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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三板预期向好 律师提醒需警惕市场热炒

截至今日,“新三板”扩容方案获批已满3个月。

“现阶段由于《非公办法》还未实施,依然受股东200人的限制,股票还不能自由交易,新三板实际交易活跃程度仍不高,尽管如此,目前已有几家企业的市盈率达到20多倍,相信在明年《非公办法》实施后整体交易活跃度会有所提高,我们对未来的预期充满希望。”东易律师事务所邱清荣律师。

统计显示,而截至11月5日,新三板挂牌公司已达151家,成交共计505笔,成交股数6822.1万股,金额共计4.3亿元;而在2011年,在仅有97家挂牌公司的情况下,新三板交易活跃度相较今年更高:共计成交827笔,合计 9544..3万股,涉及金额5.6亿多元;再往前看,2010年,74家挂牌公司共计成交 635笔,成交金额近4.2亿元,交易股数6886.3万股,也好于今年的水平。

可以看出,新三板前期虽然非常火爆,业内对其给予很大希望,但由于具体政策仍未全部落实,交易制度并未调整,二级市场交易仍然冷清。

“从我们的角度来讲,我们认为市场的预期有点过热,对于我们这些长期参与这个市场的人来说,更希望的是“新三板”能比以前大幅改进,而并非一时的大红大紫。过高的预期可能最后就像过山车一样快速攀升至顶后就会快速下滑。”新三板”市场目前来说仍相对不完善、不成熟,还需要我们摸索,炒得太热只能说明有人在投机,在炒作。”

“过度炒作并不是件好事,有些投机者炒的只是开始时的概念,等到正式开始时就会退出,可能会导致融资功能的退化。我们的预期是比现在好上几倍就可以,扩大十倍就已经是很好的,过度夸张没有任何好处。”邱清荣表示。

邱清荣认为,新三板未来预期向好。他表示,从整体的政策开放与支持上来看预期偏好,尤其是中国证监会于2012年10月11日晚公布《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非公办法》),虽然该办法中没有一处出现新三板的字眼,但是却对新三板的发展具有决定性的意义,同时还有各项利好消息影响,如今年9月20日刚注册成立的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等。

“”新三板”是为众多规模小、实力弱、体系不规范的小企业服务,由于小企业资金小影响力低品牌营销与财政没有竞争力,通过招标的手段融资也不会太显著,现在通过政府把关进入新三板,即体现了实力也是对其的一种认可,可以说”新三板”解决小企业融资难的问题,通过”新三板”让投资方与融资方对接,这对小企业也非常有利的。小企业对于新三板还是比较欢迎的,至少这是一种很有说服力的宣传。”

在中关村试点阶段由中国证券业协会、深交所对新三板挂牌企业进行监管,在《非公办法》实施后,监管机构将变为中国证监会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管部和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

“两者相比,后者的监管将会更为严格、规范。”他表示,“但审核两审制就会涉及成本与时间的问题,”新三板”都是小企业,承受不了太大的成本,希望审核成本不会太高,时间也不会拖得太长。”

同时,他还表示《非公办法》规定未来新三板上市公司性质会发生改变,变为非上市公众公司,不再受200个股东的限制,流动充分交易就会活跃。同时企业挂牌程序也会发生较大的变化,企业将会先征得全国中小企业转让系统有限公司的同意后,再经过中国证监会的核准才能挂牌,与中关村试点阶段的备案制有所不同。

“另外,这种市场条件可以允许引入做市商制度等股票交易制度。在投资者增加和交易制度创新的基础上,未来的新三板市场股票流动性会大大增强,股价客观化,这又为投资者顺利退出创造了条件。”

开进口信用证和对外保函的区别

开进口信用证和对外保函在国际贸易中均扮演着重要角色,但二者存在显著区别。以下从多个维度对这两者进行对比分析:

一、银行付款责任

在信用证业务中,开证行承担的是第一性付款责任,即只要受益人提交的单据与信用证条款相符,开证行就必须无条件付款。

在银行保函业务中,见索即付保函的银行同样承担第一性付款责任,但有条件保函的银行则承担第二性付款责任,其付款条件通常与基础交易的履行情况相关联。

信用证业务主要适用于货物买卖,特别是在进出口贸易中,信用证作为一种支付工具,为买卖双方提供了结算便利和融资机会。

银行保函的适用范围则更为广泛,除了货物买卖外,还常用于国际工程承包、投标招标、借款贷款等业务领域,为交易双方提供信用担保。

三、对单据要求

在信用证项下,货运单据是付款的依据,受益人必须提交符合信用证规定的单据才能获得款项。如单证不符,银行有权拒付。

在银行保函项下,单据并非付款的直接依据。通常情况下,银行会根据受益人的索赔书或其他相关文件来决定是否付款。

信用证具有融资功能,受益人可通过议付行进行议付,从而获得资金融通。这在一定程度上缓解了受益人的资金压力。

相比之下,银行保函项下的单据不成为索汇的依据,也不能用作抵押贷款。因此,受益人无法直接通过银行保函获得资金融通。

五、与合同关系

信用证与合同是两个完全独立的契约。即使基础交易合同发生变更或解除,也不影响信用证的独立性和有效性。

对于出具有条件的保函的银行来说,当受益人以对方不履约为由提交书面陈述或证明要求银行履行赔偿承诺时,银行通常需要核实不履约的情况。这可能导致银行被卷入交易双方的合同纠纷中,特别是在双方对履约情况存在争议的情况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