中占股67.0%。

2008年6月,中信证券启动了中信产业投资及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下简称“中信产业基金”)的组建工作。成立之初,中信产业基金注册资本为1.00亿元人民币,中信证券在其中占股71.0%。2010年12月,中信证券及其他投资者对中信产业基金进行增资,中信产业基金注册资本增至18.00亿元,中信证券在其中的占股比例降低至35.0%。

2011年4月,华泰证券发布公告,出资900.00万元参与金浦产业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下简称“金浦产业投资”)增资,占其增值后注册资本7.5%。另外,华泰证券也对金浦产业投资所管理的上海金融发展投资基金投资10.00亿元,其中首期将投资3.00亿元。

表2证券公司直接参股及控股股权投资机构情况

证券公司从事直接投资模式二:证券公司根据“试点指引”以自有资金设立全资直投子公司

证券公司若想通过上文提到的直接投资于私募股权投资机构方式开展股权投资业务,需获得证监会的特别批复,因此采取这一模式的证券公司并不多见,比较普遍的做法是根据“试点指引”申请以自有资金设立全资直投子公司。已经获得直投试点资格的34家证券公司均采取这种方式设立了全资直投子公司,可用于直接投资的资本量共计人民币239.10亿元。

2011年,证券公司直接投资机构设立直投基金政策放行,允许证券公司成立直投基金,募集并管理客户资金进行股权投资。截止至2011年9月,已有6家券商直投机构参与设立直投基金8支。此外,多数券商直投公司已经启动了设立直接投资基金的筹备工作,基金目标投资者群体将以机构投资者为主。

表2中国券商直投参与设立直投基金情况一览(截止至2011年9月)

在《证券公司直接投资业务监管指引》(下简称“监管指引”)下发之前,曾有证券公司直投机构在获得证监会批准后与其他出资方联合设立直接投资基金及基金管理机构,但当时并无其他政策文件明确允许券商直投机构设立直投基金,相关申请由证监会“一事一议”审批。“监管指引”的下发正式给予了证券公司直投机构申请成立基金和管理机构的许可,文件一经颁布,各券商直投机构闻风而动。根据当前证券公司直接投资机构设立私募股权投资管理机构及基金相关案例,清科研究中心总结出以下三种模式:

图2证券公司直接投资机构设立私募股权投资机构及基金模式

券商直投设立私募股权投资机构及基金模式一:出资设立私募股权投资机构,但不在其所管理基金中出资

例如,2009年7月,中国国际金融公司旗下全资直投子公司中金佳成与上海国际集团共同出资设立金浦产业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下简称“金浦公司”),公司注册资本2.00亿元人民币,两家股东分别持股50.0%。但是,中金佳成只对金浦公司进行了出资,并未持有该机构所管理的上海金融发展投资基金份额。2011年,中金佳成已经转让其所持金浦公司股份,不再在该公司中占有份额。

券商直投设立私募股权投资机构及基金模式二:与其他机构共同出资设立私募股权投资管理机构,并在其所管理基金中出资

例如,2009年9月,中信证券旗下全资直投子公司金石投资与北京市农业投资公司共同出资设立北京金石农业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下简称“金石农业管理中心”),此外,金石投资和北京市农业投资公司作为有限合伙人、金石农业管理中心作为普通合伙人共同设立北京农业产业投资基金(有限合伙),其中,金石投资和北京市农业投资公司各自承诺出资2.00亿元,金石农业管理中心承诺出资2,000.00万元。

除与其他机构合作发起设立新的私募股权投资机构外,证券公司直投机构也可以通过参股已设立的私募股权投资机构的方式开展股权投资业务。例如,2008年3月,湘投控股发起成立湘江产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2011年2月,招商证券旗下直接投资子公司招商资本有限责任公司参与增资,更名为“招商湘江产业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招商资本持有该公司40.0%股份。同时,招商资本出资3.00亿元,以增资方式入股湘江产业投资基金有限责任公司(下简称“湘江产业基金”)。

券商直投设立私募股权投资机构及基金模式三:独立出资设立私募股权投资管理机构,并在其所管理基金中出资

截止至2011年10月,中金佳成是唯一一家采取这一模式的证券公司直投机构,该公司独立募集成立中金佳泰(天津)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并成立中金佳合(天津)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负责基金管理。券商直投机构采取这一模式的优势在于可以保持在旗下直接投资管理机构的治理和投资决策方面具有话语权,但与此同时,机构需独立承担基金募集工作,对其募资能力构成考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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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出口商品免验办法

进出口商品免验办法

(2002年7月24日国家质检总局令第23号公布 根据2018年4月28日海关总署令第238号《海关总署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根据2018年5月29日海关总署第240号令《海关总署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证进出口商品质量,鼓励优质商品进出口,促进对外经济贸易的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及其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列入必须实施检验的进出口商品目录的进出口商品(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商品除外),由收货人、发货人或者其生产企业(以下简称申请人)提出申请,经海关总署审核批准,可以免予检验(以下简称免验)。

第三条 海关总署统一管理全国进出口商品免验工作,负责对申请免验生产企业的考核、审查批准和监督管理

主管海关负责所辖地区内申请免验生产企业的初审和监督管理。

第四条 进出口商品免验的申请、审查、批准以及监督管理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执行。

第二章 免验申请

第五条 申请进出口商品免验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申请免验的进出口商品质量应 当长期稳定,在国际市场上有良好的质量信誉,无属于生产企业责任而引起的质量异议、索赔和退货,海关检验合格率连续3年达到百分之百;

(二)申请人申请免验的商品应当有自己的品牌,在相关国家或者地区同行业中,产品档次、产品质量处于领先地位;

(三)申请免验的进出口商品,其生产企业的质量管理体系应当符合ISO9000质量管理体系标准或者与申请免验商品特点相应的管理体系标准要求,并获得权威认证机构认证;

(四)为满足工作需要和保证产品质量,申请免验的进出口商品的生产企业应当具有一定的检测能力;

(五)申请免验的进出口商品的生产企业应当符合《进出口商品免验审查条件》的要求。

第六条 对下列进出口商品不予受理免验申请:

(一)食品、动植物及其产品;

(二)危险品及危险品包装;

(三)品质波动大或者散装运输的商品;

(四)需出具检验检疫证书或者依据检验检疫证书所列重量、数量、品质等计价结汇的商品。

第七条 申请人应当按照以下规定提出免验申请:

(一)申请进口商品免验的,申请人应当向海关总署提出。申请出口商品免验的,申请人应当先向所在地直属海关提出,经所在地直属海关依照本办法相关规定初审合格后,方可向海关总署提出正式申请。

(二)申请人应当填写并向海关总署提交进出口商品免验申请书,同时提交申请免验进出口商品生产企业的ISO9000质量管理体系或者与申请免验商品特点相应的管理体系认证证书、质量标准、用户意见等文件。

第八条 海关总署对申请人提交的文件进行审核,并于1个月内做出以下书面答复意见:

(一)申请人提交的文件符合本办法规定的,予以受理;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不予受理,并书面通知申请人。

(二)提交的文件不齐全的,通知申请人限期补齐,过期不补的或者补交不齐的,视为撤销申请。

第三章 免验审查

第九条 海关总署受理申请后,应当组成免验专家审查组(以下简称审查组),在3个月内完成考核、审查。

审查组应当由非申请人所在地主管海关人员组成,组长负责组织审查工作。审查人员应当熟悉申请免验商品的检验技术和管理工作。

第十条 申请人认为审查组成员与所承担的免验审查工作有利害关系,可能影响公正评审的,可以申请该成员回避。审查组成员是否回避,由海关总署决定。

第十一条 审查组按照以下程序进行工作:

(一)审核申请人提交的免验申请表及有关材料;

(二)审核海关初审表及审查报告;

(三)研究制定具体免验审查方案并向申请人宣布审查方案;

(四)对申请免验的商品进行检验和测试,并提出检测报告;

(五)按照免验审查方案和《进出口商品免验审查条件》对生产企业进行考核。

(六)根据现场考核情况,向海关总署提交免验审查情况的报告,并明确是否免验的意见,同时填写《进出口商品免验审查报告》表。

第十二条 海关总署根据审查组提交的审查报告,对申请人提出的免验申请进行如下处理:

符合本办法规定的,海关总署批准其商品免验,并向免验申请人颁发《进出口商品免验证书》(以下简称免验证书)。

对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海关总署不予批准其商品免验,并书面通知申请人。

第十三条 未获准进出口商品免验的申请人,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1年后,方可再次向海关提出免验申请。

第十四条 审查组应当对申请人的生产技术、生产工艺、检测结果、审查结果保密。

第十五条 对已获免验的进出口商品,需要出具检验检疫证书的,海关应当对该批进出口商品实施检验检疫。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十六条 免验证书有效期为3年。期满要求续延的,免验企业应当在有效期满3个月前,向海关总署提出免验续延申请,经海关总署组织复核合格后,重新颁发免验证书。

复核程序依照本办法第三章规定办理。

第十七条 免验企业不得改变免验商品范围,如有改变,应当重新办理免验申请手续。

第十八条 免验商品进出口时,免验企业可以凭外贸合同、该商品的品质证明和包装合格单等文件到海关办理放行手续。

第十九条 免验企业应当在每年1月底前,向海关提交上年度免验商品进出口情况报告,其内容包括上年度进出口情况、质量情况、质量管理情况等。

第二十条 海关负责对所辖地区进出口免验商品的日常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十一条 海关在监督管理工作中,发现免验企业的质量管理工作或者产品质量不符合免验要求的,责令该免验企业限期整改,整改期限为3至6个月。

免验企业在整改期间,其进出口商品暂停免验。

第二十二条 免验企业在整改限期内完成整改后,应当向直属海关提交整改报告,经海关总署审核合格后方可恢复免验。

第二十三条 直属海关在监督管理工作中,发现免验企业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经海关总署批准,可对该免验企业作出注销免验的决定:

(一)不符合本办法第五条规定的;

(二)经限期整改后仍不符合要求的;

(三)弄虚作假,假冒免验商品进出口的;

(四)其他违反检验检疫法律法规的。

第二十四条 被注销免验的企业,自收到注销免验决定通知之日起,不再享受进出口商品免验,3年后方可重新申请免验。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海关对进出口免验商品在免验期限内不得收取检验费。

对获准免验的进出口商品需出具检验检疫证书、签证和监督抽查的,由海关实施并按照规定收取费用。

第二十六条 申请人及免验企业违反本办法,有弄虚作假、隐瞒欺骗行为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二十七条 海关工作人员在考核、审查、批准或者日常工作过程中违反本办法规定,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根据情节轻重,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理。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所规定的文书由海关总署另行制定并且发布。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由海关总署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2002年10月1日起施行。原国家商检局1991年9月6日公布的《免验商品生产企业考核条件(试行)》和1994年8月1日公布的《进出口商品免验办法》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