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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农发〔2025〕6号 关于印发《张湾区农村集体“三资”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乡镇街道、西城经济开发区: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资金、资产、资源管理,维护农民群众合法权益,推动农村集体经济发展,参照《湖北省农村集体“三资”管理办法》,结合我区实际,现将《张湾区农村集体资金管理办法(试行》、《张湾区农村集体资产管理办法(试行》、《张湾区农村集体资源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落实。

该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2年。试行期间,国家、省、市出台新规的,从其规定。本办法由区农业农村局负责解释。

附件:1.张湾区村集体资金管理办法(试行)

2.张湾区村集体资产管理办法(试行)

3.张湾区村集体资源管理办法(试行)

张湾区财政局  张湾区农业农村局

2025年3月14日

附件1:

张湾区农村集体资金管理办法(试行)

一、本试行办法所称农村集体资金包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存入银行机构的人民币及外币,日常用于零星开支的人民币现金及外币。

二、集体资金管理制度。村集体零星开支实行备用金制度(原则上控制在0.5万元内),单笔金额0.1万元以上的款项往来必须通过银行办理转账结算。要定期与开户银行核对账目,定期盘点库存现金,做到日清月结,账款相符。

三、资金收入管理制度。农村集体收入主要包括经营、发包、租赁、投资、资产处置、其他收入等,上级转移支付资金以及补助、补偿资金,社会捐赠资金,兴办集体公益事业筹集资金,集体建设用地收益等,必须全额、及时(15日内)归入村集体账户,做到应收尽收,不得坐支、截留、挪用或擅自抵冲债务。严禁公款私存、私设小金库。

四、资金支出审批制度。村集体发生资金支出必须取得有效的原始凭证,经手人注明用途并签字(盖章)后,交村民监督委员会或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代表)大会审核,村负责人签字,并报乡镇街道(开发区)联系村领导审核签字,原则上0.3万元以上支出,报乡镇街道(开发区)审核,由会计代理人员审核记账,手续不全的单据不得报销入账。

五、民主理财制度。日常性资金支出、收益分配事项发生前,村集体经济组织要制定财务计划方案,经村民监督委员会或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代表)大会审议通过,报乡镇街道(开发区)批复并备案。村集体经济组织投资兴办的项目,必须进行可行性研究和论证,听取项目主管部门和乡镇街办(开发区)的意见,进行综合性评估后,交由村民监督委员会或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后报乡镇街道(开发区)批复。工程项目建设必须按照国家和地方现行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招投标,并按《湖北省农村小型工程管理办法(试行)》(鄂发改投资〔2024〕215号)文件要求规范项目管理,相关资料交乡镇街办(开发区)备案。

六、财务公开制度。村财务必须在每季度次月20日前上墙公开。收支数额大、往来频繁的村实行按月公开,涉及土地补偿费分配使用、“一事一议”筹资筹劳、涉农补贴等关系村民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做到随时公开。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普遍关心的财务活动,要及时逐项逐笔公开。村财务活动情况及账目要定期公布,接受群众监督。对群众提出的问题,村集体经济组织负责人应及时给予答复和解决,并将结果向群众公布。

七、违反财经纪律,有下列情节之一的,由有关部门依据有关规定视情节轻重,追究相关单位及责任人纪律或法律责任。

1.隐瞒、截留、挪用、坐支集体资金的;

2.伪造支出单据,虚支、冒领的;

3.收入不入账,贪污公款、公物的;

4.不按照预算或用款计划使用集体资金的;

5.公款私存或私设“小金库”的;

6.个人借用公款超过六个月不还的;

7.违反集体资金管理、使用规定的,造成集体资金流失、损失的;

8.在财务管理活动中违反会计法律、法规的;

9.有其他违反财经纪律行为的。

附件2:

张湾区农村集体资产管理办法(试行)

一、本试行办法所称农村集体资产是指村集体拥有或以投资、劳动积累以及国家支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投资形成的,使用期限一年以上的建筑物、农业机械、机电设备、交通工具、通讯工具、农田水利设施、乡村道路和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设施,村集体投资兴办的企业及其收益形成的资产,村集体接受捐赠、资助、奖励等形成的资产,以及依法属于村集体所有的其它固定资产,包括牲畜(禽)、林木等生物资产,库存物资等有形资产,及其拥有或控制的、没有实物形态的可辨认的知识产权、商标、商誉等无形资产。

二、资产清查制度。及时进行资产清查,重点清查核实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各类资产、负债和所有者权益,对清查出资产损益情况,通过“四议两公开”程序进行账务处理,做到账实、账款、账账相符。

三、资产台账制度。集体所有的房屋、建筑物、机器、设备、工具、器具和农业基本建设设施等固定资产,要按资产类别建立固定资产台账,及时记录资产增减变动和使用情况,并录入湖北省农村集体“三资”信息化监管平台。

四、资产评估制度。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资产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参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资产评估。一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对集体资产进行承包、租赁,或以参股、联营、合资、合作方式经营集体资产的;二是对集体资产以拍卖、转让、产权交易等方式进行产权变更的;三是农村集体企业出现兼并、分立、破产清算情形的;四是在农村集体资产上设立抵押权及其他担保物权的;五是其他需要进行资产评估的。对于价值较大、技术含量较高的资产处置可聘请具有资质的单位和人员实施。评估结果要按权属关系经全体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确认并公示。

五、资产经营、处置、购置制度。集体资产实行承包、租赁、参股、联营、合作等方式经营及处置(出售、抵押、担保、互换、抵债、合资等)、购置、开发、建设时,必须严格按“四议两公开”程序执行:

1.由村党支部、村委会(或者股份经济合作社)提出资产经营、处置、购置、开发建设(预算报告)方案(①经营性资产方案内容包含:经营性资产名称、数量、用途、经营方式和资产经营收益期望目标;②资产处置方案内容包含:资产名称、数量、资产评估金额和出售、抵押、担保等处置方式;③资产购置、开发建设方案内容包含:资产名称、数量、购置和开发建设金额、资产购置和开发建设方式),经“四议两公开”程序后,报请乡镇街道(开发区)审批。

2.经营性资产按照《张湾区农村产权流转交易管理办法(试行)》有关要求,进行规范交易。签订合同时,依据资产逐年增值情况,原则上合同标的2-3年提升一次,合同期限最长不超过10年,相关资料交乡镇街道(开发区)备案。

3.集体资产的购置和开发建设,按《湖北省农村小型工程管理办法(试行)》(鄂发改投资〔2024〕215号)文件要求规范项目管理,相关资料交乡镇街道(开发区)备案。

六、无形资产保护制度。集体经济组织拥有的无形资产,必须逐项登记,切实保护无形资产免遭侵害。

七、建立责任追究制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依规追究相关单位和责任人的经济或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对侵占、挪用农村集体资产的;

2.对不经民主讨论同意,擅自取得、变更或者终止集体资产所有权的;

3.对不落实集体资产公开制度的;

4.对不采取招投标等方式或利用职权压价发包、出租集体资产的,以及私自决定应由民主讨论决定事项的;

5.集体资产参股经营或者发包、租赁、变更、流转及其他情况下需要进行资产评估而未进行评估或评估不符合规定的;

6.负责农村集体资产管理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造成集体损失的;

7.有其他违反集体资产管理有关规定行为的。

附件3:

张湾区村集体资源管理办法(试行)

一、村集体资源主要包括法律规定属于集体所有的农用地、建设用地、“四荒”地、林草、未利用地等。

二、资源登记制度。村集体资源应当建立登记簿,逐项记录,并录入并录入湖北省农村集体“三资”信息化监管平台。承包租赁经营集体资源的,应当登记资源承包、租赁单位(个人)的名称、地址,承包、租赁资源的用途,承包费或租赁金额,兑现方式,期限和起止日期等。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以及发生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事项等要做详细记录。

三、资源承包、租赁制度。集体资源对外承包、租赁时,应严格按照“四议两公开”执行。

1.由村支部、村委会(或者股份经济合作社)根据资源的名称、面积、用途、标的提出经营方式(承包、租赁、参股、联营、合作、开发建设等)和方案(应明确承包、租赁的地名、面积、开发经营的项目、经营的方式、收益的期望目标等。招标的方案,应明确招标人(单位)的名称和地址,明确项目的名称、数量、用途、期限、标底等内容);经“四议两公开”程序后,报请乡镇街道(开发区)审批;

2、经营性资源按照《张湾区农村产权流转交易管理办法(试行)》有关要求,进行规范交易。签订合同时,依据资源逐年增值情况,原则上合同标的2-3年提升一次,合同期限最长不超过10年,并将合同录入财产管理平台,相关资料交乡镇街道(开发区)备案。

四、村集体土地补偿费专项管理制度。村集体土地补偿费是集体资产和资源的重要组成部分,其收益归集体经济组织所有,主要用于发展生产、增加集体积累、集体福利和公益事业等方面,改善农民的生产生活条件,不得用于发放干部报酬、支付招待费用等非生产性开支。

五、建立责任追究制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相关部门责令其整改,并依法依规追究相关单位及责任人的经济或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不符合城乡规划要求,未经审批程序擅自占有、使用、出租或承包土地、林木、果园、荒地、水面、滩涂等资源的;

2.不经民主讨论同意,擅自决定村集体资源开发经营方式和承包方案的;

3.对不落实集体资源公开制度的;

4.对不采取招投标等方式或利用职权压价发包集体资源的,以及私自决定应由民主讨论决定事项的;

5.村集体资源在招标、投标承包前需要进行资产评估而未进行评估,或评估不符合规定的;

6.负责农村集体资源管理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造成集体损失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