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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强调独立核算与承担风险

《金证研》法库中心 青川/作者 幽树/风控

上市公司的独立性问题一直是监管关注的焦点。而上市公司缺乏独立性,伴随而来的或系关联交易频繁、业绩失真、资金占用、掏空上市公司等侵害发行人及投资者利益一系列问题。为推进资本市场持续健康发展,监管机构在多项法规文件中对上市公司人员、资产、财务、机构、业务等五方面提出了独立性要求。

一、不同法规均对独立性作出要求,具备财务独立性系首发上市必要条件之一

2020年7月10日,证监会发布了《关于修改的决定》,修改后的《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首发管理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首发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提及,发行人应当在招股说明书中披露已达到发行监管对公司独立性的基本要求。

同时,证监会于2020年6月12日发布的《创业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创业板首发管理办法》”和2020年7月10日发布的《科创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科创板首发管理办法》”),均在第二章发行条件中规定:发行人业务完整,具有直接面向市场独立持续经营的能力包括资产完整,业务及人员、财务、机构独立,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间不存在对发行人构成重大不利影响的同业竞争,不存在严重影响独立性或者显失公平的关联交易。

由此可见,满足独立性要求是企业须具备的首发上市必要条件之一,而财务独立性作为五大独立性中的一环,其重要性同样不容小觑。

二、发行人应建立独立的财务核算体系,能够独立作出财务决策

部分法规对财务独立性的要求做出了相对具体的规定。

2015年12月30日,中国证监会发布了《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号—招股说明书》(以下简称“《招股书格式准则》”),《招股书格式准则》披露了《首发管理办法》中提及的发行监管对公司独立性基本要求的内容。

《招股书格式准则》在第五十一条中明确规定,发行人应披露已达到发行监管对公司独立性的基本要求,其中第三点便是针对财务独立性所提出:发行人已建立独立的财务核算体系、能够独立作出财务决策、具有规范的财务会计制度和对分公司、子公司的财务管理制度;发行人未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共用银行账户。

可见,《招股书格式准则》不仅对发行人财务独立性做出要求,还要求其对分公司、子公司具有规范的财务管理制度。

除此之外,《招股书格式准则》在第六十九条处提及,发行人应披露近三年内是否存在资金被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占用的情况,或者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担保的情况;若不存在资金占用和对外担保,应明确声明。

也即是说,发行人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之间的资金占用和担保情形,同样在企业财务独立性所要求的范围之内。

而证监会于2019年3月1日发布的《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41号–科创板公司招股说明书》(以下简称“《科创板格式准则》”)以及2020年6月12日发布的《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8号——创业板公司招股说明书(2020年修订)》(以下简称“《创业板格式准则》”),则均在第六十一条处更加详细地规定:发行人应披露报告期内是否存在资金被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以借款、代偿债务、代垫款项或者其他方式占用的情况,或者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担保的情况。

三、深交所要求上市公司须做到“两独立、三分开”,强调独立核算和承担风险

值得关注的是,《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也对财务独立性提出要求。

2018年9月30日,证监会发布了《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第七十一条指出,上市公司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建立健全财务、会计管理制度,坚持独立核算。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应当尊重上市公司财务的独立性,不得干预上市公司的财务、会计活动。

可以看出,《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对拟上市公司财务独立性的要求相对宽泛,为进一步规范公司财务独立性,深交所于2020年2月28日发布了《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20年修订)》(以下简称“《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该指引适用于股票在深交所主板、中小企业板上市的公司,自2020年3月1日起施行。

《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在第二章第一节总体要求的第二点中再次强调,上市公司应当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的人员、资产、财务分开,机构、业务独立,各自独立核算、独立承担责任和风险。即明确要求上市公司须做到“两独立、三分开”。

同时,《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在第五点中再次指出,上市公司应当建立健全独立的财务核算体系,能够独立作出财务决策,具有规范的财务会计制度和对分公司、子公司的财务管理制度。

并且,《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在第六点中详细规定,上市公司在与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发生经营性资金往来时,应当严格履行相关审批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明确经营性资金往来的结算期限,不得以经营性资金往来的形式变相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资金等财务资助。

同时,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关注公司是否存在被关联人或潜在关联人挪用资金等侵占公司利益的问题,如发现异常情况,及时提请公司董事会采取相应措施并及时披露。因关联人占用或者转移公司资金、资产或者其他资源而给公司造成损失或者可能造成损失的,董事会应当及时采取诉讼、财产保全等保护性措施避免或者减少损失,并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同时,《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在第二章第五节内部控制的第三点中提及,上市公司应当设立内部审计部门,对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和实施、公司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和完整性等情况进行检查监督。内部审计部门应当保持独立性,不得置于财务部门的领导之下,或者与财务部门合署办公。审计委员会监督及评估内部审计工作。内部审计部门对审计委员会负责,向审计委员会报告工作。

四、控股股东及实控人通过财务会计核算系统查询公司财务状况,亦属违规行为

值得注意的是,《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在第四章第二节中,再次对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行为规范提出要求。

《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在第四章第二节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行为规范的第三条中指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不得利用关联交易、资产重组、垫付费用、对外投资、担保、利润分配和其他方式,直接或间接侵占上市公司资金、资产,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

并且,《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在第四章第二节第九条中明确表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不得通过下列任何方式影响上市公司财务独立:一是与公司共用银行账户;二是将公司资金以任何方式存入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控制的账户;三是占用公司资金;四是要求公司违法违规提供担保;五是将公司财务核算体系纳入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管理系统之内,如共用财务会计核算系统,或者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可以通过财务会计核算系统直接查询公司经营情况、财务状况等信息;六是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规定及本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同时,对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占用公司资金方面,《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在第四章第二节第十条中对此进行了补充说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不得以下列任何方式占用上市公司资金,一是要求公司为其垫付、承担工资、福利、保险、广告等费用、成本和其他支出;二是要求公司代其偿还债务;三是要求公司有偿或者无偿、直接或者间接拆借资金给其使用;四是要求公司通过银行或者非银行金融机构向其提供委托贷款;五是要求公司委托其进行投资活动;六是要求公司为其开具没有真实交易背景的商业承兑汇票;七是要求公司在没有商品和劳务对价情况下以其他方式向其提供资金;八是不及时偿还公司承担对其的担保责任而形成的债务;九是中国证监会及本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值得一提的是,为了规范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的行为,上交所于2010年7月26日也发布了一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行为指引》(以下简称“《行为指引》”),该指引对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维护上市公司财务独立做出了明确指引。

《行为指引》指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通过以下方式影响上市公司财务的独立性,一是与上市公司共用银行账户或者借用上市公司银行账户;二是通过借款、违规担保等方式非经营性占用上市公司资金;三是通过财务会计核算系统或者其他管理软件,控制上市公司的财务核算或资金调动;四是要求上市公司为其支付或垫支工资、福利、保险、广告等费用或其他支出。

此外,《行为指引》表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通过其下属财务公司(以下简称“财务公司”)为上市公司提供日常金融服务的,应当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督促财务公司以及相关各方配合上市公司履行关联交易的决策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监督财务公司规范运作,保证上市公司存储在财务公司资金的安全,不得利用支配地位强制上市公司接受财务公司的服务。

五、律师执业细则对律所从事首发上市业务提出要求,应查验发行人财务是否独立

实际上,对于上市公司与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等关联方的资金往来,始终是监管层核查的重心,并且其重要性日益凸显。

2018年1月30日,中国证监会发布了《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规范问题通知》”),《规范问题通知》明确提出进一步规范上市公司与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的资金往来,同时表示上市公司与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的资金往来应当遵守以下规定:一是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与上市公司发生的经营性资金往来中,应当严格限制占用上市公司资金。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不得要求上市公司为其垫支工资、福利、保险、广告等期间费用,也不得互相代为承担成本和其他支出。

二是上市公司不得以下列方式将资金直接或间接地提供给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使用:有偿或无偿地拆借公司的资金给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使用;通过银行或非银行金融机构向关联方提供委托贷款;委托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进行投资活动;为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开具没有真实交易背景的商业承兑汇票;代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偿还债务;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方式。

三是注册会计师在为上市公司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进行审计工作中,应当根据上述规定事项,对上市公司存在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资金的情况出具专项说明,公司应当就专项说明作出公告。

除此之外,《规范问题通知》还提及,严格控制上市公司的对外担保风险,上市公司全体董事应当审慎对待和严格控制对外担保产生的债务风险,并对违规或失当的对外担保产生的损失依法承担连带责任。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不得强制上市公司为他人提供担保。

同时,上市公司对外担保应当遵守以下规定:一是上市公司不得为控股股东及本公司持股百分之五十以下的其他关联方、任何非法人单位或个人提供担保。

二是上市公司对外担保总额不得超过最近一个会计年度合并会计报表净资产的百分之五十。

三是上市公司《章程》应当对对外担保的审批程序、被担保对象的资信标准做出规定。对外担保应当取得董事会全体成员三分之二以上签署同意,或者经股东大会批准;不得直接或间接为资产负债率超过百分之七十的被担保对象提供债务担保。

四是上市公司对外担保必须要求对方提供反担保,且反担保的提供方应当具有实际承担能力。

五是上市公司必须严格按照《上市规则》、《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认真履行对外担保情况的信息披露义务,必须按规定向注册会计师如实提供公司全部对外担保事项。

六是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应在年度报告中,对上市公司累计和当期对外担保情况、执行上述规定情况进行专项说明,并发表独立意见。

可见,《规范问题通知》不仅要求上市公司需严格控制对外担保的风险,还对控股股东、实控人是否利用其控制地位对上市公司进行财务干预,进行了重点关注。

除此以外,《规范问题通知》还明确表示,加大清理已发生的违规占用资金和担保事项的力度以及依法追究违规占用资金和对外担保行为的责任。

值得注意的是,《规范问题通知》在加大清理已发生的违规占用资金中表示,上市公司被关联方占用的资金,原则上应当以现金清偿。在符合现行法律法规的条件下,可以探索金融创新的方式进行清偿,但需按法定程序报有关部门批准。

同时,严格控制关联方以非现金资产清偿占用的上市公司资金。关联方拟用非现金资产清偿占用的上市公司资金,应当遵守的规定分别有:用于抵偿的资产必须属于上市公司同一业务体系,并有利于增强上市公司独立性和核心竞争力,减少关联交易,不得是尚未投入使用的资产或没有客观明确账面净值的资产;上市公司应当聘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中介机构对符合以资抵债条件的资产进行评估,以资产评估值或经审计的账面净值作为以资抵债的定价基础,但最终定价不得损害上市公司利益,并充分考虑所占用资金的现值予以折扣,审计报告和评估报告应当向社会公告;独立董事应当就上市公司关联方以资抵债方案发表独立意见,或者聘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中介机构出具独立财务顾问报告;上市公司关联方以资抵债方案须经股东大会审议批准,关联方股东应当回避投票。

为了推动落实公司内部治理规范,国务院于2020年10月9日发布了《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提高上市公司质量的意见》(以下简称“提高质量意见”),该意见提出,提高上市公司治理水平,规范公司治理和内部控制,要求完善公司治理制度规则,明确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职责界限和法律责任。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要履行诚信义务,维护上市公司独立性,切实保障上市公司和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同时,提高质量意见在第五条解决上市公司突出问题中指出,严肃处置资金占用、违规担保问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相关方不得以任何方式侵占上市公司利益。坚持依法监管、分类处置,对已形成的资金占用、违规担保问题,要限期予以清偿或化解;对限期未整改或新发生的资金占用、违规担保问题,要严厉查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依法依规认定上市公司对违规担保合同不承担担保责任。上市公司实施破产重整的,应当提出解决资金占用、违规担保问题的切实可行方案。

除了出台新的监管条例和公司内部治理规范要求,2019年8月23日,证监会发布了《律师事务所从事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法律业务执业细则(试行)(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律师执业细则(试行)》”),对律师事务所从事首发上市业务提出要求。

其中,《律师执业细则(试行)》第二十八条指出,律师应当查验发行人的财务是否独立。发行人是否建立了独立的财务部门、独立的财务核算体系、独立的财务会计制度和对分公司、子公司的财务管理制度,确认不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共用银行账户。

六、韶钢松山与控股股东、实控人财务核算系统联网,财务独立性缺失被“点名”

《金证研》法库中心统计,历史上因违规占用资金而受到监管机构问询甚至处罚的企业不在少数,其中包括江苏润和软件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润和软件”)。

据东方财富Choice公开数据,润和软件成立于2006年6月29日,主营业务是向国内外客户提供以信息技术为核心的产品、解决方案和服务。

2021年6月,深交所向润和软件发关注函,关注函指出:“2020年6月、7月及2021年初,润和软件的控股股东江苏润和科技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润和投资”),通过向润和软件供应商拆借预付款方式,实施非经营性资金占用。并有媒体报道称,相关供应商疑似为润和软件或控股股东控制的企业”。

为此,深交所要求润和软件核实并说明有关报道是否属实,逐家说明被润和投资占用预付款项的供应商是否与润和软件、董监高、控股股东润和投资存在关联关系或其他利益往来,润和软件前期信息披露是否真实、准确、完整,同时要求润和软件全面自查近五年和前述供应商的所有交易往来、资金往来并报备深交所。

放眼另一企业。深圳至正高分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至正股份”)是一家从事电线电缆、光缆用绿色环保型聚烯烃高分子材料的研发、生产和销售的企业。

据125号文件《关于对上海至正道化高分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控股股东上海至正企业集团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侯海良及有关责任人予以纪律处分的决定》,上海至正道化高分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至正股份曾用名)及控股股东上海至正企业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至正集团”)、实际控制人兼时任董事长侯海良在信息披露、规范运作方面,有关责任人在职责履行方面存在违规行为,其中包括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占用,相关信息披露不及时。

针对至正股份的违规行为,监管层作出对至正股份控股股东至正集团、实际控制人暨时任至正股份董事长侯海良、时任董事兼财务总监迪玲芳予以公开谴责;对至正股份予以通报批评的处分决定。

成立于1989年9月11日的广东韶钢松山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韶钢松山”),主营业务为制造、加工、销售钢铁冶金产品、金属制品、焦炭及煤化工产品等。

2018年12月5日,广东证监局发布了《关于对广东韶钢松山股份有限公司采取责令改正措施的决定》,决定指出,广东证监局对韶钢松山进行了现场检查,发现韶钢松山存在的问题之一为公司独立性不足,韶钢松山与控股股东宝武集团广东韶关钢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韶关钢铁”)、实际控制人中国宝武钢铁集团(以下简称“宝武集团”)存在财务核算系统联网情况,且韶关钢铁及宝武集团的相关人员具有韶钢松山财务核算系统的登陆及查询数据权限。而韶钢松山与韶关钢铁的财务部、公司办公室、运营改善部、人力资源部、安全保卫部、投资管理部、内控管理部、企业文化部、设备管理部、能源环保部、物流部等部门存在“两块牌子、一套人马”的情况,广东证监局对韶钢松山作出采取责令改正的行政监管措施。

也即是说,韶钢松山不仅与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存在财务独立性不足的问题,在机构独立性及人员独立性上或也存在缺失。

通过上述企业被监管层问询及通报批评的案例来看,上市公司被关注的重点往往集中于: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它关联方是否存在非经营资金占用情形;借款、资金占用、担保等行为是否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是否利用其控制地位对上市公司进行干预;上市公司与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是否存在共用银行账号、财务核算系统等行为。

上市公司需要有独立面向市场的能力,其中便包括独立的核算系统,以及能够独立承担风险的能力。但若上市公司财务独立性不足,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能够对其财务施加影响,那么中小股东及投资者的权益或难得到保证。

上证50ETF期权培训

上证50ETF期权培训演讲人:日期:目录上证50ETF期权基础知识上证50ETF期权投资策略上证50ETF期权组合套利技巧上证50ETF期权风险管理及实战案例01上证50ETF期权基础知识PARTETF期权定义及特点ETF期权定义ETF期权是一种在未来某特定时间,以特定价格买入或卖出的交易开放性指数基金的权利和合约。杠杆效应ETF期权具有杠杆效应,投资者可以用较少的资金进行较大规模的投资。风险收益特征ETF期权的风险和收益不对称,投资者可能获得高额收益,同时也可能面临较大损失。多样性投资者可以通过ETF期权投资多种资产组合,实现投资组合的多样化。投资者可以通过买入或卖出ETF期权来进行交易。买卖方式ETF期权的价格由市场供求关系决定,受标的资产价格、波动率、剩余时间等多种因素影响。期权价格01020304ETF期权交易按照交易所规定的交易时间进行。交易时间ETF期权的行权和交割按照合约规定进行,投资者可以选择行权或放弃行权。行权与交割ETF期权交易规则02上证50ETF期权投资策略PART预测未来上证50指数会上涨,通过支付权利金获得未来以行权价买入ETF的权利。买入认购期权预测未来上证50指数会下跌,通过支付权利金获得未来以行权价卖出ETF的权利。买入认沽期权同时买入相同数量、相同到期日的认购和认沽期权,以期望市场大幅波动来获利。买入跨式/宽跨式策略买入认购/认沽策略010203卖出备兑策略持有ETF现货同时卖出相应数量的认购期权,以实现增强收益或对冲风险的目的。卖出认购期权预测未来上证50指数会下跌或涨幅有限,通过卖出认购期权获得权利金收益。卖出认沽期权预测未来上证50指数会上涨或跌幅有限,通过卖出认沽期权获得权利金收益。卖出认购/认沽策略03上证50ETF期权组合套利技巧PART买入认购期权同时卖出认沽期权当预期市场小幅上涨时,可以买入较低行权价格的认购期权,同时卖出相同到期日、较高行权价格的认沽期权。垂直价差套利策略卖出认购期权同时买入认沽期权当预期市场小幅下跌时,可以卖出较低行权价格的认购期权,同时买入相同到期日、较高行权价格的认沽期权。风险与收益垂直价差套利策略的风险和收益均有限,最大收益为卖出期权的权利金,最大损失为买入期权的权利金。水平价差套利策略买入不同到期日的认购期权当预期市场上涨时,可以买入近月认购期权并卖出远月认购期权,以赚取时间价值。卖出不同到期日的认沽期权当预期市场下跌时,可以卖出近月认沽期权并买入远月认沽期权,以赚取时间价值。风险与收益水平价差套利策略的风险在于市场价格的波动,收益可能受到时间价值的侵蚀,因此需要密切监控市场动态。04上证50ETF期权风险管理及实战案例PART在交易上证50ETF期权时,首要任务是识别可能面临的风险,包括市场风险、价格风险、流动性风险等。对识别出的风险进行量化评估,确定风险的大小、发生概率及可能造成的损失。通过买卖期权合约或其他金融工具,将风险进行对冲或转移,以降低风险敞口。在交易过程中,密切监控风险状况,根据市场变化及时调整风险管理策略。风险管理原则和方法论风险识别风险评估风险对冲风险监控与调整案例一某投资者在上证50ETF期权交易中,因未及时调整止损点,导致损失惨重。该案例揭示了风险管理的重要性,以及及时止损的必要性。案例三某投资者利用期权套利策略,在上证50ETF期权市场中获得了超额收益。该案例展示了期权套利的魅力,但也提醒投资者要注意套利风险,避免盲目跟风。案例二某投资者通过多元化投资组合,在上证50ETF期权交易中获得了稳定收益。该案例表明,通过合理的投资组合,可以降低单一资产的风险,实现资产的稳定增值。案例启示从上述案例中,我们可以总结出一些宝贵的经验,如风险管理的重要性、投资组合的多元化、套利策略的应用等。这些经验对于我们在实际交易中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实战案例剖析与启示谢谢您的观看THANKS

上证研究 | ESG在企业价值创造中的重要作用

沪深300成分股ESG报告披露率_证券公司治理准则_ESG报告A股市场披露率

2021 年,A股市场上有1125 家公司发布了ESG 报告,但A 股公司发布 ESG 报告的比例近10年呈波动态势,未有显著提升。沪深 300 成分股的 ESG 报告披露率远高于 A 股平均水平,且有明显增长。

在投资人越来越重视投资标的的ESG表现时,拥有较高ESG标准的公司,其股票流动性更好,流动性折扣等定量分析中应予以体现。具体而言,在流动性折让(DLOM)的估算和应用中,应当考虑ESG表现对投资人产生的积极影响与对股票流动性的负相关性。

为响应国家政策、助力完成“双碳”的总体目标,大部分采掘业公司已设定减排工作规划。采掘业公司应重视ESG风险,抓住ESG发展机遇,将ESG作为矿山业务模式和运营的关键组成部分,以提升公司价值的同时助力实现社会可持续发展。

随着环境、社会责任和公司治理(ESG)理念在近10年间的快速发展,ESG的重要性被广泛普及,以投资人为主的利益攸关方对ESG的关注日趋提升,而ESG 对估值的作用也日益凸显。本文以采掘业为例,旨在讨论 ESG 在价值创造中的重要作用以及在估值中的具体应用,并为采掘企业进一步发展ESG提出建议。

环境、社会责任和公司治理(ESG)发展状况

ESG代表环境(Environment)、社会责任(Social)和治理(Governance),关注环境、社会、公司治理绩效的价值理念,是衡量企业或公司投资策略中的可持续性和道德影响时的关键因素。ESG实践始于20世纪60年代,出于对社会负责的认识,投资者将从事烟草生产或参与南非种族隔离制度的商业活动业务的公司股票甚至是整个行业从其投资组合中剔除。经过半个多世纪的推广和发展,ESG考量范畴已经大大拓宽,包括企业商业行为对气候变化的影响、对自然资源的可持续性利用、道德考量、价值观一致、人力资本、产品责任、企业治理等诸多方面。

1.ESG信息披露

随着ESG理念在近10年间的快速发展,ESG的重要性被广泛普及,立法者和监管机构对ESG相关的信息披露的关注也日益增强。欧盟于2014年颁布《非财务报告指令》,要求员工人数超过500人的大型企业必须披露ESG信息;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SEC)于2010 年2月8 日发布《关于气候变化相关问题的披露指导意见》;港交所于 2012 年出台《环境、社会和治理指引》,建议所有上市公司披露ESG信息,并于2020 年7月1日起将ESG披露要求进一步提高,强制性要求每家公司提供一份强调环境、社会和治理考虑因素的董事会声明;中国证监会于2017年同环保部签署《关于共同开展上市公司环境信息披露工作的合作协议》,并于2018年修订《上市公司治理准则》,规定上市公司有责任披露ESG信息。

2021 年,A股市场上有1125 家公司发布了ESG 报告,但A 股公司发布 ESG 报告的比例近10年呈波动态势,未有显著提升。沪深 300 成分股的 ESG 报告披露率远高于 A 股平均水平,且有明显增长。

2. ESG评级体系的建立和发展

ESG考量是可持续投资的基础,市场对ESG数据的需求也越来越多。ESG数据通常是定性的,如无定量衡量则难以支持投资决策。因此,全球评级机构也越来越重视对ESG信息的分析并转化成定量数据。全球各大主要评级机构也都有针对性的开发了多种ESG评分、评级和指数数据。据不完全统计,目前全球提供ESG评分的评级机构数量已超过600家。其中,摩根士丹利资本国际公司(MSCI)、穆迪(Moody’s)、富时罗素(FTSERussel)、标普道琼斯(S&PDowJones)、汤森路透(ThomsonReuters)、晨星(MorningStar)、中央财经大学绿色金融国际研究院和中国证券投资基金协会等国内外著名的评级机构和组织都在跟踪发布ESG评分数据。但在评级方法与形式上,各大评级机构对同一主体的评级尚未达成全面共识。

3.ESG投资的高速发展

ESG投资总额近年来呈指数级增长。全球可持续投资联盟(GSIA)发布的《2020年全球可持续投资回顾》显示,截至2020年,在统计范围内的全球可持续投资总额已高达35.3万亿美元,比2018年的统计增长了15%。可持续投资占比已经超过统计范围内全部投资的三分之一,高达35.9%,比2018年更是增加了33.4%。2021年加拿大是可持续投资资产比例最高的市场,达到了62%;其次是欧洲(42%)、大洋洲(38%)、美国(33%)和日本(24%)。在2018年至2020年期间,北美和欧洲继续占全球可持续投资资产的80%以上。相比之下,中国的可持续投资资产比例仅为2%,远低于全球领先的资本市场水平。随着可持续发展理念和ESG理念的觉醒,在ESG投资已成为国际市场主流的大背景下,ESG评价体系建设也在加快,可持续投资资产比例也在逐年提高。

截至2021年11月中旬,全球有4500多家机构加入由联合国成立的责任投资原则组织(UN PRI)于2006年发布的责任投资原则(PRI),较 2020 年底增长近 30%,总资产管理规模达120万亿美元左右。截至2021 年9月,国内共有74 家机构签署了责任投资原则,涵盖3 家资产所有者、54 家资产管理机构以及17 家第三方服务机构,签约机构数量较2020 年新增约20 家。

ESG在采掘企业估值中的具体应用

1.采掘业的特殊性推动行业ESG的发展

与其他行业相比,采掘业的ESG元素范围广泛。环境主题方面有生物多样性、废物、水及资源的使用等。社会责任主题方面包括社区及社会责任、古迹保护、劳工人权以及安全健康等。治理主题方面涉及公司治理模式、合规、高管薪酬、多元化、征税方法等。具有更良好ESG表现的企业能够以多种方式直接或间接地提升企业价值。

加强对企业ESG的投资,提升ESG评级,进一步完善企业的ESG表现必将成为任何一家矿业公司的战略和政策核心组成部分。

同时,与矿产和采掘企业相关的ESG立法和监管也在推动ESG发展。2021年1月1日,欧盟新的冲突矿产法规生效,要求进口商遵循经合组织建立的五步尽职调查框架,以确保锡、钽、钨和金以不为冲突提供资金的方式生产。然而,整体而言,推动矿业公司向更好的ESG标准方向发展的动力,仍然是以投资者和股东为主的利益攸关方,而不是立法者和监管者的强制执行。

2.ESG考量在采掘企业估值方法中的具体应用

(1)市场法估值

随着ESG的重要性日益体现,在使用可比公司法这一采掘企业估值中常用的方法时,应当添加ESG指标作为判断可比性的重要条件之一。即使两家规模相当的企业均在生产同一矿产,如果两者的ESG表现存在重大差异,无论体现在定量的ESG评级得分的差异,还是定性的在估值日前后出现过重大ESG影响事件等,都应当谨慎考虑两者的可比性,可考虑对估值倍数进行适当调整,甚至在极端情况下可以考虑将其排除。

在使用可比交易法时,则可以考虑将ESG表现作为估值倍数调整的参数之一。具体实施时,可以考虑先定性,后定量的原则进行,也可以参考ESG指数的发展趋势,对交易估值倍数进行调整,以反映可比交易间不同的ESG策略与表现。

(2)收益法估值

在收益法估值中考虑ESG的重要影响,一般可以在贴现率或现金流预测中定量反映出来。尽管贴现率调整这种 ESG 整合方法,在该行业中被频繁使用,但是由于相关研究还很有限,尚没有明确的结论,如何确认贴现率的调整幅度仍然是一个较困难的抉择。然而,通过对ESG评级的参考和分析,投资者可以较为准确地把握企业面临的ESG风险,从而能够更准确地确定与ESG风险相关的贴现率的调整幅度。

同时,在这个过程中还应注意不要重复计算折现率中的风险和机会。 例如,如果一家公司属于一个通常受另一行业的ESG因素影响的行业,则可以认为行业 beta(风险度量)部分包括了ESG中“E”的风险。 在这种情况下,由于“E”的负面影响,投资者在对现金流量进行额外的向下调整时需要注意,因为它可能已经部分反映在行业beta中。因此,投资者应结合行业和公司的特定特征,以及现金流中的ESG 调整,仔细考虑在贴现率中加入额外的溢价或折扣。

在对现金流量应用 ESG 调整时,个别 ESG 因素的重要性将因行业和公司而异,必须根据具体项目逐案评估。在执行 ESG 相关调整时经常遇到的一个问题是未来现金流量确定的模糊性。 对现金流进行量化调整的目的是反映ESG相关风险因素对企业现金流的影响。研究显示,与单个价值驱动因素相关的明确 ESG 调整将避免现金流确定的模糊性,这意味着估值师应当更关注与公司密切相关的重大 ESG 问题。

(3)溢价与折让

在投资人越来越重视投资标的的ESG表现时,拥有较高ESG标准的公司,其股票流动性更好,流动性折扣等定量分析中应予以体现。具体而言,在流动性折让(DLOM)的估算和应用中,应当考虑ESG表现对投资人产生的积极影响与对股票流动性的负相关性。对ESG表现良好,投资可持续性强的企业,在估值过程中厘定流动性折让(DLOM)时,应当有一定程度的定量体现。未来可以通过实践案例来确定某些特定的调整系数。

3.采掘业公司的ESG相关风险与机遇

(1)重视ESG可能带来的风险

采掘业企业天然在ESG层面存在较多的潜在不利因素。具体而言,在环境方面,采掘业对环境造成的污染和破坏较为严重,同时消耗着大量资源。在社会方面,采掘业作业时对工人人身安全和周边社区生活安全构成一定威胁。在治理方面,采掘业受政策约束,面临着监管机构的处罚。在投资者、利益相关者、政府、压力团体和消费者对透明度和更有效审查的呼声日益高涨的今天,采掘业公司亟须认真对待ESG风险,以避免ESG风险可能导致的声誉影响、额外成本、对业务连续性构成的威胁。怀特&凯斯的《2021年矿业和金属报告》中一项调查显示,其采访过的矿业公司中有45%将ESG描述为该行业2021年面临的最大风险。投资者在评估目标公司时倾向于将ESG视为一种中大型风险。这意味着采掘业公司必须适应当地情况,确保将治理改革计划与其经营所在的社会环境联系起来,避免ESG风险。

(2)抓住ESG发展机遇

为响应国家政策、助力完成“双碳”的总体目标,大部分采掘业公司已设定减排工作规划。工作重点从碳排放报告、目标设定转变为可有效实施的减排路径,降低传统能源消耗,着重使用可再生能源、电气化采矿设备等。采掘业在能源转型中也充当着重要角色,世界银行集团报告指出,“实现降低2摄氏度的目标将需使用超过30亿吨的矿产和金属来部署风能、太阳能和地热发电等可再生能源储备”。故采掘业公司应重视ESG风险,抓住ESG发展机遇,将ESG作为矿山业务模式和运营的关键组成部分,以提升公司价值的同时助力实现社会可持续发展。

(作者工作单位系上海外经贸大学)

期权语言(一):极端市场下,作为低风险套利的跨期价差

断断续续读了一年多,前些天才勉强读完这本神作。期间,随着交易经验及市场认知的提升,产生了一些新看法,专门折回来研究了下特定章节,感到大有裨益。几经打磨之下也算是有了自己比较得心应手的一些在地化交易策略,或许可以对原书中内容也形成补充,就在此处分享了吧。时间有限,本篇先从与当下市场最相关的跨期价差策略开始说起。

1. 理论准备(主要讲跨期价差套利的基本逻辑及影响因素)

套利定价模型或许是经济学最著名的模型之一。在类有效市场的观点看来,市场中的套利者极其敏锐,错误的市场定价会随着套利活动的开展逐步回归正常,因此价格很难偏离有效价值很多。麦克米伦显然也持有类似的观点,他在书中明确提到套利这一章节仅适用于那些手续费远低于个人投资者的机构投资者(唯一一种有效市场可接受的套利场景)。因此,当他在介绍诸种套利策略时,他并没有覆盖到一些显然市场失灵的情况,但恰恰是这些市场失灵才给予了期权投资者格外的收益特权。我们不妨整理一下书中提到的几种套利方式,我们会发现除了盒式价差之外,其余不论是时间价值贴水还是标的本身分红、转换、降低持有成本等等,收益都必须依赖于行权动作的完成,从资金量上就拒绝了个人投资者的参与。

然而市场真的有效吗?近期,不论是在对越来越多标的开放期权的美股,还是在情绪面反复横跳的A股,都不难发现一种更为基础的却似乎被机构、做市商忽略了的套利策略,也即利用跨期价差进行套利。

这个套利思路很好理解,甚至可以说极为直观(当然,怎么抓机会以及后续策略仍是重要且需要是精巧的)。当前市场大量出现近月期权价格高于远月期权的情况(成因将在第二部分分析),不论何种方向,仅需快速卖出近月买入远月(一个理论上以支出构建的价差,现在可以用收入构建),即至少可以落袋Delta0 = (P近-P远)>0的收益(但注意,仍是低风险而非无风险,下面会说)。不妨回顾一下书中对跨期价差给出的图形。

跨期价差策略_etf 期权套利策略_期权套利模型

(1)行权价视角

图中的”-300″是跨期价差组合理论上最大的损失值,也即构建价差所付出的成本。而当我们甚至是以收入构建跨期价差的时候,那么理论上最低收益也显然是(P近-P远)。这同样容易理解,如果近月虚值到期,那么当即卖出远月合约即可收获Delta0+当前远月合约的市价(全是时间价值);如果近月市值到期,则需要卖出远月合约,以其内在价值填补近月的亏损,仍然收益其时间价值。进一步的,想让这个价差收益最高,那就需要考虑到同标的同期不同行权价之间的时间价值分布,平值到期是最佳收益方案,正是图中标示的”50″的位置。讨论至此,我们也不妨打破书中对于中性跨期价差与牛市跨期价差之间的壁垒,归根到底,你所建立的跨期价差的行权价,越接近近月到期日标的的市价,就越能获得超额的收益。

(2)波动率视角

我们还需要注意到,跨期价差是一种做空波动率的策略。这也不难理解,如果你把隐含波动率想象成对未来波动率的预期溢价,当波动率上升的时候,此前被认为时限内难以达到行权价的近月合约的增长幅度将显著高于本来行权可能性就更高的远月合约,不同月之间的时间价值之差会缩小;相反波动率下降,远月合约会相对于近月合约更值钱。因此跨期价差将在波动率降低的时候,获取超额收益。

(3)低风险,而非无风险

即便如此,理论上仍然留下了亏损的可能。就是在近月实值到期时,远月的实值期权的时间价值为负。不比通过行权可以100%锁定收益的盒式价差,因交割期限不同,跨期价差存在急需交割远月来填补近月实值到期的亏损的可能,而此时一旦远月合约流动性不足,则仍有可能出现贴水的情况(尤其是A股ETF期权市场都是欧式期权,美式期权则没有这个烦恼,当然也相应少了些机会)。因此采取此套利策略时,应注意避免delta过高期权,降低因流动性不足导致亏损的概率。

2. 市场背景(结合当前市场环境,最大化利用跨期价差)

上一章有提到近期市场出现大量期权价格倒挂的现象,这部分简单分析下成因。

(1)市场成因

最根本的原因当然在于近期指数的大幅异动。但这个异动对期权市场定价的影响是多方面的,其中部分成因在平稳市场中也不乏借鉴意义。先从简单的讲起。

A. 价格异动造成情绪波动,引发定价紊乱。因A股常年快牛慢熊的政策市走法,在快牛阶段有疯狂抢筹的传统,情绪瞬间拔到高点,推高波动率,降低了跨期价差的成本价。

B. 价格异动产生大量新合约。当前A股ETF期权市场的参与者非常有限,为减轻做市商的资金压力,期权的合约数量也受限制,通常在新的月度合约产生时,一个标的的同一方向只会生成11份左右的合约,围绕平值期权上5下5。但当市场快速波动的时候,就需要隔夜产生新的合约,像是沪-300ETF的4300以上的部分,全是近期新产生。由于没有存量持仓,前几天的持仓全是增仓,价格主要依赖做市商决定。而又因为隐含波动率普遍处在极高位置,做市商对新增合约的初始报价,在相隔较近的月度之间几乎持平。

C. 对快牛的预期推高了近月合约的交易意愿,月度之间交易量不平衡。事实上,在节前普涨的环境下,这个价差并未体现出多大的效益。反而是在节后的分歧阶段赚钱效益更明显,原因在于市场对10月、11月即本月和换月的走势上存在极大分歧(从场内以每日2万亿成交量开跌也能看出来),而对12月都尚无明确看法。因此在短期期权的投机狂潮中,交易者都将注意力集中在了10、11月合约上,冷落了12月与3月的合约,让原本就几乎持平的价格成了倒挂。在10月8、9、10日三天,这一倒挂现象都极其明显,也就是说并没有足够多的套利者参与平抑套利空间。足够机警的套利者完全可以从容地使用10万左右的资金每日套取1万以上的近乎无风险的收益。11日才有所收敛,但利用程序监测,全天下来仍然全都是套利机会,只是空间较前三天小很多,以及因为交易不活跃无法在短期之内平仓,导致资金占用较大这样的情况。

(2)思考与后续策略

因此市场虽然急涨急跌,但采取一种中性的策略却是比任何方向性的操作都更为优越的。尤其考虑到任何方向性的看法,都不足以用大仓位进行支持,除非他情愿赌博。市场中最常见的新手心态便是在急涨时感到焦虑,急于获利了结不说,还要反手加空,试图涨跌两波钱都赚。但这恰恰是迎合了情绪面的做法。当市场出现错误定价时,很可能买入和卖出都不是好的选择,这种选择无疑把自己置于“羊群”或如利弗莫尔所言的“最大阻力”之中。从跨期价差的分析可以看出,当市场出现错误定价,与此同时几乎必然会出现至少是低风险的套利机会。这种机会可以允许你在不用豪赌的情况下,动用较大资金运作并取得极为可观的收益(随着波动率的修复,此策略在实操中获取收益的速度,甚至也远超任何方向的单一期权)。甚至,如第一部分分析中已经有所涉及的,这一方法同样也允许你进行方向性的选择,只需要锚定一个较当前高或低的行权价,便可以完成方向性的选择,获取更多超额收益。

3. 实操技巧

如前文所述,在节后的前三个交易日,市场上的套利机会几乎是肉眼可见,而且大量集中于delta较低的标的,流动性极佳且资金占用极小。但到了第四天,市场上的机会已经无法靠肉眼辨识了。这是便需要借助一些计算机技巧,帮我们时刻监视市场的套利机会。

因为近期工作繁重,时间较紧,在这里就粗略说下思路。示意动图如下:

11日符合条件的期权动态数组

首先是需要一个金融平台的账号,iFind、Choice之类比较常用且便宜的平台便可以支持Excel插件实时取数。之后对期权的标的、期限、行权价、Delta、报买价、报卖价进行取数(后三者需要实时取数)。根据标的、行权价、期限的顺序依次排序,排序后利用判断语句建立前后同标的同行权价不同期限期权之间报买与报卖价差(考虑到一定要用市价而非限价交易,需要看近月报买-远月报卖),价差大于0则相应赋值,并计算相应的保底收益金额。之后再根据delta和标的类型估算大致的资金占用,计算出可供比较的收益率(实际收益率要高得多,一方面这是保底的,另一方面资金占用要往大了估计,避免因A股期权市场无法价差报价,分别市价报价造成的手数不匹配等等)。再新建表单,利用=FILTER动态数组公式进行动态的筛选,并使用条件格式进行特定条件的高亮显示。如更有热情一些,也完全可以用VBA进行一些特定条件下的Msgbox显示,或者采用一些后台调用的方式来增强提示效果。

忙完这一阵,下篇争取分享对于对角价差或外汇期权的一些感受,也是书中着墨相对少的部分。

人民币大写转换

人民币大写转换

小写金额:元

( 输入数字,例如:100 )

大写金额:

人民币金额用到的中文大写汉字如下:

零、壹、贰、叁、肆、伍、陆、柒、捌、玖、拾、佰、仟、万、亿。

人民币常识

人民币(缩写为RMB)是我国大陆地区的法定货币,尽管每个人几乎天天都要接触到人民币或者支票,但是人民币大写如何写是困扰很多人的问题。尽管生活中看起来极其熟悉而又简单的东西,但发现其实并不会写。人民币在ISO 4217简称为CNY(China Yuan),常用简写为RMB(Ren Min Bi);人民币货币的符号是“ ¥”(’Y’+’=’),读音为“YUAN”。人民币按照材料的自然属性划分,有金属币(亦称硬币)、 纸币(亦称钞票)。无论纸币、硬币均等价流通,至今已发行了五套人民币。

人民币大写规范详细介绍

银行、单位和个人填写的各种票据和结算凭证是办理支付结算和现金收付的重要依据,直接关系到支付结算的准确、及时和安全。票据和结算凭证是银行、单位和个人凭以记载账务的会计凭证,是记载经济业务和明确经济责任的一种书面证明。因此,填写票据和结算凭证必须做到标准化、规范化、要素齐全、数字正确、字迹清晰、不错漏、不潦草、防止涂改。中文大写金额数字应用正楷或行书填写,如壹、贰、叁、肆、伍、陆、柒、捌、玖、拾、佰、仟、万、亿、元、角、分、零、整(正)等字样,不得用一、二(两)、三、四、五、六、七、八、九、十、毛、另(或0)填写,不得自造简化字。如果金额数字书写中使用繁体字,如贰、陆、亿、万、圆的,也应受理。

人民币大写的正确写法还应注意以下几项:

一、中文大写金额数字到“元”为止的,在“元”之后、应写“整”(或“正”)字;在“角”之后,可以不写“整”(或“正”)字;大写金额数字有“分”的,“分”后面不写“整”(或“正”)字。

二、中文大写金额数字前应标明“人民币”字样,大写金额数字应紧接“人民币”字样填写,不得留有空白。大写金额数字前未印“人民币”字样的,应加填“人民币”三字,在票据和结算凭证大写金额栏内不得预印固定的“仟、佰、拾、万、仟、佰、拾、元、角、分”字样。

三、阿拉伯数字小写金额数字中有“0”时,中文大写应按照汉语语言规律、金额数字构成和防止涂改的要求进行书写。举例如下:1、阿拉伯数字中间有“0”时,中文大写要写“零”字,如¥1409.50应写成人民币壹仟肆佰零玖元伍角;2、阿拉伯数字中间连续有几个“0”时、中文大写金额中间可以只写一个“零”字,如¥6007.14应写成人民币陆仟零柒元壹角肆分。3、阿拉伯金额数字万位和元位是“0”,或者数字中间连续有几个“0”,万位、元位也是“0”但千位、角位不是“0”时,中文大写金额中可以只写一个零字,也可以不写“零”字,如¥1680.32应写成人民币壹仟陆佰捌拾元零叁角贰分,或者写成人民币壹仟陆佰捌拾元叁角贰分。又如¥107000.53应写成人民币壹拾万柒仟元零伍角叁分,或者写成人民币壹拾万零柒仟元伍角叁分。4、阿拉伯金额数字角位是“0”而分位不是“0”时,中文大写金额“元”后面应写“零”字,如¥16409.02应写成人民币壹万陆仟肆佰零玖元零贰分,又如¥325.04应写成人民币叁佰贰拾伍元零肆分。

四、阿拉伯小写金额数字前面均应填写人民币符号“¥”,阿拉伯小写金额数字要认真填写,不得连写分辨不清。

五、票据的出票日期必须使用中文大写,为防止变造票据的出票日期,在填写月、日时、月为壹、贰和壹拾的,日为壹至玖和壹拾、贰拾和叁拾的,应在其前加“零”,日为拾壹至拾玖的应在其前加“壹”,如1月15日应写成零壹月壹拾伍日,再如10月20日应写成零壹拾月零贰拾日。

六、票据出票日期使用小写填写的,银行不予受理;大写日期未按要求规范填写的,银行可予受理,但由此造成损失的由出票人自行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