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杰我睿的“预定价”交易,非法经营期货,开设赌场还是集资诈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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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公开信息,深圳市罗湖区工作专班发布通报称,杰我睿公司已启动兑付并设立线下接洽办理点。经审计,初步结果显示网传金额明显夸大。

具体涉案总额多少,目前无法明确。

但大家更关心的可能是:按什么价兑付?

这就涉及到杰我睿的核心模式:无实物的“预定价”交易,包括两种机制。

一是锁价交易(多约),即用户支付支付定金(如20元/克),与平台约定一个未来的买入价(如1190元/克),到期时看“当前市价-约定买入价”的结果。

比如,到期时市价涨为1250元/克,则结果为正(1250-1190=60),此时用户可以约定的1190元/克买入当前市价1250元/克的黄金,即盈利60元/克;到期时市价跌为1150元/克,则结果为负(1150-1190=-40),此时用户不可能按约定的高价买入再以较低的市卖给平台,那就选择违约,用户亏掉全部定金。

二是约价回收(空约),即用户支付定金(如20元/克),与平台约定一个未来的卖出价(如830元/克),到期时看“约定卖出价-当前市价”的结果。

比如,到期时市价跌为800元/克,则结果为正(830-800=30),此时,用户可以800元/克买入再以约定的830元/克卖给平台,即盈利30元/克;到期时市价涨为860元/克,则结果为负(830-860=-30),相当于用户只能以860元/克买入再以830元/克卖出,之前的定金(20元/克)还不够弥补亏损的,那就强制平仓,用户亏掉全部定金。

可见,对黄金行情看涨的用户,会选择“锁价交易”,即做多,金价涨了,自己就赚;对黄金行情看跌的用户,则选择“约价回收”,即做空,一旦金价跌了,用户就赚(在有实物的情况下,先不说赚不赚,至少手里的黄金价格有平台兜底)。

众所周知,近期金银价格一路上涨,多数用户必然选择做多,即进行锁价交易,不断以约定的低价买入再以较高的市价卖出。当平台上“做多”的用户数量远超“做空”的用户时,意味着大量处于高位的到期市价单没有交易对手(做空用户)接盘,原本的自然风险对冲机制失效,平台只能亲自下场“兜底”。然而,在金价一路走高的趋势下,杰我睿平台的黄金实物和资金储备很可能难以应对大量做多用户的兑付需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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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期货交易管理条例》,期货交易指采用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或国务院期货监管机构批准的其他方式进行的以期货合约或期权合约为交易标的的交易活动,其必须具备五个特征,即采用标准版合约,交易集中化,采用双向交易和对冲机制,实行保证金制度,实行每日无负债结算制度。

从公开信息来看,杰我睿及其关联主体并无期货牌照,其平台经营模式也不符合标准化合约、交易集中化、采用对冲机制等特征。根据证监会《关于认定商品现货市场非法期货交易活动的标准和程序》及《关于变相期货交易有关事宜的复函》等文件精神,该平台交易模式可能被认定为“变相期货交易”。

如(2014)三刑终字第174号一案,

湖南某财公司成立后,在未取得期货业务许可证和从业资格的情况下,购买一套大宗贵金属电子交易系统软件,从事网络黄金期货交易业务。具体模式是:先搭建“湖南某财大宗贵金属订金交易系统”网络平台,然后以加盟合作形式逐级发展代理商,由各级代理商发展客户进入“湖南某财大宗贵金属订金交易系统”,以“伦敦金”涨跌价格为标准进行黄金期货买卖交易;湖南某财公司搭建的网络平台根据客户交易的金额自动从客户事先存入的保证金账户划拨收取递延费和手续费;保证金低于规定比例时系统强行平仓;结算方式是每日结算盈亏,采取当日无负债结算,收取客户交易的手续费其中70%作为佣金。郑某等人在不具有黄金期货交易资质的情况下,吸收、发展客户在湖南某财公司非法设立的黄金交易平台上进行变相黄金期货交易。

法院认为,郑某的行为已构成非法经营罪,非法经营数额在三百万元以上,应认定为情节特别严重,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十个月,并处罚金300万元。

又如(2014)粤高法刑二终字第171号一案,

徐某某等人在未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情况下,采用发布招聘信息、随机打电话、朋友或熟人介绍等方式向社会公众公开宣传,谎称所成立公司是美国某公司的服务商,可以利用该公司的平台参加境外的外汇、黄金交易或委托该公司代为投资外汇、黄金,可获取高额回报,引诱被害人与该公司签订《安心回报理财协议》、《汇利宝协议》等,诱骗被害人将资金转到个人银行账户,随后将账户内资金以转账或取现的方式取走。

法院认为,徐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集资诈骗罪;其违反国家规定,非法经营境外黄金、外汇期货交易,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经营罪。两罪并罚,总和刑期十六年,并处罚金7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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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观点认为,杰我睿平台的交易模式与正规的期货交易模式不同,该平台并未引入风险对冲机制,而是直接下场作为交易对手与用户对赌,且设置的杠杠比例也远高于正规的期货交易所,应属于开设赌场的行为。

事实上,去年10月,同在深圳水贝市场的几家黄金珠宝公司就被认定是以经营黄金为名,实际通过线上平台开展“非实物黄金对赌”业务,涉嫌开设赌场罪。

对此,笔者认为,上述认定有待商榷,存在对赌属性不能直接等同于开设赌场。

无论是期货交易还是变相期货交易,其天然就带有高风险高收益的特征,大多都具有一定的不确定性风险和对赌性质。如果贸然以开设赌场罪论处,既无法实现对该类行为的充分、准确评价,还可能导致罪责刑不一致的结果。

要知道,根据现行刑法及赌博案件相关司法解释,涉案数额达30万元就是五至十年有期徒刑,那么该平台的相关人员岂不是人均五年起步,这似乎不太合理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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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然,还有观点认为,用户在杰我睿平台的充值资金都是由个人账户收取,现在平台无法兑付,说明这些资金没有用于生产经营活动,甚至是被隐匿了,应当定集资诈骗罪。

对此,笔者认为也有待进一步的事实查明。

因为诈骗罪的定性关键在于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目的。理论上,公司经营者或员工以个人账户收款,存在认定为“职务行为”的可能性。如果所收取的资金最终证实流向了公司或用于公司经营,就不能推定为具有非法占有目的。

近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国家外汇管理局联合发布

近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国家外汇管理局联合发布8件惩治涉外汇违法犯罪典型案例。对此,记者采访最高检第四检察厅负责人、国家外汇局管理检查司负责人,了解此次典型案例发布的背景与意义。

问:此次最高检与国家外汇局联合发布的案例有哪些特点,对于检察办案的指导意义重点体现在哪些方面?

最高检第四检察厅负责人:此次发布的案例主要针对跨境对敲型非法买卖外汇案件。跨境对敲型非法买卖外汇是当前非法买卖外汇的典型表现之一,此类案件中,人民币和外币一般不进行物理上的跨境流转,表面上看资金在境内外单向循环,实质上属于变相买卖外汇行为,扰乱了外汇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构成非法经营罪。从检察办案看,跨境对敲型非法买卖外汇犯罪主要有以下特点:一是非法操控大量资金账户进行海量交易,司法办案中需要查清实际控制使用的资金账户及用于非法买卖外汇的交易流水。二是跨境对敲手段复杂多样,此次发布的案例中,除传统的对敲外,还通过虚拟货币交易、违规改造POS机并偷运出境刷卡交易等方式实施跨境对敲,隐蔽性、专业性更强,对侦查取证、审查证据的专业要求更高。三是与部分上游犯罪勾连紧密,非法买卖外汇成为助推其他关联犯罪实施的资金通道,涉及资金出境的违法犯罪活动通常需要借助非法买卖外汇实现,对全链条惩治违法犯罪提出了新的要求。

解决检察办案中指控证明犯罪难题,把高质效办好每一个案件的基本价值追求落到实处,是这批案例典型意义的重点所在。具体包括:一是进一步加大检察机关与外汇管理部门等有关部门的协作,加强对虚拟货币交易等新情况新问题的研判和专业协作,加大对各类新型非法买卖外汇违法犯罪的依法惩治力度。二是正确把握非法买卖外汇刑事案件的证明标准,进一步提高引导取证、证据审查能力,以查清境内资金流向为重点,紧盯关联账户,全面审查银行流水、通讯记录等客观证据,结合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证人证言等言辞证据,在关联比对分析的基础上还原非法买卖外汇行为模式,准确认定案件事实。三是切实加大非法买卖外汇犯罪全链条惩治力度,在办理骗取出口退税、电信网络诈骗、网络赌博、洗钱等涉及资金出境的犯罪案件时,注重审查发现涉外汇犯罪线索,围绕资金来源、去向、用途等全面引导取证、加强证据审查,努力查清犯罪链条上的全部犯罪事实。四是强化行刑衔接,外汇管理部门在行政执法中发现涉嫌犯罪线索,及时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检察机关在办案中发现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及时向外汇管理部门提出意见建议,协同治理外汇违法犯罪。

问:这批典型案例中出现了利用虚拟货币为媒介开展非法买卖外汇的案件,办理此类犯罪应当注意哪些问题?

最高检第四检察厅负责人:在我国,虚拟货币不具有与法定货币等同的法律地位,相关业务活动属于非法金融活动。当前,越来越多的非法买卖外汇犯罪通过虚拟货币交易兑换实施。在办案中发现,以虚拟货币为交易媒介间接实现外汇与人民币的货币价值转换,系非法买卖外汇行为链条上的重要环节,应予依法惩治。对涉虚拟货币交易相关犯罪事实进行引导取证、审查判断,需要熟悉虚拟货币交易相关技术特征,以利于办案质效。此次我们选取了浙江、上海两个涉虚拟货币非法买卖外汇犯罪案件,结合案例对相关取证要点进行阐释,为办理此类案件提供引导取证及证据审查指引。同时,检察机关在办案时要充分运用检察技术辅助办案机制,弥补在信息技术等方面专业知识短板,提升办案专业化水平。

问:中央金融工作会议刚刚召开,下一步,检察机关在贯彻落实中央金融工作会议精神、防范化解金融风险方面有何工作部署?

最高检第四检察厅负责人:会同国家外汇管理局联合发布外汇违法犯罪典型案例,是检察机关贯彻落实中央金融工作会议精神的一项重要举措,我们将以此次联合发布案例为基础,会同国家外汇管理局进一步加强执法司法协作,完善执法司法标准,依法惩治各类外汇违法犯罪活动,维护外汇市场健康秩序。同时,检察机关也将结合深入学习贯彻中央金融工作会议精神,以全面加强监管、防范化解风险为重点,进一步加强金融犯罪检察工作,为金融高质量发展提供更有力司法保障,主要有三方面的考虑:一是突出重点高质效履行追诉犯罪职责,依法从严惩治非法买卖外汇、非法集资、洗钱、骗取贷款、欺诈发行证券等各类金融犯罪,以司法解释、指导性案例、典型案例、规范性文件等方式有效应对法律适用、指控证明等方面的新情况新问题,持续加大追赃挽损力度,更好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二是持续完善金融犯罪检察制度机制,建立健全金融领域行刑双向衔接工作机制,加强金融犯罪检察专业能力建设,不断提升服务保障金融高质量发展的司法保护能力。三是能动履职推动金融违法犯罪溯源治理,结合办案加强对金融案件背后深层次原因的分析研判,积极运用检察建议等方式依法促进全面加强监管,通过立法建议等方式积极参与金融法治建设,以案释法切实加强预防金融犯罪法治宣传,大力推进金融领域市场化、法治化建设。

问:能否介绍下外汇违法犯罪的主要形式和特点?

国家外汇局管理检查司负责人:随着我国对外开放程度不断加大和外汇管理体制改革的持续深入,我国外汇市场更加开放,跨境资金往来更加频繁、更加便利,市场参与主体普遍受益。目前,从促进国际收支平衡、维护外汇市场良性秩序角度,市场参与主体跨境收支应具有真实合法的交易基础,本外币兑换行为须依法依规在银行、个人本外币兑换特许业务经营机构等经批准的场所内进行。部分不法分子以盈利为目的,通过非法渠道进行本外币兑换,或虚构交易背景以欺骗手段从银行等正规渠道进行资金汇兑,严重扰乱外汇市场秩序,也为各类违法犯罪活动提供了非法资金跨境转移的通道。

随着金融科技和网络通讯手段发展,当前外汇违法犯罪呈现新的趋势和特点:一是资金跨境转移更加隐蔽。地下钱庄非法买卖外汇更多采取跨境“对敲”模式,境内划转人民币,境外划转外汇,境内外资金独立循环,有意逃避监管视线。二是资金交易更加快速庞杂。银行卡、POS机、网络支付等支付结算工具便捷、高效,不法分子在全国范围内多银行、多层账户间清洗、分散、聚合资金,虚拟货币等新型支付手段更增加了资金划转的隐匿性。三是非法信息发布传播“社交媒体化”。社交网络、直播平台充斥大量信息,境外网站、聊天软件提供私密交流工具,不法分子通过公开和私密联络发布非法资金兑换招揽广告,对接非法交易,被打击封堵后,在极短时间内更换网址卷土重来。

面对风险隐患新情况,国家外汇管理局联合司法机关,紧盯外汇违法犯罪动向,发挥执法合力,坚决惩治涉外汇违法犯罪。近两年来,国家外汇管理局配合司法机关打击非法经营等外汇违法犯罪案件200余件,行政查处非法买卖外汇、逃汇、骗购外汇等违规案件1100余起,罚没款约15亿元人民币,有力维护外汇市场良性秩序。

问:贯彻落实中央金融工作会议精神,防范化解金融风险,国家外汇管理局将做好哪些工作?

国家外汇局管理检查司负责人:中央金融工作会议强调,坚持把防控风险作为金融工作的永恒主题。外汇市场是我国金融市场重要组成部分,防范化解外部冲击风险,维护外汇市场稳健运行,是维护国家金融安全的重要方面。本次,最高人民检察院、国家外汇管理局联合选取的8起案例,是两部门综合运用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手段,行刑衔接打击涉外汇违法犯罪的显著成果,持续向市场传导外汇市场严监管信号。下一步,国家外汇管理局将切实落实中央金融工作会议部署和要求,严格执法、敢于亮剑,会同司法机关、公安机关保持对非法跨境金融活动的高压打击态势。

一是执法亮剑,坚决打击非法跨境金融活动。依托外汇非现场大数据分析,精准探查异常外汇交易,深入挖掘并向司法机关移交涉嫌外汇违法犯罪线索,参与重大复杂案情甄别研判,协助梳理补齐资金链关键证据,全力配合刑事案件侦查、审查起诉工作。

二是行刑衔接,同步查处行政违法案件。保持协同打击步调,畅通行刑双向衔接,及时接收司法机关移送的涉嫌外汇违规线索案件,依法启动行政调查处罚程序,严惩外汇违规行为。

三是惩防并举,积极开展外汇政策法规宣传教育。经常性开展外汇法规政策宣讲和典型案例通报,以警示教育片、新媒体普法短视频、图解等多种宣传方式,详解外汇管理法规政策要求,揭示外汇违法犯罪的严重后果,引导市场参与主体通过银行等合法正规渠道办理外汇业务,自觉远离地下钱庄等违法犯罪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