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ag: 非法经营

仅出借外汇账户,不刑不等于不罚!

出借外汇账户,“借”来行政处罚

浙江温州:行刑反向衔接消除外汇监管“灰色地带”

“地下钱庄”,这个存在于金融领域里的灰色词汇,往往与非法交易、资金外流等违法活动紧密相连。日前,随着国家外汇管理局温州市分局对陈某红、吴某荣分别作出罚款2万元、2.5万元的行政处罚决定并执行完毕,对非法经营案件中,个人仅出借外汇账户的行为实现“刑事不诉、行政追责”的无缝对接,为外汇领域行刑反向衔接工作落地见效提供了实践样本。

设立账户

为非法结汇提供“中转站”

“请你局核实该银行账户的持卡人身份及银行流水信息……”2023年初,浙江省文成县公安局对上级公安机关下发的涉案线索展开侦查,最终锁定以陈某为主的4名犯罪嫌疑人存在从事非法买卖外汇的犯罪事实。2024年2月,该案被移送至文成县检察院审查起诉。

陈某,表面上看起来只是个普通的个体经营者,实则却是一个颇有经验的“外汇黄牛”。自2022年以来,陈某在没有实际开展进出口外贸生意的情况下,利用自己、丈夫吴某林及亲戚陈某红、吴某荣等人名下的个体工商户,在银行开设了多个个人外汇结算账户,“这些账户就像非法资金的‘中转站’,帮助地下钱庄实现非法资金的正向流转。”检察官向记者解释。

陈某的操作手法并不复杂,却极具隐蔽性。她利用市场采购贸易方式为小商品出口提供“门槛低、通关快、结算活”的合规化路径,虚构出口贸易,将个人外汇结算账户提供给地下钱庄团伙。外汇进入自己的账户后,陈某通过银行办理结汇,并将结汇所得人民币转入国内指定账户。直至案发时,陈某等人涉案结汇金额达5.6亿余元人民币。

“从配偶至亲属,在这起家族式犯罪案中,每个人的角色不尽相同。对涉案人员进行处理要确保罪责刑相一致,对其客观行为和主观明知综合分析、区别处理。”承办检察官经审查后认为,“陈某及其丈夫吴某林直接参与非法结汇活动,且涉案金额特别巨大,应予以严厉打击。”2024年6月、9月,陈某与吴某林分别被文成县检察院以涉嫌非法经营罪提起公诉,最终被法院分别判处刑罚。

与此同时,承办检察官表示,“本案中陈某红和吴某荣基于亲属关系出借自己的外汇结算账户,尽管同样成为非法买卖外汇链条上的一环,但并未从中获利,犯罪情节轻微,且具有从犯、坦白、自愿认罪认罚等情节,对此二人的处理应坚持在司法办案中做到宽严有度。”2024年9月5日,文成县检察院依法对陈某红、吴某荣作出不起诉决定。

外汇账户查询_出借外汇账户 行政处罚 _ 个人外汇账户 非法使用

文成县检察院承办检察官向陈某红宣告不起诉决定。

仅出借账户

不刑不等于不罚

“刑事程序结束了,但更重要的是让陈某红、吴某荣认识到要为自己的违法行为承担责任。”承办检察官认为,二人虽不用承担刑事责任,但仍应接受行政处罚。

根据相关规定,我国对真实、合法的个人经常项目外汇交易实行年度便利化额度,个人结汇和境内个人购汇每人每年等值5万美元,对不占用年度便利化额度的业务,个人可凭真实合法的有交易额的材料办理,不受金额限制,这既保障了正常的外汇需求,也为防范跨境资金流动风险筑起防线。据承办检察官介绍,本案中,陈某红、吴某荣的个人外汇结算账户分别结汇欧元折合人民币0.85亿余元、1.75亿余元,远大于合理范围,看似是“帮个忙”,却违反了外汇账户的管理原则。

“若不及时纠正和惩处,可能会传递‘违法成本低’的错误信号。”据承办检察官介绍,文成县是侨乡,民间外汇资金流动需求旺盛,若大量个人外汇结算账户被违规出借、串用,不仅会给地下钱庄等的非法金融活动提供可乘之机,更会干扰正常的外汇市场秩序。

但案件进入行刑反向衔接程序后,问题接踵而至。文成县检察院在审查中发现,虽然陈某红、吴某荣在明知陈某为他人结算的情况下,仍提供了外汇结算账户,但不能证明他们直接从事非法买卖外汇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规定,以私自买卖外汇对二人予以行政处罚的依据并不充分。

“这就好比我们虽然发现房屋结构有问题,却找不到维修工具。”文成县检察院副检察长陈伟银对此作了一个形象的比喻,“我们必须证明,出借外汇结算账户的行为本身就是破坏外汇市场秩序的‘白蚁洞’。”

承办检察官深入研究后发现,《境内外汇账户管理规定》对个人外汇结算账户的使用有着严格规定,陈某红、吴某荣的行为明显违反了其中第四十四条第二项“出借、串用、转让外汇账户”的有关规定,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第四项进行行政处罚。这一发现,为案件的办理找到了新的突破口。

因案件疑难复杂,且部门机构改革后,浙江省内各县(市、区)的外汇问题均由国家外汇管理局温州市分局主管,文成县检察院遂及时报告温州市检察院并共同推进行刑反向衔接工作。

“未有先例”如何做到

处罚有据、精准无误?

为准确认定陈某红、吴某荣的行政违法责任,温州市检察院、文成县检察院与国家外汇管理局温州市分局展开多次座谈沟通,焦点主要集中于处罚依据的认定上。经查询,当前国家外汇管理局公示的行政处罚信息中对于“个人仅提供外汇结算账户的帮助行为”未有处罚先例。

“未有先例,不代表不能处罚,但处罚的法律依据必须精准无误。”国家外汇管理局温州市分局工作人员将《境内外汇账户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等法规内容与检察机关提供的在案证据进行反复比对,最终一致认为,陈某红、吴某荣虽然没有直接触及私自买卖外汇的核心,但违反了外汇账户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第四项正是明确的处罚依据。

对于“是否有必要处罚”,国家外汇管理局温州市分局与温州市检察机关始终保持一致意见,“外汇结算账户是外汇买卖犯罪的必需工具,不应让‘出借账户’的行为进一步危害国家金融安全”。行政处罚不仅是对二人违法行为的纠正,更是对外汇市场秩序的维护,处罚必要性毋庸置疑。

此次行刑反向衔接涉及市、县两级,外汇管理部门异地调查取证、送达文书相对不便。座谈中,双方商定检察机关向国家外汇管理局温州市分局制发检察意见书后,由文成县检察院协助为其异地调查取证、送达告知等提供便利,这些细节像精准咬合的齿轮,确保行刑反向衔接的每一个环节都能顺畅运转。

2024年11月,检察机关向国家外汇管理局温州市分局送达检察意见书,建议根据相关规定,对陈某红、吴某荣予以行政处罚。建议得到采纳后,鉴于陈某红、吴某荣积极主动配合行政检查等情形,该局对二人作出警告及分别罚款2万元、2.5万元的行政处罚,目前处罚内容已落实到位。

跨部门联动

织密外汇监管防护网

外汇监管的“灰色地带”必须消除,才能避免正常的外汇市场秩序失控。围绕外汇领域风险防控主题,温州市检察院会同文成县检察院召开案涉银行、外汇管理部门共同参与的座谈会,探讨如何进一步健全外汇交易风控体系。

出借外汇账户 行政处罚 _ 个人外汇账户 非法使用 _外汇账户查询

温州市检察院会同文成县检察院组织召开案涉银行、外汇管理部门共同参与的座谈会。

“在这起非法经营案件中,陈某等人所持个人外汇结算账户交易次数频繁,且单次结汇金额较高,惯用整进散出等形式逃避银行监管,因此要在源头上加强风险预警和管控。”检察官告诉记者。

今年3月,文成县检察院向案涉银行制发检察建议书,建议其严格落实《银行外汇展业管理办法(试行)》等相关规定,完善结汇流程监控,强化员工合规培训,做好客户尽职调查及外汇业务审查,在虚假外资流入的前端筑牢安全防线。经过整改,案涉银行通过开展账户核查、强化交易监测等方式,累计封存账户、销户162户。

“以成功办理该反向衔接案件为契机,我们及时总结经验,与国家外汇管理局温州市分局联合制定了《关于加强外汇领域行刑衔接工作的实施意见》(下称《实施意见》),细化了材料移送、事实认定、异议处置等全流程操作规范,相当于给外汇领域行刑衔接装上了‘导航系统’,让跨部门协作配合有章可循。”温州市检察院党组成员、副检察长张虹向记者介绍,《实施意见》还明确发挥各自优势,共同宣传,扩大打击行动的影响层面。目前,检汇双方正着力联合侨联单位,通过以案释法提升侨胞侨眷的法律意识。今后,温州市检察机关将继续关注各地相关案例的进展,并持续做好《实施意见》的推进落实工作,把实践中遇到的新问题转化为制度完善的新动能,真正实现外汇市场“惩治违法、防范风险、服务发展”的监管目标。

“近年来,随着金融市场不断发展,外汇交易日益活跃,非法买卖外汇活动也随之增多,严重威胁了外汇市场的稳定和秩序,行刑反向衔接工作在维护外汇市场秩序中发挥了不可替代的作用。”国家外汇管理局温州市分局负责人陈明衡告诉记者,“通过与检察机关的紧密协作,我们能够对一些处于刑事处罚边缘、但确实违反外汇管理规定的行为进行有效规制,对潜在的违法者形成了强大的威慑,同时通过后续的治理工作,能够从源头上规范外汇市场交易行为,牢牢守住不发生系统性金融风险的底线,为经济社会的有序运行提供坚实保障。”

为推动外汇领域行刑反向衔接工作

提供示范引导

日前,为进一步深化外汇领域行刑反向衔接工作,实现对涉外汇违法犯罪行为的精准打击,最高人民检察院、国家外汇管理局联合发布了6件外汇领域行刑反向衔接典型案例。在这批典型案例中,此案具有一定的代表性。

一是体现了外汇领域行刑反向衔接案件的特殊性。国家外汇管理部门的机构设置与检察机关的设置存在层级、地域的不对应,由此也带来外汇领域行刑反向衔接案件普遍存在层级管辖、异地管辖问题。文成县检察院办理的此案,行政处罚主体是国家外汇管理局温州市分局,行刑反向衔接涉及温州市、文成县两级检察院。两级检察机关与外汇管理部门就反向衔接相关程序等进行多次座谈沟通后达成共识:温州市检察院向国家外汇管理局温州市分局制发检察意见书后,由文成县检察院为国家外汇管理局温州市分局异地调查取证、送达告知等提供便利。此案对解决外汇领域行刑反向衔接遇到的管辖难题,树立了“一盘棋”思想,以“一体化”履职为推动外汇领域行刑反向衔接工作顺利开展提供了示范引导。

二是体现了对“可处罚性”原则的准确把握。陈某红、吴某荣系基于亲属关系出借自己的外汇结算账户,未直接参与非法经营活动。目前,对于“个人仅提供外汇结算账户的帮助行为”予以行政处罚鲜有先例。对于应否予以行政处罚,检察机关与外汇管理部门多次对法律依据及处罚必要性进行分析研讨。陈某红、吴某荣明知所提供的外汇结算账户系为他人结算外汇仍予以提供,违反了《境内外汇账户管理规定》。外汇结算账户是外汇买卖犯罪的必需工具,若大量个人外汇结算账户被违规出借、串用,会给地下钱庄等的非法金融活动提供可乘之机,干扰正常的外汇市场秩序,应当依法予以行政处罚。此案对于出借外汇账户为他人非法买卖外汇提供帮助的违法行为,综合判断其社会危害性、行政违法性、处罚必要性,找准行政处罚的法律依据,消除追责盲区,具有指导意义。

三是体现了以案促治、推进反向衔接常态长效的积极作用。温州市检察机关联合外汇管理部门深化外汇领域行刑反向衔接工作,在个案办理的基础之上,关注案件背后所反映的本地在外汇结售汇业务中存在的风险问题,共同研讨健全外汇交易风控体系、强化内部监管、加强政策宣传等,联合制定《关于加强外汇领域行刑衔接工作的实施意见》,以规范当地金融市场,切实维护外汇市场健康发展秩序。此案也从一个侧面反映了检察机关和外汇管理部门协作配合,为精准打击涉外汇违法犯罪行为,牢牢守住不发生系统性金融风险的底线所作出的努力。

(最高人民检察院行政检察厅二级高级检察官 张立新)

杰我睿的“预定价”交易,非法经营期货,开设赌场还是集资诈骗?

如需咨询或转载,请私信作者本人(ID:wd3410)

01

据公开信息,深圳市罗湖区工作专班发布通报称,杰我睿公司已启动兑付并设立线下接洽办理点。经审计,初步结果显示网传金额明显夸大。

具体涉案总额多少,目前无法明确。

但大家更关心的可能是:按什么价兑付?

这就涉及到杰我睿的核心模式:无实物的“预定价”交易,包括两种机制。

一是锁价交易(多约),即用户支付支付定金(如20元/克),与平台约定一个未来的买入价(如1190元/克),到期时看“当前市价-约定买入价”的结果。

比如,到期时市价涨为1250元/克,则结果为正(1250-1190=60),此时用户可以约定的1190元/克买入当前市价1250元/克的黄金,即盈利60元/克;到期时市价跌为1150元/克,则结果为负(1150-1190=-40),此时用户不可能按约定的高价买入再以较低的市卖给平台,那就选择违约,用户亏掉全部定金。

二是约价回收(空约),即用户支付定金(如20元/克),与平台约定一个未来的卖出价(如830元/克),到期时看“约定卖出价-当前市价”的结果。

比如,到期时市价跌为800元/克,则结果为正(830-800=30),此时,用户可以800元/克买入再以约定的830元/克卖给平台,即盈利30元/克;到期时市价涨为860元/克,则结果为负(830-860=-30),相当于用户只能以860元/克买入再以830元/克卖出,之前的定金(20元/克)还不够弥补亏损的,那就强制平仓,用户亏掉全部定金。

可见,对黄金行情看涨的用户,会选择“锁价交易”,即做多,金价涨了,自己就赚;对黄金行情看跌的用户,则选择“约价回收”,即做空,一旦金价跌了,用户就赚(在有实物的情况下,先不说赚不赚,至少手里的黄金价格有平台兜底)。

众所周知,近期金银价格一路上涨,多数用户必然选择做多,即进行锁价交易,不断以约定的低价买入再以较高的市价卖出。当平台上“做多”的用户数量远超“做空”的用户时,意味着大量处于高位的到期市价单没有交易对手(做空用户)接盘,原本的自然风险对冲机制失效,平台只能亲自下场“兜底”。然而,在金价一路走高的趋势下,杰我睿平台的黄金实物和资金储备很可能难以应对大量做多用户的兑付需求。

02

根据《期货交易管理条例》,期货交易指采用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或国务院期货监管机构批准的其他方式进行的以期货合约或期权合约为交易标的的交易活动,其必须具备五个特征,即采用标准版合约,交易集中化,采用双向交易和对冲机制,实行保证金制度,实行每日无负债结算制度。

从公开信息来看,杰我睿及其关联主体并无期货牌照,其平台经营模式也不符合标准化合约、交易集中化、采用对冲机制等特征。根据证监会《关于认定商品现货市场非法期货交易活动的标准和程序》及《关于变相期货交易有关事宜的复函》等文件精神,该平台交易模式可能被认定为“变相期货交易”。

如(2014)三刑终字第174号一案,

湖南某财公司成立后,在未取得期货业务许可证和从业资格的情况下,购买一套大宗贵金属电子交易系统软件,从事网络黄金期货交易业务。具体模式是:先搭建“湖南某财大宗贵金属订金交易系统”网络平台,然后以加盟合作形式逐级发展代理商,由各级代理商发展客户进入“湖南某财大宗贵金属订金交易系统”,以“伦敦金”涨跌价格为标准进行黄金期货买卖交易;湖南某财公司搭建的网络平台根据客户交易的金额自动从客户事先存入的保证金账户划拨收取递延费和手续费;保证金低于规定比例时系统强行平仓;结算方式是每日结算盈亏,采取当日无负债结算,收取客户交易的手续费其中70%作为佣金。郑某等人在不具有黄金期货交易资质的情况下,吸收、发展客户在湖南某财公司非法设立的黄金交易平台上进行变相黄金期货交易。

法院认为,郑某的行为已构成非法经营罪,非法经营数额在三百万元以上,应认定为情节特别严重,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十个月,并处罚金300万元。

又如(2014)粤高法刑二终字第171号一案,

徐某某等人在未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情况下,采用发布招聘信息、随机打电话、朋友或熟人介绍等方式向社会公众公开宣传,谎称所成立公司是美国某公司的服务商,可以利用该公司的平台参加境外的外汇、黄金交易或委托该公司代为投资外汇、黄金,可获取高额回报,引诱被害人与该公司签订《安心回报理财协议》、《汇利宝协议》等,诱骗被害人将资金转到个人银行账户,随后将账户内资金以转账或取现的方式取走。

法院认为,徐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集资诈骗罪;其违反国家规定,非法经营境外黄金、外汇期货交易,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经营罪。两罪并罚,总和刑期十六年,并处罚金70万元。

03

有观点认为,杰我睿平台的交易模式与正规的期货交易模式不同,该平台并未引入风险对冲机制,而是直接下场作为交易对手与用户对赌,且设置的杠杠比例也远高于正规的期货交易所,应属于开设赌场的行为。

事实上,去年10月,同在深圳水贝市场的几家黄金珠宝公司就被认定是以经营黄金为名,实际通过线上平台开展“非实物黄金对赌”业务,涉嫌开设赌场罪。

对此,笔者认为,上述认定有待商榷,存在对赌属性不能直接等同于开设赌场。

无论是期货交易还是变相期货交易,其天然就带有高风险高收益的特征,大多都具有一定的不确定性风险和对赌性质。如果贸然以开设赌场罪论处,既无法实现对该类行为的充分、准确评价,还可能导致罪责刑不一致的结果。

要知道,根据现行刑法及赌博案件相关司法解释,涉案数额达30万元就是五至十年有期徒刑,那么该平台的相关人员岂不是人均五年起步,这似乎不太合理吧。

04

当然,还有观点认为,用户在杰我睿平台的充值资金都是由个人账户收取,现在平台无法兑付,说明这些资金没有用于生产经营活动,甚至是被隐匿了,应当定集资诈骗罪。

对此,笔者认为也有待进一步的事实查明。

因为诈骗罪的定性关键在于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目的。理论上,公司经营者或员工以个人账户收款,存在认定为“职务行为”的可能性。如果所收取的资金最终证实流向了公司或用于公司经营,就不能推定为具有非法占有目的。

近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国家外汇管理局联合发布

近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国家外汇管理局联合发布8件惩治涉外汇违法犯罪典型案例。对此,记者采访最高检第四检察厅负责人、国家外汇局管理检查司负责人,了解此次典型案例发布的背景与意义。

问:此次最高检与国家外汇局联合发布的案例有哪些特点,对于检察办案的指导意义重点体现在哪些方面?

最高检第四检察厅负责人:此次发布的案例主要针对跨境对敲型非法买卖外汇案件。跨境对敲型非法买卖外汇是当前非法买卖外汇的典型表现之一,此类案件中,人民币和外币一般不进行物理上的跨境流转,表面上看资金在境内外单向循环,实质上属于变相买卖外汇行为,扰乱了外汇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构成非法经营罪。从检察办案看,跨境对敲型非法买卖外汇犯罪主要有以下特点:一是非法操控大量资金账户进行海量交易,司法办案中需要查清实际控制使用的资金账户及用于非法买卖外汇的交易流水。二是跨境对敲手段复杂多样,此次发布的案例中,除传统的对敲外,还通过虚拟货币交易、违规改造POS机并偷运出境刷卡交易等方式实施跨境对敲,隐蔽性、专业性更强,对侦查取证、审查证据的专业要求更高。三是与部分上游犯罪勾连紧密,非法买卖外汇成为助推其他关联犯罪实施的资金通道,涉及资金出境的违法犯罪活动通常需要借助非法买卖外汇实现,对全链条惩治违法犯罪提出了新的要求。

解决检察办案中指控证明犯罪难题,把高质效办好每一个案件的基本价值追求落到实处,是这批案例典型意义的重点所在。具体包括:一是进一步加大检察机关与外汇管理部门等有关部门的协作,加强对虚拟货币交易等新情况新问题的研判和专业协作,加大对各类新型非法买卖外汇违法犯罪的依法惩治力度。二是正确把握非法买卖外汇刑事案件的证明标准,进一步提高引导取证、证据审查能力,以查清境内资金流向为重点,紧盯关联账户,全面审查银行流水、通讯记录等客观证据,结合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证人证言等言辞证据,在关联比对分析的基础上还原非法买卖外汇行为模式,准确认定案件事实。三是切实加大非法买卖外汇犯罪全链条惩治力度,在办理骗取出口退税、电信网络诈骗、网络赌博、洗钱等涉及资金出境的犯罪案件时,注重审查发现涉外汇犯罪线索,围绕资金来源、去向、用途等全面引导取证、加强证据审查,努力查清犯罪链条上的全部犯罪事实。四是强化行刑衔接,外汇管理部门在行政执法中发现涉嫌犯罪线索,及时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检察机关在办案中发现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及时向外汇管理部门提出意见建议,协同治理外汇违法犯罪。

问:这批典型案例中出现了利用虚拟货币为媒介开展非法买卖外汇的案件,办理此类犯罪应当注意哪些问题?

最高检第四检察厅负责人:在我国,虚拟货币不具有与法定货币等同的法律地位,相关业务活动属于非法金融活动。当前,越来越多的非法买卖外汇犯罪通过虚拟货币交易兑换实施。在办案中发现,以虚拟货币为交易媒介间接实现外汇与人民币的货币价值转换,系非法买卖外汇行为链条上的重要环节,应予依法惩治。对涉虚拟货币交易相关犯罪事实进行引导取证、审查判断,需要熟悉虚拟货币交易相关技术特征,以利于办案质效。此次我们选取了浙江、上海两个涉虚拟货币非法买卖外汇犯罪案件,结合案例对相关取证要点进行阐释,为办理此类案件提供引导取证及证据审查指引。同时,检察机关在办案时要充分运用检察技术辅助办案机制,弥补在信息技术等方面专业知识短板,提升办案专业化水平。

问:中央金融工作会议刚刚召开,下一步,检察机关在贯彻落实中央金融工作会议精神、防范化解金融风险方面有何工作部署?

最高检第四检察厅负责人:会同国家外汇管理局联合发布外汇违法犯罪典型案例,是检察机关贯彻落实中央金融工作会议精神的一项重要举措,我们将以此次联合发布案例为基础,会同国家外汇管理局进一步加强执法司法协作,完善执法司法标准,依法惩治各类外汇违法犯罪活动,维护外汇市场健康秩序。同时,检察机关也将结合深入学习贯彻中央金融工作会议精神,以全面加强监管、防范化解风险为重点,进一步加强金融犯罪检察工作,为金融高质量发展提供更有力司法保障,主要有三方面的考虑:一是突出重点高质效履行追诉犯罪职责,依法从严惩治非法买卖外汇、非法集资、洗钱、骗取贷款、欺诈发行证券等各类金融犯罪,以司法解释、指导性案例、典型案例、规范性文件等方式有效应对法律适用、指控证明等方面的新情况新问题,持续加大追赃挽损力度,更好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二是持续完善金融犯罪检察制度机制,建立健全金融领域行刑双向衔接工作机制,加强金融犯罪检察专业能力建设,不断提升服务保障金融高质量发展的司法保护能力。三是能动履职推动金融违法犯罪溯源治理,结合办案加强对金融案件背后深层次原因的分析研判,积极运用检察建议等方式依法促进全面加强监管,通过立法建议等方式积极参与金融法治建设,以案释法切实加强预防金融犯罪法治宣传,大力推进金融领域市场化、法治化建设。

问:能否介绍下外汇违法犯罪的主要形式和特点?

国家外汇局管理检查司负责人:随着我国对外开放程度不断加大和外汇管理体制改革的持续深入,我国外汇市场更加开放,跨境资金往来更加频繁、更加便利,市场参与主体普遍受益。目前,从促进国际收支平衡、维护外汇市场良性秩序角度,市场参与主体跨境收支应具有真实合法的交易基础,本外币兑换行为须依法依规在银行、个人本外币兑换特许业务经营机构等经批准的场所内进行。部分不法分子以盈利为目的,通过非法渠道进行本外币兑换,或虚构交易背景以欺骗手段从银行等正规渠道进行资金汇兑,严重扰乱外汇市场秩序,也为各类违法犯罪活动提供了非法资金跨境转移的通道。

随着金融科技和网络通讯手段发展,当前外汇违法犯罪呈现新的趋势和特点:一是资金跨境转移更加隐蔽。地下钱庄非法买卖外汇更多采取跨境“对敲”模式,境内划转人民币,境外划转外汇,境内外资金独立循环,有意逃避监管视线。二是资金交易更加快速庞杂。银行卡、POS机、网络支付等支付结算工具便捷、高效,不法分子在全国范围内多银行、多层账户间清洗、分散、聚合资金,虚拟货币等新型支付手段更增加了资金划转的隐匿性。三是非法信息发布传播“社交媒体化”。社交网络、直播平台充斥大量信息,境外网站、聊天软件提供私密交流工具,不法分子通过公开和私密联络发布非法资金兑换招揽广告,对接非法交易,被打击封堵后,在极短时间内更换网址卷土重来。

面对风险隐患新情况,国家外汇管理局联合司法机关,紧盯外汇违法犯罪动向,发挥执法合力,坚决惩治涉外汇违法犯罪。近两年来,国家外汇管理局配合司法机关打击非法经营等外汇违法犯罪案件200余件,行政查处非法买卖外汇、逃汇、骗购外汇等违规案件1100余起,罚没款约15亿元人民币,有力维护外汇市场良性秩序。

问:贯彻落实中央金融工作会议精神,防范化解金融风险,国家外汇管理局将做好哪些工作?

国家外汇局管理检查司负责人:中央金融工作会议强调,坚持把防控风险作为金融工作的永恒主题。外汇市场是我国金融市场重要组成部分,防范化解外部冲击风险,维护外汇市场稳健运行,是维护国家金融安全的重要方面。本次,最高人民检察院、国家外汇管理局联合选取的8起案例,是两部门综合运用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手段,行刑衔接打击涉外汇违法犯罪的显著成果,持续向市场传导外汇市场严监管信号。下一步,国家外汇管理局将切实落实中央金融工作会议部署和要求,严格执法、敢于亮剑,会同司法机关、公安机关保持对非法跨境金融活动的高压打击态势。

一是执法亮剑,坚决打击非法跨境金融活动。依托外汇非现场大数据分析,精准探查异常外汇交易,深入挖掘并向司法机关移交涉嫌外汇违法犯罪线索,参与重大复杂案情甄别研判,协助梳理补齐资金链关键证据,全力配合刑事案件侦查、审查起诉工作。

二是行刑衔接,同步查处行政违法案件。保持协同打击步调,畅通行刑双向衔接,及时接收司法机关移送的涉嫌外汇违规线索案件,依法启动行政调查处罚程序,严惩外汇违规行为。

三是惩防并举,积极开展外汇政策法规宣传教育。经常性开展外汇法规政策宣讲和典型案例通报,以警示教育片、新媒体普法短视频、图解等多种宣传方式,详解外汇管理法规政策要求,揭示外汇违法犯罪的严重后果,引导市场参与主体通过银行等合法正规渠道办理外汇业务,自觉远离地下钱庄等违法犯罪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