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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外汇局就《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深化跨境投融资外汇管理改革有关事宜的通知》答问

国家外汇管理局副局长、新闻发言人李斌就《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深化跨境投融资外汇管理改革有关事宜的通知》答记者问

日前,国家外汇管理局发布《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深化跨境投融资外汇管理改革有关事宜的通知》(汇发〔2025〕43号,以下简称《通知》),国家外汇管理局副局长、新闻发言人李斌就《通知》相关内容回答了记者提问。

问:《通知》出台的背景是什么?

答:为贯彻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精神,落实中央金融工作会议关于做好金融“五篇大文章”的决策部署,近年来,国家外汇管理局按照系统集成、稳妥有序的思路持续深化改革、扩大开放,在充分调研了解银行、企业、个人有关外商直接投资(FDI)、跨境融资、资本项目收入支付等外汇业务意见建议的基础上制定《通知》,不断提升跨境投融资便利化水平,助力吸引和利用外资,促进金融服务实体经济高质量发展。

问:《通知》在深化外商直接投资(FDI)外汇管理改革方面有哪些安排?

答:一是取消外商直接投资(FDI)前期费用基本信息登记。境外投资者在境内设立FDI企业前需要汇入前期费用的,可直接开立相关账户并汇入资金。

二是取消FDI企业境内再投资登记。FDI企业以外汇资本金及其结汇所得人民币资金开展境内再投资,被投资企业或股权出让方无需办理接收境内再投资登记,相关资金可直接划转至相关账户。此项政策前期已在部分省市试点,运行良好,现推广至全国实施。

三是允许FDI项下外汇利润境内再投资。明确FDI企业境内合法产生的外汇形式利润、境外投资者合法取得的外汇利润,可以在境内进行再投资。

四是便利非企业科研机构吸引利用外资。明确境内非企业科研机构接收境外资金,参照FDI企业办理相关登记和汇兑手续。此为前期在部分省市实施的“科汇通”试点,现推广至全国。

问:《通知》在深化跨境融资外汇管理改革方面有哪些具体举措?

答:一是扩大科创类企业跨境融资便利,将全国范围内高新技术、“专精特新”和科技型中小企业跨境融资便利化额度统一提高至等值1000万美元,将部分依托“创新积分制”遴选的符合条件的企业的跨境融资便利化额度提高至等值2000万美元。

二是简化参与跨境融资便利化业务的企业签约登记管理要求,不再要求相关企业在签约登记环节提供上一年度或最近一期经审计的财务报告。

问:《通知》在资本项目收入支付方面带来哪些便利?

答:一是缩减资本项目外汇收入及其结汇所得人民币在境内支付使用的负面清单,取消不得用于购买非自用住宅性质房产的限制。

二是优化资本项目外汇收入支付便利化业务。允许银行依据客户合规经营情况和风险等级等,自行决定事后随机抽查的比例和频率,提升企业便利化业务体验,助力优化外资来华投资兴业环境。

三是便利境外个人境内购房结汇支付。将在粤港澳大湾区试点实施的港澳居民购房结汇支付便利推广至全国。境外个人在满足房地产主管部门和各地购房资格条件下,可以在取得房地产主管部门的购房备案证明文件之前,凭购房合同或协议先行在银行办理购房所涉外汇资金结汇支付,后续再向银行补交购房备案证明文件。

问:缩减资本项目外汇收入及其结汇所得人民币在境内支付使用的负面清单有何考虑?

答:现行资本项目外汇收入及其结汇所得人民币在境内支付使用的负面清单中,包括不得用于购买非自用的住宅性质房产。该项政策是在房地产市场过热背景下,各部门先后出台一系列针对房地产企业和行业的调控政策。国家外汇管理局从防范“热钱”投机炒作角度,配合出台了“非房地产企业的资本金、外债等资金不得用于建设、购买非自用房地产”的措施,为房地产市场阶段性平稳健康发展发挥了积极作用。

近年来,国内房地产市场形势已发生变化,房地产行业相关宏观调控措施已优化调整。基于此,相关外汇管理措施有必要加以优化调整,以适应新形势新要求,助力房地产市场稳健发展。

问:优化境外个人境内购房结汇支付政策有何考虑?

答:《通知》出台前,境外个人境内购房办理资金结汇支付,需提供房地产主管部门出具的购房备案证明文件,而房地产企业或二手房出让方通常要求先收到首付款才办理网签。为解决业务实际办理中的困难问题,在深入调研基础上,国家外汇管理局针对港澳居民在粤港澳大湾区内地城市购房试点实施“先结后补”便利措施,即购房者在取得房地产主管部门的购房备案证明文件之前,可先凭购房合同或协议先行办理结汇支付,后续再补交备案证明文件。相关试点取得积极反响和效果。

为满足更多境外个人在境内工作、生活等合理购房需求,推动区域融合和人才流动,国家外汇管理局此次将粤港澳大湾区试点实施的结汇支付便利化政策推广至全国。需要强调的是,境外个人境内购房结汇支付便利仅是在银行办理资金结汇支付时的审核程序优化,并未改变现行境外个人境内购房政策。享受政策便利的前提是境外个人符合房地产主管部门和各地购房资格条件。

FDI与QFLP全方位对比:外国投资者该如何选择合适的路径布局中国市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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跨境合规圈:跨境合规领域水平超群的老师傅

中国作为全球第二大经济体,持续吸引着跨国资本的关注。然而,复杂的监管框架和多样化的投资路径,常令外国投资者感到困惑。FDI(外商直接投资)与QFLP(合格境外有限合伙人)是进入中国市场的两大主流方式,但两者的适用场景、合规要求和风险差异显著。本文跨境合规圈从实务角度出发,深度解析两种模式的优劣势,助您制定适配的投资策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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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FDI与QFLP的差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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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定义与适用范围

FDI(外商直接投资)指外国投资者直接在境内设立企业(如WFOE全资子公司、合资企业等),通过实体运营实现长期战略目标。适用于制造业、服务业、技术研发等需“重资产落地”的领域。特点:受《外商投资法》及“负面清单”约束,需经商务备案或审批,资本金需结汇使用。

QFLP(合格境外有限合伙人)指境外投资者通过参与中国境内私募股权基金(QFLP试点基金),以有限合伙人(LP)身份间接投资中国市场。主要适用于股权投资、创投、资产证券化等“轻资本运作”领域。特点:试点城市政策差异大,需地方金融办审批,结汇自由度较高(部分试点允许“先分后税”)。

2.准入领域对比

实务建议:

· 若投资标的为实体产业且需直接运营,优先选择FDI;

· 若以财务投资或并购为目的,QFLP可规避部分行业限制(如教育、医疗等敏感领域通过基金架构间接持股)。

二、流程与合规难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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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FDI的主要步骤

1.行业准入确认(对照负面清单);

2.设立主体(工商注册、商务备案);

3.外汇登记与资本金汇入;

4.后续运营合规(税务、劳动法等)。耗时:约1-3个月(一线城市)。

2. QFLP的核心流程

1.选择试点城市(上海、北京、深圳等地政策差异大);

2.申请QFLP试点资格(需提交基金管理人资质、LP背景审查);

3.基金备案与资金跨境调入;

4.投资标的筛选与投后管理。耗时:3-6个月(视地方审批效率)。

风险提示:

· QFLP试点额度有限(如上海单支基金上限5亿美元),需提前规划;

· FDI资本金汇出需完税证明,而QFLP退出收益可通过基金结构优化税务成本。

三、税务与资金流动对比

优化建议:

· FDI模式下,利用区域性税收优惠(如海南自贸港15%企业所得税);

· QFLP模式下,通过“双层SPV架构”实现税负优化(如香港LP+境内基金)。

四、如何选择:FDI vs QFL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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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长期实体运营→选FDI:适合设立工厂、研发中心等需本土化管理的项目;

2.财务投资或跨境并购→选QFLP:适合PE/VC机构、家族办公室等追求灵活退出的投资者;

3.混合模式:部分头部企业采用“FDI+QFLP”双架构,兼顾实体运营与资本运作。

五、政策风向

·FDI:负面清单持续缩减(2024年制造业条目全面清零),但数据安全审查(如《数据出境安全评估办法》)趋严;

·QFLP:试点城市扩围至珠海、苏州等地,额度审批加速,但反洗钱(AML)合规要求升级。

跨境合规圈观察无论是FDI还是QFLP,核心在于匹配投资者的战略目标与风险偏好。建议在投资前,结合行业特性、资金规模、退出计划,与经验老道的团队共同设计合规架构,以放大政策红利,规避监管风险。

(注:本文基于2025年新政策,具体操作需以当地监管部门指引为准。)

如需进一步定制化方案(如某试点城市QFLP实操指南),欢迎联系跨境合规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