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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口收汇核销业务知识-展示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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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文】内特殊经济区域或采用深加工结转等方式出口货物,凡向海关申报的监管方式属于需要合作核销单的,均应当办理出口收汇核销手续。对象包括所有出口单位。根据企业贸易真实性信誉程度,实行法人分类管理,形成总量监管、批量监管和逐笔监管三个层次的政策梯度;(3)实行双向流动监测,出口少收汇或多收汇均予以风险预警。实行出口收汇核销管理制度的主要目的:在贸易背景真实的基础上,督促出口单位及时足额收汇,提高收汇率,防止外汇资金流失或非出口贸易项下外汇资金混入,国际收支平衡,促进我国对外贸易的发展。有关核销单的注销 1核销单发生全额退关,填错等情况的,“未用”或“退关”2出口单位因终止经营或被取消对外贸易经营资格不再经营出口业务或发生合并,分立的,.第二篇:出口收汇核销业务知识问答(实用手册)修订出口收汇核销业务知识问答一、基本概念、什么是出口收汇核销管理?实行出口收汇核销管理制度的目的是什么?答: 出口收汇核销管理制度始于 1991 年 1 月 1 日。(七)因溢短装产生差额的,提供提单或其他正式货运单证等商业单证。(五)因进口商破产、关闭、解散产生差额的,提供报刊等新闻媒体的报道材料或我国驻进口国使领馆商务处出具的证明。由于客观原因确实无法提供商检证明的,提供进口商有关函件、相关证明材料和出口单位书面保证函。由于客观原因无法提供进口国商检机构证明的,提供进口商的检验报告、相关证明材料和出口单位书面保证函。出口单位在进行差额核销报告时,还应当提供法人代表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的差额原因说明函,以及下列有关证明材料:(一)因国外商品市场行情变动产生差额的,提供有关商会出具的证明或有关交易所行情报价资料。单笔收汇或进口金额大于报关金额超过等值2000美元,单笔收汇或进口金额小于报关金额超过等值500美元的,应当办理差额核销报告手续。如属纸质单证出具有误,外汇局或海关应当更改纸质单证;如属电子数据有误,外汇局或海关应当更正或补充电子数据。(四)关于核销环节即期出口项下,企业应当在出口报关之日起180天内凭核销单、报关单、出口收汇核销专用联到外汇局办理出口收汇核销手续;远期出口项下,企业应当根据在外汇局远期备案的出口合同规定的日期内办理收汇核销.(五)关于核销单遗失企业遗失空白新版核销单的,应当立即自行上网挂失已报关出口未办理核销手续的核销单遗失,通过“中国电子口岸出口收汇系统”对核销单退税专用联进行挂失处理,并在为出口单位办理核销后,于三个工作日内为其签发“退税专用联补办证明”已办理核销手续后遗失核销单退税专用联的,出口单位应当凭税务部门签发的退税情况证明向外汇局提出挂失,外汇局在口岸系统进行挂失处理后,于三个工作日内签发补办证明.(六)关于核销单综合信息查询企业可以在网上对核销单的领娶使用等信息进行综合查询,以了解本企业核销单的运转情况,加强核销单管理。凡未向外汇局备案的,一律视作即期出口收汇。(三)关于交单企业出口后不需再到外汇局进行交单,可以上网将已用于出口报关的核销单向外汇局交单。未进行口岸备案的新版核销单不能用于出口报关。(二)关于核销单使用的出口口岸备案企业到海关报关出口前,必须上网向报关地海关进行新版核销单使用的出口口岸备案,以便将核销单电子数据传送到该海关。企业领单时可以不用当场在新版纸质核销单上填写单位名称或加盖单位名称章。企业在网上申请后,不需等待外汇局的网上审批,既可凭本企业操作员IC卡到外汇局领取新版纸质核销单。全国海关将对新版纸质核销单进行电子底帐数据联网核查。企业在出口收汇系统运行中需做好以下几项工作:(一)关于核销单的申领及有效期自系统运行之日起,出口企业需上网申领新版核销单(即加贴或加印了“条型码”并盖有“联网试点专用章”的纸质核销单)。第一篇:出口收汇核销业务知识“出口收汇企业专用系统”是“中国电子口岸”中企业专用的一个子系统。企业凭操作员IC卡在网上完成向外汇局申请核销单,口岸备岸、批量备案、企业交单、核销单挂失业务;同时还可利用“组合查询”功能,查阅本企业的核销单、报关单、核销单登记发放表、核销单申请表、核销单申请审批表的内容,以了解本企业核销单的使用情况。空白新版核销单无需填写有效期,视同长期有效。企业在到外汇局领取新版纸质核销单之前,需上网向外汇局申请所需领用核销单份数。外汇局根据企业网上申请的新版核销单份数以及本地出口收汇核销系统确认的企业可领单数量,向企业发放纸质新版核销单,同时将所发新版核销单电子底帐数据联网存放到公共数据中心。新版纸质核销单正式使用前需填写单位名称或加盖单位名称章并加盖单位公章。一张核销单只能对应一张出口报关单。已进行口岸备案的新版核销单,在未被用于出口报关的情况下出口口岸发生变化时,可上网申请变更并重新设置出口口岸。对于预计收款日期超过报关日期180天以上(含180天)的远期收汇,企业应当在报关后60天之内进行网上交单,凭远期出口合同、核销单向外汇局备案,并应当在核销单的“收汇方式”栏注明远期收汇天数。企业如需要在报关后60天之内办理出口收汇核销手续的,应当在货物实际报关离境后立即向外汇局进行网上交单,再到外汇局办理相关出口收汇核销手续。(七)企业如遇到新版核销单或报关单无电子底帐数据或纸质单证与电子底帐数据出现差异等情况,由企业持新版核销单或报关单到发放新版核销单或签发报关单的相关外汇局或海关查询,接到查询要求的外汇局或海关应当在五日内解决问题。有关出口收汇逾期未核销出口收汇逾期未核销是指货物出口后,远期收汇的还应及时办理远期收汇备案手续,“催核通知书”后,应当对照“逾期未核清单”进行认真清理,核对 ,确认数据,应主动向外汇局说明情况,接受外汇局的现场和非现场检查,逾期未核销情况严重的,应接受外汇局的处罚决定,如数交纳罚款,并积极整改.遗失出口收汇核销专用联一属于境外收汇的,出口单位应当凭书面报告,涉外收入申报单向外汇局申请补,向其核发“出口收汇核销专用联补办核准件”二属于不需要办理国际收支申报的出口收汇的,出口单位应当凭书面报告及出口收汇结汇水单/收账通知的出口单位留存联或银行出具的证实出口单位结汇或收账情况的书面说明,向外汇局申请补办,外汇局审核出口单位提供的材料无误后,为其出具“出口收汇核销专用联补办核准件”.银行凭外汇局核发的“出口收汇核销专用联补办核准件”为出口单位补办核销专用联,并在核销专用联上注明“补办”字样和原涉外收入申报单编号或核销收汇专用号码及收汇资金来源.远期收汇备案手续对于预计收汇日期超过报关日期180天(含180天)以上的远期收汇,出口单位应当在报关后60天内,持下列材料到外汇局办理远期收汇备案手续:1远期备案申请书2远期收汇出口合同或协议3盖有海关“验讫章”的出口收汇核销单4盖有海关“验讫章”的出口货物报关单,一律视为即期收汇核销差额的有关规定出口单位出口后,单笔收汇或进口金额大于报关金额在等值2000美元(含2000美元)以内,或者单笔收汇或进口金额小于报关金额在等值500美元(含500美元)以内的,可以按照正常情况办理核销报告手续。实行批次核销的,可以按核销单每笔平均计算出口与收汇或进口差额。(二)因出口商品质量原因产生差额的,提供进口商的有关函件和进口国商检机构的证明。(三)因动物及鲜活产品变质、腐烂、非正常死亡或损耗产生差额的,提供进口商的有关函件和进口国商检机构的证明。(四)因自然灾害、战争等不可抗力因素产生差额的,提供报刊等新闻媒体的报道材料或我国驻进口国使领馆商务处出具的证明。(六)因进口国货币汇率变动产生差额的,提供报刊等新闻媒体刊登或外汇局公布的汇率资料。(八)因其他原因产生差额的,提供外汇局认可的有效凭证。出口收汇核销管理是指外汇局在商务、海关、税务、银行等有关部门的配合、协助下、以出口货物的价值为标准核对是否有相应的外汇(或货物)收回国内的一种事后监管措施,是对出口收汇的贸易真实性的审核。出口收汇核销制度有何特点? 答:出口收汇核销制度有以下特点:(1)将海关的 “ 货物流 ” 信息和银行的 “ 资金流 ” 信息进行核对,进而完成对出口收汇贸易真实性的审核;(2)体现扶优与限劣并举的政策导向。、出口收汇核销管理的原则是什么? 出口收汇核销管理的对象是什么、范围有哪些?答:出口收汇核销实行属地管理原则,即出口单位办理备案登记、申领出口收汇核销单和办理出口收汇核销手续,均应当在其注册所在地外汇局办理。具体地说,包括经商务主管部门或其授权机关批准或登记,具有对外贸易经营树挂所有单位。什么是出口收汇核销报告制度?答:出口收汇核销报告制度是出口收汇核销管理中的重要环节,谁出口,谁收汇,谁报告。报告人要对所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空白核销单长期有效。“出口货物报关单证明联”(简称报关单)是指出口货物结关后,海关为出口单位签发的证明其货物实际出口并凭以办理出口收汇核销手续的报关单。、外汇局对出口收汇期限有何规定?答:货物出口后,出口单位应当按照出口合同约定的收汇时间和方式以及报关单注明的成交总价及时、足额收回货款。什么是出口收汇核报系统?答:出口收汇核报系统是外汇局对出口单位的出口、报关、收汇整个过程进行跟踪管理的计算机监测系统。其中批次核销又分为一般批次核销和加工贸易合同批次核销两种。逐笔核销适用于出口收汇高风险企业以及差额核销和无法全额收汇的出口收汇业务,外汇局视属地核销量大小也可对非高风险企业实行逐笔核销。同一批次核销的出口贸易方式应该一致。1什么是加工贸易合同批次核销?答:加工贸易合同批次核销系指来料加工项下和进料加工抵扣项下的出口,由出口单位按加工贸易合同号将核销单证集中进行出口收汇核销报告,外汇局按合同批次为出口单位办理核销手续。自动核销适用于国际收支申报率高以及符合外汇局规定的其他条件的出口收汇荣誉企业的一般贸易项下及其他贸易项下全额收汇的出口收汇业务。(2)核销业务种类不同:逐笔核销主要是针对出口收汇高风险企业的所有出口业务、其他企业无法全额收汇而需要进行部分核销、差额核销或抵扣的核销业务以及远期收汇备案等业务;批次核销则是针对全额收汇以及加工贸易按合同核销的出口业务。1批次核销与自动核销的主要区别是什么? 答:批次核销与自动核销的主要区别有:(1)主体不同:批次核销主要是针对出口收汇高风险企业以外的出口单位,自动核销主要是针对由外汇局依据国际收支申报玄参及其他条件确定的实行自动核销的出口单位。自动核销是针对全部出口都是全额收汇的出口业务。自动核销则不需要出口单位进行出口收汇核销报告,直接由出口收汇核报系统根据从“中国电子口岸出口收汇系统”采集的核销单信息和报关信息,以及从“国际收支统计申报系统”采集的收汇信息,进行总量核销。(2)出口单位不需将出口与收汇一一对应,提高了出口单位的核销工作效率。1自动核销有何优点? 答:自动核销的优点主要有:(1)自动核销体现 对出口单位分类管理的管理理念。(3)自动核销简化了出口单位和外汇局的核销操作流程,提高了出口收汇核销管理工作效率。1什么是逾期未核销?答:货物出口后,出口单位超过预计收汇日期 30 天未办理核销手续的,视为出口收汇逾期未核销。二、登记备案及核销员管理、出口单位向外汇局申请办理核销备案登记时,应提供哪些材料? 答:(1)单位介绍信或申请书(单位简介、加盖公章);(2)《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3)《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或《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及复印件;(4)《中华人民共和国组织机构代码证》正本及复印件;(5)海关注册登记证明正本及复印件;(6)出口单位指定的核销员身份证明及复印件、一寸彩照一张 注:所有复印件都需要加盖单位公章!、出口单位在外汇局备案登记的电子档案信息内容发生变更时,如何办理手续?答:出口单位在外汇局备案登记的电子档案信息内容发生变更时,应当在办理工商、海关等部门的变更登记手续后一个月内,持有关部门变更通知,到外汇局办理变更登记手续。、为什么要实行出口收汇核销员管理制度?答:为加强出口单位办理出口收汇核销的自觉性和责任心,防止因核销员频繁变动影响核销工作,提高出口单位出口收汇率和核销率,《出口收汇核销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规定,出口收汇核销工作实行出口收汇核销员管理制度,使出口单位办理出口收汇核销的人员固定化、专职化。对不合格的单证,有权拒收并要求有关业务人员及时提供合格单证;(4)及时向外汇局送交出口收汇核销有关单证并办理出口收汇核销手续;(5)及时向外汇局报送本单位逾期未收汇、未核销情况,并督促业务人员积极对外催收逾期货款。出口单位如何领取核销单?答:出口单位在到外汇局领取核销单前,应当根据业务实际需要先通过 “ 中国电子口岸出口收汇系统 ” 向外汇局申请核销单份数,然后由本单位核销员持本人 “ 中国电子口岸 ” 操作员 IC 卡及其他规定的凭证到外汇局领取纸质核销单。外汇局对出口单位领取核销单的数量有无限制?答:外汇局可以根据出口单位的出口收汇核销考核等级和日常业务经营状况调整发单数量,对出口收汇核销考核中的出口收汇荣誉企业和出口收汇达标企业实行按需发单,对出口收汇风险企业和高风险企业以及其他严重违反外汇管理规定的出口单位实行控制发单。发生全额退关、填错等情况,核销单应如何处理?答:发生全额退关、填错核销单等情况的,出口单位应当在三个月内到外汇局办理核销单注销手续。在哪些情况下,外汇局对出口单位已领未用的核销单作 “ 禁用 ” 处理? 答:(1)出口单位因终止经营或被取消对外贸易经营资格不再经营出口业务,未及时将已领未用的核销单退回外汇局注销的;(2)出口单位因合并、分立不再经营出口业务

出口收汇核销学习资料(已改无错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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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文】口收汇达标企业”,且外汇局对出口单位差额备查实行总量控制:(1)上核销收汇总额在等值1000万美元(含1000万美元)以内的,差额备查总额不得超过其上核销收汇总额的5%,并且不得超过等值40万美元;(2)上核销收汇总额在等值1000万美元以上、5000万美元(含5000万美元)以内的,差额备查总额不得超过其上核销收汇总额的4%,并且不得超过等值100万美元;(3)上核销收汇总额在等值5000万美元以上、2亿美元(含2亿美元)以内的,差额备查总额不得超过其上核销收汇总额的2%,并且不得超过等值200万美元;(4)上核销收汇总额在等值2亿美元以上的,差额备查总额不得超过其上核销收汇总额的1%,并且不得超过等值300万美元。办理期限: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七、出口单位出口退赔外汇核准 办理依据:《出口收汇核销管理办法》(汇发91号);《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出口收汇核销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和〈出口收汇核销管理操作规程〉的通知》(汇发107号)。申请材料:已预收全部或部分货款后,合同终止执行的,提供书面退赔外汇申请、出口合同、终止执行合同证明或退赔协议、出口收汇核销专用联或银行出具的收汇凭证。已出口收汇未办理核销的,提供书面退赔外汇申请、出口合同、退赔协议或相关证明材料、核销单、出口报关单、出口收汇核销专用联;若为退货赔付的,还应提供注明“退运货物”字样的进口报关单及“中国电子口岸”企业操作员IC卡。已出口收汇且已办理核销的,提供书面退赔外汇申请、出口合同、退赔协议或相关证明材料、核销单退税专用联正本或税务部门出具的未退税(或已补税)证明;若为退货赔付的,还应提供注明“退运货物”字样的进口报关单及“中国电子口岸”企业操作员IC卡。境外将货款错汇入境内未核销的,提供书面情况说明、外方要求退汇函件、出口收汇核销专用联或银行出具的收汇凭证。办理流程:出口项下发生退赔需向进口商支付外汇的,出口单位应当持规定的材料向外汇局申请,外汇局审核真实性后,冲减出口单位的出口收汇实绩并签发《已冲减出口收汇/核销证明》,银行凭《已冲减出口收汇/核销证明》为出口单位办理退赔外汇的售付汇手续。对提供进口报关单的,外汇局应当按规定在“中国电子口岸进口付汇系统”中对相应的进口报关单进行核注、结案。办理期限: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八、出口单位境外收汇过户核准 办理依据:《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出口收汇核销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和〈出口收汇核销管理操作规程〉的通知》(汇发107号);《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进一步简化出口收汇核销手续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73号)。申请材料:出口单位境外收汇过户申请表;出口收汇相关协议;出口合同;出口收汇核销专用联;针对前述材料应当提供的补充说明材料。办理流程:因专营商品、更改合同条款或经批准的总、子(分)公司关系等发生收汇单位与核销单位不一致的,经外汇局批准后可办理境外收汇过户手续以便出口单位办理核销。每笔境外收汇过户均按照分级授权管理原则办理;外汇局办理完有关手续后应在出口收汇核销专用联上签注过户情况并加盖“出口收汇核销监管业务章”。办理期限:受理申请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九、出口单位补办不需办理国际收支申报的出口收汇核销专用联审批 办理依据:《出口收汇核销管理办法》(汇发91号);《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出口收汇核销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和〈出口收汇核销管理操作规程〉的通知》(汇发107号);《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进一步简化出口收汇核销手续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73号)。申请材料:书面申请报告;出口收汇结汇水单/收账通知的出口单位留存联;若出口收汇结汇水单/收账通知的出口单位留存联同时丢失的,提供收汇银行出具的证实出口单位结汇或收账情况的书面说明,说明中必须注明核销收汇专用号码及资金来源。办理流程:出口单位应当凭规定的材料向外汇局申请,外汇局审核出口单位提供的材料无误并确认未用于核销的,为其出具《出口收汇核销专用联补办核准件》;银行凭外汇局核发的《出口收汇核销专用联补办核准件》为出口单位补办出口收汇核销专用联。十、出口单位补办出口收汇核销单退税专用联审批 办理依据:《出口收汇核销管理办法》(汇发91号);《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出口收汇核销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和〈出口收汇核销管理操作规程〉的通知》(汇发107号)。申请材料:书面申请报告;税务部门出具的未退税/已补税证明(已收汇核销的提供);针对前述材料应当提供的补充说明材料。办理流程:已报关出口未办理核销手续的核销单遗失的,外汇局审核出口单位提供的材料无误后,通过“中国电子口岸出口收汇系统”对核销单退税专用联进行挂失处理,并在为出口单位办理核销后,于三个工作日内为其签发《出口收汇核销单退税专用联补办证明》。已办理核销手续后遗失核销单退税专用联的,外汇局审核出口单位提供的材料无误后,对税务部门证明未退税/已补税的,外汇局在“中国电子口岸出口收汇系统”进行挂失处理后,于三个工作日内为出口单位签发《出口收汇核销单退税专用联补办证明》。办理期限: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十一、出口单位远期收汇备案 办理依据:《出口收汇核销管理办法》(汇发91号);《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出口收汇核销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和〈出口收汇核销管理操作规程〉的通知》(汇发107号)。申请材料:出口单位远期收汇备案申请;远期收汇备案表;远期收汇出口合同或协议;核销单;出口报关单;针对前述材料应当提供的补充说明材料。办理流程:对预计收汇日期超过报关日期180天以上(含180天)的,出口单位应当在货物报关出口后60天内进行网上交单并凭规定的材料到外汇局办理远期收汇备案。办理期限: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第三篇:出口收汇核销流程”从零开始教你核销,之前发表的几篇工作笔记有好多朋友转载,我很高兴!以下又是个长篇大论,呵呵~耐心看哦……我的口号是:帮助他人,成就自己!出口收汇核销流程大致分为:核销单的申请——备案——交单——核销 首先登陆电子口岸申请核销单:插入电子口岸卡,登陆电子口岸主页点击用户登陆输入电子口岸卡密码(注:连续输入3次不同的错误密码会锁卡)显示电子口岸卡余额选择:出口收汇 点击进入选择:核销单申请输入“申请分数”后点击“申请”申请成功:可以去外汇局领取核销单了(带上电子口岸卡)核销单备案: 点击“口岸备案”然后输入核销单号,“开始查找”然后输入“使用口岸”确认设置成功“确定” ——备案完成可以进入“组合查询”输入刚才备案的核销单号,看一下状态:显示“已上传海关,可报关)OK了~如果多份核销单备案为同一个口岸,也可以用”批量备案” 注:必须是连续的核销单号码点击“批量备案”输入“核销单起始号”和“核销单份数”会自动弹出“核销单终止号”确认点击“全选” 然后输入“备案口岸”(天津关区的编号为:0200)点击“设置口岸”设置成功!撤销备案如果需要更改备案,点左侧的”撤消备案”,输入核销单,单击撤销备案,单击确定,系统提示“撤销备案成功”,即完成撤销备案。和业务员确认好港口,马上备案需要的口岸,: 点击“企业交单”可以直接输入核销单号查找,也可以直接点“开始查找”显示全部可交单的信息:(一般出口7天后电子口岸交单里会有该票的核销单信息,这时就可以交单了)显示全部查找结果:(状态:未交单)点击“核销单号”显示如下:点击“交单”显示如下点击“确定” 完成交单!你可以点击“组合查询”输入刚才已交单的核销单号,看一下现在的核销单状态应显示如下:“交单状态 已交”交单后1个工作日在出口核销系统会有核销单的信息: 如没有信息请进行如下操作: 首先登陆 出口收汇核销系统此安装程序是从外汇局领取安装的,每个企业都有自己的一个证书,去外汇局栲~ 点击进入:输入密码登陆:(初始密码:ADMN)点击进入点击数据交换——单笔数据更新——单笔核销单更新输入核销单号:确定确定:数据更新完成!(几个小时后有信息)主笔报审:主要用于单笔核销单少收汇超过500美元或多收汇超过2000美元的差额收汇核销。批次报审:适用于一般贸易等需全额收汇的出口业务。是由企业集中报告,外汇局按批次为企业核销的核销方式。以下以“批次报审”一般贸易方式为例做演示: 选择“批次报审”然后单击“新建”选择贸易方式“一般贸易”然后左上角显示一般贸易项下出口的核销单信息:选择要核销的核销单号点击“添加”在右边会显示核销单信息:然后选择做左边,与核销单对应的“收汇水单信息”添加在右边会显示收汇水单信息:(如有添加错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违反出口收汇核销管理处罚规定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违反出口收汇核销管理处罚规定

(1993年9月1日中国人民银行批准1993年9月1日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布)

第一条 为了加强出口收汇核销管理,根据《出口收汇核销管理办法》第十三条及《出口收汇核销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二十条,制订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出口收汇核销管理办法》第二条规定的”出口单位”、”受托行”、”解付行”以及委托出口单位和领取出口收汇核销单的单位。

第三条 关于对违反出口收汇核销管理的处罚原则:出口单位负责如期收回外汇,凡属本处罚规定中涉及到的逃汇行为、不能收回外汇行为或违反出口收汇核销管理规定行为,视其情节轻重,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或行政责任,并处以罚款。

第四条 对下列违反出口收汇核销管理规定的逃汇行为,除依据《违反外汇管理处罚施行细则》第四条和第五条的有关规定处理外,由当地外汇管理分局通知人民银行计划资金部门,要求有关专业银行分行停止对逃汇者的人民币贷款并追回逃汇而占用的人民币贷款,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一、未经国家外汇管理局及其分、支局(以下简称外汇管理局)批准,将出口收入的外汇私自保存、使用或存放境外的;

二、将出口收入的外汇挪作他用或未经外汇管理局批准以收抵支的;

三、低于出口价格标准出口又不能提供商会确认其价格合理证明而截留外汇的;

四、假借对外支付佣金、退赔款等名义将外汇汇出境外私自存放或使用,或者未经外汇管理局批准对外支付高比例佣金等费用的;

五、假借援外项目物资、捐款、暂时出口、样品、广告品等名义报关而截留外汇的;

六、重复使用银行结汇水单、收帐通知书核销其贷款截留外汇的;

七、伪造、涂改核销单或其他单证以及利用虚报空白核销单丢失而仍使用该核销单报关出口截留外汇的;

八、以丢失核销单名义逃汇的;按其曾出口的最高金额处以罚款。

九、违反出口收汇管理规定的其他逃汇行为。

第五条 对下列违反出口收汇核销管理规定造成不能收回外汇的处以应收汇金额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并追究其行政责任,并由当地外汇管理分局通知人民银行计划资金部门,要求有关专业银行分行停止对责任者的人民币贷款和追回因不能收回外汇而占用的人民币贷款。

一、以低价出口而减少国家外汇收入的;

二、违反《出口收汇核销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十五条的规定,擅自自寄单据造成外汇不能收回的;

三、超过《出口收汇核销管理办法》规定的最迟收款日期不能收回外汇的;

四、其他违反出口收汇管理规定造成不能收回外汇的。

第六条 对下列违反出口收汇核销管理规定的行为,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警告、通报批评、控制发单、暂停发单、暂停外汇帐户使用,并可处以十万元以下罚款。

一、不按规定的期限及要求办理出口收汇核销和送交出口收汇核销单存根和正本的。

二、借出、借入、转让或买卖出口收汇核销单的;

三、出口单位在最近收款日后三十日内没有以书面形式向外汇管理局报告逾期未收汇原因的;

四、涂改核销单号码及使用假核销单或其他单证的;

五、受托行、解付行不按规定的内容向出口单位出具出口收汇核销专用结汇水单、收帐通知书的;

六、受托行、解付行未能在规定的时间内向外汇管理局报送逾期未收汇情况的;

七、受托行、解付行未按有关结算规定办理结算,造成出口单位逾期未收汇的;

八、出口单位领取核销单后,因关、停、并、转不再经营出口业务,在三个月内没有将未用核销单退回外汇管理局的;

九、其他违反出口收汇核销管理规定致使不能如期收汇的。

第七条 本规定由国家外汇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八条 本规定自一九九三年九月一日起执行。