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信用社大小额支付系统业务管理办法(试行)
农村信用社大小额支付系统业务管理办法(试行)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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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信用社
小小额缴付系统业务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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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信用社大、小额支付系统业务管理,确保安全运行,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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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信用社实际,
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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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信用社(不含农村合作银行、农村商业银行)小、小额
缴付系统(以下缩写缴付系统)包含大额实时缴付系统和小额批量缴付系统。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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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信用社已开通支付系统业务的通汇机构。
第四条通汇机构指具有缴付系统行号,通过缴付系统办理缴付业务的营业网点。
第五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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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信用社支付系统以直联方式接入中国现代化支付系统。省级以下通
汇机构操作员直接通过前台终端办理支付业务,实现跨清算行支付业务的自动清算处理。
第六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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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信用社缴付系统推行“统一管理,分级负责管理”。县级行社负责
管理所划归通汇机构缴付业务的资金结算、业务的监督与管理;通汇机构负责管理按照缴
付系统管理办法及有关
操作规程办理各项缴付业务。
第七条为防范支付风险,县级行社应当在省联社清算中心的清算账户上缴存足够的清
算资金,用于通汇机构支付业务的资金清算。省联社清算中心应将各县级行社上存的清算
资金足额缴存当地人民银行,保证资金及时清算。
第二章机构管理
第八条具备下列条件的机构,可申请开通大、小额支付系统。
(一)管理制度完善,业务操作方式规范,支付秩序较好
(二)具备开设业务二者
适应能力的管理人员和操作方式人员
(三)存有完善的风险掌控制度,岗位设置合理,
岗位职责明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